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对象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进申请报告(1份) 内容:申请函应向_______提出

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引进人才简介和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内容:申报单位出具

3.申报单位的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容:外商投资单位出具

4.录用名册(1份) 内容:一式三联

5.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内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个人材料

1.《引进人才登记表》(2份) 内容:由申报单位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笔迹统不得涂改。首页的单位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次页的工作单位应填调动前的工作单位,档案和人事关系已经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机构代理的应填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应完整填写迁出迁入的详细地址及派出所确切名称,第三页的配偶情况未婚者填无,爱人已在沪者应详细填写爱人情况,第四页的应填写意见加盖公或出具同意调出函。空白表格复印有效。

2.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1份) 内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认定

3.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1份) 内容:需申报单位盖章

4.档案所在地同意调出函(1份) 内容:原籍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盖章

5.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未婚未育证明或已婚未育证明(1份) 内容:未婚证明须盖章,原籍档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证复印件(3份)

7.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 内容:须盖章

8.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业务考核(1份) 内容:须盖章

9.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参加邪教的证明(1份) 内容:须盖章

10.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内容:学历证书原件需鉴定,高级职称需要证原件及批复复印件

11.被引进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1份) 内容: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进人员在上海落户地的证明(1份) 内容:自己买房则需房产证;如落户直系亲属家,则需户主同意书及户口本复印件;如落户非直系亲属家,则需该户主当地派出所同意证明、户主同意书及户口本复印件。

13.被引进人员近期体检报告(1份) 内容:上海区级以上医院

14.随迁人员的资料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上海高科技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办理须知

2011/5/27/9:51来源:慧聪教育网

一、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及待遇

1、本人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可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根据沪教委基[2002]60号文件,子女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可享受上海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在上海参加中考和高考,可报考上海各类高中及大学。

3、出国签证可在上海当地予以签发,并可免签证赴香港旅游。

4、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5、可享受其它上海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二、申请材料清单

请按下列顺序准备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鉴定报告

(2)专业技术证书、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税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户口簿

★(6)结婚证

★(7)出生医学证明

★(8)独生子女证

注:16周岁以上需提供子女目前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9)在沪住所证明:

如购房:需提供产权证

以下情况需提供居委会证明:

如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盖有中介公司公章)或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协议如借住:需提供亲属户主同意借住的证明信,产权证及身份证

★(10)健康证明(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常规体检,有效期为近3个月内)

(11)需要所在单位(需注册资金达到100万以上)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③劳动聘用合同

④员工登记表

⑤单位介绍信

★(12)照片

①个人照片(1寸和2寸各两张)

②结婚证照片1张

③子女周岁照片1张

注:带★为必备材料

三、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续办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封面加

2、提供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申办时距离截止日期具有半年以上的有效期);

3、在沪住所证明:

如购房:需提供产权证

以下情况需提供居委会证明:

如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盖有中介公司公章)或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协议

如借住:需提供亲属户主同意借住的证明信,产权证及身份证

4、居住证复印件;

5、上年度在沪个人收入纳税证明和在沪养老金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更改的还需提供目前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上海居住证的分类

A类(cw9开头):国内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B类:国外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

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C类:临时居住证,相当于暂住证。不享受以上两类相关待遇。

随员居住证:和C类雷同,不享受相关待遇。

五、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须知

需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居住证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单位条件与新办居住证所需单位条件相同。

二、住所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验原件)

三、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外(验原件):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验原件)、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验原件)、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在读证明)、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验原件)。

四、其他信息变更

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补开副联通知单

1、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挂失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本人挂失申请。

七、受理地点

申领人应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六、《上海市居住证》评分标准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

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p;(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七、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地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

