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及其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原料及其制剂;

.其它。

第二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第三类改变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改变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

.改变药物的成盐、成酯;

.人用药物转为兽药。

第四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单方制剂。

第五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单方制剂。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兽药名称。

.证明性文件。

.立题目的与依据。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材料。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主要药效学实验资料。(药理研究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安全药理学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微生物敏感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急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亚慢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致突变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生殖毒性实验(含致畸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慢性毒性(含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实验资料。

(四)临床实验资料

.国内外相关的临床实验资料综述。

.临床实验批准文件,实验方案、临床实验资料。

.靶动物安全性实验资料。

(五)残留实验资料

.国内外残留实验资料综述。

.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

.残留消除实验研究资料,包括实验方案。

(六)生态毒性实验资料

.生态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注册资料项目说明

.资料项目兽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资料项目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提交申请新兽药注册的样品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兽药证书》复印件;

()申请的兽药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兽药临床实验批准文件》;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要求的证明性文件。

.资料项目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兽药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复方制剂的组方依据等。

.资料项目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资料项目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起草的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资料项目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兽药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结构确证、剂型选择、处方筛选、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实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资料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

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资料项目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等。

.资料项目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兽药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资料项目兽药标准物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资料:提供标准物质或对照物质,并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资料项目药物稳定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包括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实验。

.资料项目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应提供连续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资料项目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兽药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安全药理、毒理等)的实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资料项目微生物敏感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的兽药为抗感染药物或抗球虫药物时,必须提供抗微生物或抗寄生虫药物对历史和现行临床分离的细菌和寄生虫的

敏感性比较研究。

.资料项目国内外相关的临床实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研究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资料项目国内外残留实验资料综述:是指研究申请的兽药或代谢物在给药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残留的程度和残留时间。该资料应说明兽药的残留标识物,残留靶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最高残留限量,残留检测方法和休药期等。

.资料项目残留消除实验研究资料:是指通过研究申请的兽药在靶动物的体内消除过程,以确定是否在推荐的使用条

件下在给药的动物组织中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需要遵守的休药期。用于动物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的药物还应提供残留物对人肠道菌群丛的潜在作用,评价对食品加工业的影响。

.资料项目生态毒性实验资料:是指通过研究申请的兽药在靶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情况,研究排出体外的兽药及代谢物在环境中的各种降解途径,对环境潜在的影响,并提出为减少这种影响而需要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同时还需要提供盛装药物的容器、未使用完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四、注册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实验资料;

()“-”: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指见说明之第条。

(二)说明

.申请用于食品动物的新兽药注册,按照《注册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申请用于非食品动物的新兽药注册,可以免报资料项目~,资料项目仅需提供盛装药物的容器、未使用完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证书》、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复印件。所用原料药不具有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兽药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兽药生产企业申报。

.下列新兽药应当报送致癌实验资料:

()新兽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在长期毒性实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致突变实验结果为阳性的。

.属于注册分类一类的新药,可以在重复给药毒性实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属于注册分类一类中的兽药,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单一异构体的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属于注册分类一类中的兽药,如其组份中不含有本说明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

.属于注册分类三类的新兽药,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安全药理学和急

性毒性实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果改变后的此类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属于注册分类四~五类中的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复方制剂的主要药效学实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安全药理研究的实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复方抗微生物药物的敏感性实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属于注册分类四~五类中的单方制剂,只须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实验。

.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同时提供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或者多次给药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注册分类三类中人用药物转兽用的,用于食品动物,需要提供残留检测方法、残留消除实验。

.注册分类四、五用于食用动物的制剂,如果能进行生物等效实验,仅需制订残留检测方法,不需要进行残留消除实验;否则需要制订残留检测方法,并进行残留消除实验;复方制剂则应当建立复方中各有效成分残留的检测方法,并进行复方制剂残留消除实验。注册分类四、五中新的复方制剂,

