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井下密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 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 个月但不足3 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 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4、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 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密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 米。

5、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 根牢固支柱,使用铁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 200mm, 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6、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呈鱼鳞状。

7、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

槽深不小于0.2m,岩巷见硬邦硬底。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m。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m。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密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9、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密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所有密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双溪煤矿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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