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主要内容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主要内容

1.煤矿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突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建立专职队伍,施工队伍的作业地点是否相对固定。

2.煤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是否责任清晰,部门分工明确。瓦斯防治和防突的重点环节、施工作业是否经公司批准,并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周期性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的防突机构是否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

4.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5.煤矿企业是否根据矿井的具体开采技术条件,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要求详细测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

7.新建矿井及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是否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测结果是否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

8.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9.应当抽采的各类矿井,是否按要求建立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并进行绩效考核。

10.符合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工作面回采或掘进前,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属公司审批。抽采达标评判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1.开采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单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双六”的,是否采用规定的区域治理措施,抽采半径理论计算后,是否经过实地考察确定。工作面预抽时间、预抽率、和消突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12.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版,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13.突出煤层(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1或T2甲烷传感

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3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各采掘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度甲烷和风向传感器;打钻施工的抽采钻场必须安装视频传感器,打钻施工钻机下风侧必须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和CO传感器。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区域布置的监测设备应能够及时判断突出的发生及其波及范围。

14.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石门揭煤检验孔须按照设计布置且不少于5个检验孔;煤巷掘进须按照设计要求且不少于3个检验孔;采煤工作面须每隔10-15m布置1个钻孔,且测定的参数有关要求。

15.石门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D、K的值必须以实测的P、f、ΔP等参数计算;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预测时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时,巷帮的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4m,预测采用的临界值应根据实际考察确定;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5-10m。

矿井瓦斯检查与管理

矿井瓦斯检查与管理第一节瓦斯检查方法 ●一、巷道风流瓦斯的检查方法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方法 ●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方法 ●四、盲巷瓦斯的检查方法 ●五、其他地点瓦斯的检查方法 ●六、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定方法 ●七、瓦斯检查过程中常见的人身安全事故及其预防 第二节瓦斯管理 ●一、矿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瓦斯检查制度 ●三、排放瓦斯过程中的瓦斯管理 ●四、盲巷、采空区的瓦斯管理 ##矿通风队 2006年8月1日

瓦斯检查与管理 矿井空气中的瓦斯浓度,受通风、采掘和气压以及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发生变化,及时准确地检查外四浓度,搞好瓦斯管理,对了解和掌握井下的瓦斯涌出情况,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瓦斯检查与管理不仅是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最基本和最关键的环节。 第一节瓦斯检查方法 矿井瓦斯检查方法是瓦斯检查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正确选用不同的测定方法,准确地检查瓦斯浓度,能准确地反映井下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瓦斯涌出情况,以便进行风量分配与调节,从而达到安全、经济、合理通风。而且、对于防止和及时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等隐患,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瓦斯市国的发生都是十分重要的。另外,对于瓦斯检查员的自身安全也很重要。 一、巷道风流瓦斯的检查方法 1、巷道风流 航道风流,是指据巷道的顶板、底板和两帮有一定距离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在设有各类支架的巷道中,是距支架和巷道底板各50mm的巷道空间;再不设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架的巷道中,是距巷道的顶板、底板和两帮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 2、检查方法 测定巷道分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是应该在巷道空间风流中进行。 (1)当测定地点风流速度较大时,无论册瓦斯还是二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气管口应位于巷道中心点风速最快的部位进行。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2)当测定低点风速比较慢时,检测仪和进气管口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比重来确定,测定甲烷或氢气、氨气等气体时,应该在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约1/5处)进行抽气,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测定二氧化碳(或硫化氢、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浓度时,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下部1/5处)进行抽气,首先测定该处甲烷浓度;然后去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测出该处甲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浓度,后者减去前者,在乘上校正系数即是二氧化碳的浓度,这样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 3、注意事项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测定,应在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的测风站内进行。 (2)采区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测定,应在该采区所有的回风流汇合稳定的风流中进行,其测定部位和操作方法与在巷道风流中进行的测定相同。 (3)测定部位应尽量避开由于材料堆积冒顶等原因造成的阻断巷道断面变化而引起的风速变化大的区域。 (4)注意自身安全,防止铆钉、片邦、运输等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方法 1、采煤工作面风流与采煤工作面回风流 采煤工作面风流使指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两帮(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后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以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空间内的风流。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风流,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是指从煤壁线开始,采煤工作面回风侧从煤壁线开始到采区总回风范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管理, 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尽职尽责, 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班次、时间间隔对下列地点进行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巷、区段回风巷、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挡风墙外等。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元罚款。

