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地方乱批乱建公墓、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和借办丧事之机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公墓(塔陵园)单位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惩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1998年1月6日)

近年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下同)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的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引发出大量的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丧事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况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下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保护土地资源,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二)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

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殡葬管理条例》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

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出发,提高对加强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清理整顿公墓的具体办法;要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同时,要注重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而又稳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要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所的作用,促进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以前越权批建公墓的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所批建公墓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将清理整顿公墓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音创编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

墓 园 管 理 规 定

墓园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客户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请广大客户支持、配合共同遵守。 第一条:按实填写登记表。按所购墓穴价格交费或交定金(三十天内须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订墓位不予保留)。落葬前须交齐所有费用,墓园发给安葬证书。若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应付墓价5%手续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碑已刻好),还须付材料及 劳务等费用。 第二条:墓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认购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权转让(或转卖)。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经营性公墓年限为准。 第三条:墓园从落葬次年起收取护墓费,墓主凭安葬证书交纳。逾期不交者,该墓不予护理,五年不交者作无主墓处理。 第四条:购墓者所支付的护墓费本园负责墓穴的清扫及绿化管理。如在墓穴私自安装附件设施及其他珍贵物品、易碎物品,遗失和损坏本园概不负责。 第五条:骨灰盒应标准规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墓箱的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落葬前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园,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园不予负责。 第六条: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墓穴渗水骨灰盒腐烂等情况,均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园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 第八条:由于墓园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落葬(如位置、碑文等出现差错)墓园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墓价的5%)。

第九条:墓园负责墓穴材料三年内无偿保修(非墓主原因损坏)。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变色等情况本墓园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碑毁损,由墓园负责更换修复。 请留下一颗爱心,寄托一份思情。为使墓园保持优美、清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谢谢合作!

墓地管理系统开发方案(功能介绍)

天福园管理软件开发方案 软件分为两个大类:A、每个福位的出售情况B、管理费查询 A、福位管理:如下图: 1、系统要求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检索查询如:通过落葬人员姓名、家族负责人姓名、各种 登记时间、陵园名称等。如下图:

2、为了系统操作的简易性和直观性,每个陵园可进行单独管理,并用相关图示进行展示, 如下图:

3、每个陵园的每排均可单独增减福位,并无数量限制 4、出售情况也都以图示区别,出售情况大体分为:空地、未售、已订、已售、已落等 如上图中的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出售情况。 5、落葬人数:有2穴的有3穴的 6、费用到期提醒 7、自动生成(对于规则命名的程序可自动批量生成命名,如有不规则命名的则由操作员手 动输入) 8、有的陵园按方阵命名后,在尾处会有部分是空地,未建墓穴,则程序能将自动命名的那 块空地更改为空地 9、草坪葬:共分为两个大类:一个是面积不固定,一个是固定面积,但里面放置的数量都 不固定,第个草坪葬均有一个主位其余为卧位,主位和和卧位的每年管理费不一样,但正在协商每年只收一次管理费

注:以上只是根据上次沟通内容作了部分图示和简要介绍,且图示界面在开发时会有所变动,会设计得更加美观和人性化,具体深层次的软件操作界面没有放上,要等具体开发时再做截图就可以了。 经济南软件开发公司的前期预算,开发成本为13000元整(包括墓地管理和收费管理,不含税),开发周期为两个月----两个半月之间。 付费方式:预付30%,按具体要求先按陵园开发出一个管理模块(比如文尚园)让客户试用,确定功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再开发其余模块,软件开发完毕后再付50%的费用,软件使用一个月以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软件1年内可提供免费上门服务,第二年起如需上门,则只收取工时费。若因技术问题软件功能无法实现客户需求,则退回客户所交所有费用。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0213号)》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发布单位】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日期】 xx-03-20【生效日期】 xx-03-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浙江省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三、第八条修改为。“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四、第十四条第 (三)项修改为:“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第 (四)项修改为:“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

xxx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xxx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