复方制剂中的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本附件未作要求。

五、临床实验要求

.申请新兽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实验。新兽药的临床实验包括、和期临床实验。

期临床实验:其目的是观察靶动物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测定可以耐受的剂量范围,明确按照推荐的给药途径给药时适宜的安全范围和不能耐受的临床症状,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期临床实验:其目的是初步评价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确定合理的给药剂量方案。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人工发病模型或自然病例,进行随机对照临床实验。

期临床实验: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兽药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实验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实验。

.临床实验的动物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动物数要求。各种临床实验的最低动物数(每个实验组)要求见具体实验指导原则。

.属于注册分类二~三类的新兽药,应当进行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和临床实验。

.属于注册分类四~五类的新兽药,临床实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改变给药途径的新单方制剂,需进行靶动物的药代动力学和临床实验。

()仅改变已上市销售的兽药,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新单方制剂,按以下原则进行:

口服制剂可仅进行血药生物等效性实验;

难以进行血药生物等效性实验的口服制剂,可进行临床生物等效性实验;

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临床实验;

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兽药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一般可以免临床实验。

()其他,应进行需进行靶动物的药代动力学和临床实验。

.临床实验对照用兽药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药。

六、残留实验要求

.申请注册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应当进行残留实验。残留实验包括建立残留检测方法和确定休药期的残留消除实验。

.在进行残留实验前,应根据实验动物的毒理学研究结果,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制定出人每日允许摄入量,再分别计算出各种可食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

.根据拟定的最高残留限量,研究建立相应的残留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

.根据临床实验确定的有效使用剂量,研究推荐剂量下兽药在靶动物组织中的代谢,以确定残留标示物和残留检测靶组织;研究在靶动物组织中的残留消除,以确定休药期。

.残留消除实验的动物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动物数要求,残留消除实验的最低动物数(每个实验组)要求见具体实验指导原则。

七、进口注册资料和要求

(一)注册资料项目要求

.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兽药,按照注册分类一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二类的规定报送资料。

.资料项目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尚需提供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资料项目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研究的资料。

.资料项目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残留研究的资料。

.资料项目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生态毒性研究的资料。

.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兽药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兽药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资料项目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

()由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说明: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未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农业部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认可。但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

()原料药可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药效实验的要求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的规定进行临床实验。所申请的药物,应当是在国外已完成临床实验的兽药。

.其他申请,应当按照注册分类二类的规定进行临床药效实验。

.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兽药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药效实验。

(四)在中国进行残留实验的要求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兽药,应当按照注册分类一类的规定进行残留消除实验。所申请的兽药,应当是在国外已完成残留消除实验的兽药。

.其他申请,应当按注册分类二类的规定进行残留消除实验。

.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兽药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残留消除实验。

药品注册分类

药品注册分类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化学药注册分类大变动,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昨日(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内容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 料药及其制剂。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 药品名称。 2. 证明性文件。 3. 立题目的与依据。 4.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 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 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 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 第80号)综述

附件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第一部分 注册分类1、2、3、5.1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概要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2.1注册分类1、2、3类证明性文件 2.2注册分类5.1类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自评估报告。 5.上市许可人信息。 6.原研药品信息。 7.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8.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9. 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

10. 非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 11. 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 (三)药学研究资料 12. (3.2.S)原料药(注:括号内为CTD格式的编号,以下同)。 12.1(3.2.S.1)基本信息 12.2(3.2.S.2 )生产信息 12.3(3.2.S.3 )特性鉴定 12.4(3.2.S.4)原料药的质量控制 12.5(3.2.S.5)对照品 12.6(3.2.S.6)包装材料和容器 12.7(3.2.S.7)稳定性 13. (3.2.P)制剂。 13.1(3.2.P.1)剂型及产品组成 13.2(3.2.P.2)产品开发 13.3(3.2.P.3)生产 13.4(3.2.P.4)原辅料的控制 13.5(3.2.P.5)制剂的质量控制 13.6(3.2.P.6)对照品 13.7(3.2.P.7)稳定性 (四)非临床研究资料 14.非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15.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五)临床试验资料 27.临床试验综述资料。 28.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29. 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科学委员会审查报告。 32.临床试验报告。 33.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

