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监管思路(20100331)

创业板发行监管思路(20100331)
创业板发行监管思路(20100331)

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

2010年3月31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召开“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全部人员出席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张思宁主任讲话

张思宁分别用三个主题概括了创业板的整体情况:(1)开局良好;(2)任重道远;(3)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创业板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得到总理和会领导的高度评价,开局良好,但是存在问题很多,建设者任重道远。

具体到保荐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尽职调查环节不够深入,忽略了对发行人的调查,缺乏第三方证据,重文件,轻实质;

2)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部分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

3)申报环节恶意闯关,文件不齐备不能上报;

4)材料粗制滥造,套用主板格式,很多材料内容前后不一;

5)沟通环节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问题不能主动告之审核人员,回答问题象“挤牙膏”;

6)估值报告不严谨,缺少隔离墙,研究受到干扰;

张思宁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认真把握创业板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1、认真落实创业板市场定位

2010年3月19日《指引》出台,明确了九大鼓励类行业以及谨慎推荐的八大类行业,保荐机构如推荐谨慎类行业,需就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做论证、就创新性、该行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等发表意见,会里也要组织专家组论证。其他行业同九大鼓励类行业。创业板对规模没有限制,大小均可,不是小小板。

2、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上市公司质量取决于保荐工作水平,保荐代表人应尽责调查;内核部门对拟申报企业的材料要把好关;管理层应加强保荐机构管理水平。证监局辅导验收材料是必备要件。

3、切实提高投价报告质量

独立、谨慎、客观的撰写投价报告,公司内部要完善质量控制制度。

4、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在辅导环节,就要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健康规范的市场文化。保荐工作自身要经得起检验,调查工作要做扎实,确实经得起核查。

二、李量副主任的讲话

李量的讲话分为四个部分,

(一)创业板法规和指引的内在逻辑

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之路。发行条件强调持续成长、诚信、规范的延伸。

关于创业板的定位,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新材料等九大领域,创新是灵魂,成长是体现。《指引》的推出,对投行工作有很深的指导意义。《指引》的内涵:1、产业领域有阶段性特点;2、希望保荐机构推荐九大领域的企业,通过投行将九大领域的成长创新企业推荐上来,实现国家战略;3、谨慎推荐八大领域。从宏观上,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产业升级,创业板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创新成长型企业,从市场总体属性而言,集合了市场的公约数。

(二)创业板的创新导向及价值观: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新产品、新服务,产品/服务的内在技术、研发能力(持续更新)、服务组织、市场拓展、财务表现、成本控制决定的谈判能力、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

创新无标准,无边界,不能去约束创新,形成科学的创新评价标准,了解企业家的创新语言。

创新最终表现为成长。

(三)创业板成长的内涵,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

发行条件中的成长性要求,李量着重讲述了企业成长性质量的15个方面的判断要点,供大家思考;

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财务操纵、包装、虚假陈述)

2)两套替代性的业绩指标的实质条件,两套标准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应处于发展上升的趋势。第二套指标,如收入增长利润下降,不可以,要同步,盈利性弱不是第二套指标。在新的领域中找二套指标的企业,如百度,阿里88。

3)成长性质量:收入/利润的配比角度看公司(应收、存货的历史可比性、现金流);会计师、保荐人要核查,对主要财务指标要分析。

4)核心业务的持续增长;

5)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令人担忧,双刃剑,审核重点。

6)持续成长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的质量,谈判能力较差,如何形成积极主动、弹性的业务模式。

7)谨慎判断收入结构、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对“客户协助式”的财务结构予以重点关注。

8)“揭开公司的面纱”,重点是三个角度: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资助、资金往来、分摊成本;隐性的和显性的关联交易;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9)独立性、完整性的偏差,相似、相近的业务不得存在,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采取转让、注销的要披露清楚

10)异常交易(非关联方的),对大客户依赖性、特殊经销商、异常交易背后有无实质关联交易

11)外延式扩张,内涵式扩张?