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公墓管理中心2019年清明工作总结

公墓管理中心2019年清明工作总结 为保证2019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顺利进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祭扫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墓管理中心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清明节工作部署要求,围绕“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主题,积极倡导文明、安全、低碳、环保的祭扫方式,加强部门协作,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了我市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据统计, 4月5日-4月7日,该中心香炉峰墓区和望秦山墓区共接待祭祀群众7万人次左右,车辆5万多辆,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现将今年清明节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周密部署,全员上阵。 中心领导对下属两个墓区清明高峰期群众祭扫工作高度重视,清明前夕专门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专题会议,对清明期间值班、清洁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宣传、祭拜安全、车辆停放等问题作了安排部署。为确保高峰期祭扫群众出行顺畅,中心干部职工全员上阵,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保证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上班时间提前至早6:00,单位领导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带头深入一线服务祭扫群众。全体职工坚守岗位,早到晚撤,保证了祭扫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排查隐患,安全管理。 清明节前,中心及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墓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道路交通、停车场、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排

查。同时对墓区内环境进行集中清扫、绿化进行补种、墓穴及墓道进行维修。清明期间,从保安公司聘请30名职业保安在墓区间进行不间断巡逻,维持祭扫秩序。另外,两个墓区都足量配备灭火器材,并安排专人专职看守,做到人走火灭。 中心还联系鉴湖镇派出所、交警、林业、市容环卫等部门,共同加强墓区治安、交通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清明祭扫群众安全。由于准备工作充分,服务保障到位,群众祭扫秩序良好,未发生一例安全责任事故,平安度过了祭扫高峰。 三是优质服务,便民利民。 为群众祭扫便利,中心认真筹备,完善设施,推出一系列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首先,为倡导文明祭扫,革除陈规陋习,破除封建迷信,中心在香炉峰墓区和望秦山墓区免费向市民提供6000支菊花,倡导以献花的文明方式寄托哀思. 其次,为缓解墓区周边交通压力,中心向市公交公司租用14辆公交车开通四条免费扫墓公交线。从5日至7日,早上6点到中午12点开通运行,每趟间隔约20分钟。 第三,提供各项优质服务,方便市民祭扫。中心于4月5日-7日,在两个墓区设立便民服务台,免费向市民提供油漆、毛笔等祭扫需要物品。同时服务台将配备饮用水、急救药品及专业医护人员,以便满足祭扫市民不时之需。因香炉峰墓区厕所面积较小,且祭祀市民较多,中心从市环卫公司租了四个移动厕所供市民方便使用。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 ×× 备案号:×××××—××××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建筑与装修 (9) 9 设施设备配置 (11) 10 环境保护 (12) 11 墓区建设 (13)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3) 附录A (14) I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II

公墓销售系统设计方案

xx公墓业务系统分配 软件功能实现: 1.公墓地图(xx叠彩区xx): 1)提供进入XXX苑、XXX苑、XXX苑的地图入口和交通路线图。 2)点击公墓显示相应的墓区地图。 3)选择某墓区放大显示该墓区的墓穴排列情况。 4)点击详细信息可查看该墓穴的当前状态。(已销售、预留、未销售、已安放、已办理安放手续)。已销售的可以点击查看墓主、持证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维护费最近付款日期。 2.公墓建设(XXX): 1)墓碑建设: 增删改基本信息,可查看墓碑样式图,墓碑字大小的价格表 2)派工单: 墓碑样式ID(内部关联)、工程队、预算、时间、工作内容、墓碑数量。 3)墓型分为: 普通墓,中档墓,豪华墓 3.公墓管理(XXX): 1)公墓基本信息管理 包括公墓资料的增删改。(删除时需提示) 2)墓区基本信息管理 包括墓区的增删改、查询。

