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环保工作方针,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改进矿业公司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矿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涉及环保建设项目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业废弃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护管理以及污染事故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xxx矿业公司总体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检测等。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公司环保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抓好各种环保经费的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6、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负责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抓好环保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矿业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环境保护职责

1.安全环保部职责

1.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环保方针、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执行情况。

1.2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矿业公司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1.3负责制定矿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

1.4负责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项目中环境保护设计和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把好“三同时”关。

1.5负责组织和参加老污染源治理,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出现污染事故等情况,有权责令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6负责抓好矿业公司环境监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1.7负责参与矿业公司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计划制定和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8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1.9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填报环境保护各类报表。

1.10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2.综合部职责

2.1负责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做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

指示和有关信息

2.2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部门尽快落实有关环保工作的请示和报告。

2.3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按编制配备环境保护管理干部,并满足工作要求。

2.4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把有关环境保护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2.5负责将环保管理知识列入企业培训计划,并抓好相关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6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宣传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3.生产技术部职责

3.1编制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程计划时,要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并保证实施所需资金及其它条件。

3.2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工程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监理工作,并组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3负责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的可研、实施、验收期间必须有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人员参加,而且必须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3.4对新、改、扩建和大修理工程的设计,要采用少(无)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选用节能、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对处理后达到的保证值有明确的指标。

3.5负责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技术难题攻关,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3.6负责把环境保护设备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环境保护设备必须和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

3.7负责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将环保设备管理纳入设备管理考核中。

4.财务部职责

4.1负责按国家政策及时拨付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资金,并抓好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财务监督。

4.2负责做好企业应缴纳排污费的资金计划,并及时拨付核算后的排污费。

5.各基层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职责

5.1负责贯彻执行矿业公司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2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

5.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按要求参

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环境保护活动。

5.4负责参加或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5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六条矿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和申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九条凡列入计划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保证工程按计划完工。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周围的施工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和危害。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应

督促施工单位修整和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按规定进行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排放污染的或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不与验收,对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运行单位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四条设施出现故障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得到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向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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