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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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公告

【标 签】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1-10-24

【实施时间】2011-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为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经认真研究,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请遵照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事项不再作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doc

耕地占用税练习答案

耕地占用税练习 一、判断题】 1、纳税人占用鱼塘进行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税法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部队的训练场免征耕地占用部免耕地占用税。( √) 4、疗养院等免征耕地占用税税。(X) 5、耕地占用税按年缴纳。(X ) 6、耕地占用税以每亩为计量单位(×) 7、畜禽养殖设施占用耕地应该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8、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实行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额。(√) 9、党校建设占用耕地应免征耕地占用税。(√) 10、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 ) 11、条例规定: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 12、纳税人改变用途, 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 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是( C )。 A .党政机关 B.铁路线路 C .医院办公楼 D.飞机场办公楼 2、下列各项中,减按2元/平房米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D )。 A.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 B.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校舍 C.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开发经济林地 D.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3、下列各项中,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C)。 A.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 B.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C.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D.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解析: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A选项不正确。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下列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规定错误的是(C) A.耕地占用税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B.耕地占用税的税率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C.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30% D.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答案解析』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5、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300平方米,实际占地30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3-湘地税函[2008]1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12-0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 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 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 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 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 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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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8﹞29号 【发文日期】1998-04-30 【实施时间】1998-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印花税的征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收入大幅度增长。1996年印花税入库13296万元,比1994年增长了78.52%。但是,1997年印花税收入滑坡严重,较1996年减少了1947万元,仅完成年度计划的85.8%。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地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力度不大;有的征收人员对印花税的政策不够熟悉,纳税人“三自纳税”意识淡薄等。为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征管工作的领导搞好印花税征管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的需要,也是严格税收政策,实行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高度的认识,把印花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业务辅导;不断完善征管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检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突出征管重点,健全征管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印花税征管的特点,加强对重点税目、重点税源的管理,特别要对建交行业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金融保险的借款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财产保险合同;企事业单位的购销合同,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设备(设施)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方面的印花税征管要有所突破。 同时要建立健全如下征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应税合同、凭证集中汇总缴纳制度。鉴于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分存于各个部门,不便于自行计算和缴纳印花税的实际情况,各基层地税机关要采取必

《税法二》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全部讲义

第九章耕地占用税题型分值 分值:3分 占比:2.1% 第九章耕地占用税---大纲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税收优惠 第五节征收管理 第一节概述(了解)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田,种植蔬菜和果树的菜地、园地、及其附属的土地(如田间道路)。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1)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护堤林用地。(2)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3)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5)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具体包括: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节税收优惠 一、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查、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1)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纳税。 (2)幼儿园: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养老院: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4)医院: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税。 3.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税。 (1)铁路线路: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

最新-2019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 作总结 二○一四年XX县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在市地税局XX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工作要求,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主线,以“为民服务”为主责,坚持依法征税和廉洁从税两条生命线,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和服务发展两篇文章,抓创新求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预计到本月底两税入库约一亿叁千万元。 (一)全面贯彻落实“两税”征管业务规程 今年以来,我科把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和《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作为年度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两税科多次召集业务人员共同学习“两税”新政及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就“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拆迁安置房计税依据以及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收到良好效果,通过座谈交流,切实做到在日常征管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两个规程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税”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管理,促进我县“两税”征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加大“两税”征管的宣传工作力度,把宣传工作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 我科利用电视广播、站、地税内、税收宣传日、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和会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两税”宣传,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两税”的征管工作,为“两税”征管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有征对性地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如县政府广场、房产公司售楼部,房管所和国土局服务大厅开展税收政策解读以及“两税”的最新政策,对群众反映和咨询“两税”问题和政策,给予热情和满意的解答;并利用春训、全员业务考试的机会,给全体税干开展两税知识讲座;及时回复和解决市政府“”服务直通车XX县长热线转办

耕地占用税常见知识问答

耕地占用税常见知识问答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4.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5.耕地占用税的减征优惠有哪些? 答:1、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适用税额不发生变化,体现在减税税额一栏。减税税额=(适用税额-2)×减税面积;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适用税额×150%-2)×减税面积。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耕地占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减征50%的优惠。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简介:通过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理解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认识到国家给教育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国民素质,同时从节约教育经费角度出发,要开展一定的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成本。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教育事业方面的优惠 我国当前对教育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学费收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的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在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即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

(完整版)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相关知识点 (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 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 税。 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在占用耕地 环节一次性课征 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占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外商投资 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三) 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 解释 : 所谓 “耕地 ”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 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注意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 也视为耕地 特 点 八

(四)税率 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 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 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 为10?50元; 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元; 3 .人均耕地超过 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 6?30兀; 4 .人均耕地超过 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 5?25元。 税 率 规 疋 注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 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 50% (见下表)