12)影响盈利能力的重大变化因素,如企业合并,合并进来的企业能否有机融合

13)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的第三方市场数据的误导性

14)轻资产模式的优势以及不确定性变化,外协隐藏着关联交易,专有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

15)公司治理、内控水平决定公司的成长质量。

(四)对保荐工作的建议

要承担实质尽职调查,内部核查,审慎推荐,持续督导。

1、算大帐的思维模式

公司的业务帐-业务模式/商业模式,持续谈判能力;

关联交易帐;

财务报表帐;

可持续成长性帐,对募投投向的判断、高管的稳定度。

组织机构帐;

2、推荐合格企业,择优推荐,小而优、小而特、小而强的企业。

3、具体工作

1)培育辅导先行;

2)改制过程服务中提升投行专业能力;

3)确立勤免尽职的底线和内部核查的最低要求,严禁保代不作为;

4)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业判断能力,不能简单采信;

5)形成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的专业集合能力;

6)形成创新评标准体系;

7)尽职调查与专业核查分开,调查/审查相分离;

8)建立反财务操纵的投行保障体系,反虚假申报调查机制;

9)建立保障发行申报、反馈回复质量的工作体系。

三、曾长虹副主任的讲话

(一)至今召开55次发审会,审核了106家企业,通86家,过会率86.13%。09年15家创业板企业未通过审核,主要表现以下问题:

1、独立性问题,26%

对关联方在技术、市场、研发等方面的依赖。

2、持续盈利能力,25%

过分依赖大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

3、主体资格,20%

控制人发生变化、财务条件、设立时验资问题;

4、募投项目,20%

募投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经营风险较大。

5、信息披露,6%左右

合同纠纷、安全处罚未披露,直至举报。

6、规范化运行,4%

税务、内控、资金占用。

7、财务会计问题

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保荐机构的监管

现场核查了11家企业,检查了保荐机构的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对未过会企业的保代进行了谈话。主要问题:

1、对申报项目调查不充分,缺少发行条件核查及第三方证据;

2、内控薄弱,内核小组现场检查不够,被动,协调会纪录对不上;

3、创业板定位理解不够;

4、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充分,材料质量差;

5、部分保代执业质量待提高。

(三)下一步的监管:

继续加强现场检查,强化监管和处罚,对违规保代严肃处理。

四、毕晓颖处长,审核中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

一、法律事项方面的政策界定

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

1)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的情况;(法人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2)申报前前六个月发生增资或转让的,需提供专项说明,包括: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情况;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关系;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

以上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核查发表意见;还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2.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

计算六个月,日期按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达到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

参照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执行。

对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按照实际控制人核查范围

4.“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界定

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5.关于税收及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如果地方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披露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重大违法。

如果税收方面受到过处罚,要求税收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的确认文件。

目前出现一些补缴税款例如增值税数额较大的,不能单凭地方税收机关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证明文件过关,即个案可能单独考虑。

6.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如果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必须进行清理。

如果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视情况处理。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7.“红筹”架构

参照主板方式处理。请中介机构审慎对待,请发行人考虑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结构去除。

如果实际控制人确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同时股权结构清晰,可以不做调整。

8.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

分四种情况: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

现在明确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

第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第三,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第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第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第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2)曾经由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在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需注意转入或转出过程不存在违规;需发行人未使用过募集资金等。

如果在报告期内转出的,需重点关注。

(3)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需符合境外监管规则。注意不存在同业竞争,做出不竞争承诺。

(4)下属公司在代办股份系统挂牌

披露,不强制要求摘牌。

9.信息披露豁免

涉及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

说明豁免的内容、理由和依据,是否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涉及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应一并提供。

涉及军工信息的,提供主管部门(如有)、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需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

10.控股股东层次复杂、关联关系复杂

股权应当清晰。充分披露复杂的控制关系、关联关系。

不存在故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监管的行为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

关联交易、兼职等。

11.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兼职

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行政职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要求说明如何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务。相关人士需就前述事项出具承诺。

12.股份代持或代持股份转让

充分披露。说明实际受益人情况。

相应协议、支付凭证等提供。注意税收缴纳义务。是否还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3.无形资产出资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楚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出资超过法定比例(当时的规定)等情况的:

说明无形资产形成过程,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确认意见,作发行人提示风险或重大事项提示。

14.存在情况不清的自然人股东或人数较多的股东

加大披露力度。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15.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税的问题

对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明确发表意见。

未纳税的,补充披露风险,说明责任承担主体等。

16.履行环保核查义务

发行人提供环保合规的证明文件。

对于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例如“基本符合”),应加以说明。

明确是否存在污染及因污染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生产经营、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时不能仅凭地方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17.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