上海夫妻两地分居入沪办理户口流程

如今,外地户口转入上海户口有两个正规渠道(注意是正规,不是外面打广告的那种)。第一,走“公安局”路线,意指夫妻结婚满15年,外地户口配偶可以迁入上海(但这个说法没有确认过,属道听途说)。第二,走“人事局”路线,即大家常说的夫妻分居入沪流程,这个路线有5个基本条件,如下: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以上第1个条件基本上与吾辈无缘,pass;第2个含义比较模糊,哪些是本市当年引进人才,不确定,pass。第3个是最亲民的条件,只要在沪一方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上海工作满三年,或在沪方已获得硕士学位,且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就可以申请。我和LP就是通过第3个条件申请并最终通过的,我的同事也是通过这个条件来办的。第4个条件不太准确,好像应该是在沪一方获得学士学位后,夫妻分居满5年。记得在那里看到过,大家可以咨询。第5个就不说了,太难界定,pass。另外再给大家扫盲:这里的“夫妻分居”指户口分居,不是事实分居,所以大家不用担心。(确定几个名词,以后会用到:在沪方---户口已在上海的夫妻一方;调入方---户口在外地的夫妻一方;调出单位---户口在外地的夫妻一方在当地的工作单位(来上海之前的工作单位);调入单位---户口在外地的夫妻一方在上海的工作单位;申报单位---在沪方在上海的工作单位) 就以第3个条件为例,来说说下面的流程(以本人为例)。 本人,2004年6月硕士毕业,7月来上海工作至今,通过蓝表户口入沪。LP,2001年本科毕业,在中部省会城市工作。2004年8月辞职来上海,11月开始工作至今,我们俩于2006年5月结婚。因为符合了条件,我联系了浦东人才中心张江分中心(本人单位在张江)主管“夫妻分居”调沪的工作人员,并简要描述了情况,被告知到分中心拿一张清单(必需的材料清单)。拿到一看,差点晕过去------必须准备20多种材料,妈妈呀!但为了LP,硬着头皮开始了准备材料的辛苦之旅。以下是这些材料清单,大家可以看看,我还备注了一下。好吧,逐条描述吧。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评价计分体系

附件二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评价计分体系 红色标注为公司相关评分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 为120分。 第一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 、 36 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 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 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 分 2、其它0 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 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 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 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 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 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 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 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 、两院院士30 分 2 、博士生导师25 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 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 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 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 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 、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 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 元及以上 6 、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 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 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 分 9、其它0 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 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 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 分

人才引进协议(解决户口)

人才引进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愿意到甲方就职并承诺至少为甲方服务满年,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户口进京手续,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守: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进京落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 二、在甲方为乙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各项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所提供材料虚假而无法办理引进手续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予以承担或赔偿。 三、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指定的单位)从事甲方指定的工作至少满年;在此工作年限内,乙方以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等)、任何方式(包括主动辞职、因违法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被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按已服务月数每月递减元),并应赔偿甲方为乙方申请户籍及办理落户手续、档案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共计元,如因乙方的离职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如因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或甲方的人才引进战略调整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办理或暂停办理的,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不因人才引进手续能否办理或暂停办理而受影响。

五、乙方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公安、计生相关部门做好治安、计生工作,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可协助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正文内容到此结束)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引进人才申办本常住户口(第四批)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 (第四批) 顺序号申报单位申请人随调(迁)配偶随迁子女 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姚俊霞 张晖 张卉林 2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汤彦 包连群 包雨鸣 3国网运行有限公司上海超高压管理处 万嵩 万靖一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波 陈秀娟 吴睿思 5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 卢刚 王萍 卢昱辰 6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程斐 7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徐建忠 8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张涛 9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唐妙然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 邢逾 11桑迪亚医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李国林 12桑迪亚医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刘海珠 1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蒋业尚 14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 韩艳淑 15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 谢鑫峰 16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侯婧 17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叶松峰 陈雪 1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郭瑶

19华东师范大学 王海燕 刘承智 20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 柯向荣 21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 陈庆德 齐昕 陈树坤 22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1 闫发光 23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任金马 倪慧娟 任思嘉 2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何芳 25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王刚 26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黄伟 27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尚洁 朱文韬 2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陈赛 2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李阳 3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张怡 31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牛智 32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吴铮 3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仲明明 34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 蔡季雨 35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 闫森 3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何欣 37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周晓玮 3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方翰立 39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钟文 40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袁鹏 袁园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Ⅰ、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人才引进及落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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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及落户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表现优秀,工作突出,且乙方承诺在落户后至少为甲方服务满年,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服务,并允许乙方落户于甲方集体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初审乙方材料,帮助乙方办 理人才引进申请手续。 2.甲方根据乙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帮助乙方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深户落 户手续,协同公安部门对落户人员实施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3.乙方在甲方办理手续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及时提供各项所需材料,并保证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乙方提供材料虚假而无法办理引进手续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或赔偿。 4.甲方帮助办理引进手续如涉及到档案托管费、工本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承 担。办理入户的申报成功后,需由乙方亲自到场的领取“入户指标卡”、取消原户籍、上户口、办理新身份证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 5.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如因国家或深圳市相关政策或甲方的人才引进战略调 整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办理或暂停办理的,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不因人才引进手续能否办理或暂停办理而受影响。 6.乙方领取深户户口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甲方人力资源集体户管理员管理,并 在领取新身份证3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印件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新身份证复印件次月向社保局提交社保修改信息,具体实施日期按社保局审批为准。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三天之内通知甲方,以保证联系通畅。 7.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从事甲方指定的 工作至少满年;在此工作年限内,乙方以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

