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近年来,我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明显增加。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此类争议的规定不尽明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受理、裁判和执行此类案件时,都程度不同地遇到了一些困难。为了统一全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省法院研究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5年5月20日至21日,省法院会同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西安联合召开了“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诉纠纷”研讨会,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和西北政法学院的专家、教授以及新闻媒体的同志参加,征求对省法院《意见》草案的修改意见。2005年12月12日,省法院第26 次审判委员会对修改后的《意见》草案进行了讨论,原则予以通过。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省法院于2006年元月6日召开了由省法院相关审判庭、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主管院长参加的研讨会,对意见再次进行讨论,统一了对有关争议问题的认识。

现将会议达成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纪要如下,供全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关于案件受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诉讼当事人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发生变更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法实施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处理决定不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决定对全体成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分配或者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三、关于对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协议及保证书效力的认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应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收益分配方案符合下列要求的,确认有效。

(一)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第十条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审查并确认其效力;对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等行为,应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按行为的实际性质确定案由。

四、分配时间的界定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五、关于几种主体的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第十三条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要求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

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关于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第十九条依法获得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经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又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未统一安置的,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f6021591.html,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媒体介绍:《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人民法院报公告专栏刊登公告类别: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遗失声明(法院、律所、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拍卖(落款法院);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司法鉴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清算公告(落款法院);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其他[行政执法公告、公证书、致歉声明(落款法院)等。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启示一般要求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媒体,人民法院报作为一份行业直属媒体,权威效应自然毋庸置疑。 刊登模版: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格式怎么写?以下所提供的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范文是我们编辑部定期整理更新的,如遇到部分特殊证件或政策发生改变的,请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f6021591.html, 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多少钱?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收费标准有三种情况:1、 按照字数或内容多少收费2、按照证件或公告类型收费。3、涉及到具体的版本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办理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时,请具体依照广告部工作人员的计算标准。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 4、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承认。 5、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丰民初字第10859号 原告张兵,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蔚县下宫村乡浮图村267号。 委托代理人智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虎,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河北省蔚县下宫村乡浮图村232号。 被告景德镇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物流), 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沿江东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萍,该公司部门副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大地保险),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汪赛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虹满,男,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雷建华,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张兵与被告卢虎、恒通物流、景德镇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智辉、被告卢虎、被告景德镇大地保险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李虹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通物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6日0时2分,陈长松驾驶的赣H017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H0094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头南尾北停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主路外环丰益桥南主路入口处,适有被告卢虎驾驶冀G29654重型厢式货车(内乘原告张兵)由北向南驶来,冀G29654重型厢式货车前部撞重型普通半挂车后部,造成张兵受伤,两车损坏的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小腿、右足重度毁损伤,右腓骨颈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下颌部开放损伤,左侧肋骨骨折。2008年11月l 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对该事故做出了认定:卢虎为主要责任,陈长松为次要责任,张兵无责任。被告陈长松驾驶的赣H017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H0094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为被告景德镇市恒通物流公司。中国大地财保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为被告陈长松驾驶的肇事车辆(赣H04718、赣H0094挂)承保了第三者强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第二次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17 08:27:53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06年《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人民法院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doc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1 2 3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360docs.net/doc/5f6021591.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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