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商标:

每份申请表限申请一件商标)

申请人(企业公章):

企业简况

(内容包括: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企业经营状况等)

(证明材料见附件)

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

(标识难以附送的可用照片代替)(实际使用商标标识粘贴处)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和区别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和区别当商品的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更信赖,是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认定更为严格及权威,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相同之处,然而,下面汇桔小编带你一起去了解这二者有何区别?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定义不同: 1、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不同:知名商标是由地级市工商局认定的,而著名商标是由省工商局认定的。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 1、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2)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 4)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5)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 6)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2、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2)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3)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4)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品牌强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通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南通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一、封面 1、申请认定商标:填写申请知名商标的商标名。 2、申请人:填写申请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请日期:申请的实际时间。 二、表一 1、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通讯地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4、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5、企业类型: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6、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万元):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7、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情况:按注册证注册事项填写。 8.1、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名称。 8.2、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填写。 8.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类别填写。“第**类”。 8.4、注册日期: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日期填写。20**年**月**日。 8.5、注册人名义: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名称填写。公司全称。 8.6、注册人地址: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地址填写。

8.7、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根据商标证书上规定的项目填写。 8.8、注册商标图样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9、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9.1、最早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最早日期。 9.2、连续使用时间:申报时商标注册必须达三年以上。“**年”。 9.3、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服务):主要商品(产品)名称。 9.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三、表二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1.1、中国。 1.1.1、国家或地区:中国。国内注册商标数多的,按省、市、自治区多行填列。 1.1.2、申请时间:早于注册时间。 1.1.3、注册时间:获得注册证书的时间。 1.1.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情况填写。“第**类”。 1.1.5、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量化标准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3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3分,认知程度15分,纳税情况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9分,商标管理8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未提供财务报表的,每少一年度扣5分;未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5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利润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利润无亏损。(3分。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1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9分。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150万元(农产品和服务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6分。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紧急通知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申报新疆著名商标材料申报具体内容要求如下,请各县(市)局于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地区工商局商广科。 联系电话联系人: 附件:1、著名商标申报材料清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清单 一、承诺书 包含内容:企业自愿申请;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可以向社会公开;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 目录(按照以下顺序编排详细的目录,页码准确) 一、企业基本概况 1、企业介绍;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授权书; 3、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各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等); 4、企业组织结构图; 5、厂况厂貌图片; 6、各级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参观考察企业的图片。 二、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1、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续展、变更证明; 2、申请认定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3、申请认定商标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载有申请商标和生产日期的产品包装图片或销售发票);

4、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不同年份产品图片); 5、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内、国外其它类别商品上的注册情况; 6、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7、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被侵权假冒受保护的记录,如;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裁定书等。 三、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排名 1、近三年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证明企业的资产总额,《现金流量表》证明企业的纳税额,若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证明企业的净利润、《产品入库明细统计表》、《产品出库明细统计表》证明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年产量、年销售量) 2、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各年度纳税金额证明 3、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证明 4、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四、认定商标商品质量情况 1、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2、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技术专利、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先进技术、设备的图片; 5、各种新产品图片;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质量,维护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龙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龙岩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商标可以说是一个公司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件商品的脸面,它对后期的宣传,推广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著名的商标更是难得而且可贵,那么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的相关知识。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且是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认定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4、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文 件 号】龙政办[2008]229号 【颁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10-14 【实施时间】2008-10-14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

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时间;10月为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时间。 五、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所有人向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2、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工商局收到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商标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向市工商局推荐,同时还必须将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龙岩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市工商局。 3、审核认定。市工商局收到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材料后 ,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业主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知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宿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宿州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知名商标由各县、区工商(分)局负责推荐,市工商局初审后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申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知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并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条知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一、“著名商标”概念解析及优势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其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其所指商品将被视为知名商品。 任何人不得将著名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上;也不得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或装潢。在与著名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元素,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若有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会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当然,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著名商标会得到更多的保护,也更加容易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著名商标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也经常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活动。著名商标还有益于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能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重要推动力。 二、“驰名商标”概念解析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3、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前面已经讲了那么多与“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相关的事儿,就是为了让大家快速分清二者的区别。

关于印发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兰州市商标战略的实施,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兰州经济率先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兰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兰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成立兰州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分、县工商局负责兰州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和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兰州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兰州市知名商标坚持自愿申报、依法推荐、严格审查、依法认定的原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知名商标,努力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第六条凡申报参加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010699449.html,

常州市知名标认定标准(试行)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标准,开展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市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独家许可且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常州市创新型企业、常州名特优农产品可不受三年限制。市政府的重点企业以及“一核八园”内的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城区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3分,市场信誉25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6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营业额)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服务)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达不到数额要求的,

广州市着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申请延续认定商标: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申请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须知 一、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一)已认定的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二)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与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一致。 (三)符合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二、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三、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还将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四、延续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表格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如申请人延续认定事项有变更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或其它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三)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授权证明。申请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由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其申请市著名商标的授权书,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四)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五)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照片; (六)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广告投入费用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七)市以上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行业内排名证明; (八)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指标; (九)申请人近三年的商标注册情况及证明材料; (十)申请延续认定商标近三年的获奖情况证明;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4]110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4〕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主管部门)认定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鼓励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商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激励机制。 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010699449.html,

第八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 1、该商标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2、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3、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7、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8、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9、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0、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二、驰名商标如何确定和保护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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