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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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摘要: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公民一系列重要权利,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提出要求,这不仅是诉讼公正理念的体现,也是诉讼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外国有关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及适用情况相比,我国在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关键词:程序法定原则立法司法刑事诉讼法修改

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基于人类对于在暴政、专制社会下失去自由、尊严与权利保障的痛苦经历的反思,所以,要求刑事诉讼法必须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这称为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贯彻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尚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本文不揣冒昧,拟就该原则的含义、基本要求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与理念基础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要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决定的。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而刑罚权包含着国家以强制力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程序的确定性、公平性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即无实体(法)”。这一法律格言,在刑事领域体现得最为彻底。为此,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其必要。

根据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应当由国家的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反映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规范,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预先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此其一;其二,刑事程序应当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这意味着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人员事后设

立刑事程序,以保证使所有案件、所有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方面,成为问题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问题。首先,按照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得制定刑事诉讼法。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在将抽象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时需要制定技术性规则或者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对此,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仅属于技术性的规则,可以由司法机关制定;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存在法律规范的规定为前提,且应当符合法律精神,不得通过司法解释创制法律,或者违背法律精神解释法律。其次,按照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无权制定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但是,在司法行政方面,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制定不妨碍公民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范。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定原则在刑事法领域既适用于实体法(罪刑法定),也适用于程序法(刑事程序法定),但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效果是不同的。在刑事法领域,实体法规范绝大多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严格解释,因而,作为原则,实体刑法不适用于其生效之前实行的犯罪(实体刑法无溯及既往之效力);与此相反,制定程序性法律是为了保证正确司法,所以,这种法律原则上被视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它可以即行得到适用,并且可以对其做扩张解释。这就是刑事程序法有利被告扩张解释的原则。“对旨在保证最佳刑事司法,归根到底有利于‘受法院管辖之人’的程序性法律,可以作扩张解释;与此相反,对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实体刑事法律则应当作严格解释,至少在其不利于犯罪人的限度内应当严格解释之。” 因此,对实体刑事法律,不允许类推解释;而程序性刑事法律则不然,不禁止对其作类推解释,更不禁止推理解释。在理智、情理,尤其是维护正义之最高利益要求对程序性刑事法律作扩张解释时,程序性刑事法律可以扩张至其具体的狭义术语表述之外;在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朝着最有利于受追诉人的方向扩张适用这些法律,也就是说,朝着更能保护受追诉人权利的方向扩张解释这些法律。

(二)程序法定原则的理念基础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诉讼公正理念的体现,也是诉讼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民主权原理的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权力或曰法定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所明确授权的范围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越此界限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法治原则实际上是基于国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而强调

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从与君主专权相比较的角度看,国民主权原理及法治国家的观念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而程序法定原则则是国民主权原理及法治国家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次,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程序法定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如果一个法官或者其他法律实施官员不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或者侦查、起诉,则等于法官或者其他官员造法,然后回溯运用到早已发生而正在办理的案件中。不论在实体法领域,还是在程序法领域,“如果一个法官造新法,然后以回溯的方式运用到先前发生的案件上,那么,败诉的一方之所以受罚,就不是因为他的行为违背了某些他原本应守的法定义务,而毋宁是违背了一个他行为后才被(法官)创造出来的义务”。因此,法律实施官员对法定程序的遵行,是刑事诉讼公正价值赖以实现的基础。

程序法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实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法律实施官员而言,依照法律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性,防止权力行使中对秩序造成破坏;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的确定性如同实体法的确定性一样,对于实现秩序至关重要。贝卡里亚在谈及刑罚的必定性和确定性时指出,“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我国台湾学者林立指出,一个人之所以愿意守法,乃是由于他事先可以预知若有人违法侵害其权利时,大家步入法庭,法官依法定夺,必然会使其受到侵害之权利得到恢复或赔偿。反之,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而判,守法的人走入法庭竟然也有出乎意料败诉的可能,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社会秩序无法建立,而终至天下大乱。实体法是如此,程序法也是如此。

再次,程序法定原则是维护法律良性发展,确立立法与司法相互制衡关系的需要。程序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实施官员的活动必须遵循法律预先规定的程序,而规定法律程序是立法机关的职权。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形成的判例也不得背离正当程序的要求。之所以强调法律实施官员必须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以其明确的规定来防止法官在刑事程序上滥用职权,实现立法对司法的制约,从而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现代法治结构。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保