第四条、每班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填写牌板和记录, 该工作地点的班(组)负责人签字, 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条、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 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 撤到安全地点。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令, 撤到安全地点。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条、严格执行《瓦斯日报管理制度》。违反本条规定按《瓦斯日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所有采掘工作面沼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遇有沼气、二氧化碳涌出量大, 采掘工作面变化异常时, 必须指定专人不间断检查。对本班次停工的工作面必须做到每班检查一次。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八条、瓦斯检查实行队长、班、组长井下监督制。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本记录的检测结果必须由当班的班长签字, 不得有空班、漏检、假检发生。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

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2021)

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2021)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0

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2021) 1.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3.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5.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7.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8.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9.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10、11条执行。 10.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①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②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米处);④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⑤尾巷(指高瓦斯与瓦

矿井瓦斯检测仪及使用教程

矿井瓦斯检测仪及其使用 教案

矿井瓦斯监测仪及其使用 第一节光学瓦斯检测仪及其使用 一、光学甲烷检测仪的特点及构造 1、光学甲烷检测仪的功能和特点 光学甲烷检测仪是用来测定甲烷浓度,也可测定其他气体浓度的一种仪器。按其测量甲烷浓度的范围,分为0~10%(精度0.01%)和0~100%(精度0.1%)两种。这种仪器的特点是携带方便,操作简单,安全可靠,但构造复杂,维修不便。 2、光学甲烷检测仪的构造 光学甲烷检测仪有很多种类,我国生产的主要有AQG-1型和AWJ型,其外形和内部构造基本相同。AQG-1型甲烷检测仪外形是个矩形盒子,由气路、光路和电路三大系统组成。 (1)、气路系统。由吸气管、进气管、水分吸收管、二氧化碳吸收管、吸气橡皮球、气室和毛细管等组成。 (2)、光路系统。由光源、聚光镜、平面镜、平行玻璃、气室、折光棱镜组、反射棱镜组、望远镜系统组成。 (3)、电路系统。其功能和作用是为光路提供电源。该系统由电池、灯泡、光源盖、光源电门和微读数电门等组成。 瓦斯鉴定器主要部件的名称、作用: 照明装置组:是仪器产生干涉条纹的光源部分,灯泡的额定电压1.35V,0.3A带光屏的聚光镜组:汇集光源,使之增强亮度。 平面镜组:光线经过此镜分裂为两束光线,由于镜座的作用,该镜向后倾斜55度。折光棱镜组:将平面镜射出的两列光束经两次90度反射后,折回平面镜上。

反射棱镜组:用于调节光谱的位置。 物镜组:调节镜座可使干涉条纹在分化版上成像清晰 测微镜组:转动微动手轮时,因齿轮带动刻度盘和测微玻璃座,使其偏转,产生光线的偏折,使干涉条纹移动主要供测定1%以下的微数使用。 目镜组:起放大作用,便于观察。通过旋转镜座调节视度,看清光谱。在0~10%范围共21道刻线 吸收管组:内吸收管装有氯化钙或硅胶,用以吸收水分;外吸收管装纳石灰,用以吸收CO2。 气室组:共分三格两侧为空气室,中间为瓦斯室为平衡气室内的大气压力,装有盘型管。 按钮组:分为上下两个按钮,分别用来控制测微和光源系统的照明电路。 二、光学甲烷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光学甲烷检测仪是根据光干涉原理制成的。其工作原理如下: 由光源发出的光,经聚光镜到达平面镜,并经其反射和折射形成两束光,分别通过空气室和甲烷室,再经折光棱镜折射到反射棱镜,最后反射给望远镜系统。由于光程差的结果,在物镜的焦平面上将产生干涉条纹。 由于光的折射率与空气介质的密度有直接关系,如果以空气室和甲烷室都充入新鲜空气产生的条纹为基准(对零),那么,当含有甲烷的空气冲入甲烷室时,由于空气室中的新鲜空气与甲烷室中的含有甲烷的空气的密度不同,他们的折射率不同,因而光程也就不同,于是干涉条纹产生位移,从目镜中可以看到干涉条纹移动的距离。由于干涉条纹的位移大小与瓦斯浓度的高低成正比关系,所以,根据干涉条纹的移动距离就可以测知甲烷的浓度。我们在分划板上读出位移的大小,其数值就是测定的甲烷浓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77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组织领导 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

