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划定原则 (1)

5 控制要求 (2)

6 技术流程 (3)

7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和范围确定 (4)

8 管控措施 (6)

9 成果 (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文本格式及编制大纲 (1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5)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 (1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要求 (18)

附录F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格式及编制大纲 (21)

参考文献 (24)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及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343(所有部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marine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 line

具有特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必须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注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注2:通常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及自然岸线等区域。

3.2

自然岸线natural coastline

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

注1:自然岸线按照物质组成分为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和基岩岸线等原生岸线。

注2:整治修复后具有海岸自然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可作为自然岸线。

注3:位于大陆陆域的自然岸线称之为大陆自然岸线,位于海岛岛陆的自然岸线称之为海岛自然岸线。

4 划定原则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HY/T XXXXX—XXXX

a)维持功能、保住底线

以海洋自然属性为基准、以社会属性为辅助,在维持海洋生态功能基础上,明确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质量底线;

b)分区划定、分类管理

根据所在管理海域的特点和生态保护目标管理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制定差别化的管控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

c)生态保护、整治修复

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将具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海洋生态敏感及脆弱的生态系统,已经受损、需要开展整治修复的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遏制进一步生态破坏;

d)有效衔接、突出重点

与全国、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衔接,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有效衔接,重点突出海洋生态保护,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严于其他区划、规划。跨省、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保持协调性和衔接性。

5 控制要求

5.1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划定的大陆自然岸线长度与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大陆管理岸线的比值。沿海各省(区、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确定原则如下:

——如全国或者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已有界定,可直接采用;

——如未有明确界定,根据全国沿海各省(区、市)最新发布的海岸线修测统计信息、亟待保护的大陆自然岸线分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整治修复的岸线综合确定。

5.2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为划定的海岛自然岸线长度与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岛管理岸线的比值。沿海各省(区、市)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确定原则如下:

——如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海岛保护规划已有界定,可直接采用;

——如未有明确界定,根据沿海各省(区、市)最新发布的海岛海岸线统计信息、遥感影像数据、亟待保护的海岛自然岸线分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整治修复的海岛岸线情况综合确定。

5.3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

HY/T XXXXX—XXXX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为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与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面积的比值。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依据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确定。

5.4 海水水质控制指标

海水水质控制指标为管理海域第一、二类海水优良比例面积与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面积的比值。沿海各省(区、市)海水水质控制指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海水水质控制指标。海水水质控制指标的确定原则如下:

——如国家或者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相关区划和规划对管理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有考核目标要求,可直接采用;

——如未有界定,应基于现有海水水质状况,正在、即将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成效,综合评估后确定海水水质应达到的控制指标要求。

6 技术流程

6.1 工作方案编制

开展工作方案编制,确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采用的技术方法和规范,明确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协调途径、成果要求以及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等。

6.2 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的分布状况,区域自然条件与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海域海岛使用现状、生态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的最新资料,以及相关规划和区划资料。资料不足时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

6.2.1 生态环境资料

应收集近3年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情况、海洋保护区建设情况、海洋环境公报等资料。

6.2.2 社会经济资料

应收集近2年来社会经济资料、资源状况、海域海岛使用现状资料等。

6.2.3 相关规划资料

应收集省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近年来港口建设、土地利用、滨海旅游、防洪、渔业生产、生态安全等专项规划。

HY/T XXXXX—XXXX

6.2.4 图件资料

图件资料收集应满足以下条件:

a)采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

b)底图中的海岸线应为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确定的海岸线;

c)影像资料应采用最近1年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30米。

6.3 海洋生态环境与开发利用现状

6.3.1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依据区域的自然条件及海洋环境资料,评价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演变趋势,包括入海污染物种类与数量、海洋环境主要污染物分布、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状况、栖息地及景观变化等。

6.3.2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依据区域的区位条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现状等相关资料,分析各类型用海分布及开发利用状况。

6.3.3 生态问题分析

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分析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压力和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成因。

6.4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

识别亟待保护的海洋生态保护目标,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确定拟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析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其与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并最终确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其主要保护目标和任务,分类、分区制定差别化的管控措施,形成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7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和范围确定