障的基础。贯彻该原则,可以通过预先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其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正如英国政治学家洛克所指出的,法治主义的提出,“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内”。一方面,程序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实施官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以避免其在执法中剥夺或者限制法律预先设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参与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程序法定原则既可以保证每个公民受到同等待遇,防止由于法律实施官员任意创制程序规则给当事人等带来不公正,也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更好地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外国关于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与适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根据法国教科书的观点,“法定原则并非仅仅约束有关规定犯罪(具体地说,是规定重罪、轻罪及违警罪)以及犯罪人之责任与重罪、轻罪及违警罪之刑罚的法律。因为,本义上的法律,也就是立法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还确定着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并创设新的法院制度”。根据其对于程序法定原则的界定,“只有法律才能确定负责审判犯罪人的机关以及它们的权限,确定这些法院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对犯罪人宣告无罪或者作出有罪判决。所有这一切,都要由立法者细致具体地作出规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加以确认,并陆续被欧洲大陆国家所吸收。从德国基本法第一至二十条中,可以直接推导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该规定要求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都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狭义法律来规定刑事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在宪法中对于程序法定予以原则性规定,而且其刑事诉讼法也通过严密、细致的程序性规范的规定具体贯彻了刑事程序法定的原则。在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俄罗斯,则规定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对司法的要求。20XX年修订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7条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无权适用与本法典相抵触的联邦法律。法院如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确认联邦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法典,应根据本法典作出决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法院的裁定,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的决定应该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并应说明理由。”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法定,但却有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精神相通的“正当程序”的理念,其基本含义为:“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地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渊源,但不论是判例还是议会制定的成文法,都不得与“正当程序”的理念相违背。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也得到联合国文件的认可,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不过,由于两大法系法律传统的不同,程序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的具体表现方式也存在着某些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除了规定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外,还详细规定刑事诉讼各阶段必须遵循的具体程序。因此,程序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于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成文法之中,强调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传统,正当程序的理念不仅体现为刑事诉讼应当遵守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有关刑事程序的成文法律的规定,还体现为刑事诉讼应当遵守体现正当程序理念要求的“先例”。

三、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说,在我国法律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但是,我国在具体贯彻该原则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按照真正意义的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关于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立法,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行为于法无据。譬如,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的诱惑侦查、监听通讯、心理测试检查等。又如,在一些机关或者地区,脱离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所谓改革,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

其次,“司法立法”的状况构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严重背离。程序

法定原则要求有关刑事程序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取代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其中有些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明显抵触,刑事程序法定原则遭到破坏,致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得不到遵守。

第三,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规范本应由立法机关制定,却出自行政机关。譬如,劳动教养程序等。由于行政机关既是实际的实施者,又是立法者,导致实践中权力的滥用和专权,公民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鉴于上述,在我国贯彻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方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予以规定或者完善,将本应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而却由行政机关规定的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中;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与完善关于程序违法的制裁机制,除了实体法和纪律制裁,还应当明确程序性后果,使刑事程序的价值得到体现,使程序法得到应有的尊重,使法定程序得到切实的遵守。

宋英辉罗海敏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解.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解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自然而然要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同时,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因为当我们的自身利益被侵犯,一旦牵扯到了刑事案件,必然会用到此种法律。 诉讼,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是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它主要有5个特征:它产生于社会冲突;它是一种“三方组合”;它有一套法定的程序;是一个运作过程;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以诉讼的方式,由诉讼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 刑事诉讼,是以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为使命的诉讼形式,既具有各类刑诉的共同本质,又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它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仅指起诉的诉讼程序。广义的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其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产生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判例是刑事诉讼法的法

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尤其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第二审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单指国家指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十分复杂,为了让其有序的运行,人们制定了各种程序,我们必须遵守这些程序。例如在解决刑事纠纷案件时,就要运用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在进行诉讼时,就要遵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因为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尖锐的对抗和各种复杂的情况。正是因为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序作为一种手段体系,体现一定的价值目标,具有深刻的实质性内容。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我对此有如下理解。 它的基础理论中有谈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它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它的目的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致力于保障我们的人权,与我们的生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考试要点期末总结

刑事诉讼法考试要点期末总结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诉主体:控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辩护——被告人审判——法院 中国刑诉坚持—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时性法律监督 公: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审法:审判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 诉讼及时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证据: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分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 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学理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控诉证据也辩护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明对象范围: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 证明责任: 一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承担二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对自己指控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三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案处理:“疑罪从无”即“就低不就高”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分类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进行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 2检察院:(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3)公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03702744.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部分”立法修订的建议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部分”立法修订的建议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学理论、侦查学理论和诉讼实务的角度,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部分的立法条款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并对“侦查机关的职能界定”、“案件管辖”、“有关侦查概念订正”、“侦查章、节、条、款结构调整与内容增添”提出了立法修订的具体建议 刑事诉讼法典有关侦查部分立法质量的高低,侦查理论的指导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此,我国目前许多侦查理论研究与教育工作者都在致力于对侦查立法方面的理论问题的研究,试图为不断完善、充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部分”的立法作出积极贡献。 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有侦查部分的条款,但范围的宽窄和内容的深浅程度各有差别。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太短,不完善、不成熟的内容相应多一些。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该法对“侦查”作了概括性规定,从此,使我国的侦查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第二个里程碑。 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部分增添了许多内容,也删掉了一些不适当的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同步,基本上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侦查方面其主要进步表现在: 1.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合理地调整了侦查机关的职能和案件管辖,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实施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其余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侦查,消除了过去侦查职能交叉、管辖混乱的状态。 2.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权益保护措施。 3.法定侦查程序、侦查措施有了更具体的规定,在侦查实践中增强了可操作性。 4.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围,将侦查机关原有的不当的“收容审查措施”废除掉。 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经历仅有20余年的历史,立法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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