瓦斯检查工安全培训教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瓦斯检查工安全培训教案(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矿井瓦斯检测监控部分) 编写依据:瓦斯检查工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 适用对象:初(复)训 培训学时: 14 学时 编写单位:川北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任课教师:汪国政 审核人:

年月 矿井瓦斯管理 第一节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二节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培训学员掌握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1、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 2、《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教学课时: 2学时 教学方式:多媒体讲授 教学内容: 第一节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 、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山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

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工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全部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工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工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内容: 1、井下交接班地点。 2、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 3、交班内容。 4、交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5、防止空岗。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

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第八条瓦检员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瓦斯班报台账,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瓦斯检查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二、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手拉手交接班。 第二条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放火、局部通风等有关设施和装置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设和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及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三条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四条防止“空岗”。交班时,如下一班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通风科长,决定是否有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还是另派瓦检员,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

(矿山安全)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煤矿井下瓦斯检查的方法

井下检查瓦斯的方法 一、巷道风流瓦斯的检查方法 1、巷道风流 巷道风流,是指距巷道的顶板、底板和两帮有一定距离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在设有各类支架的巷道中,是距支架和巷道底板各50mm的巷道空间;在不设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中,是距巷道的顶板、底板和两帮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 2、检查方法 测定巷道风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是应该在巷道空间风流中进行。 2.1当测定地点风流速度较大时,无论瓦斯还是二氧化碳检测仪进气管口应位于巷道中心点风速最快的部位进行。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2.2当测定地点风速比较小时,检测仪和进气管口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比重来确定,测定甲烷或氢气、氨气等气体时,应该在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约1/5处)进行抽气,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测定二氧化碳(或硫化氢、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浓度时,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下部1/5处)进行抽气,首先测定该处甲烷浓度;然后去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测出该处甲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浓度,后者减去前者,在乘以校正系数即是二氧化碳的浓度,这样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 3、注意事项 3.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测定,应在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的测风站内进行。

3.2采区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测定,应在该采区所有的回风流汇合稳定的风流中进行,其测定部位和操作方法与在巷道风流中进行的测定相同。 3.3测定部位应尽量避开由于材料堆积冒顶等原因造成的阻断巷道、断面变化而引起的风速变化大的区域。 3.4注意自身安全,防止铆钉、片帮、运输等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方法 1、采煤工作面风流与采煤工作面回风流 采煤工作面风流使指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两帮(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厚度小于1m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以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空间内的风流。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风流,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是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从煤壁线开始到采区总回风范围内,锚喷、锚网索等支护距煤壁、顶板、底板200mm的空间范围内的风流。支架支护是距棚梁、棚腿50mm的巷道空间范围内的风流。 2、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的检查方法 2.1测点的选取。采煤工作面瓦斯测点的选取。以能准确反映该区域的瓦斯情况为准则。 在风流测点垂直断面上选取测定部位和测定方法与在巷道风流进行测定时的测定部位和方法相同。

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工作实施方案 平寨煤矿 2018年11月2日

会审记录

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 工作的实施方案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2018]29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安监煤矿[2018]8号)文件《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特制订我矿“会诊”自查自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我矿开展一次安全“会诊”自查自改。集中整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能力。 二、“会诊”自查自改时间安排 1、2018年11月1日至11月5日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 2、2018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根据自查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总公司。 根据总公司检查结果进行落实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迎接专家组“会诊”。

三、“会诊”主要内容 1、应该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落实。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没有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4、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5、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

矿井瓦斯检查地点设置标准(探究)