3)墓穴基本信息管理 包括墓穴的批量增加、删除、查询、打印。如果是已售或预订,可以查看到墓主人的详细信息。 4)公墓预订 新建、删除、修改、查询、查看详细。(并修改墓穴基本信息表状态)(参照参考资料) 5)公墓销售 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并修改墓穴基本信息表状态)(编号系统生成,格式为yyMMdd+四位证号) 6)安放 新增(并写入逝者基本信息表、修改墓穴基本信息表状态)、查询、打印、派工单。 7)换证 并统计到期未换证的数据列表。 8)公墓维护 9)订单 逝者信息管理(XXX)(包括减免审批管理) 1)减免审批。 2)逝者信息管理,查询、统计。 4. 5.收费管理(XXX) a.缴纳管理费:

新增、查询、打印收费单。(编号系统生成,格式为yyMMdd+四位证号) b.墓穴缴费: c.定金缴费: d: 资金回笼: 6.相关统计报表: 已售、未售、已安放、未安放、已办理安放手续、未办理安放手续,可组合查询统计,并具备生成报表功能. 7.查询功能: 1)通过姓名查询该客户是否在我园区购买墓地或缴纳订金:2)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该客户是否在我园区购买墓地或缴纳订金:3)通过死亡证明书编号查询该客户是否在我园区购买墓地或缴纳订金: 表结构如下: 墓碑样式信息表: 墓碑样式I D、墓碑样式名称、墓碑样式描述、图片地址(上传)。 公墓建设派工单信息: 墓碑样式I D、工程队、预算、工作内容、墓碑数量、状态、完成日期。 公墓基本信息表:ID、公墓名称。 墓区基本信息表:ID、区号、区名、所属公墓ID,排列序号。 墓穴基本信息表:ID、区号I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

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政办发〔2011〕9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丧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老坟迁移安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为主,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数村联合建设。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必须符合《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义乌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建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生态、环保,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碑以平置为主,地表无坟头。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墓穴四周种植花草树木,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九条骨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镇街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 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公墓管理工作概述.doc

第一章公墓管理工作概述 (1-22) ☆核心提示 现代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墓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充分体现民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墓已由简单、单一的处理骨灰或遗体功能演变为多功能的集合体。在公墓管理中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得到应用,从而使公墓管理更加现代化,并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学习的目的 1、了解我国公墓产生及其演变过程以及现代公墓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2、熟知公墓建立过程中的总体规划以及选址和审批等程序。 3、了解公墓的运营过程与环节。 4、认识并了解绿色公墓和公墓管理现代化所包含的内容。 ☆关键词 公墓;公墓管理;绿色公墓;公墓现代化。 公墓一一 2007年5月14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所”明确了公墓的定义。而《新华词典》的解释是: 公墓是规划出来供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 公墓反映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社会观念以及美学和卫生上的考虑,有时因陋就简,有时富丽堂皇,甚至超过生者的居住区。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为如下

类型: 1 .皇陵园: 皇陵园是中国几千年来古代,封建传统专制的历史产物,它主要是以权利而形成。安葬皇帝及其国君地方。 2.纪念性公墓: 它是指烈士陵园或因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安葬或纪念地方。比如: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死难者纪念墓、唐山大地震死难纪念墓地(灾难)等等。 3.普通公众公墓: 是指安葬社会各界群众去世的地方,一般以安葬骨灰为主,安葬遗体的公墓主要是未实行火葬的地区。 4 ?特色公墓:因信仰不同,尊重宗教,民族差异等形成的陵园,以安葬和纪念各自 主体 的陵园。比如: 回民公墓(墓地)、公墓等等。 5公益性公墓: 主要是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的集中安葬骨灰的地方,没有专人管理。 公墓管理一一广义的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和使用活动。狭义的公墓管理是指公墓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即为使公墓建造、维护、经营、服务、人力、财务等各种业务,能按预定目标顺利地执行、有效地调整而所进行的系列管理、运营的活动。 公墓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地组织人力资源,使供、产、销、服务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人、财、物各种要素合理结合,充分利用,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

