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晋政办发〔2006〕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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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 (三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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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破产清算费用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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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职工安置费用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用

(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

,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基数计算10年核定

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拖欠费用

(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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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满45周

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本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移交,以破产宣告日的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准进行编制核定后,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行核编后,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后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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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全额拨付地方政府,补助年限期满后的办学经费,

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

水、供暖、供气)等社会职能,经核定后在破产终结裁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当地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时按《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因工受伤1—6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受伤1—6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有缺口,由

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7—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随同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八条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职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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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全责。要建立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具体实施按《关于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关闭破产清算工作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条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工会财产以及移交的中小学校、公安、消

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益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

第四十六条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要与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分离,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十七条有关拖欠费用的处理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在关闭破产时,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一)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

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第四十八条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

第四十九条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或抵押无效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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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其纳入财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经审核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人资分离的办法。所需破产费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提出申请,并

将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费用预算、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

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在破产清算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变现,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将变现所得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鼓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购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

介绍等项目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核定费用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致使企业破产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关闭破产实施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破产清算组推荐,破产清算领导组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条中央在晋及下放我省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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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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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 (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

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 (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外购的混凝土商品构件,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构件的清单项目内。 (二)措施项目清单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 a)工程建设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为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控制和管理,总承包商将制订工程建设员工基本守则,作为参加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b)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总包商制定的 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施工现场的工程秩序和施工环境。 c)以总包商确立的总体目标为导向,立足本职、精心管理、精心施工,共同为业主提供高品位的建筑产品而勤奋工作。 d)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珍惜员工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不遭受损失。 e)自觉爱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材料设备,积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建筑产品保护,自觉抵制一切损坏建筑产品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f)发扬大工程大协作精神,增进员工之间团结协助的亲密关系,树立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确保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齐心协办携手共进。 g)积极参与创建苏州文明卫生工地的活动,创导良好的文明作业风范和个人卫生习惯,树立一流员工形象和工地形象。 h)为了有效地协调进场分包商及其所属员工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建设员工基本守则的贯彻落实,创造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总包商采用以下具体措施: 1、身份识别 为便于总包对进入现场的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及工人的管理,正确 第 2 页共 4 页

识别其所属单位和身份,采取以下措施: 2、安全帽识别 要求各分包商的管理人员与工人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安全帽正面粘贴其所属公司的标志,侧面粘贴代表其身份的工号。各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部门进场后向总包安全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内容包括安全帽颜色的规定、公司标志的样本、所有人员的名单及工号,便于总包的管理。 3、工作牌识别 凡是在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只要未离开现场,必须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由总包统一制作。工作牌上注明公司名称、姓名、工号并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工作牌的工号与安全帽的工号必须一致。 第 3 页共 4 页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 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

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

清标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

清标工作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工程量清单招标 清标实施细则(试行) 1.目的 规避(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风险,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成本,为公司节约建设资金。 2.适用范围 公司自建、代建项目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3.总则 本细则所指的清标活动,指的是定标后对中标文件开展的审核、确认工作。清标工作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承诺、中标文件及陕西省建设、造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规则、文件等为基本依据进行。 4.职责 施工类招标的清标,由计划合约部负责组织进行; 方案招标的清标,由计划合约部组织,设计部、项目部配合进行。4.主要工作内容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审核中标文件有无下述风险情况出现: (1)人、材、机价格及清单综合单价有无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情况; (2)定额套用是否按照清单描述进行,有无多套、漏套情况; (3)不可竞争费用是否按相关规定计入; (4)甲供材、暂定价是否按招标文件约定计入;