7.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识别应以沿海各省(区、市)的地市级或县级为基本行政单元,根据目前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目前已获批准或者规划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可初步识别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分布情况综合确定。

经识别纳入到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依据其海洋生态保护目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重

HY/T XXXXX—XXXX 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水域、特别保护海岛、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红树林、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7.2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定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界定应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维持自然属性,防止污染并控制不合理的用海活动,同时应便于管理。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定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海洋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范围;

——重要河口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自然地形地貌分界范围确定;

——重要滨海湿地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延伸3.5海里或-6m等深线内的区域,包括鸟类重要栖息地;

——重要渔业海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洄游通道、重要增殖场等区域;

——特别保护海岛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特别保护海岛及其海岸线至-6m等深线或向海3.5海里内围成的区域;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及其海岸线为中心向外扩展不少于100米的区域;

——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范围及迁徙通道;

——重要滨海旅游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重要旅游区为中心向外扩展不少于100米的区域;

——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砂质岸滩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最大落潮位置围成的区域;

——沙源保护海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浪基面或者实际沙源分布区围成的区域;

——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其主要分布区域的外边界围成的区域。

7.3 与相关规划及区划的协调性分析

分析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家、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的衔接性,明确是否符合其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能够确保该区域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安全的要求。

7.4 与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开展拟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分析其是否满足控制要求。

7.5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合理性分析

HY/T XXXXX—XXXX

确定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家、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有较好地协调性。若存在矛盾,则应设专章进行论证,明确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对经论证亟需保护的区域应以生态保护优先,划定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并对上述已发布区划、规划等提出修改建议。

——满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等控制要求。若其不符合控制要求,则应重新进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直至满足控制要求。

8 管控措施

根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同类型,应分区、分类制定管控措施。管控措施类别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分类管控措施见表1。对某些特定时段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可增加特定时段管控措施。

表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一览表

HY/T XXXXX—XXXX 表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一览表(续)

表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一览表(续)

9 成果

9.1 文本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应涵盖简要的区域背景和生态问题介绍,划定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管控措施以及实施要求。具体内容见附录A。

9.2 登记表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是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的配套材料,与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具体要求见附录B和附录C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见附录D。

以地图形式表达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分布特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E。

9.3 图件

9.4技术报告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文本格式及编制大纲A.1 封面格式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文本封面格式如下:

第一行书写报告名称:XX省/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居中)第二行书写:文本(居中)

第三行落款书写:编制单位全称(居中)

第四行书写:××××年××月(居中)

以上内容字体字号应适宜,各行间距应适中,保持封面美观。A.2 编制大纲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编制大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划定目的

第二条划定依据

第三条划定范围

第四条划定成果

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形势

第五条地理概况与区域条件

第六条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第七条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现状

第八条面临的形势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九条指导思想

第十条划定原则

第十一条控制指标

第四章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第十二条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数量和面积

HY/T XXXXX—XXXX 第十三条海洋保护区

第十四条重要河口

第十五条重要滨海湿地

第十六条重要渔业水域

第十七条特别保护海岛

第十八条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

第十九条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

第二十条重要滨海旅游区

第二十一条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

第二十二条沙源保护海域

第二十三条红树林

第二十四条珊瑚礁

第二十五条海草床

第五章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划定

第二十六条大陆自然岸线

第二十七条海岛自然岸线

第六章控制指标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第二十九条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

第三十条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

第三十一条海水水质控制指标

第七章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海洋保护区管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重要河口管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重要滨海湿地管控措施

第三十五条重要渔业水域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特别保护海岛管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管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管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重要滨海旅游区管控措施

第四十条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沙源保护海域管控措施

第四十二条红树林管控措施

第四十三条珊瑚礁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海草床管控措施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效力

第四十六条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附件

附表1 XX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类别明细统计表

附表2 XX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明细统计表

附表3 XX省(区、市)各地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大陆自然岸线统计表

附表4 XX省(区、市)各地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自然岸线统计表

注:未涵盖全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的沿海省(区、市),可根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A.3 附表样式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类别明细统计表的样式见表A.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明细统计表的样式见表A.2,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大陆自然岸线统计表的样式见表A.3,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自然岸线统计表的样式见表A.4。