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注册分类大变动,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昨日(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其中,注册分类3是指仿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注册分类4是指仿制境内上市药品;注册分类5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仿制药的基本要求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参比制剂须为原研或国际公认的药品。原研药品指境外或境内首先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国际公认的药品是指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表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化学药品注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许可事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完整版)新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对比2016.3.4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对比(仅供参考) 2016年3月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现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相比,有以下这些不同之处:

相较于2015年11月6日《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2.5含有已知活性成分的新用法用量和新规格的制剂,在此方案中并未体现,可能只能走补充申请了。 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强调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

(二)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新注册分类2类别的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请表中一并予以列明。 (三)监测期有变动; (四)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如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补交相关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五)新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与原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等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部门细化工作要求,做好受理、核查检查、技术审评及制定、修订相关国家药品标准等工作。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解读 2016年03月16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6年3月4日正式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调整药品注册分类。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为落实上述政策要求,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方案。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针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调整,适用于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包括临床、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三、新注册分类中,关于新药的含义是什么? 新药指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新注册分类1为创新药,强调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新注册分类2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强调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

四、创新药具体包括什么? 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 五、新注册分类中,关于仿制药的含义是什么? 仿制药是指仿制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分为两类,一是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二是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如果已上市药品的原研药品无法追溯或者原研药品已经撤市的,建议不再申请仿制;如坚持提出仿制药申请,原则上不能以仿制药的技术要求予以批准,应按照新药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 六、新注册分类中,关于第5类药品的含义是什么? 第5类药品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分为原研药品和非原研药品两类。对应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中的进口药品类别。 七、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按什么申报? 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新注册分类1进行申报。 八、仿制药是否要求处方工艺、规格、用法用量等均与原研保持一致? 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注册分类1、2、3、5.1)

附件1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3、5.1类) 可编辑范本

目录 一、适用范围 (3) 二、基本要求 (3) (一)申请表的整理 (3)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4) 三、申请表 (8) (一)《药品注册申请表》 (8) (二)《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14) 四、申报资料 (15) (一)申报资料项目 (15) (二)申报资料要求 (18) 五、其他 (24) 附件:1.申报资料袋封面格式 (25) 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格式 (27) 3.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28) 4.化学药品1、2、3、5.1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9) 可编辑范本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3、5.1类 一、适用范围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2、5.1类临床试验/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上市申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类仿制药申请。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表的整理 1.种类与份数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一份为原件;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如适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三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文件。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可编辑范本

生物制品、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

附件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 ——

1 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 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 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 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 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 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 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 2.1 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 细胞基质/生产工艺/ 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 2.3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2.4 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5 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6 改变适用人群的疫苗。 3 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 3.1 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上市。 ——2 —

【2019年整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docx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 )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 4 )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 )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 )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 、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化药注册分类新旧整合版

化药注册分类新旧整合版 咸达数据 | 2016-03-05 09:05 公告发布日期:2016年3月4日 公告名字: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 公告背景: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调整分析 公告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总体看来,这次化药注册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创二改三抢四仿五进口,还给原研药正了名。 a)1类药:一创 定义: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分类说明: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包含的情形: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对应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旧分类(下文简称“对应旧分类”,只是笔者个人预估,一切以国家局颁布的标准为准):1.1类药(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和1.2类药(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监测期:5年。 原监测期:5年。 申报程序: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 评点:不再纠结化合物的获得方法,更注重的是化合物的结构、药理作用和临床价值。

无论合成还是提取的,只要是「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不仅有5 年监测期,还享有优先审评的特权。 b)2类药:二改 定义: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分类说明: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包含的情形: 2.1类药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下同)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1类药对应旧分类:1.3类药(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和4类药(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监测期:3年。 原监测期:1.3类药5年;4类药3年。 2.2类药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制剂。 2.2类药对应旧分类:2类药(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和5类药(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监测期:4年。 原监测期:2类药4年;5类药3年。 2.3类药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注意: 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 2.3类药对应旧分类:1.5类药(新的复方制剂)。 监测期:4年。 原监测期:1.5类药4年。 2.4类药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制剂。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中英文版本

