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红云红河烟办〔2013〕68号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部室、生产厂:

为进一步规范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使工程做到事前有控制、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总结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果,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经2013年7月4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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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执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23日

抄送:集团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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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使工程做到事前有控制、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总结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12〕365号)、《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滇烟工审〔2012〕316号)、《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介机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滇烟工审〔2013〕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局、云南中烟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修缮项目和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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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投资项目等),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实施。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云南中烟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实施。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集团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同时必须遵循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扩建、重建、迁建、装修等基建工程及非专卖设备购置和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大修、项修、设备升级改造等项目。

烟草专卖设备购置和大修,按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对工程造价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对于集团总部工程项目,经办部门为工程项目的实施部门,造价审计部门为集团审计部,使用部门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部门;对于生产厂工程项目,经办部门为生产厂工程项目实施部门,造价审计部门为生产厂审计科,使用部门为生产厂工程项目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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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后交付使用的部门。对超出生产厂权限的事项,集团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协助办理。

第八条经办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根据工程性质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项目的开展,实行全程跟踪;

(二)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应详细注明变更、签证理由、工程内容、签证日期及相关人员签字;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办部门负责督促协作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后报送审计部门;

(四)负责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审核结算所需合同、图纸、签证单、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六)配合审计部门或集团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核和复审工程预(结)算。

第九条造价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的审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预(结)算由审计部门自行审核或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核,审计部门或集团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依法对工程结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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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委托和管理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使用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项目验收;

(二)工程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应主动与经办部门沟通;

(三)对项目未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及时向经办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对相关人员要求:

(一)经办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二)具备胜任所从事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关系者应当回避:

1.与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第三章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动工前,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即项目从筹建到正式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的经济性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前,为预先测算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和相关依据,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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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审核工程预算和评审投标预算的目的,是提供立项审批和订立合同的依据。在技术方案确定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先对工程预算进行初步审核,报审计部门审核。预算经审计部门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方可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

对于特殊情况,无工程图纸(方案),仅有规划、设想的工程项目,可先对估算或概算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审计部门或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从工程造价控制角度提供咨询评估建议,使概算真正发挥控制投资的作用。

第四章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都会带来很大影响,应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现场签证。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工程内容”。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监理公司等就施工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七条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办部门应出具详细的书面变更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及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所造成的变化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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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质量和造价。

书面变更报告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求设计单位按规定时间做出相应的变更通知、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为减少设计变更,避免设计变更造成的浪费,对工程设计应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从技术、经济、安全、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材料、人工等内容。工程签证要及时,必须在施工事实发生时即开始进行详细记录,施工事实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相关人员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必须及时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变更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量的记录资料),在现场签字确认后,分别报经办部门和审计部备案保存,作为工程结算的审核依据。未经工程项目经办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备案保存的工程签证,不作为工程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条工程签证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工程结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后,为计算和确定工程实际价格,根据工程合同、图纸(方案)和相应计价依据编制而成的结算文件。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并出具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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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后作为财务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审核内容:审查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等计算错误。

(一)审查主要材料的消耗数据是否准确(对工程项目进行材料分析),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二)审查工程所套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结算所列各项工程定额与设计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有无错用定额;

(三)审查施工企业取费是否与工程类别相符;取费基数是否正确,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管理执行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后,经办部门应督促协作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将经过初步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到结算报送至审计部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必须报经审计部门同意方可。

初步审核,指经办部门对工程项目内容、计价方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图纸、资料齐全、项目较大的,经办部门可侧重于对工程项目内容、计价方式进行核查,详细的审核由集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核。

最终审定,指审计部门在经办部门初审基础上,从项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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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的核实,重点对合同执行情况和价格进行最后把关。对于集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核的项目,审计部门负责沟通、衔接,对其审核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经办部门负责检查协作单位报审工程预(结)算所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若资料不全,经办部门负责督促协作单位提供;经办部门应做好工程结算的登记管理,若协作单位发生工程结算报送重复的情况,经办部门必须及时纠正。因经办部门疏忽,造成重复工程结算已付款的,相应责任由经办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或集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核工程预(结)算时,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在所有工程及前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后,在办理正式转固前,需由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从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等。

第六章工程结算复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复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的复审,一般在工程结算初审结果形- 10 -

成后进行,也可在报送结算时同时进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复审:

(一)招标时设计图纸不详细,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较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多次签订补充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审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复审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由审计部门在云南中烟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选结算审核以外的另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复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在完成复审工作后,应单独出具复审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工程计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的计价按工程性质,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暂估价合同三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经招标(竞争性谈判)、审定总价,具备包干条件时,按固定总价签订合同,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竞争性谈判),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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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标价作为合同价的,按固定单价签订合同,结算时严格执行合同价,只能调整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增减变更内容。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不满足招标(竞争性谈判)条件的项目,通过预算编制,并经初审后按审定暂估价签订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以及合同约定的材料价、计价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第八章工程预(结)审核程序和权限划分第三十六条工程预(结)算审核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预(结)算原则上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

(一)集团总部直管工程项目,工程预(结)算由集团经办部门初审,集团审计部门审定或集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

(二)生产厂工程项目,生产厂经办、审计、使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职责。属于生产厂权限的,工程预(结)算由厂经办部门初审,厂审计科审定;超出生产厂权限的,工程预(结)算,由生产厂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转集团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核,集团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部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各生产厂权限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和技改工作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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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经办部门有责任对工程预(结)算的造价进行把关,未初审的工程预(结)算书,审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协作单位对审计部门或集团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减意见有争议的,可提请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复议。

第四十条经集团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单项审减金额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协作单位承担,直接从工程结算书中扣除,经办部门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串通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凡经查实,审计部门有权向集团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预算审核”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审核”。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各生产厂需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审计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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