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监管原理与发展历程系统

金融机构的监管原理与发展历程系统
金融机构的监管原理与发展历程系统

金融机构的监管原理与发展历程系统

风险主要通过金融系统传递。银行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已逐渐成为主导力量,主要的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已成为国际金融批发市场上的主力,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出现破产或有几个这样的机构同时受到波及,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国际金融业监管史表明,银行业监督和证券业监管的协调与资本标准的统一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

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引起人们对金融市场稳健性和安全性的高度重视。从那时起,这个议题即成为西方七国领导人每年高峰会上讨论的重点,尤其是如何加强监控国际性金融机构的问题。而这要求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通过他们各自的国际组织——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asle Committee)、国际证券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IOSCO)及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采取一致措施来监控跨国公司。

改变监管方法已成为广泛的共识,但实践证明银行和证券等不同领域的监管者要协调一致还是比较困难的。本文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原理背景、现状,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监管的目的

在展开讨论前,先对下面两个问题探讨一番不无裨益。为什么政府监管在金融市场是如此普遍?为什么监管政策对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政府监管金

融市场的理由,被广为接受的有三个:

1. 系统安全——确保金融系统以一个安全和稳健的方式运作,避免由一个公司或一个市场蔓延到其他地方的传染性倒闭风险。

2. 投资者保护——确保金融市场的普通私人客户能得到银行或投资顾问的公平对待,并在这些银行和投资顾问公司倒闭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其风险损失。

3. 市场完整——确保金融市场在尽可能有效的情况下运作,防止操纵市场并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以保护投资者信心。

此外,当监管对象同时涉及国内和国外机构时,监管机构会面临很大的压力。这是由于监管机构需要保持来自不同法域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并确保某一国家或来自某一监管背景的公司不会因不同的监管要求而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种考虑就是通常所指的“公平竞技场”(level playing field)的概念。它在建立国际监管标准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欧盟建立统一监管体系的过程便是典型的例证。

尽管存在共同的目标,但银行和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差异使银行和证券的监管直到现在依然是各行其是。毋庸置疑,许多历史上出现在银行和证券监管者之间的问题,与其监管目标和着眼点的差异有着直接的关系。

银行的监管

银行监管的历史源于许多国家为其银行倒闭所付出的经济代价的经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6年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证实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必要性。据该报告估算,世界范围内50%以上的国家自1980年后银行业都出现过严重的问题,而其中许多案例造成几十亿美元以上的损失并给实体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保护银行的储户和防范系统性的倒闭风险一直是银行监管者们的双重目标。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各国央行在历史上对银行的监管问题总给予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在系统安全和支付系统的完整性方面——因为银行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Goodhart(英国着名经济学家,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伦敦经济学院教授——译者注)曾对银行业和系统风险之间的关联有过精确的阐述:

“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容易受到挤提的影响,这种影响会使运作良好的银行也陷入困境。一方面,银行资产大部分不容易变现(轻者来说,市场恐慌会使银行资产价格下降)。另一方面由于银行贷款的价值建立在银行拥有的内幕信息上,因而它们不能随意在二级市场转让。换个角度说,银行资产的价值在银行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 basis)时比在银行出现危机时要高,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倒闭(亏损)时,将(正确地或错误地)使市场人士对其他银行资产的价值重新估量。”

基于这些考虑,银行监管机关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围绕抵御银行业务的核心——信

用风险的需要,以及实施储户保护措施(通常以公开认购的储蓄保险基金的形式)而建立的。主要有:

1.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以确保银行的管理是诚信和胜任的。

2.制订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在其贷款质量恶化时能持续运作。

3.限制贷款的集中度。

4.密切关注关联业务活动的潜在影响,通过限制贷款给关联方及对银行集团采取统一监控措施。

与银行业委员会相关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的风格和手段。银行监管机关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尽可能确保银行持续经营来保存银行的资产,因而他们非常密切地介入处理问题银行的全过程,这种介入需要尽可能地保密以避免银行危机加剧。这种管理的方法称为“监督”(supervision)并主要用来描述银行监管机关的活动。而“监管者”(regulator)这个词则通常被广泛地用于描述证券监管机关。