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视情况,披露第三方情况。(例如是否长期研究这个行业、持续出具报告等)。

不能仅凭第三方数据发表意见,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实际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引用数据的恰当性做出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承担引用不当的责任。

二、财务事项方面的政策界定

1.发行条件“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界定

“一种业务”指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即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而不是拼凑出来的。

如果“一种业务”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需要求“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2)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

同时,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提示风险。

上述口径同时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前的股利分配

与主板一贯要求一致。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3.外商投资企业持续经营业绩连续计算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会计制度等方面是按照公司法规范动作的,可以连续计算。

4.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

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符合的,关注持续性,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

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必须计入非常损益。

对于地方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法律的,需满足: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不超过30%。

5.成长性与自主创新

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同期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季度不足前一年度前同期75%)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必须是根据已签订的订单情况)。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的,应专项说明。

成长性意见应对报告期及未来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对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成长性意见应在分析发行人业务模式和技术等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的成长性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对影响发行人持续成长的趋势及其影响因素。

要关注2010年情况。

6.发行条件中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

情况:2009年净利润大于2008年净利润、2008净利润小于2007年净利润。

这种情况下,如果2009年的净利润是大于2007年的,则可以。(即“李宁型”不行,“耐克型”可以。指商标形状。)

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需严格按照准则来界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须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方”、“相同的多方”的界定

“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

在认定相同的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

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应占绝对多数(51%以上)。

合并日的确定,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五个方面(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如需有权部门批准需已获得批准;3)办理必要的财务转移手续;4)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5)已经控制了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8.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1)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不需要等待时间)

2)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超过20%的,发行人合并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报。

3)被合并方三个指标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至少须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

9.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

即控股型公司结构,其现金分红能力取决于子公司的分红。

对于子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不到合并净利润50%的,需补充披露子公司的分红情况;补充披露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说明上述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

三、创业板总体方面的一些情况

(一)落实创业板定位。

注意《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8号)

创新增长性企业。首先是创新企业板。对企业规模没有限制,对发行规模没有上限要求。姓“创新成长”,不姓“小”。可以推荐大而强,大而优,大而成长。

创新是灵魂,成长是表现。

创业板法规和《指引》的内在逻辑:创业板企业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道路

创业板发行市场的创新导向及其价值观:着重形成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引导丰富多彩的创新模式。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的质量内涵及风险判断: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

是不是独立、规范、可持续成长的企业。

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含。

注意收入与利润的突然增长、毛利率的大幅增长是不是存在财务操控、过度包装、虚假陈述等问题?

2、如何从实质上把握创业板两套替代性业绩指标条件?

两套指标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要求企业处于发展的上升趋势。

如果一个企业因为收入增长、利润下降,来刻意适用第二套标准,并不一定合适。

3、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从发行人收入与利润的配比关系角度看公司财务指标反映的业绩质量。

有些企业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背后是应收账款增长、存货增长异常。

4、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持续增长应当主要表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

特别注意开发支出的费用化与资本化(符合不符合会计准则,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5、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发行人的成长性主要表现为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

6、发行人成长性质量:持续成长性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

需说明持续成长。

7、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审慎判断公司的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

8、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揭开公司面纱”。重点是三个角度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资助,导致真实盈利能力失真。2)各种隐性和显性的关联方关系。3)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9、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独立性和完整性偏差。

10、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影响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异常交易。

注意单一大客户依赖和其它异常交易。

11、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发行人成长的模式是购并式扩张还是内含式成长?

12、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13、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行业和市场的空间。

注意付费数据资料的误导性。

14、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轻资产”模式的优势及其不确定性变化。

可能存在外协方面的隐藏关联交易。如果募集资金回来后去健全生产功能会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15、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公司治理、公司内控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质量。

(二)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监管问题

2009年,创业板发行部会同发行部对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对三个保荐机构(保荐11个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包括内部核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工作日志制度等。

今年要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使现场检查常态化。在去年工作的力度上,增强现场检查的频率与力度。