上海 人才引进型居住证 宝宝随员证及医保办理

上海人才引进型居住证宝宝随员证及医保办理 外地人在上海,想要给宝宝办理医保,前提需要妈妈或者爸爸有人才引进居住证,然后给宝宝办理居住证随员,我今年拿到本科毕业证,然后办理了居住证,宝宝办理了随员证,随我。 宇泽是随我的,办理过程中是跟随我的居住证走的。办理过程经历了2个多月,好在一切都很顺利。 具体办证要求如下: A:独生子女证所需资料: 注:给宝宝办理户口时可以一并办理。 1,宝宝出生证明; 2,户口本;(老婆户口本,我的户籍证明(因为我是集体户口,外地人才市场的))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 B:随员证所需资料: 注:目前居住证随员都是通过公司办理,只需要将以下资料交给公司HR办理(以下资料验原件); 1,宝宝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本宝宝那页及户主那页(要有地址信息)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证;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父母一方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复印件(父母在办理居住证的同时可以一起办宝宝的随员证); 以上资料提交了1个月左右,接到短信通知去人才大厦给拍照,付费25元,拍照后1个月后通知取宝宝的居住证。 C:给宝宝办理医保所需资料: 80元城镇医保: 办理地点: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享受门诊和住院费用中公费的50%,期限是以公历年算的。 1,户口本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 3,宝宝居住随员证; 4,代办人及宝宝居住证通知联; 提交资料,填写申请表格,缴费80元,2周内拿到医保卡及医保病历本。 60元红十字会少儿基金医保: 注:要求宝宝随员居住证办好1个月内申请办理;享受住院和大病的50%,期限

是每年9.1到次年8.31。 办理地点:地段医院即给宝宝接种疫苗的医院所需资料同上。

人才引进落户程序

人才引进落户程序 受理范围 东疆保税港区注册企业的外省市在职职工: 1.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事档案中为干部身份,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35岁以上,4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人事档案中为干部身份,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35岁以上,45岁以下,硕士学位,档案中是干部身份,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45岁以上,5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档案中是干部身份,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天津市社会保险(本单位)3个月以上。 受理程序 第1步:用人单位登录“天天问津网”,在线填写《引进人才“绿卡” 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保存导出后打印; 第2步:用人单位提交【落户材料A】至区人社局; 第3步:用人单位接取区人社局通知后,在线提交《引进人才“绿卡” 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第4步:用人单位领取调令,并登录根据“公告区”准迁证领取通知自行领取; 第5步:用人单位持调令到调令抬头标示单位开具人事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抬头填写: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

不能出具上述材料,须出示相关说明; 第6步:申请人持《准迁证》返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7步:申请人持人事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或说明材料)、户口迁移证到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报道; 第8步:用人单位持【落户材料B】交至区人社局;将人事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单交至区人社局入档,办理档案存入手续。 材料清单 1.《引进人才“绿卡”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正反面打印盖公章,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明身高、体重、血型、婚配、住址和电话); 3.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学历备案表》、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复印有实质内容页); 5. 人事档案、《同意调出函》; 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贴于A4白纸上方); 7.《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 8. 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9. 户口迁移证; 10.准迁证第三联。 上述所有材料凡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落户材料A】:1、2、3、4、5、6; 【落户材料B】:2、3、4、7、8、9、10。 咨询电话:.(具体办理人才引进,请提前致电咨询。)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为了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员工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 ?申办《工作居住证》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业绩; ?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