除上述因素外,由于银行在早期进行跨国经营时往往通过分行而非在当地直接设立子公司进行,这种现象使银行的主管机关首次认识到进行国际合作和采用统一标准的必

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最早由西方十国集团的财长们在1975年建立,针对的是在监督跨国界银行业务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该委员会早期的工作是确保银行在国际市场受制于统一的监管标准以避免监管法规上的冲突。这引出了1988年颁布的《资本衡量及资本标准的国际准则》(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其中首次把8%的比率规定为从事国际性业务银行的法定资本充足标准,而这之后则成了各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尺度(见表1)。

证券业的监管

和银行监督相比,证券监管的产生与这一领域出现的欺诈及不正当行为等问题有关。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是为处理在20年代“牛市”里层出不穷的招股书欺诈事件而建立的,保护投资者一直是SEC的首要监管目标。而1986年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的建立就是对80年代初一小撮投资顾问滥用投资者资金问题的反应。同样,香港证券与期货委员会的建立是为防止1987年香港股灾的进一步蔓延。

证券监管者不同的监管目标和着眼点还意味着他们采用了与银行业不同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更多的是关注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公平交易方面,这意味着证券监管机构把重点放在通过公开手段加强业务守则的执行上,比如使用公开的惩罚和法律手段来促进守法行为。监管(regulation)用于证券主管机关与监督(supervision)用在银行主管机关即反映了他们在方法上的差异。

这些差异还反映在规定资本充足率和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监督银行时,保护客户资产的目标和维持银行持续运作的需要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对证券公司却未必如是。证券监管机构所使用的方法是确保客户资金尽可能不受证券公司倒闭的影响。证券监管者保护客户资产的方法主要依靠两种辅助手段:

第一是订立法规,要求分散客户和公司存放在券商的资产和仓位以防止一旦交易/经纪商破产,客户遭受财务上的风险。

第二是订立资本充足规定,确保证券公司在任何时间清盘而不至使债权人(而非那些向它提供资本的股东)遭受损失。

为证券公司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定的方案最早由SEC提出,它是在对经纪/交易商的净资本额规定的基础上建立的。在这个系统里,证券公司应保持一定的由SEC判定的相当于“削发”(haircut)或减价额的资本备抵以应公司在市况危机时出售其仓位。因此,流动性高、波动率低的证券如政府债券被认定一个较小幅度的“削发”额,而高波动或较集中的仓位被记以较高的减价额。再者,为达到这一规定的目的,即保持经纪/交易商资产的高流动性,固定资产如地产等在资本额中被扣除。然而,与银行规定相比,SEC 的确允许公司把各种类型的短期次级债券计入其资本总额(基数)中,但这基于应有利于维持公司的流动性。简化的净资产要求计算公式见表2.

SEC的净资本规定在美国经纪/交易商们持自营仓较少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然而到

80年代中期,它开始受到一些大公司的抨击。而此时正是新建立的英国监管机构开始为那些在金融服务法案监管下的公司考虑合适的资本充足要求的时候。他们觉得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使用大型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好处,特别是那些含期权的投资组合。

自此,为证券公司订立资本要求规定以抵御市场风险的努力进入了第二阶段。1988年,英国证券监管事务局(TSA)公布了证券公司的仓位风险规定。TSA的规定仍然基于公司清盘时客户不受损失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但他们首次把投资组合理论的发展应用到风险管理当中。这个规定允许公司在其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固定收益两方面认可某些抵销和对冲。规定还首次为公司提供了计算其在期权组合中市场风险暴露可能性,可借公司内部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的结果作参考。

TSA规定甫一出台即广受好评。不似在国际银行领域出现的情况,对证券公司来说不存在由于不同国家的法规差异引起的要求资本规定采用国际统一标准的现实压力。这也反映了相对于银行业,当时的证券公司跨境竞争的情况相对较少,证券监管者尚未有相当的压力去订立一个类似的像银行业的巴塞尔资本充足率那样的标准。而结果是,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也像银行同业们一样建立了一个自己的国际组织——国际证券委员会(IOSCO),但其重点是放在加强业务执行的跨境合作和内幕交易法规方面,而监管证券公司的任务则基本上被视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地方性事务。

