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电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逐渐替代实体交易流行起来。但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复杂性常常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而我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本文在分析现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给出相应立法制度的建议。

标签: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存在问题;立法制度

1.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情权问题。网络交易特点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侵害。网络经营商罔顾商业道德通过欺瞒行为获取利益,造成网络交易的诚信缺失,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隐私权问题。网络交易需要消费者上传很多个人信息,在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缺乏保护意识,或因网络监督、安全措施不完善,消费者信息泄露的现象严重。而我国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侵权现象经常发生。

(3)退货权问题。网络交易特点导致消费者无法当面验货,网络商家一般采取让消费者先验货后签收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快递人员操作问题使得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先签字后验货,以至发现货物有问题时无法举证,从而导致维权困难。

(4)损害赔偿权问题。大部分网络交易都采用邮递的方式,交易过程也包括了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物流公司。当消费者利益受损请求赔偿时,会出现产品损害责任与求偿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无地域性,即便能够确认商品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也不可能跨地域去找经营者索赔,从而导致消费者求偿权受损。消费者还会遇到举证责任的困难。我国法律支持谁要求,谁举证,但网络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的聊天记录、物流记录来体现,这些信息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得不到保护。

2.完善网络消费者保护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确保买卖双方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尽量做到信息充分共享,我们应该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强化对网络经营者个人信息的披露,如姓名、营业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详细联系方式等。

(2)建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垫付及求偿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该将网络交易中的四个主体都涵盖进来,即消费者、经营者、收款金融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消费者因商品和服务导致个人利益受损时,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要求赔偿垫付,然后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向经营者进行索赔。若此经营者经常收到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2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 网络购物以简单便捷的购买过程、低廉的价格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众多法律纠纷。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促进网络购物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网购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模式、B2C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即Businessto-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to-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

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马小庆 09级电子商务(2)班 2009305010210 摘要: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人们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场和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出现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因此,要对症下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交易空间。 关键字: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来讲,是人们借助互联网络而实现其自身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消费者和商家凭借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是传统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网络消费也称为“网络购物”或“网上购物”等,包括B2C和C2C两种形式。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消费的主体,即网络消费者能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在虚拟社区环境中自由地选择、购买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务,不再受制于各种现实、市场空间等外部因素。 网络消费具有无边际性、个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为网络消费的主体的网络消费者则具有网络消费者人文统计特征、网络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者的网络经验、消费者购物导向等特征。而在这些特征中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消费者的心理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2、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3。、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4、追求变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6、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7、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8、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等。了解消费者的这些消费特征有助于我们分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尤其是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而现时代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坏与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站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为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介绍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的基本义务有: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3、商品质量保障以及售后服务义务。4、不得不当免责义务。5、保护消费者安全和隐私的义务。作为网络消费行为中占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信任又是该考虑的另一个方面,消费者信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内容;第二,网上交易安全的内容,也就是使消费者信赖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两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费者信赖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交易同样受到与普通交易一样的保护。 现阶段通过法律构建可靠的网络消费环境,树立消费者的信心,这已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共识。经合组织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目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导名牌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开展B2C交易平台,全力开展网上经营活动,扶持网络经济发展。 同时,省工商局开展了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研究,于2008年3月,发布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此办法搭建了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以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 那么,对于消保委,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投诉的增多,该如何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分析。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