公墓(陵园)管理系统专业版

《公墓管理系统专业版》是针对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而精心设计的一款新型公墓陵园软件,它对进一步规范经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对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维护费、管理费的使用等做了详细地设计,从而提高公墓管理水平。 软件内容包括: 1:墓区管理: 包括墓穴预定(预定及预定信息录入保存),安葬登记(安葬及落葬信息),墓区总览 (查看预定、安葬的信息及所有墓穴状态),批量生成墓穴(输入区号、区名、行数及列数,生成一个区的墓穴),批量调整图示(状态图的生成),单个生成墓穴(特殊墓穴设置)等。 2.收费及打证: 关于墓区节日点灯收费,墓区收费录入,明细及单个收据打印,新增了刻字申请,墓碑刻制,墓证打印等,墓碑刻制设置了立碑与卧碑两种形式。 3:数据统计: 清晰的统计出年入墓数,年管理费到期,欠费统计,总记录数, 墓区收费统计。 4:数据查询: 采用了按入墓时间查询,按墓穴位置查询,未出售墓穴,墓区交费到期提醒,按故者姓名查询等多方式查询。 5.材料出入库: 设计了出入库,对于进出库有一个详细的记录,清晰的对出入库的情况进行查询,汇总。 6.基础设置: 为了在墓区管理更直观的查看,需要在基础设置里面设置图片,在新增了墓区后,要进行批量调整。 这款系统集合了公墓陵园的整个工作流程,图文并茂的设计让您的应用更加轻松直观!

表格界面根据当前选定节点指定的连接数据源,以表格的形式显示信息内容,如果信息节点同时包含主表和从表,则表格界面分为上下两部分,分别显示主表和从表,如果有多个从表,则从表部分以多页控件的方式显示多个从表,可以通过单击相应的按钮选择查看相应的从表。 (表格界面) 表格界面除了有表格显示数据外,还有配套的记录导航按钮,通过导航按钮可以控制记录的移动。 【记录导航条】 通过记录导航条可以对记录进行移动、插入、删除、修改、保存、取消修改等操作。 名称功能 控件 按钮 第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第一条记录 上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上一条记录 下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下一条记录 最后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最后一条记录 插入记录按钮在当前记录前面加入一条新记录 删除记录按钮删除当前记录 编辑记录按钮使当前记录处于编辑状态 保存记录按钮保存当前记录的修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着力加强公墓建设和规范管理,基本满足了群众的安葬需求,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乱批乱建公墓、缺乏有效监管,公墓区超标准建造墓穴、过度硬化,违规出售或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等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布局。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公墓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预留公墓用地,优化建设布局,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进行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等区域建造公墓。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使用周期等因素统筹规划。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公

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二、严格公墓审批。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公墓。对于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从严掌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公开听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以及县级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农村为本村村民建设的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少数民族公墓,应按有关规定经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公墓,不得变更公墓建设地址,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在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和国家及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强化保障措施,把公墓建设成为节地环保型的优质生态产品。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碑小型化、葬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表不留坟头、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所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事发[1992]年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

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 二 )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三 )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四 )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 ) 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

公墓管理系统设计功能说明文档

陵园(公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1功能介绍 (一)业务办理 1、本系统可以实现对墓地墓穴、骨灰寄存、塔陵和壁葬的业务办理。使用本系统前可以对系统进行相关的设置,墓穴类型、级别、墓穴 信息等,对用户来说,方便而且更贴合实际情况。 2、在墓地安葬信息登记窗口中,登记逝者的有关信息,登记亲属 的有关的信息,并为其选择相应的位置。 3、在选择位置之后,该位置就为预定状态,再选择该位置的时候,系统的自动识别功能会提示你该位置已经占用,使您不至于因误操作而 带来不便。 4、系统中从选择墓穴到安葬有多种可操作的方式供选择,可登记不缴费不安葬、登记不缴费且安葬、登记交押金不安葬、登记交押金且 安葬、登记交费不安葬、登记交费且安葬,根据不同的办理情况墓穴 也会出现不同的占用状态。 5、可办理墓穴的合并、墓穴的平迁、墓地更换等业务。 6、安葬证件的打印、补办、更换。 (二)收费管理 1、灵活的收费体系,该功能根据不同的公墓的工作流程设置不同 收费方式,并且根据交费的状态不同,在墓穴的查询中以不同的颜色 显示。 2、遇到特殊用户群体可以办理减免或者免收服务,“特权”用户就可 以对费用进行更改;在对费用进行更改的时候,可以输入费用减免的 原因,以后查对帐目的时候有据可查,避免了任何员工都对费用进行改 动造成帐目混乱。