严肃处理不做项目只签字的保荐代表人

从2010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收到辅导验收报告后再受理。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创业板上市失败案例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发审委共审核创业板企业75家,其中有15家被否,取消审核两 家,审核通过率80%最新的数据截至 2010年3月19日,创业板发审委共召开了52次工 作会议,恰好审核了 100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审核通过83家,被否17家,通过率 83%募集约400亿元。 未通过审核的这些公司存在7大类16个小类的问题,有些公司可能存在其中一个问题, 有些公司则同时存在多个问题。 例如:过会失败的企业中,同济同捷是因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赛轮股份是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芜湖安得物流和深圳佳创视讯则是因对单一业务的重大依赖,因这一点被 否涉及的企业高达 8家,占2009年被否企业的53% 财务会计问题,因财务资料与财务处理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被否的企业高达5家, 包括南京磐能电力、北京福星晓程、上海奇想青晨、江西恒大高新、上海麦杰科技。 还有因主体资格(即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重大变化、出资问题、财务条件问题)、募集 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独立性和规范运作(即税务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被否。 按行业划分,截止 09年底15家未通过企业中电子信息技术业5家,新材料制造业 4 家,现代服务业2家,其他制造业2家,生物医药和新能源行业各1家。并且此次申报创业板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收入规模都偏小,很多被毙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收入都小于1亿元。比如 麦杰科技、正方软件、博晖光电。未过会的企业中,占比最大的原因是企业的业务和技术,体现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上。 2009

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集体挂牌前夕,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述及创业板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时,首先提到的便是成长性问题。鉴于市场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较高 预期,证监会在审核中特别关注企业的持续成长能力。首日受理的企业中,部分企业2009 年上半年净利润不及 2008年全年的一半。对此情况,证监会要求企业对 2009年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作特别分析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综合分析企业未来成长趋势。另有部分企业对税收 优惠过分倚重,盈利“原动力”存疑。比如,银泰科技2006年、2007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金 额分别为497.17万元、683.18万元,分别占据当期净利润的61.95%、46.78%。南京磐能公 司,报告期内仅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一项,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6%、12.9%、17.3%和14.2%。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下面就让为你们介绍一下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5)发衍人的注册资本已定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发行股票前期准备 一、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之后发行人还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产业整合案例分析

创业板上市公司产业整合案例分析 一、所选案例概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主业单一,亟需拓展业务领域。创业板公司聚焦于细分行业,主营业务突出,九成以上的利润来源于主营业务,单一主业存在成长瓶颈,亟需拓展业务领域。二、业绩成长压力。2011年创业板平均收入增速26.27%、净利润增速12.83%,89家公司业绩下滑(占比30%),增速超过30%的仅92家(占比31.5%),大部分公司面临业绩成长压力三、PE 较高,有利于低市盈率收购。2012年底,创业板平均市盈率32.62倍,较高的市盈率有利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显著增厚公司业绩。 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特点在于:一、全部为向第三方购买资产,均不涉及到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二、除了华中数控、恒泰艾普涉及到向关联方购买资产外,其他几家公司均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购买资产,市场化程度较高。三、均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整合,且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业务仍持续发展,拟并入资产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并购对价支付方式较为丰富,包括纯现金收购(4家)、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家)或者“现金+股份”(4家)等方式。五、并购标的资产特点与收购方资产特点相近,大部分案例的并购标的为轻资产型。 公司本文从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选出以下几个案例,来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产业整合的情况。

立思辰:2.9亿收购友网科技100%股权。通过收购打通了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链,为客户提供文件(影像)从输入、管理、到输出的完整的“一站式”办公信息系统服务。 万顺股份:7.5亿元收购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江阴中基铝业有限公司75%股权,收购完成后将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优化产品及业务结构,扩大规模,提升盈利能力。 顺网科技:4.8亿元收购同行业竞争对手新浩艺等五家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的互联网娱乐平台在网吧领域覆盖率将达到80%,形成绝对领先的市场地位。 蓝色光标:4.35亿元收购今久广告100%股权,通过收购进入广告业务,加强广告服务能力,完善传播服务链条;获得房地产行业客户,拓宽客户行业覆盖面。 华中数控:1.4亿元收购华大电机70.86%的股权、登奇机电56.68%的股权。通过收购整合具有行业领先技术的企业,介入伺服电机领域,进而完善本公司数控系统产业链,发挥数控系统与伺服电机在研发和生产等领域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本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金亚科技:要约收购英国AIM上市的Harvard International(哈佛国际)全部股份,通过收购获得目标公司国际化的销售渠道和知名品牌、扩大客户基础。 高新兴:5.3亿元收购鑫程电子100%的股权、创联电子100%的股权。通过收购公司将进入高速