网络交易常见安全问题及风险防范

●江苏商论2011.6 [作者简介]尚德峰(1978-),男,汉,河南新乡人,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关键词]网络交易;问题;风险防范[摘 要]进行分类汇总,分析目前网络交易中所存在的常见安全问题,提出要想实现 安全网络交易,应增强基本的安全意识与常识,并针对交易对象、诚信和安全三大类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从而为读者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知识与手段。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6-0059-03 网络交易常见安全问题及风险防范探析 ●尚德峰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新乡453002) 一、导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但是由于网络欺骗等问题开始日益增多,很多公司、企业都不敢涉足电子商务行列,原因就在于对网络充满了不信任感,害怕上当受骗。据CNNIC 前不久发布的《中小企业网络营销使用状况调查》,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只有2.9%的交易实现了完全在线,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在于对网络交易安全的认知。 所谓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在活动中针对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当有利诱因素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在安全意识上要薄弱的多,加上骗子的骗术、手段层出不穷,使人们难辨雌雄,一不小心就会上钩。人们亦不应因噎废食,因为惧怕网络欺诈而不敢进行网络交易的,又会在时代中落伍。因此,不断增强基本的安全意识,丰富自己的安全知识与经验,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是网络交易中所必备的素质。 二、网络交易中常见的三大方面问题 1、交易对象身份问题。互联网开始普及之时, 就有句流行的话为“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因为存在空间上的距离仅仅通过网线来联络与接触,所以网络另一端的身份怎么去核实就成了大问题。人们在面对面接触时尚且存在欺诈,更不用论现在通过网络非近距离的接触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网站的身份都是有可 能存在问题的,一是骗子通过伪装的身份获取对方的信任,一是网站伪装成知名网站来窃取消费者的关键信息(这种网站又称之为钓鱼网站,指骗子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 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号和口令、社保编号等内容),如假冒工商银行网站、假冒保险公司网站、假冒淘宝网站、假冒网络游戏网站等。 2、交易对象诚信问题。近期阿里巴巴B2B 公司 发现,从09年底开始,平台客户的欺诈投诉有上升趋势,而从今年一月中旬由阿里巴巴发起的一项独立调查显示,部分销售人员为追求高业绩,故意纵容或疏忽允许部分外部分子进入阿里巴巴会员体系,有组织的进行诈骗。阿里巴巴宣布已经清退了1107名涉嫌诈骗的“中国供应商”客户,并关闭其店铺,占2010年底付费会员总量约0.8%。阿里巴巴CEO 卫哲也为此引咎辞职。即使你核对了对方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他是不是骗子我们仍然不能确定。网站可以是真实的,但企业的诚信度不能保证,企业可以是诚信的,但具体管理者和参与者的诚信也不一定能够保证。 3、交易实施环节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实施过 程中,会涉及到各个环节各个角色,如买方、卖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等等,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欺诈行为,为交易者带来损失。在骗局中,骗子或佯买或佯卖,甚或与检验机构、物流公司勾结,骗取对方的钱、财、物等。 三、对网络风险的防范 1、网络身份确认的风险防范。就像身份证是人 们在社会生活中用来进行自己的身份证明一样,数 59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因而在我国占有一定的地位。下面从几方面浅谈该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论其地位及作用 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获得国家的认可与国际公约的确认。它的产生原因是: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地位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明显增多了。但是,消费者在为满足生活需求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家具,服装等商品时,却因为自己接受的教育程度低或不懂消费者的有关知识,因为缺乏交易经验和交易能力,常遭到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等损害,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王某在入住酒店时,遭歹徒抢劫”、“张某购买汽车时,”等案例便很好地证明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是一种弱势的地位,因而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受到损害;相反地,经营者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在市场上吸取过一些经验,总结了一定的销售技巧,掌握到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或欲望与效用;消费者剩余”等一系列的消费心理,因而经营者利用自身强的优势和实力;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去操纵消费者,用五花百门的销售方式,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消费,顺理成章地把钱塞到经营者的口袋里;使得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是严重。另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的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诸如“家具甲醛超标”粗制滥造;“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药的实际成分”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