欧盟内的资本充足率指引

对银行和资本市场订立不同的资本充足标准的想法在欧盟内部曾受到相当的压力。在1993年初提出的建立欧洲统一市场的计划中包括一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建议,即允许银行在各欧盟国家提供服务而毋需达到各地方资本充足或注册要求。这份建议书勾勒出欧洲全能银行的前景。事实上全能银行一直活跃在其国内的证券市场上,并凭借其银行经营权(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标准)进入其他证券市场。这一点不像他们的英、美同业,在那里,从事证券业务要求有不同的营业许可。为适应这一趋势,在英国的游说下,一个类似的《投资服务指引》即将出台,它准许欧盟内的特许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跨境的投资服务与全能银行竞争。指引还确立了一个基础以便让欧盟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能够继续执行他们的管理守则。

这两个分别对银行及投资公司的市场服务指引的颁布是为银行和证券公司订立共同的资本标准的首次国际化尝试。这起因于欧盟法律中有关竞争的条款中规定,如果证券公司被赋予提供跨境服务的自由,那么在欧盟范围内应当为证券公司订立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然而早期论证时,采用全能银行的欧盟国家很明确地表示不同意为证券公司另设资本标准,因为这将给证券公司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证券公司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指出按现行的资本充足标准,银行没有被要求备付用于抵御其证券业务部分的市场风险的资本。因此,欧盟不可避免地被动地采用了一个既考虑银行也包括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指引以确保两个单独市场指引的协调性。

巴塞尔与IOSCO的协调

欧盟资本充足率指引旨在为银行和证券公司订立针对市场风险的统一的资本标准,也是初次尝试在巴塞尔和IOSCO之间在资本充足率问题上寻找一些共同点。由于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业务,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更新1988年订定的资本标准来考虑市场风险因素。

目前的建议书是在时为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杰瑞。柯瑞根和英国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主席的大卫。沃克爵士的建议基础上形成的(后来被称为“搭积木”方法(building block)。建议的设计相对简单,它把一个银行或投资公司的业务分成两部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它当时建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标准适用于银行账户,而基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资本要求适用于交易账户(类似SFA的资本充足规定)。

在交易账户内,投资组合中的一般市场风险因素和发行风险因素会分开计算资本额。但正当这一妥协方案被巴塞尔委员会和其他欧洲监管机构广泛接受的时候,它却给SEC 带来了很大的问题。SEC在当时尚未采纳在SFA资本要求中隐含的削减资本的有效办法。因而摆在SEC主席理查德。布里登面前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的建议,如果被应用到SEC的净资本规则中,可能会导致一批大型的美国经纪/交易商的资本要求降低。

在1992年伦敦召开的IOSCO年会上,布里登宣布SEC不准备采用新的资本标准。对此作为单一市场项目的负责人,欧盟主席里奥。布里顿爵士就布里登宣称新的标准是不安全的问题发表了谈话,并强调欧盟将使用资本充足率指引。无论如何,巴塞尔/IOSCO 项目在1992年的失败,现在回头看来却是在监管领域考虑市场风险时的一个转折点,它

表明对市场风险所订立的高要求、统一规范的资本标准仍有待商榷。

确定资本标准的内部模型

虽然欧盟在1993年就把“搭积术”的方法作为资本充足率指引的基础,但巴塞尔委员会却未接纳。采用这个方法是行业人士对巴塞尔在1993年发布的咨询报告的回应,该报告提出应采纳新办法,在考虑资本对抵御市场风险问题上指出了一个新方向。委员会收到了业内大量的意见反馈,指出“搭积术”方法所隐含的资本规定标准在衡量一公司暴露的市场风险时,准确性低于他们自己内部的风险价值模型。因此,他们强烈要求监管机构应考虑采用他们的内部模型产生的结果作为资本标准的依据。

巴塞尔委员会的回应是建立一个工作机构先核查不同公司使用的风险价值模型,然后去考虑法定资本标准该如何以那些模型为基础去订立。1995年12月宣布的使用双轨制(two-track)方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便是这一措施的结果,它在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对公司来说,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对于没有内部模型的公司可以使用“搭积术”或“标准化”方法,这与CAD(Capital Adequacy Directive,欧盟的资本充足率指引)的规定类似。另一种选择是采用公司已有内部模型为基础,但其风险控制系统须达到的某些定性标准。对这些公司,资本要求应不低于下面两个基本条件之一:

1.上一交易日的VaR;

2.60日的VaR的移动平均值乘以3

巴塞尔委员会非常强调追溯测试的结果,并为监督机构保留提高相应乘数的(附加因素)权利,以防公司的内部模型不能充分有效预测实际交易结果。此外,对于有内部模型的公司在衡量特别类型的风险暴露以及一般性市场风险时,委员会审慎考虑后也同意使用其模型的结果计算针对一些特别风险的资本要求,但乘数为4.

