《工作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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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办法》

工作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避免发生各种人身和设备事故,规范电力生产的工作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同时参照电力系统的有关实践经验,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办理工作票的范围及要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工作票的执行规定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热机及电气工作票的使用通则和工作票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办理工作票的范围及填写要求

第四条凡在生产现场(包括生活、基建与生产设备系统有关连的设备)进行检修、检查、安装、清扫或改进时,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电、停汽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都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严禁无票工作。

第五条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填写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笔,不准使用红色笔或铅笔。

第六条工作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热机工作票不准涂改的内容如下:

1、工作内容;

2、设备的名称、编号;

3、计划工作时间

4、设备(阀门)的开、停(关)。

电气工作票中不准涂改的内容如下:

1、工作地点;

2、设备名称、编号;

3、接地线装设地点;

4、计划工作时间。

第七条工作票中上述内容如有涂改则原票作废。除上述内容外若个别字有改动,应由填写者本人改动并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填写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签名后方可执行。

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员为:生产副总经理、生技科副科长、检修班长、各专业技术员。

第二节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熟悉设备和系统设备特性,了解设备运行方式;

2、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3、掌握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状况;

4、了解检修工艺及工作许可检修时间。

第十条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安全;

2、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十一条工作票许可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工作票许可人一般由当值值长、运行班长担任,或经考试合格,由生技科批准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修措施设备与运行(带电)设备是否确已隔开(断开);

3、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4、向工作负责详细交待安措执行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熟悉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

2、掌握检修设备的状况(如缺陷内容)和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3、掌握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施工办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4、具有安全正确地组织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作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工作前对检修班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3、工作中对检修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4、随时检查检修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值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

3、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三节工作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允许开工的凭证。

第十七条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十八条工作间断时,检修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收执。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第十九条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和运行班长(值长)申明理由,得其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二十条检修期间,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全部工作结束后,检修人员应清理现场。在全体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第二十条工作许可人应将检修内容、终了时间、工作票号码、

存在问题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第二十一条终结后的两份工作票,运行岗位上的一份由生技科定期收回,工作负责人的一份,由各检修班保存。

第二十二条运行人员如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二十三条应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栏内填写双重名称,其他有关项目可不用双重名称。

第二十四条工作许可人发现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工作票签发人又远离现场的情况下,允许在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或“安全措施”栏中,对安全措施加以补充完善。

第四节工作票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工作票应按编号排列顺序使用,对工作票领用情况安监员和分场应有记录。

第二十六条检修分场每月对当月的工作票进行审查、统计上报,公司安监抽查、审核、汇总。

第二十七条安监员审查后,合格票盖“合格”章,不合格票盖“不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应使用工作票而没有使用工作票的算作漏票。

第二十九条“漏票”或“错票”的考核,按本公司“月度综合奖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工作票由检修分场统一保存,保存一个月后交安监员

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工作票合格率计算方法:

该月已执行合格票数

月合格率=—————————×100%

该月应执行的总票数

其中:该月应执行的总票数=该月已执行的合格票数+该月已执行的不合格票数+该月应开而未开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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