矿井瓦斯检查地点设置标准(探究) 1范围 本标准基于自身公司经历及行业有关标准总结归纳,标准规定了矿井井上、下人工检查瓦斯地点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煤矿安全规程 3术语及定义 3.1瓦斯检查地点 矿井井上、下需要进行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气候条件检测的地点。 3.2瓦斯检查工 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取得了特种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事矿井瓦斯检查的工作人员。 4瓦斯检查地点设置 4.1设置要求 4.1.1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根据矿井井上、下地点确定。 4.1.2每月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制定瓦斯检查地点巡回检查线路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执行。 4.1.3月间瓦斯检查地点如有变动,应修改后在日报表中标明并经矿总工程师审签执行。4.2设置地点 4.2.1矿井回风井筒。 4.2.2矿井主要回风巷,包括一翼回风巷、分水平回风巷。 4.2.3采区(盘区)回风巷。 4.2.4采煤工作面(含备用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含上隅角)、回风巷(含多个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口。 4.2.5掘进工作面(含停工不停风的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工作面及回风巷、区域回风巷。 4.2.6矿井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水泵房、采区变电所、充电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含井下移动、固定泵站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井下爆炸材料库或发放硐室、采区水仓、电机车检修硐室、胶轮车加油硐室、避难硐室、机电设备配电点、长度超过6m的排水硐室、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排水点等。 4.2.7瓦斯抽采钻场及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地点。 4.2.8井上、下煤(矸)仓,井上、下放煤(矸)点上、下口,地面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 4.2.9密闭墙前、停风地点栅栏外。 4.2.10设置在回风流的机电设备处。 4.2.11易发生瓦斯积聚的巷道高冒区或超挖区。 4.2.12其它有人员作业需要检查的地点。 4.2.13其它巷道或地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一、填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的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3、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4、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明显的突出预兆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8、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0、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1、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2、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1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时,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最新版)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84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 管理制度(最新版) 第一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

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瓦斯检查工》(高级工)理论、实际操作考核

题目:常用瓦斯检定器的使用及一般故障的排除 1、技术条件:地面用标准气样进行模拟测定 2、工具: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3、考核时间:1h 《瓦斯检查工》(高级工)级工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 姓名单位准考证号考核开始时间:考核终止时间:

《瓦斯检查工》理论考试卷(A) 注意事项: 1.答卷前将密封线内的项目填写清楚; 2.填写答案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不允许用铅笔或红笔; 3.120分钟。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40分,答对的划√答错的划×) 1、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 答案:(√) 2、硫化氢是无色、无味的气体。() 答案:(×) 3、在瓦斯矿井中,调节风窗可以设在风门旁边或风门的门扇上。() 答案:(×) 4、瓦斯喷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不得采用混合式。() 答案:(√) 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常有本煤层抽放、临近煤层抽放和采空区抽放。( ) 答案:(√) 6、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开采第一分层瓦斯涌出量较开采第二分层瓦斯涌出量小。( ) 答案:(×) 7、当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用加大风量解决不了瓦斯超限时,只能减少工作面产量。( ) 答案:(×) 8、充气式防火墙充的气体是氮气或压缩的二氧化碳。( ) 答案:(√) 9、氮气是一种无色、无臭的气体,它不能使人窒息。() 答案:(×) 10、开采煤层的瓦斯含量小,开采时瓦斯涌出量一定小。( ) 答案:(×) 11、瓦斯报警断电具有指示、报警和切断被控电源三种主要功能。( ) 答案:(√) 12、伞式临时防火墙能够借助于风流压力在巷道内迅速展开,阻断风流。( )

QJM J1.0016-2013 矿井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划分及检测点设置标准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M J 1.0016—2013 矿井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划分及检测点 设置标准 2013-03-26发布2013-05-01试行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Q/JM J 1.0016—201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瓦斯检查范围的确定 (1) 4 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测点选择要求 (2) 5 瓦斯检查地点温度检测点选择要求 (2) I

Q/JM J 1.0016—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编写。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专家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通风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煤集团通风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荆新军、韩德虎。

Q/JM J 1.0016—2013 矿井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划分及检测点设置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的瓦斯检查地点的检查范围及检测点选择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瓦斯检测点 在瓦斯检查地点的检查范围内进行测定内容的具体定点位置。 4 瓦斯检查范围的确定 4.1 巷道风流的检查范围 4.1.1 有支架的巷道,检查距支架和巷底各50mm的巷道空间范围。 4.1.2 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检查距巷道顶、底、帮各200mm的巷道空间范围。 4.2 采煤工作面的检查范围 4.2.1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是进风巷口至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以外10m间的风流。 4.2.2 采煤工作面风流即为距煤壁、顶、底各200m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进回风巷距煤壁 线10m以内的空间的风流。 4.2.3 采煤机附近是指在两滚筒之间和上、下风流侧20m内的范围。 4.2.4 采煤工作面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范围。 4.2.5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指回风侧最后一排支架(柱)切顶线靠工作面侧的空间。 4.2.6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是指距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巷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4.2.7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风流是距巷口15m的栅栏处以内的范围风流。 4.2.8 采煤工作面内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范围。 4.3 掘进工作面的检查范围 4.3.1 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工作面煤壁到风筒出风口一段巷道中距顶、帮、煤壁各200mm 内的范围的风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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