比定量标准更为有意义的是巴塞尔委员会首次正式认可内部控制环境对银行确定资本标准的重要性。结果是,希望使用自己内部模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银行须达到以下事先界定的定性标准:

1.银行必须具备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必须向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并对模型结果和风险暴露与交易限额之间的关系进行逐日评估。

2.风险控制部门必须经常比照实际或模拟的投资组合对模型结果进行定期追溯测试。

3.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必须积极地参与到风险控制的过程当中。

4.内部模型应是银行计划、监查和控制市场风险过程一个完整部分。

5.交易限额设定的方式应和银行的内部模型相一致,并能为交易员和高层管理者充分

理解。

6.模型结果必须有严谨的重点测试项目作补充。

7.银行必须具备文档完整的风险管理手册,并且确保符合内部程序。

8.内部稽审须至少每年一次检查银行风险衡量系统的适当性和整个管理过程。

近年,银行出于对使用内部模型方法优越性的认可,开始向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考虑采用以内部模型(internal model)为基础的方法计算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以替代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中8%的规定。

SEC对衍生工具的监管

就在巴塞尔委员会所采取的针对银行市场风险计量模型(model-based)的方法正在逐渐发展时,SEC的净资本规定却颇遭非议。在美国,SEC负责订立资本充足标准以适应有大型衍生工具投资组合的证券公司,但一些证券公司却通过建立分支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以逃避SEC的监管,这就引起了不少问题。这类公司被叫作“互换附属”公司(swap affiliates),因其占尽CTFC在1992年所作的一项决定的便利,一般称为“互换豁免”(swap examption),就是说SEC和CFTC均豁免在OTC市场上交易的利率和外币衍

生产品可不受政府监管。

这使公司得以建立相当大规模的衍生工具组合而毋需面对高额的资本要求,虽然这些要求对于注册经纪/交易商从事业务是必须的。到1994年底,全美最大六个证券公司的“互换分支机构”所持有的投资组合远远高于受监管公司的投资组合规模。这一发展趋势引起了银行业和美国总审计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两方面的关注,银行方面认为缺乏官方监管和资本充足要求使证券公司在竞争中占尽优势(银行虽未被要求备付其衍生工具组合中市场风险的资本,但却对信用风险有资本要求)。GAO在其1994年报告中指出潜在的监管缺口源于未被监管的分支机构产生的巨大交易量。

GAO的报告发表后,在SEC和CFTC主席的积极推动下,六大证券公司在1994年8月发起组成衍生工具政策小组(DPG),以期建立一个自律架构来弥补其附属机构不受官方监管的疏漏。

DPG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确定了改进的内容,特别是在向SEC报告有关信息和向CFTC报告衍生工具活动方面:管理控制;加强报告制度;评估资本相关的风险;对手方关系;

DPG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衡量的建议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有异曲同工之处,巴塞尔建议公司应采用VaR模型去衡量其市场风险,使用两周的持仓周期及99%的置信区间,但报告未列出把VaR模型结果换算成资本标准的乘数。

对于信用风险,DPG拒绝了巴塞尔委员会在计算衍生产品组合中的信用风险的方法,转而提出采用净暴露乘以已知的违约比率来计算信用暴露。对计算潜在的风险暴露所使用的“模型”方法,以各自对手方两周以来的最大损失乘以对手方的违约概率。像巴塞尔委员会一样,DPG的报告也把重点放在监管机构总览公司管理控制环境的能力上而非计算资本要求。

DPG报告公布后,SEC开始定期收到来自那六家公司对他们未受监管的下属分支机构的VaR的衡量标准的报告,从中可以获得大量信息来评估公司内部模型的可靠性。部分出于这个经验,SEC在1997年未发布了两份关于资本要求的重要报告。第一份报告是针对在SEC注册的,向OTC市场上的衍生工具交易商们介绍一种以“模型”为基础的资本模式。第二份报告是向经纪交易商征询资本要求的建议。在这两份报告中,SEC 提出的对模型认定的标准与巴塞尔委员会采用的类似。