(5)措施项目费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计入,特别注意外脚手架、超高降效等项费用的计取基数是否合理; (6)套用子目含量是否过于偏离正常定额水平; (7)对于材料设备招标,主要对材料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进行清标确认,对投标报价的单价、总价进行核对; (8)对于需进行深化设计的施工招标(方案招标),主要对方案对应的材料设备的功能、型号进行清标确认。 5. 清标工作程序 招标定标后5日内,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全面审核投标文件,填报《工程造价对比明细表》(附件1)、编制《清标报告》(附件2)。 各专业工程师于3日内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及咨询公司的意见,再次审核投标文件,修改整理附件1、附件2,草拟初步处理意见,报项目负责人。 初步处理意见确定后7日内,由专业工程师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形成谈判记录;谈判结束后3日内,由专业工程师根据谈判结果起草《清标承诺函》(附件3),发中标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由专业工程师整理清标往来文件,交由资料管理专员归档。其中《清标承诺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归档,清标工作结束。 6.清标工作要求 清标工作原则上在定标后20日内结束,中标单位提供承诺函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关于驻现场运维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驻现场运维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驻现场运维人员工作顺利开展,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运维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提升技术水平、保证工作质量、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管理的目的 1.确保运维工作目标的实现,提升运维人员工作能力,实现运维人员和公司共同提升和发展。 2.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依托考核管理手段,提高运维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水平。 3.提高运维人员的规范化和计划性,引导运维人员按照正确的思路做事。 第三条考核管理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沟通改善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均衡发展与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信通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并在信通公司进行现场运维服务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考核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考核管理小组 成立考核管理小组,组长由部门经理担任,成员由运维经理、运维组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运维人员考核管理指标和实施

细则,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实施考核评价,与运维人员进行辅导与沟通,兑现考核结果等。 第六条考核管理负责人 考核管理负责人由运维经理担任,主要负责与运维人员确定考核管理目标,全程跟踪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帮助运维人员研究制定业绩改进和能力提升措施。 第三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考核指标制定 1. 对于运维组成员,根据信通公司反馈的月度考核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惩; 2. 对于运维经理,部门经理在信通公司打分基础上,根据如下加减分规则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序号考核指标评价方法 1 团队总体 表现 根据整个团队对客户现场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遵守情况进行评价: 未发生违反客户现场及公司各项规定的情况,加5分; 每发生一次违反客户现场及公司规定的情况,视严重程度扣1-5分。 2 团队建设根据能否带动团队成员积极、主动工 作,提升团队的整体效率,提高团队形象 方面进行评价: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经委负责本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机关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行为,及时了解、掌握现场运行情况,帮助和督导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确保公司管理系统健康有序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管理人员是指机关各部室在XXXX 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是指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部部长、副部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一次,运营部管理人员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两次,其他部室管理人员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深入实际,了解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严禁违章指挥,避免越位指挥,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错位。 第六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积极参与一些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职工就餐、住宿、洗浴及冬季供暖、夏季防暑等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

2、了解在考勤休假、绩效考核、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查看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宣传教育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4、核对仓储量、运输量等各类统计上报数据的实际情况,规范各种报表。 第八条运营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装卸、库存、料堆打水、取制样及机车、车辆运行等作业环节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同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2、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现场设备进行点检,查看各类设备管理记录台账,对设备缺陷、隐患及时处理; 3、检查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6S”现场管理情况,重点是“三违”、隐患排查情况,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九条市场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兑现情况,采购物料化检验指标是否达到合同标准; 2、主动关注、及时掌握策克口岸煤炭进口量、价格、销路等市场动态。 第十条财务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合同兑现情况,提前筹划资金; 2、开展核对结算数据、报税等财务工作。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

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她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2017《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 第一章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和原则 宣贯资料 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文件) (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 (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 (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 (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 (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 (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 (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 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 (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原则 制定费用定额时,在尽可能反映实际消耗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项目的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 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在编制组织措施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在编制间接费定额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在满足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尽量压缩非生产人员的人数,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管理费用的开支,降低工程成本。 第二章费用项目的划分及组成内容 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全方位加强项目管理,推行精细化管理,使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源头,弘扬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后,从项目经理聘任、项目部组建、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回款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管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1.5本办法是明确项目层和作业层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基本依据。 1.7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要“一个项目一核算",“一个项目一审计",“一个项目一兑现”,“项目竣工后一封帐"。 1.8集团公司主管施工的副总经理负责主持项目监管工作,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 1.9在项目管理工作中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动力支持和精神保障。项目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党建等工作,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策划 2.2项目管理策划是项目管理的指导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规定各项管理业务的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管理方法;二是把履行施工合同和落实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任务贯穿在项目策划中,作为项目经理的管理依据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行动指南。 2.3项目管理策划包括:项目管理目标策划、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营策划。 2.3.1项目管理目标策划,是预测和制定项目各项管理目标指标,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确定。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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