3、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退费办理,可以进行退费办理,退费的金额可以自由设置,并且在系统中保留退费历史记录,查对帐目的时 候可以按照查询窗口中的费用记录来进行查询。 (三)查询统计 1、通过系统强大的查询功能,查询某段时间各种墓穴的销售情况。 2、在安葬窗口中,根据登记中所输入的安葬时间来查询某段时间 待安葬逝者的记录,便于提前作好安葬的准备工作。 3、根据占用的墓穴查看该逝者的有关信息,以及根据逝者来查询 所占用的位置。 4、对各项费用的分类统计,便于财务进行帐目的分类统计。 5、智能化的到期提醒服务。 2系统特点 系统按照陵园的业务系统进行设计,组建陵园的企业生产管理系统;整个单位的业务流程,全部借助计算机来进行管理,结合先进的管理 思想,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和方法,提升业务信息纵向横向传输效率 和质量,实现墓地销售、结算管理(收费、退费)、工程管理、安葬 管理、售后服务、迁葬管理、墓地管理期限到期提醒、骨灰寄存管理、便民查询等进行全方位业务管理,具有各种统计、分析、查询、打印 数据和报表的管理功能。提高陵园业务的办公效率和质量,让管理者 随时监控本单位的运行状况,作出科学决策;可通过信息化手段规避 不必要的风险(避免墓地的重复销售、到期信息的智能化提醒、欠费 提醒及控制等),规范企业管理,从而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费用,提高企业形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从而有效管理、监督、控制企业经营活动,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为最终实现企业 经营目标服务。