预先承诺制:订立资本标准的另一种方法

在巴塞尔委员会积极为公司使用内部模型衡量市场风险订立标准时,两位供职于美国联邦储备局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另一种与之媲美的方法。在1995年《风险》杂志刊登的一篇文章里,保尔。库普、吉姆。奥布莱提出监管机构不应为内部模型设立标准,应让公司预先承诺(precommitment)应缴资本额,只要足够抵御公司自己评估出的风险即可。这一方法还要求事先承诺的资本额应予公开,而监管机构有权对未承诺足够的资本额抵

御其实际风险损失的公司予以惩罚。两位学者还建议应允许公司使用他们觉得合适的方法,监管机构不应对不同系统的优劣过多评判。

这篇文章引发了对“预先承诺制”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方法孰优孰劣的争议。奥布莱和库皮很快承认“预先承诺制”是不能无条件使用的,任何公司选择自愿申报所承诺的资本额,其是否准确应由一种较为精确的衡量办法予以证明。不过,预先承诺制最大的优点是避免让监管机构去判断每个公司的内部系统,但问题是监管机构还是需要去考量一下公司在预先承诺之前是否具备一个比较可靠的内部系统。

除了这些问题外,预先承诺制作为一个比巴塞尔委员会的办法更具灵活性的选择,还是极大地吸引了行业内外专家的注意,它更为明显地依靠市场自律以及加强监管过程的披露。之后便有一大批公司要求美国监管机构检测他们的模型以便与实际交易结果及巴塞尔模型所要求的标准做比较。

风险管理与全球性证券机构的监管

从巴塞尔委员会在1993年放弃针对市场风险的办法转而在1995年采用以模型为基础的方法,从DPG报告到SEC的建议,这些变化是近年来监管理念上不断转变的典型事例。这种变化尤其在监管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观念上得到进一步证实。1995年巴林银行的跨台说明,资本充足要求在一个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完备时其意义是有限的。巴林案例还清楚地告诉人们,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既存在于证券市场,也存在于传统的银行业务中。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哈沃德。戴维斯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总结:

“系统风险主要通过银行系统传递,而银行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已逐渐成为主导力量。此外,由于世界上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国际金融批发市场上的主力,如果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出现破产,影响将非常广泛;而一旦有几个这样的机构同时受到波及,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正是出于对潜在系统动荡的关注,西方七国政府首脑自1985年后开始逐渐重视金融业监管问题,并于该年正式建立了银行和保险业监管机构联合论坛,藉此共同探讨如何改进监控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方式。在对1997年丹佛高峰会所做的回应中,联合论坛指出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对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质量评估极其重要,并进一步强调加强论坛成员国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这一建议受到了行业人士的支持。在国际金融学院1997年2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个以调整风险为基础的新方法,用于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尽管大家均已认同应朝着向建立一个统一的以防范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去努力,但这一进程还是受到很多因素制约。不少监管机构甚至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监管自己司法范畴内的事物,更难以把监管范围扩展到其他法域。美联储主席阿兰。格林斯潘曾在1997年4月的一次谈话中提到这些在构筑国际监管框架中出现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监管当局是否具备足够的人力和其他资源来进行具有实质意义的监控并能精确评估那些活跃在全球范围的大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或接近肯定,那我们是否在向市场传达一种信息,这些活动已经得到了有效的监管?!”一周后,格林斯潘再次谈到进一步变革的必要性:“如果市场力量正驱使金融机构对风险、定价及其它运作问题上逐渐采取较为一致解决办法,那要让审慎监管采用多元化的方法是非常困难的,当然这种办法的最大优点就是简单明了。同样,面对银行风险管理系统中不断涌现的由市场驱动的创新工具,那种‘一双鞋套所有脚’僵化的监管方式会很快过时且效率低下,更糟的是,可能根本达不到预期目标。”

国际三十人小组中专门研究系统风险的专门委员会(由美林证券的约本。海曼牵头,包括其他监管机构和行业人士)针对这一领域出现的困难向各监管当局建议,行业人士应对这个问题采取主动。该机构在1997年7月公布的报告中,建议每一个跨国金融公司在世界范围应有一个主要监管机构。报告还提议在风险管理方面应建立最佳的行为标准,统一内部控制的审计标准,公开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完善向监管当局的报告制度等。