?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 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 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 系电话; ?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 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四、享受待遇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 ?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受理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证书原件审批后退回; ?申报材料合格后,报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 ?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 ?审批同意后,领取"工作居住证"。 六、延期、注销办法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需要引进并符合条件者,可由员工本人申请,公司推荐,经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人才引进及落户协议书

人才引进及落户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表现优秀,工作突出,且乙方承诺在落户后至少为甲方服务满年,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服务,并允许乙方落户于甲方集体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初审乙方材料,帮助乙方办 理人才引进申请手续。 2.甲方根据乙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帮助乙方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深户落 户手续,协同公安部门对落户人员实施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3.乙方在甲方办理手续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及时提供各项所需材料,并保证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乙方提供材料虚假而无法办理引进手续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或赔偿。 4.甲方帮助办理引进手续如涉及到档案托管费、工本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办理入户的申报成功后,需由乙方亲自到场的领取“入户指标卡”、取消原户籍、上户口、办理新身份证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 5.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如因国家或深圳市相关政策或甲方的人才引进战略调 整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办理或暂停办理的,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不因人才引进手续能否办理或暂停办理而受影响。 6.乙方领取深户户口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甲方人力资源集体户管理员管理,并 在领取新身份证3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印件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新身份证复印件次月向社保局提交社保修改信息,具体实施日期按社保局审批为准。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三天之内通知甲方,以保证联系通畅。 7.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从事甲方指定的 工作至少满年;在此工作年限内,乙方以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等)、

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办理过程中档案相关问题解答

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办理过程中档案 相关问题解答 一档案应该存放在哪? 已调入上海的,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现单位(需有档案保管权限,一般大型国企、学校、科研院所);在外地的,一般在户籍地人才中心或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在外地单位工作过)。不知道的档案在哪里的,建议从大学,或者研究生毕业的学校开始查起。若档案还在自己手里,请及时到户籍地人才建立档案,以备需要时调档到上海,上海不接受个人持有的档案。 二档案里有什么材料? 上海要求人事档案应从高中阶段开始,一直填写到现单位。必要的材料包括从高中起(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大学,报到证(上海非必须),以及每家工作经历(有的可能已经入档,没有的会要求补退工单,离职证明),职称材料(若有,可以补)。 三档案如何调入上海? 应有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本人凭调档函,或委托他人至户籍地人才中心,通过“机要”方式邮寄至上海。不能自带档案,或者通过快递方式邮寄。 转递规范要求如下: a) 档案受理窗口可以接收由教育部门所属各大专院校及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EMS 国家邮政通道转来的毕业生档案; b) 除上述毕业生档案外,其余人事档案仍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文件精神转递。

四什么是机要方式? 一种很机要的方式。由党、政、军、企等机关保密(机要)部门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的邮件传递形式之一。作为一种特殊的邮件种类,其有着与普通邮件不同的交寄、分拣、投递、接收方式。邮局有专门途径保障其安全。 五上海区县人才说档案不在户籍地人才中心,不给开调档函,怎么办? 先找到档案的去处,然后自己把档案迁回户籍地人才中心,上海再开调档函,调档到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 六外地集体户口,当地要求档案调走户口就要调走,应该怎么办? 此类情况上海人才中心会出具“核档函”,暂时不调档,让档案保管单位协助核查档案。还有一种办法就是自己向档案保管单位承诺先调走档案,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现在居转户、人才引进办理时限很长,承诺一定时限迁走户口,有一定风险。 七档案遗失了怎么办? 逐条补齐。学生时期,从高中开始,到大学毕业,去所在学校补,学校已经不存在的,去当地教育局咨询。工作时期,如前,逐个单位补离职退工证明。八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已经到上海? 九档案到上海以后开始准备哪些东西? 上海经历:居住证期间,补退工单(存档联);无居住证期间,离职证明 外地经历:最后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是必须的,是否要求外地所有的离职证 明咨询公司注册地人才服务中心。关于毕业报到证和转正定级表:这个上海不是必须的,没有的话没关系。 十哪些单位有人事档案保管权?