表A.1 XX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类别明细统计表

表A.2 XX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明细统计表

表A.3 XX省(区、市)各地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大陆自然岸线统计表

表A.4XX省(区、市)各地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自然岸线统计表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B.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主要内容

沿海各省(区、市)根据海域地理位置,按照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总体趋势和自岸向海的细部顺序,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逐一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a)所在行政区域,位于登记表第二、三列,明确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市、县,有争执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

b)代码,位于登记表第四列,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简写编码。

c)管控类别,位于登记表第五列,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类别,为禁止类或者限制类。

d)类型,位于登记表第六列,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

e)名称,位于登记表第七列,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名称。

f)地理位置,位于登记表第八、九列,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写明地理坐标。

g)海岸线长度,位于登记表第十列,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和占用海岸线长度,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长度为千米;

h)生态保护目标,位于登记表第十一列,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及保护目标与对象;

i)管控措施,位于登记表第十二列,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制措施及其环境保护要求;

j)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十三列,其他说明的内容。

B.2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样式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的样式见表B.1。

表B.1 XX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HY/T XXXXX—XXXX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C.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主要内容

沿海各省(区、市)根据海域地理位置,按照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总体趋势,对划定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岸线进行逐一登记。内容包括:

a)所在行政区域,位于登记表第二、三列,明确该自然岸线所在市、县。

b)代码,位于登记表第四列,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的简写编码。

c)类别,位于登记表第五列,包括大陆自然岸线和海岛自然岸线。

d)类型,位于登记表第六列,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和整治修复岸线。

e)名称,位于登记表第七列,为自然岸线的具体名称。

f)地理位置,位于登记表第八列,明确自然岸线的起止经纬度坐标。

g)海岸线长度,位于登记表第九列,明确自然岸线长度,长度为千米;

h)生态保护目标,位于登记表第十列,明确自然岸线生态保护目标;

i)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十一列,其他说明的内容。

C.2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样式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样式见表C.1。

表C.1 XX省(市、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

HY/T XXXXX—XXXX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

D.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格式为XX-XXXX。其中第一段代码采用GB/T2260-2002中的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代码见表D.1;第二段代码第一位标识管控类别,禁止类采用J标识,限制类采用X标识;第二段代码第二位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代码,代码见表D.2;第二段代码第三、四位为每个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的顺序编号,应按照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总体趋势和自岸向海的细部顺序编码(01至99)。

示例:山东省划定的某个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它的管控类别是禁止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为海洋自然保护区,细部排列顺序为05,则其代码为37-Ja05。

D.2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编码规范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编码格式为XX-XXXX,其中第一段代码采用GB/T2260-2002中的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代码见表D.1;第二段代码第一位标识自然岸线类别,大陆自然岸线采用L标识,海岛自然岸线采用I标识;第二段代码第二位为自然岸线类型代码,代码见表D.3;第二段代码第三、四位为每种自然岸线类型的顺序编号,应按照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总体趋势编码(01至99)。

示例:辽宁省划定的某段大陆自然岸线,其自然岸线类型为砂质岸线,细部排列顺序为16,则其代码为21-Lo16。

表D.1 沿海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表

HY/T XXXXX—XXXX 表D.1 沿海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表(续)

表D.2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代码表

表D.3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类型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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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要求

E.1 坐标系、投影和比例尺

图件采用CGCS2000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或墨卡托投影。

根据GB/T 12343的要求,省级图件采用A3幅面,比例尺为1:20万至1:50万,重点区域比例尺为1:10万至1:2.5万,应包括沿海各省(区、市)海域的单幅图和根据管理海域分区的分幅图。全国图件为A0幅面,比例尺为1:250万。

E.2 图件要素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应在底图上清楚反映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

a)基础地理要素,包括管理海域范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市县界限、海岸线、等深线、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络和文字标注等。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

b)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要素,包括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线、颜色和符号填充、文字标注或编号标注等。

c)图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要素图例按表E.1设置。

表E.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要素图例

HY/T XXXXX—XXXX 表E.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要素图例(续)