创业板上市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创业板上市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报告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 与审核重点分析 孔翔副主任 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9年9月 主要容(索引)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1) 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3)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 (7) 四、2008年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23)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建议 (23)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创业板市场建设历程 ?2009年3月,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创业板市场”。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设立。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l国九条)“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筹备任务。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适当时候在沪深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创业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板市场→打造深市蓝筹股市场→1990年12月1日设立 ?中小板市场→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摇篮→2004年5月17日设立 ?创业板市场→创业创新的“发动机”→2009年3月31日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资源“孵化器”与“蓄水池”→2006年1月试点 创业板主要目标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所决定的。 ?创业板主要目标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立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有助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立足于支持新经济、现代服务、现代能源、文化产业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立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区域特色和优势企业,有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立足于支持创业、创新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发展。 ?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成长性、自主创新 能力是选择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重要标准。 ?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 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有别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创业板上市要求

创业板: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操作公司上市条件及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上市流程 1.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 作)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4.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6.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7.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发审委审核(过会)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2011-12-20 09:42:12)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创业板上市和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区别

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提要:酝酿10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要开板了。服务于具有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创业板,门槛相对较低。但那些等待了很久的企业,恐怕还要耐心地再等一等。 服务成长型企业 内地已经有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为什么还要开设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会不会影响另外两个市场?这恐怕是很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平台,而不同的市场服务的企业是不同的。主板市场服务的是比较成熟、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主导地位的企业;中小板市场服务的是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服务的对象更相近,都是中小企业,但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相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低,更适合处于成长期和创业期的企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创业板设立的主旨。 有了创业板市场,那些很难从银行贷到款的中小企业就可以从该市场融到资,解决资金问题。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业高速发展,创业板推出,风险投资者也有了退出的通道。 获得了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做大做强了,达到了上主板的条件,今后也可能会转到主板市场挂牌。 上市门槛不算高

凡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都能到创业板挂牌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拟上市公司必须达到一定条件,也就是要迈过上市门槛。拟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一定的资产规模、一定的存续期限,以及较高的成长性。 对投资者来说,公司的盈利能力最关键。上市门槛主要有两条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其中的两条指标中的一条便达标。 与主板上市条件相比,上市门槛有所降低(见表),但对很多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挂牌上市须等待 千呼万唤的创业板什么时候才能真正揭开面纱?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创业板企业真正挂牌上市,估计要到8月份以后,因为证监会还将开展一系列投资者教育活动,并将出台若干个配套办法,交易所也有一系列的相关规定需要公布。 日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总的管理办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比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深交所也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另外,为了防止企业上市后的信息不透明、治理等方面出问题,将强化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的责任,所以需要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针对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的特点,证监会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所以要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 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 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 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等.docx

创业板上市条件简析 发布时间:2010-04-30 来源:中国金融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终于一锤定音,其正式推出也指日可待。有数据显示,目前按《创业板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标准能囊括进85%到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然而,能否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关键还在于企业能否满足《创业板办法》规定的法律和业务等方面一系列的特殊要求。 根据《创业板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盈利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根据上述标准初步判断,甲乙公司均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财务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符合财务指标的公司都能够在创业板上市。甲乙公司尚需符合下述法律条件和业务条件才能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要求(甲乙公司是否满足这些要求依赖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其自身的尽职调查以及甲乙公司为创业板上市之目的在前述中介机构协助下进行的改制与重组)。 2、资产规模及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公司资产不得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融资或者长期融资,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主板的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缩短。除此之外,《创业板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而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IPO(主板、创业板)发行条件比较

IPO 发行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主体 资格 ? ? n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 ? ? n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 n 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 n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 ? ? n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 n 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营业务 ? ? n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国家产业政策 ? ? n 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符合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独立性 ? ? n 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 n 同主板(但区别于主板上市规则中的详细规定,创业板发行上市规则中仅做原则性要求) 同业 竞争 ? ? n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 n 同主板 规范 运行 ? ? n 公司治理完善,三会健全,人员到位,制度有效 ? ? n 董事、监事和高管了解 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其法定义务和责任 ? ? n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 效 ? ? n 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且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 n 同主板 盈利? ?