公墓管理中心2020年清明工作总结.docx

为保证2020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顺利进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祭扫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墓管理中心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清明节工作部署要求,围绕“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主题,积极倡导文明、安全、低碳、环保的祭扫方式,加强部门协作,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了我市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据统计, 4月5日-4月7日,该中心香炉峰墓区和望秦山墓区共接待祭祀群众7万人次左右,车辆5万多辆,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现将今年清明节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周密部署,全员上阵。 中心领导对下属两个墓区清明高峰期群众祭扫工作高度重视,清明前夕专门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专题会议,对清明期间值班、清洁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宣传、祭拜安全、车辆停放等问题作了安排部署。为确保高峰期祭扫群众出行顺畅,中心干部职工全员上阵,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保证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上班时间提前至早6:00,单位领导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带头深入一线服务祭扫群众。全体职工坚守岗位,早到晚撤,保证了祭扫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排查隐患,安全管理。 清明节前,中心及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墓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道路交通、停车场、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排查。同时对墓区内环境进行集中清扫、绿化进行补种、墓穴及墓道进行维修。清明期间,从保安公司聘请30名职业保安在墓区间进行不间断巡逻,维持祭扫秩序。另外,两个墓区都足量配备灭火器材,并安排专人专职看守,做到人走火灭。 中心还联系鉴湖镇派出所、交警、林业、市容环卫等部门,共同加强墓区治安、交通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清明祭扫群众安全。由于准备工作充分,服务保障到位,群众祭扫秩序良好,未发生一例安全责任事故,平安度过了祭扫高峰。 三是优质服务,便民利民。 为群众祭扫便利,中心认真筹备,完善设施,推出一系列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首先,为倡导文明祭扫,革除陈规陋习,破除封建迷信,中心在香炉峰墓区和望秦山墓区免费向市民提供6000支菊花,倡导以献花的文明方式寄托哀思. 其次,为缓解墓区周边交通压力,中心向市公交公司租用14辆公交车开通四条免费扫墓公交线。从5日至7日,早上6点到中午12点开通运行,每趟间隔约20分钟。 第三,提供各项优质服务,方便市民祭扫。中心于4月5日-7日,在两个墓区设立便民服务台,免费向市民提供油漆、毛笔等祭扫需要物品。同时服务台将配备饮用水、急救药品及专业医护人员,以便满足祭扫市民不时之需。因香炉峰墓区厕所面积较小,且祭祀市民较多,中心从市环卫公司租了四个移动厕所供市民方便使用。 四是加强宣传,文明祭祀。 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播报、网络、悬挂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文明祭祀、安全防火等知识,同时向广大市民宣传文明祭扫,弘扬健康向上的殡葬民俗,引导和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树葬、海葬等生态葬法,着力营造文明科学的丧葬风尚。 总体看来, 2020年该中心清明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服务工作,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祭扫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对市公墓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服务也提出更高要求,该中心将加倍努力,与时俱进, 及时总结,把好的经验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不断推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公墓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公墓业务系统 公墓包括:基安山公墓、雪山公墓、翠微山公墓。 功能实现: 1.公墓地图(黄溢淀): 1)提供进入基安山公墓、雪山公墓、翠微山公墓的地图入 口和交通路线图。 2)点击公墓显示相应的墓区地图。 3)选择某墓区放大显示该墓区的墓穴排列情况。 4)点击详细信息可查看该墓穴的当前状态。(已销售、预 留、未销售、已安放、已办理安放手续)。已销售的可 以点击查看墓主、持证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维护费最近付款日期。 2.公墓建设(王阳): 1)墓碑建设:增删改基本信息,可查看墓碑样式图。 2)派工单:墓碑样式ID(内部关联)、工程队、预算、时 间、工作内容、墓碑数量。 3.公墓管理(崔红斌): 1)公墓基本信息管理 包括公墓资料的增删改。(删除时需提示) 2)墓区基本信息管理 包括墓区的增删改、查询。 3)墓穴基本信息管理

包括墓穴的批量增加、删除、查询、打印。如果是已售 或预订,可以查看到墓主人的详细信息。 4)公墓预订 新建、删除、修改、查询、查看详细。(并修改墓穴基 本信息表状态)(参照参考资料) 5)公墓销售 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并修改墓穴基本信息表状 态)(编号系统生成,格式为yyyyMMdd+四位证号) 6)安放 新增(并写入逝者基本信息表、修改墓穴基本信息表状 态)、查询、打印、派工单。 7)换证 并统计到期未换证的数据列表。 8)公墓维护 先放一放。 9)订单 4.逝者信息管理(王阳)(包括减免审批管理) 1)减免审批 先放一放。 2)逝者信息管理 查询、统计。 5.收费管理(崔红斌)

1)缴纳管理费 新增、查询、打印收费单。(编号系统生成,格式为 yyyyMMdd+四位证号) 2)墓穴缴费 3)定金缴费 6.相关统计报表 已售、未售、已安放、未安放、已办理安放手续、未办理安放 手续,可组合查询统计 表结构如下: 墓碑样式信息表(TOMBSTONEINFO): 墓碑样式ID、墓碑样式名称、墓碑样式描述、图片地址(上传)。公墓建设派工单信息(CEMETERYBUILDWORKERINFO): 墓碑样式ID、工程队、预算、工作内容、墓碑数量、状态、完成日期。 公墓基本信息表(CEMETERYBASEINFO):ID、公墓名称。 墓区基本信息表(MUQUBASEINFO):ID、区号、区名、所属公墓ID,排列序号。 墓穴基本信息表(GRAVEBASEINFO):ID、区号ID、排号(幢号)、座位号、状态(已占、空闲)、标价、安放情况(已售、未售、已安放、未安放、已办理安放手续、未办理安放手续、预留)、墓穴类型。 墓穴预订信息表(GRAVEBOOKINFO):ID、订号、客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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