HY/T XXXXX—XXXX

表E.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要素图例(续)

d)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系与投影、中央经线、高程基准、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图名样式为“XX省/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图”。

E.3 图件布局

a)海岸线图层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专题图层之上。

b)禁止类图层应置顶。

c)海洋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形状应完整的显示,不应岸线剪裁。

d)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的标注如果太长或者过密,可以在图件中只标注名称的编码,在图中空白位置列表将名称和编号一一对应即可。

E.4 制图软件

本标准采用ArcGIS软件进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制作,版本为10.0以上。

E.5 图件矢量文件

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矢量文件应只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状图层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线状图层2个shp格式文件,且做好拓扑结构;其属性表信息应分别与附录B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B.1以及附录C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C.1的内容一一对应。

由于受shp格式的字段长度限制,属性表信息应存储在Geodatabase中。

HY/T XXXXX—XXXX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格式及编制大纲

F.1 文本格式

F.1.1 封面格式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封面格式如下:

第一行书写报告名称:XX省/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居中)

第二行落款书写:编制单位全称(居中)

第三行书写:××××年××月(居中)

以上内容字体字号应适宜,各行间距应适中,保持封面美观。

F.1.2 封里内容

写明编制单位全称、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审核人(姓名、职称)、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等。

F.2 编制大纲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应包括下文所列的章节,见表F.1。

表F.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指定书签。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 误! 未指定书签。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 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A.1 模型评估法 A.1.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 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

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A.1.1.1 评估模型

j i i i i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i 1 P R ET A 103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A.1.1.2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名 称 类 型 分辨率 数 据 来 源 生态系统类型数据集 矢量 --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成果 气象数据集 文本 --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 蒸散发数据集 栅格 1km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科技资源 服 务系统网站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 P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理方案计划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 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模型评估法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评估模型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P R ET A 10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P 式中:R 为地表径流量(mm ),P 为多年平均降雨量(mm ),α为 平均地表径流系数,如表 A 2 所示。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一条红线”的三层内涵,即不再划定部门生态红线、不再实行分级管控、不再划分国家和地方红线,同时明确了划定和调整的核准事权在国务院;2017年6月,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划定指南》),进一步提出了简化分类体系、调整科学评估划定内容、调整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地纳入范围的新要求。为做好与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的衔接,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陆地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调整完善。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若干意见》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步组织调整完善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国家审批。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和评价体系;配套出台试行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省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划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以下简称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既要确保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关键区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生态红线含义意义(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借‘红线’一词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则认为,要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去设计和划定生态红线,用法律落实生态红线。” 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红线落地面临哪些困难?又该怎样守住这一红线?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什么是生态红线? 明确生态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效率的上线 红线的原始含义是指不可逾越的边界或者禁止进入的范围。红线往往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表示各种约束的“边界”、“控制线”或具有底限意义的“数字”。 因此,一提到生态红线,普遍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越雷池半步”,以为划定为生态红线的区域,人类就不能进入了。“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其实,红线之内,并不代表不能有任何人类活动,只要保障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性质不受影响即可。”高吉喜解释道。 在王金南看来,生态红线首先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上考虑。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水资源和能源)两大基本国策中已相继设立红线,而且红线的约束性极强。同样,应该实施生态红线或环境红线管理,并且要使环境红线像人口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一样,作为“硬道理”和“硬任务”来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基于‘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的红线管理体系,而生态红线只是其中一束。”王金南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惠远同样指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提供的生态功能。人类活动肯定会受到限制,但不是一动不动,可以在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他还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应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针对性确定哪些活动允许进入、哪些活动不能进入以及活动强度的控制等。 那到底什么是生态红线呢?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 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年广西开始试点市凤山县和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试点划定阶段 2014:至今: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

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 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 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 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 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 年广西开始试点河池市凤山县和桂林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 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试点划定阶段 2014: 至今: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 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