能力 ? n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且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 n 同主板 净利 润 ? ? n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 n 最近2年连续盈利,累计不少 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利,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 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 ? n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不低于30% 股本 ? ? n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 ? ? n 发行后不少于3,000万 净资产 ? ? n 无净资产要求 ? ? n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无形资产 ? ? ? n 无无形资产比例上限的要求 现金流量 ? ? n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 n 无现金流量的要求 募集 资金用途 ? ? n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 n 同主板 审核重点 ? ? n 主体资格、募集资金运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等方面 ? ? n 比主板更关注企业成长能力和独立性 发行 企业特点 ? ? n 已成熟的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发展比较稳健 ? ? n 强调业务成熟、经营稳定 ? ? n 传统行业占比重较大 ? ? n 上市门槛较高 ? ? n 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 定的资产规模,且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 高的成长性 ? ? n 注重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9大行业中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 ? ? n 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创业板上市条件等

创业板上市条件简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终于一锤定音,其正式推出也指日可待。有数据显示,目前按《创业板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标准能囊括进85%到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然而,能否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关键还在于企业能否满足《创业板办法》规定的法律和业务等方面一系列的特殊要求。 根据《创业板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盈利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根据上述标准初步判断,甲乙公司均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财务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符合财务指标的公司都能够在创业板上市。甲乙公司尚需符合下述法律条件和业务条件才能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要求(甲乙公司是否满足这些要求依赖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其自身的尽职调查以及甲乙公司为创业板上市之目的在前述中介机构协助下进行的改制与重组)。 2、资产规模及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公司资产不得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融资或者长期融资,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主板的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缩短。除此之外,《创业板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而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

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

11 鼎汉技术(30001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2 华测检测 (300012) 专用、科研服务业13 新宁物流 (300013) 仓储业 14 亿纬锂能电子元器件制 (300014)造业 物出资的履行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5、债权抵免收购款、 占用资金的情况; 6、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自有资 产的权属证书办理情况;8、使用同样商号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9、根据公司管 理制度相应完善公司章程;10增资的资金来源真实性。 1、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和公允性; 2、企业资质的申请情况,是 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3、股东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和实际控 制人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转持国有股;4、关联交易行为及定价公允性;5、 关联方的披露情况;6、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7、租赁房屋的合 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8、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对未来经营 活动是否存在重大影响;9、专利及专有技术情况以及与核心 技术人员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10、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 业务收入等情况,收购价格公允性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关联关系;11、募投项目是 否须经环保部门的批准备案及募集资金的运用;12、因公 司改制时追溯调整利润事项补缴税款情况。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认定(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 2、关联关系; 3、 发行及回购员工限制性股票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性、实施情况及 潜在纠纷等;4、公司借款给员工使用的具体情况(借款时间、员工姓名、借款金额、用 途及是否用于受让股份等);5、历次增资、 股权受让的资金来源的情况;6、委托持股情形及潜在纠纷;7、所得税优 惠问题;8、商标权无偿转让所涉及的商标权取得、原因及使用情况等;9、 子公司的管理模式、财务模式、投资权限、劳动合同及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10、 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11、发行人股份登记托管的情况; 12、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 批准或备案;13、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 1、土地使用费岀资的合法合规性; 2、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批准程序等; 3、法人股东的股东、董监高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情况; 4、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情况及避免措施; 5、土地使用权证问题; 6、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7、股东分红的个税缴纳情况; 8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 9、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10、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政府批准和许可; 11、募集资金投向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租赁情况。 1、历次股权转让、股份制改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的相关税费缴纳情况; 2、增资时的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3、未实际缴纳岀资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岀资的问题; 4、发行人股权转让方(法人)的历史沿革、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情况; 5、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境内注册情况、关联关系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6、专有技术、核心技术的保密和持续开发措施,核心技术产品收入,专利申请情况及《技术 开发(委托)合同》的内容及潜在纠纷; 7、关联交易及其定价方法和价格公允性; 8 关联关系的确定; 9、历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及潜在纠纷; 10、租赁房产的备案登记情况; 11、国有股转持问题; 12、募投项目的环保证明文件; 13、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合法性;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有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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