五个方面要素 有效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

五个方面要素有效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客户来说,交易和其它方面财政信息的交流是所有信息中最重要的。即使其它的所有方面都被忽视,也不应该忘掉这个方面。人们必须进一切可能保证财政信息交流的安全。下面给出的五种方法可以保证交易过程和相关信息交流过程的安全性,每种方法都存在优缺点,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 1. 对电子邮件附件进行加密并使用数字签名 对于客户来说,在可以保证发送过程的安全性时,将交易信息作为文件附件添加到电子邮件中,或者将其作为文本信息内嵌到电子邮件中,可能是一种安全的方法。根据客户端类型的不同,以及客户工作环境的差别,信息(和附件)的重要程度可能差别很大。在默认情况下,我们应该对和财务状况有关的所有数字信息进行加密,因为,如果财务信息被错误的人获取,很容易导致出现滥用的情况。 如果选择的是功能强大没有被破解的算法的话,采用了加密签名的电子邮件和附件是不可能被伪造的,因此,交流的双方应该认识到,所有的邮件都是有效信息。 2. 采用认证/加密下载 如果不能选择包含了加密工具的电子邮件客户端的话,你还有另一种选择,这就是安全下载。为了确保安全性,你需要确认它受到身份验证措施的保护,并且采用了经过加密的下载方式,而且对于客户端来说,需要设置了用户名和密码。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会话的加密技术是多么强大,加密下载也不能保证交易信息不会被偶然发现这个页面的未经授权并进行下载的人所截取。 3. 建立认证/加密交易页面

在某些时间,如果你只提供了客户信用卡在线支付这样一种交易方式,可能会让交易过程变得更方便。在交易过程中接受信用卡在线支付,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当然,在美国使用信用卡在线支付的时间,需要兼容支付卡数据安全工业标准,但也不要让这个标准限制了你的交易过程。最重要的是确保整个过程的安全,而不是符合标准;毕竟如果不小心行事的话,带来的法律责任将不会是潜在的唯一问题。如果你不能保证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请不要试图采用这种方式。 4. 选择挂号信 对于客户来说,邮寄信件传送财务信息是必要的选择,采用挂号信,就可以对整个投递过程进行跟踪,确保出现变化的时间能更快更有效的进行处理。与经过加密的电子邮件相比,它在安全性方面没有什么优势,但和普通信件相比,它是最好的选择。 5. 使用第三方安全交易商提供的服务 有时间,确保交易过程安全的简单方法就是选择第三方的安全交易商,你可以让它来为你处理所有的问题。对于信用卡网上支付来说,大部分独立顾问选择的都是通过贝宝之类的商业帐户进行处理。这样的服务可以对交易的细节进行处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客户财务信息的安全性也可以获得保障。 对于大型公司来说,坚持安全交易策略是很困难的事情,公司的官僚们会在接收和支付帐单执行新的安全操作时带来干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财务信息交流的安全性,你需要作出妥协,决定应该忽略的部分以保证安全,毕竟,满足所有需求十全十美可以保证完全有效合理的交易策略是不存在的。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力确保禁止未经授权的对财务信息的访问。请记住。客户和你都是时刻处于危险当中的,永远不能放松警惕性。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题库(手打题目,可搜索)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 正确 2、无论是不是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正确 3、“证券持有人名称” 正确 4、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 正确 5、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罚金

D 6、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ABCD 7、以下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 ABCD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正确 9、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交易,下列各项中,属内幕信息的有 ABCD 10、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11、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BCD

12、上市公司进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ABCD 13、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CD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正确 15、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为契机,通过实证的角度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解决对策,力求能对新《消法》的修改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义务形态;网络交易平台 一、引言 2012年12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宣布,截止2012年11月30日晚上9点50分,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淘宝网以及天猫网的总交易额已经突破10000亿大关。而这10000亿的交易量,相当于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约18.39万亿)的5.4%。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行,其在该排行中可排第五位,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由此可见,以淘宝网、当当网等为首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消费的分类 参考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这里把网络消费主要分成两种类型进行讨论,首先是网站直接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类型则是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 其中的第一种类型是最为典型的网络消费模式,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主体。在相关网站购买财产以及服务的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理应受到该法保护。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王斌周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因为我国《产品质量

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应注意的是,消费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分析

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分析 2007-10-25 13:55 来源:21世纪安全网络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对企业传统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网上银行使银行业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网上银行”在为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商机的同时,也为众多用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方便。作为一种全新的银行客户服务提交渠道,客户可以不必亲身去银行办理业务,只要能够上网,无论在家里、办公室,还是在旅途中,都能够每天24小时安全便捷地管理自己的资产,或者办理查询、转账、缴费等银行业务。“网上银行”的优越性的确很明显。但是面对这一新兴的事物,人们却有一个最大的疑惑:“网上银行”安全吗? 人们有这种顾虑不无道理。银行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的连接,使得网上银行容易成为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的对象,加上目前网络秩序较混乱,黑客攻击事件层出不穷,也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 一般来说,人们担心的网上银行安全问题主要是: 1. 银行交易系统被非法入侵。 2. 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时被窃取或篡改。