中国金融监管的三个阶段

中国金融监管实录 2018.11.27 摘要:金融周期和经济周期相辅相成,在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周期的影响非常大,从而影响人们的预期,从而反作用于经济周期,政府部门根据每年经济周期不同时段,再调整金融政策,如此反复,形成了我们看到的经济周期,这篇文章从经济周期入手,探讨金融监管与金融周期的相互作用,从而更深层次的认识经济运行状态。 一、经济周期、金融周期、金融监管 1.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景气循环,经济周期一般是指经济活动沿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所经历的有规律的扩和收缩。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主要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经济参与者自发的行为及对未来预期变化引发的商业波动。一个金融周期可能涵盖若干个经济周期,并且两者在长时间紧密联系。 2.金融周期 金融周期的涵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从金属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信用扩和收缩,从而导致经济“体温”的周期性波动,放眼现在,金融周期与房地产价格形成一种相互促进、互相强化的特性。每一轮房地产的涨跌起伏都与信用周期的周期性波动联系在一起,在机制是房地产作为信用抵押资产,随着其价格上涨下跌,进一步促进信用扩和紧缩。当前,宏观经济层面国家去杠杆政策加大,金融周期更多的体现在公司信用扩引发的公司债务方面,因为公司信用扩不具备可持续性,当经济增长承压,债务负担加重,资金链容易断裂,造成金融危机踩踏事件。 3.金融监管 金融周期受到信用扩与紧缩影响,更深层次的是受到金融监管影响较大。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体系为主,货币派生的主要方式就是信用渠道,目前大家谈到的货币超发也

是信用扩的问题。货币政策以影响经济体系货币量为目标导向,信用派生导致经济过冷过热是货币政策的实际结果。叠加表信用和表外信用、各类围绕的监管的金融创新,大量业务由表转向表外,躲避表信用监管,使得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围极为广泛。但无论是表还是表外信用扩,实际都是金融监管的问题。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金融监管直接影响的是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从而间接影响了金融周期,进一步对经济周期起到一定影响,就金融本身而言是作为经济的润滑剂存在的,因为其特殊性,行业本身对经营风险和收益的管理至关重要,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金融业务“跨期收益”的特征,即从业人员获取收益可能存在即时性,但风险却是滞后的,长期风险的存在让其行业本身成为金融监管管理的重点,同时,金融监管本身政策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绝对重要的作用。 2、从个人及企业层面来看,金融本身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微观金融个体的经营决策仅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做出,比如杠杆、高债务经营,现金流不健康,短期公司盈利可观,但整个系统而言,如果出现如此次去杠杆政策,微观个体风险很容易外溢,造成系统性风险,长此已久,给整个经济埋下隐患。 3、金融创新后的监管尤为必要,如P2P的监管,虽然金融创新等一系列活动可能会降低融资限制,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但同时也增加了大家对风险及对融资条件之间关系的认知难度,金融机构风险偏好进一步提高,风险积聚可能性提升。 三、金融监管对经济周期的影响 我们通过对二级市场走势,将经济周期划分为三段,从而间接反映金融监管的周期性运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周期循环反复,金融周期最终影响投资者对二级市场估值,二级市场走势更多的是金融监管变动的一个结果,并非原因。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金融科技的风险和监管 100分答案

金融科技的风险与监管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 1 . 金融科技监管过程中,以下哪个国家没有采取沙箱监管模式?() ? A.美国 ? B.英国 ? C.新加坡 ? D.澳大利亚 我的答案: A 多选题(共2题,每题 10分) 1 . 以下属于“灰犀牛”风险隐患表现的有()。 ? A.影子银行 ? B.国有企业高杠杆 ? C.房地产泡沫 ? D.违法违规集资 我的答案: ABCD 2 . 金融科技存在的风险问题包括()。 ? A.金融科技使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 ? B.金融科技使传统金融“脱媒风险”加大 ? C.金融科技使技术风险更加突出 ? D.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7题,每题 10分) 1 . 金融科技业务发展有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选择失误可能给金融科技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金融科技产品多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将其完全限制在一国境内在技术层面上具有较大难度,因此,国际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避免金融科技活动和产品向监管更为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转移。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从FinTech本身的金融属性来看,FinTech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只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发展,才能更有效地使技术服务于金融创新,使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在金融科技业务领域不存在信用风险。 对错 我的答案:错 5 . 金融科技发展使金融交易更加快捷、低成本,使资金供给能够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体外循环,导致商业银行重要金融中介的地位相对降低,金融交易脱离现有金融管制的情况愈发严重。对错 我的答案:对 6 . 英国监管金融科技的主要特征是集中适度监管。 对错 我的答案:对 7 . 金融科技具有很多风险,所以我们不应该发展金融科技。 对错 我的答案:错

