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事实的讲义

三、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例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单)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B)拆掉自家的房子,所有权消灭,属于事实行为;卖掉自家的房子,所有权亦消灭,属于法律行为

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



【例1】 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

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

【例3】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例4】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08-3-9,单)

A.甲 B.乙

C

. 丙 D.丁


(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1]的区分

1.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

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1)搭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2. 委托与代理的区别

《合同法》第396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没有委托,照样可以发生代理关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

(2)存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一定是代理行为。这一点比较难理解,关键在于掌握代理乃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受托人受托从事的是“事务”,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不具有民商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甲委托乙买瓶可乐,乙去商店买下一瓶可乐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但是,甲委托乙代记笔记、代看孩子或者到车站代接一下自己母亲到车站,乙记笔记、照看孩子或者接人的行为就不是代理行为。

3.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法律关系



例1: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

例2: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去签约,乙自己选择了一条线路赶往目的地,不想途中遇上大堵车,导致甲严重迟到,错过了订约时间,大受损失。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

例3;甲一天外出乘坐出租车,司机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问:甲如何向丙主张救济?

【答案】例1: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搭乘车本身属于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所以无谓违约责任;例2:无权主张任何救济;例3: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责任。



【例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07-3-51,多选)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

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BCD——C政治遗嘱不算;D乙去酒吧,误以为桌子上的酒是免费的就喝了,但其实酒是要付钱的,依然构成意思表示,只不过存在重大误解)
【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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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通常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



三、 意思表示

(一) 构成三要素

1.目的意思(也即必备条款),以合同为例

——必备条款及其意义:合同法12条、14条(当事人、标的物、数量条款)

——重要条款(价款、质量、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12与61、62条

——其他条款(包装方式)

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

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思考问题:离婚协议、遗嘱的目的意思个包括哪些?
遗嘱条款:遗嘱受赠人和遗赠人条款,以及遗产条款


2.内心的效果意思

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区别于好意施惠、事实行为的最重要因素。

思考问题:结婚的效果意思包括哪些?

3.外在的表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拍卖举牌)

——默示:推定(事实合同)与沉默(民通意见66)

民通意见第66条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如继承法25条)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单方规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选)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D乙并无买书意思,无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

【例2】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

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D)
【例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1,单选)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AB都对,若关某主张重大误解,实则为买卖误以为赠与,而例1压根无买书意思——不属于重大误解,此题有关某有接受赠与的意思,关某可就重大误解调整价格,则B也对)

再总结: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

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1.在单方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一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生效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如遗嘱

2.在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多个意思表示的合意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类别及其相互关系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legal civil actor 是有效的与合法的
——效力有瑕疵的——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其中:合同有4类(注:效力待定仅仅存在合同法里)---同上

婚姻有3类: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遗嘱有2类: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与效力待定的遗嘱



【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1)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B错,应为“民事法律行为(必然合法了)”,此人所从事的行为与常人一样,若他从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则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看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不看合不合法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生效的条件

a 行

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b 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c 内容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导致无效合同)

d 部分行为的形式合法



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三种模式

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总结:

模式一——成立暨生效



模式二——成立,尔后生效:3情形

——合同法44.2:须批准/登记的(三个涉外合同)

——45:附延缓条件的

——46:附始期的


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无效的行为(缔约过失赔偿:针对合同未生效)

——被撤销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同上)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登记了不能保证合同必然有效,小部分婚姻虽成立但永远不生效——如25岁男与被拐妇女乙15岁);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第二种情况。也有遗嘱虽成立但不生效——如甲定遗嘱将故宫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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