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典型案例]李先生于2008年7月4日签定购房合同,房子单价6000元/平方米,总价70万。黄先生在今年11月3号购买了个人的第一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合同日期为11月3号。他们不知道自己办理房产证时分别应该如何交纳契税。 [典型解析]2008年10月23日公布的新政规定:个人购买高档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由 2%调整为1.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10月28日,市国土房产局出台了实施细则:今年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易合同的,按照此前单价5500元/m2、总价70万及别墅的分界线,高档房及普通房分别征收4%或2%的契税;2月1日~10月31日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及别墅等标准,分别征收2%或4%的契税;11月1日以后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房屋不同档次,分别按4%、3%、1.5%或1%征收契税。 根据以上新政推理:李先生签定购房合同时间在2月1日~10月31日之间,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的标准判断,他的这个房子由于单价超过了5700/m2,所以属于非普通住宅,故契税为4%。黄先生签定合同的时间在11月1日之后,执行新政,因为他是首次购买个人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故契税为1%。 契税该在什么时候交 (案例) 邓小姐购买樱花园的房子,交首付款时,开发商让她把契税、印花税、买卖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一并缴清,并把这些钱与首付款一起开在同一收据里。 后来邓小姐听说契税并非在购房时就必须交纳,就要求开发商退还其预付的契税。开发商则认为,这实际上是为客户着想,契税预先收齐,办理房产证时方便,表示不愿退,双方闹得很不愉快。邓小姐遂向律师咨询。 (评析) 首先让我们从法律上来看一下,契税究竟应该在什么时候交、向什么部门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可见,契税应该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交纳。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实行国家登记确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所以往往是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立契的当天,才被视为房屋权属合同确定日。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时候,才是交纳契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案例分析-耕地占用税】利用第三方信息评估耕地占用税案例

【案例分析-耕地占用税】利用第三方信息评估耕地占用税案例【案例简介】 某公司2013年取得农用土地,未缴纳耕地占用税,2014年税务机关通过第三方信息取得农转用土地信息,比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后发现,该公司未缴纳耕地占用税,通过评估约谈补缴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61万元。 【案例分析】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3、特殊规定: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4、对于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之前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已批准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如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部门传递信息,举证出实际用地人。由实际用地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与土地使用税的衔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4号),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XX镇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XX镇人民政府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行为,落实好镇政府下达的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缴历年拖欠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对恶意拖欠的单位和个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肃税收征管。 二、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征收。 三、征收范围及时限 凡在我镇辖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征收时限,从2012年3月20日起主要征缴2012年3月20日以前发生的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税额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实际占地之日起,开始依法征收:一是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根据调整后的法定税率,按每平方米30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是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主动交纳或征收不到位的,按调整前的每平方米8元进行查漏补缺,按标准足额征收。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扎实效果,整体工作分为调查摸底、组织征收入库和依法执行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20日-3月31日)由各村民情书记集中时间对我镇各村耕地占用情况进行全面登记造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核实,实实在在的摸清和掌握全镇耕地占用税税源的基本情况,然后召开动员大会,全面组织征收。 第二阶段:组织征收入库阶段(4月1日-4月15日)

税法名词解释

税法名词解释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应含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关税: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 筵席税: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烟叶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就其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选择性关税:选择性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收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入。 滑准税:是对进口税则中的同一种商品按其市场价格标准分别制订不同价格档次的税率而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对税收概念的相关理解不正确的是()。

201X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作总结【可编辑版】

201X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作总结 201X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作总结二○一四年XX县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在市地税局XX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工作要求,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主线,以“为民服务”为主责,坚持依法征税和廉洁从税两条生命线,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和服务发展两篇文章,抓创新求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预计到本月底两税入库约一亿叁千万元。 (一)全面贯彻落实“两税”征管业务规程今年以来,我科把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和《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作为年度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两税科多次召集业务人员共同学习“两税”新政及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就“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拆迁安置房计税依据以及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收到良好效果,通过座谈交流,切实做到在日常征管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两个规程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税”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管理,促进我县“两税”征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加大“两税”征管的宣传工作力度,把宣传工作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我科利用电视广播、网站、地税内网、税收宣传日、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和会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两税”宣传,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两税”的征管工作,为“两税”征管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有征对性地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如县

政府广场、房产公司售楼部,房管所和国土局服务大厅开展税收政策解读以及“两税”的最新政策,对群众反映和咨询“两税”问题和政策,给予热情和满意的解答;并利用春训、全员业务考试的机会,给全体税干开展两税知识讲座;及时回复和解决市政府“12345”服务直通车XX县长热线转办的“两税”涉税事项;同时在征管过程中正确把握国家的“两税”减免政策,准确核定减免和不征税范围,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随意减免,让纳税人缴“透明税、放心税、方便税”,减少纳税争议,努力营造征收机关依法规范征管,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和谐征管氛围。 (三)继续巩固“先税后证、先交税后用地”的成果两税科主动和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联系,争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两税”工作的外部依赖性强,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其税源基础数据大多来自房产、国土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我们建立了地税、财政、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的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横向协税、护税网络,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协税、护税制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各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附送: 201X年地税局妇女工作总结 201X年地税局妇女工作总结 201X年,伊犁州地税局妇女组织在州妇联及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州妇联的统一部署和州局党组的工作思路,围绕“履责保增年”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家庭、单位的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解读

第二部分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解读。一、现行土地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我国,公民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并特别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二是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近年来,上级政府每年都对我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考核。

耕地占用税政策解读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答:征收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3、江苏省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4、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⑴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 ⑵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⑶减征情形: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更新时间:2016-01-26 14:33:09点击次数:41914次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5日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地税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等。 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等。 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税情况,如土地管理部门无相关需求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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