外地生源人才引进北京落户条件说明

外地生源人才引进北京落户条件说明 一、关于应届生身份 很多同学,在毕业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的接收单位。实际上,国家规定,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都有两年的择业期,这期间只要没有签订“三方协议”,(注意是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实习学生都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不会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就算是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不同的就是,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关系,不存在接收关系,不处理档案和户口。而三方协议一旦签订,是一式三份(有的学校是两份),表示单位,学校和本人都已经接受了派遣关系。那就会给出“报到证”,一旦报到,就类似于七八十年代的那种分配了。就表示已经是就业人员。 所以,如果没有心仪单位,或者还想年底参加考公的同学,一定不要随便把三方协议签出去。可以暂时保管起来,保留好应届毕业生身份。 二、关于户口档案存放处 如果要落户北京,一般都要经过漫长等待。很可能毕业的时候,户口档案(以下简称户档)还暂时不能迁过来,需要缴纳一定时间社保才可以。为此,我们的户口和档案就需要一定时间存放在。通常学生的档案都是在学校,户口分为在自己出生地,未迁出。和已经迁到学校两种。我属于户口、档案都在学校的那一种。实际上,国家规定两年择业期内,户档是可以留在学校的,但现在学校往往狠心的不给留存。因为毕业生量太大,而且毕业后往往难以管理,很多学校不愿意揽这个摊子,通常都会告诉你不能留下,必须迁回原籍或放在省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1.放在学校 如果可以搞定学校行政的老师,给你放在学校,这是最最最最方便的方式,但考虑到学校有寒暑假,也有发生异常的可能。但权衡来讲,是最方便的做法。 如果搞不定,就只剩两种选择。一是,迁回原籍,自己原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或者放在自己上学所在省份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2.迁回原籍 迁回原籍的话,户口也会跟着回去。具体放回家家里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还是放回人才中心需要自己确认。总之,如果迁回原籍,真正落户时,需要到学校开个“已迁回原籍”的证明。当然,这个难度非常小,只要保存好当时的迁移证,学校一般不会不给开。 档案放在自己家乡,无论在哪里先工作,办理的话,都有爸妈在家,而且自己家里的办事机构,如果需要开证明,找熟人,也很方便。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官方版(修订编写)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申报单位: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时间:xxxxxxxxx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姓名曾用名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籍贯 一寸照片 婚姻状况职务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相应学位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主申请人-户籍迁移及档案情况 户口迁出地地址 户口迁出地 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类别 户口迁入地地址 户口迁入地 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现档案保管单位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 主申请人-教育经历(从大学顺序填起,特殊人才可从中学或相应的职业教育顺序填起) 起止时间学校专业学历学位是否全日制 主申请人-工作经历(从初次参加工作顺序填写,待业请填写在工作经历中,填写待业及时间段) 起止时间国家/地区工作单位部门、岗位或职务主要工作内容 主申请人-就业信息 是否为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 是否有试用期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

奖项名称荣誉等级获得日期 主申请人-主要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及专业特长 主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职称名称职称等级获得日期 主申请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资格名称获得日期在沪注册日期 资格名称获得日期可聘中(高)级职称 主申请人-职业技能工种 工种名称级别获得日期 配偶随调 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籍贯民族最高学历相应学位 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国籍结婚时间 工作单位配偶随迁类型 配偶-户籍迁移及档案情况 户口迁出地地址 户口迁出地 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类别 户口迁入地地址 户口迁入地 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现档案保管单位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

海外人才教你在上海办B类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B证)是上海市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创业,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相关管理审核、受理、制卡、签发部门是指: 管理审核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浦东张江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公共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制卡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签发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第三条(申请人)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二)凡符合本条(一)的,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申请偕行人员。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发布。 第四条(申请单位)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人员需要申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二)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请示公函;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7、系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8、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 1、填妥《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上海市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上海市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

上海人才别进落户靳政礙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的新政策,欢迎阅读!!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五类人可直接落户 市人社局昨天发布《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从11月1 口起,上海在引进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五类人才上,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项政策上突破现有政策。 此次出台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共有条具体内容,主要从评价方法、引进标准、引进对象、政策梯度、办理便捷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实施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强化市场导向,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引才聚才。在引进标准方面,突出能力贡献,尊重人才价值。在引才对象方面,重点引进五类人才: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 《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种可直接办理上海市人才落户人才创业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0分。 ■居转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 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卿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 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卿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xx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 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 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居住证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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