3. 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账户被他人盗用。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将承担比客户更多的风险。因此,我国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安全体系,包括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安全技术措施、业务安全措施、内部安全监控和安全审计等,以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 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 “网上银行”系统是银行业务服务的延伸,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使用商业银行核心业务服务,完成各种非现金交易。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银行交易服务器是网上的公开站点,网上银行系统也使银行内部网向互联网敞开了大门。因此,如何保证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关系到银行内部整个金融网的安全,这是网上银行建设中最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银行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最根本的考虑。 为防止交易服务器受到攻击,银行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技术措施: 1. 设立防火墙,隔离相关网络。 一般采用多重防火墙方案。其作用为: (1)分隔互联网与交易服务器,防止互联网用户的非法入侵。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前提,深入分析当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1 网络交易的特点 (1)交易速度快。网络交易由于利用了迅捷的电子技术,与传统交易相比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追求速度化的今天,网络交易的这一特点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广为欢迎。 (2)交易成本低。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通过网络,所有商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无需再负担高额的广告促销费。同时还可以很好的实现“零库存”,什么时候卖出货,什么时间才进货,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3)交易安全系数小。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人工虚拟的空间,因而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同时由于网上经营者的宣传可能会夸大其词,对消费者进行引诱,使得消费者在一时冲动之下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或并不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安全令人担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2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出的新问题 (1)信息真实完整问题。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2)交易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①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 ②消费者隐私安全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 (3)全面适当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f2067157.html,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

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 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较成熟的独立网上经营者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较完备的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种付款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上购物。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如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Internet主要的安全协议、 UN/EDIFACT的安全、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3、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网络安全防范教育研究性成果报告

《形势与政治》 研究性学习成果 系别: xxxxx学院 专业: xxxx 组长: xxx 20161090xxxx

【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络不在是一个陌生的字眼,大到企业办公,小到私人娱乐,我们无时无刻不利用着互联网,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巨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网络安全防范教育逐步得到发展。但是要人人得到网络安全教育,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去宣传。 【关键词】网络安全,防范,诈骗 研究目的: 1、了解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类型。 2、使广大大学生初步了解网络安全防范教育 3、通过宣传网络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研究意义: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研究内容: 1、网络的利与弊 2、网络诈骗类型 3、我国对网络安全的相关政策,法律 4、如何防范网络诈骗 5、如果防范网络犯罪 一、网络的利与弊 网络的利: 1、网络游戏可以放松心情,释放压力,提高反应能力。 2、在网络游戏上我们可以开阔视野,随心所欲,不受任何控制。 3、上网玩游戏让双手变得敏捷、提高打字水平和电脑知识的应用。 4、网络可以结识更多的朋友,增强社交能力。 5、有些网络游戏可以增添学习乐趣。 6、网络对我们的工作学习有很大的帮助,像查资料等等。 7、可以网上购物,方便生活 网络的弊: 1、影响视力,白天上课没有精神,学习下降。 2、让我们过分沉迷于网络,难以自拔。 3、电脑的辐射会影响健康。

4、玩游戏会让我们走上歪路,染上不良恶习。 5、玩游戏会导致脾气暴躁,对学习失去兴趣。 6、玩游戏会让我们抛弃学业,走向犯罪。 7、迷恋上网还会到处乱花钱,进入黑吧等地方。 一、网络诈骗类型 网络诈骗类型非常多,主要包括有邮购类、色情类、中奖类、假冒类、“信用卡”诈骗、“金字塔”诈骗、“预付款,定金”诈骗、“无风险投资”诈骗、传销类、“人人中大奖的骗子游戏”等。 二、我国对网络安全的相关政策,法律 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步相对较晚。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法律法规数量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条例,共同构成了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为进一步保障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针对互联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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