C18038N 金融科技的风险和监管多套答案100分

C18038N 金融科技的风险和监管参考答案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倒计时:00:39:56 1 . 金融科技监管过程中,以下哪个国家没有采取沙箱监管模式?(a) A.美国 B.英国 C.新加坡 D.澳大利亚 多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以下属于“灰犀牛”风险隐患表现的有(abcd)。 A.影子银行 B.国有企业高杠杆 C.房地产泡沫 D.违法违规集资 2 . 金融科技存在的风险问题包括(abcd)。 A.金融科技使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 B.金融科技使传统金融“脱媒风险”加大 C.金融科技使技术风险更加突出 D.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 判断题(共7题,每题10分) 1 . 英国监管金融科技的主要特征是集中适度监管。 对错 2 . 金融科技业务发展有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选择失误可能给金融科技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对错 3 . 金融科技产品多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将其完全限制在一国境内在技术层面上具有较大难度,因此,国际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避免金融科技活动和产品向监管更为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转移。 对错 4 . 金融科技发展使金融交易更加快捷、低成本,使资金供给能够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体外循环,导致商业银行重要金融中介的地位相对降低,金融交易脱离现有金融管制的情况愈发严重。 对错 5 . 在金融科技业务领域不存在信用风险。 对错 6 . 金融科技具有很多风险,所以我们不应该发展金融科技。 对错 7 . 从FinTech本身的金融属性来看,FinTech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只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发展,才能更有效地使技术服务于金融创新,使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对错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科技的风险与监管100分

金融科技的风险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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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金融科技监管过程中,以下哪个国家没有采取沙箱监管模式?()
?
A.美国
?
B.英国
?
C.新加坡
?
D.澳大利亚
我的答案: A
多选题(共 2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属于“灰犀牛”风险隐患表现的有()。
?
A.影子银行
?
B.国有企业高杠杆
?
C.房地产泡沫
?
D.违法违规集资
我的答案: ABCD
2 . 金融科技存在的风险问题包括()。
?
A.金融科技使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
?
B.金融科技使传统金融“脱媒风险”加大
?
C.金融科技使技术风险更加突出
?
D.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 7 题,每题 10 分)
1 . 金融科技产品多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将其完全限制在一国境内在技术层面上具有较大难度, 因此,国际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避免金融科技活动和产品向监管更为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转移。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2 . 金融科技具有很多风险,所以我们不应该发展金融科技。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3 . 在金融科技业务领域不存在信用风险。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4 . 从 FinTech 本身的金融属性来看,FinTech 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只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发展,才 能更有效地使技术服务于金融创新,使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5 . 金融科技发展使金融交易更加快捷、低成本,使资金供给能够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 资金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体外循环,导致商业银行重要金融中介的地位相对降低,金融交易脱离现 有金融管制的情况愈发严重。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6 . 英国监管金融科技的主要特征是集中适度监管。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7 . 金融科技业务发展有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选择失误可能给金融科技 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风险性指标来看,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分业经营相对于混业经营具有很大优势。从效率性的指标来看,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整个金融行业而言,混业经营模式能够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完全放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率。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性指标和效率性指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发挥混业经营在效率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营模式是由该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决定的。 我国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格局。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⑥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①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金融监管中信息约束

金融监管中信息约束 一、信息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意义 在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中,金融监管的目标理应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监 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作为衡量的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 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 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所以,有效金融 监管要从金融系统的有序水准与竞争水准两方面实行评价,其综合目 标理应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发展的最佳效率状态。在信息论的意 义上、系统的有序性、组织水准与信息约束水准属于同一个概念,系 统有序性增加就是组织水准加深,系统的负熵增加,信息的约束水准 增强。而系统的效率由竞争的有效水准决定,竞争的有效水准又与系 统的差异度成正比,也即与熵成正比,竞争的有效性增强,就表现为 系统墒的增加。在刻划熵对经济的影响时,通常用信息效率E=H/H 表示,其中,H*代表系统最大熵,H代表系统实际熵,因而金融系统的竞争水准表示为F(E)=AE,约束水准表示为R(E)=B(1—E),从而决 定了金融监管目标的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个个核心要素。在短期内,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H’可视为不变,则信息效率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系统信息水平的 不足,无法获得H量的信息,使监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二,为了克服金融监管信息的不足,人为地抑制 竞争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统动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即使增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水平,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仍然是低效的。 进一步分析,不确定性既来源于自然因素,也来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系统中,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水准相等从 而H*相等,但是因为人具有不同水准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导致H的 不同,H较大的系统必然会使金融监管面r陆着更大的控制困难。因而对机会主义的抑制是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环节。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的 一般行为假定,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会加剧人的有限理性,