中国药品注册的分类说明: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具体如下: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涉及到本次双方的合作项目的进口注册类型为5.2类别:境外上市的非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境内上市。 The classification instruction of drug registration in China There are 5 categories of chemical drug new registrations. They are as follows. Category 1: Innovative drugs that are not marketed both domestically and abroad. These drugs contain new compounds with clear structures and pharmacological effects and they have clinical value. Category 2: Modified new drugs that are not marketed both domestically or abroad. With known active components, the drug’s structure, phase, prescription manufacturing process, administration route and indication are optimized and it has obvious clinical advantage. Category 3: The drugs that are imitated by domestic applicants to original drugs that have been marketed abroad but not domestically.This kind of drugs are supposed to have the same quality and effects with original drugs.Original drugs are the foremost drugs that are approved to be marketed domestically and /or abroad with complete and full safety and validity data as marketing evidence. Category 4: The drugs that are imitated by domestic applicants to original drugs that have been marketed domestically. This kind of drugs are supposed to have the same quality and effects with original drugs. Category 5: The drugs that have been marketed abroad are applied to be marketed domestically. The category of the imported registration involved in our collaboration program is category 5.2: non-original drugs( including API and its preparation) that have been marketed abroad are applied to be marketed domestically.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 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

药品注册资料的的准备 一、1~32号申报资料审查的要点和体会 二、全套资料的综合体会 回顾: CTD格式申报资料和附件2格式的比较 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 化学药物申报格式项目(仿制药6类)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和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CTD格式的申报资料仅替代(二)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一、1~32号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要点和体会 为便于梳理和阐述,对同一号资料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新药报临床 B:新药报生产(A、B:包括注册分类1~5类) C:仿制药(注册分类6) 1号资料(药品名称): A: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见相关要求)。 如果是新剂型、新命名、应附上药典委员会命名的复函 补充:对于缓控释制剂命名统一命名为:缓释制剂 1号资料(药品名称): B:同A C:同A外,需附上:国家标准 若仿进口药,附上口岸药检报告书即可。(注:不允许申请商品名) 2号资料(证明性文件):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及其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原料及其制剂; .其它。 第二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第三类改变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改变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 .改变药物的成盐、成酯; .人用药物转为兽药。 第四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单方制剂。 第五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单方制剂。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兽药名称。 .证明性文件。 .立题目的与依据。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材料。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主要药效学实验资料。(药理研究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安全药理学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微生物敏感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急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亚慢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致突变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生殖毒性实验(含致畸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慢性毒性(含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实验资料。 (四)临床实验资料 .国内外相关的临床实验资料综述。 .临床实验批准文件,实验方案、临床实验资料。 .靶动物安全性实验资料。 (五)残留实验资料 .国内外残留实验资料综述。 .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注册分类4、5.2)(试行)2017年第194号通告附件2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4、5.2类) (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11月日 1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资料受理部门 (1)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整理 (1)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 四、申请表审查要点 (6) 五、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12) (一)申报资料要求 (12) (二)资料审查内容 (12) 六、受理审查决定 (16) (一)受理 (17) (二)补正 (17) (三)不予受理 (17) 七、其他 (17) 八、受理流程图 (17) 附件:1.申报资料袋封面格式 (19) 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格式 (20) 3.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22) 4.化学药品4、5.2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3) —2 —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第二部分注册分类4、5.2类 一、适用范围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4类仿制药申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5.2类临床试验/上市申请。 二、资料受理部门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表的整理 1.种类与份数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各四份,一份为原件;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如适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三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文件。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 —1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新旧版对比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新旧版对比 新版(红色字体):NMPA于2020年06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 旧版(蓝色字体):CFDA于2016年03月09日发布的《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新旧两版均将化药注册分类分为5个类别,具体差异如下: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

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制剂。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制剂。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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