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 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南京组织召开了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森林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 脆弱区保护红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功能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6) 2 编制依据 (6) 3 术语和定义 (8) 4 划定原则 (9) 4.1科学性原则 (9) 4.2整体性原则 (9) 4.3协调性原则 (9) 4.4动态性原则 (10) 5 管控要求 (10) 6 划定工作程序 (10)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 6.2开展划定工作 (11)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 7 划定技术流程 (12) 7.1开展科学评估 (12) 7.2校验划定范围 (13) 7.3确定红线边界 (14) 7.4形成划定成果 (16)

7.5开展勘界定标 (16) 8 命名与编码 (18) 8.1命名 (18) 8.2编码 (18) 9 成果要求 (19) 9.1文本 (19) 9.2图件 (19) 9.3登记表 (20) 9.4台账数据库 (20) 9.5技术报告 (20) 10 附则 (20) 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 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 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 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 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 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划定原则 (1) 5 控制要求 (2) 6 技术流程 (3) 7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和范围确定 (4) 8 管控措施 (6) 9 成果 (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文本格式及编制大纲 (1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5)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 (1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要求 (18) 附录F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格式及编制大纲 (21) 参考文献 (24)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及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343(所有部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marine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 line 具有特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必须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注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注2:通常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及自然岸线等区域。 3.2 自然岸线natural coastline 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 注1:自然岸线按照物质组成分为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和基岩岸线等原生岸线。 注2:整治修复后具有海岸自然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可作为自然岸线。 注3:位于大陆陆域的自然岸线称之为大陆自然岸线,位于海岛岛陆的自然岸线称之为海岛自然岸线。 4 划定原则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X〕48号)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函》(X环函〔X〕15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X年4月底前,建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进一步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的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红线边界,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一上”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二)X年5-8月,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二上”方案再次提交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 (三)X-X年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定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组建机构。鉴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成立X 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之前,将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共同牵头,组建临时工作小组推动相关工作。在收到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后,将参照省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相关组织架构,成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市发改、规编、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与此同时,委托国内或省内具有丰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类似工作经验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 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和技术组。 (二)召开会议部署。近期,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培训会,明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部署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初步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技术力量,根据《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的要求,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并落图,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文本、图件、登记表等,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 (四)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送审方案。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主要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针对区域生态敏感性特征,开展生态敏感性评价与等级划分,将敏感性等级高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B.1数据准备 收集评价区域范围内基础图件和数据,包括植被类型、土壤类型、土壤侵蚀强度、水环境功能区划、地形、土地利用、野生动植物分布、开发建设活动、气象数据(气温、降水、风力、蒸发等)等,进一步采用遥感影像解译与GIS空间分析技术,完善生态敏感性评价所需的数据资料。 B.2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土地沙化敏感性评价。 B.2.1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 根据土壤侵蚀发生的动力条件,水土流失类型主要有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以风力侵蚀为主带来的水土流失敏感性将在土地沙化敏感性中进行评价;本节主要对水动力为主的水土流失敏感性进行评价,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功能区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研究区的实际情况,选取降水侵蚀力、土壤可蚀性、坡度坡长和地表植被覆盖等评价指标,并根据研究区的实际对分级评价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将反映各因素对水土流失敏感性的单因子分布图,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乘积运算,公式如下: 式中:SS i为i空间单元水土流失敏感性指数,评价因子包括降雨侵蚀力(R i)、土壤可蚀性(K i)、坡长坡度(LS i)、地表植被覆盖(C i)。不同评价因子对应的敏感性等级值见表B1。 R i—降水侵蚀力值 可根据王万忠等1利用降水资料计算的中国100多个城市的R值,采用内插法,用地理信息系统绘制R值分布图。根据表B1中的分级标准,绘制土壤侵蚀对降水的敏感性分布图。 LS i—坡度坡长因子:对于大尺度的分析,坡度坡长因子LS是很难计算的。这里采用地形的起伏大小与土壤侵蚀敏感性的关系来估计。在评价中,可以应用 1王万忠, 焦菊英, 1996, 中国的土壤侵蚀因子定量评价研究, 水土保持通报, 1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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