以监管科技赋能金融监管

Grass-roots Practice 以监管科技赋能金融监管文“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许健 R、右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跨界金融服15旦务日益丰富.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金融风 险错综复杂.风险难以识别和度址.风险隐蔽性不断增强.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监管科技(Reg Tech)应运而生,旨在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部门要确保金融安全,必须发展创新型金融监管模式,以监管科技赋能金融监管,通过监管科技手段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研发基丁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等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采取系统嵌入、应用对接等方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协议,有效增强金融监管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从而及时冇效识别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实现目标 1.支撑我国金融监管伸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两会”负责微观审慎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小微、区域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监管科技必须能够支撑对个体金融机构、各金融行业、宏观金融业态、交叉性金融活动的全貌监测与分析,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履职质暈与效率。 监管部门可利用科技手段,将监管政策转换为数字化、标准化的“机器可读”程序语青,为金融机构提供各种监管应用程序接口,实时获取监管数据.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监管数据自动化、集中化的聚合分析,判断监管凤险点.监测临管合规性,有效捉高监管效率 比如,人民银行自2016年起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每季度采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诸多数据指标和风险报告,加强对金融机构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应用监管科技,人民银行可以针对MPA需要采集的监省:数据生成一个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规范数据格式、计算函数和报表要求"同时,向金融机构开放该API以供调用,自动完成数据统计报送和报告生成等事项 2.增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在运用监管科技的技术与工具时,通过对监管政策、合规性要求等的数字化表达,采用实时采集风险信息、抓取业务特征数据等方式,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中监管转变,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了信息壁垒,有利于进一步缓解监管时滞性、提升监管穿透性、增强监管统一性C 监管科技与金融监管的深度融合.有助于科技技术服务金融监管目标.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冇助于借助科技技术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监管,提升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和风险态势感知能力;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冇效地挖掘出隐藏在金融海量数据中的经营规律与风险变化趋势,对明晰金融风险,提前预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具有积极的作用. 3.以实现跨市场、跨主侔的“穿透式”监管为目标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资产交叉持有、跨界经营的特征比较突出,募集资金的流向不透明,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经营环境不断开放.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大量使用导致杠杆率较高,金融风险增大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以“穿透式”数据归集与管理为目标,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全部链条数据进行集中归集、统计、汇总和共享.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有效支撑宏观审慎管理。 “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脅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館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 8X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最新整理)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第七章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连接各金融业务子系统,对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分析和传递,为管理者提供及时、准备、全面的信息及各种信息分析工具的核心系统。它主要包括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两大部分,它的建设和完善,对全面提高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 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一般包含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评估系统、信贷业务管理系统、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企业理财的智能化服务系统工程以及金融监控与预警系统等内容,是一个建立于庞大业务信息系统与金融基础交易数据上的复杂管理信息系统。一、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是所有金融电子系统的信息和数据来源,其规范的业务处理流程是建立金融信息分析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金融监控系统等的基础。有效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要把信息采集渠道直接延伸到每一个金融业务系统中去,使金融信息分析处理系统能采集到准确、完整、实时的数据,并及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为金融宏观决策和金融信息服务提供高价值的信息。因此,完善金融业务处理系统是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系统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以我国的现代商业银行为例,它的综合业务系统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国际银行通用的会计方法,有效减少业务处理的沟通成本。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应该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银行通用的会计方法,如多币种记账,多支行核算等。系统将自动按银行的行政结构,按统一的业务品种、业务类别的会计核算科目及其币种,汇总产生综合核算数据和报表。 (2)建立与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新一代劳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应通过采用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一方面右以提供更好、更多的客户服务品种;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客户的账户和资金管理,综合反映客户在银行各项结算业务的信息,为银行建立客户风险管理体系,避免或降低银行的信贷和信用风险,使银行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3)建立新型的业务架构,合理划分应用系统。现代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是按业务种类和业务特性划分应用子系统、统一本外币的处理,不再区分公司存款和对私储蓄系统,不再区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系统,提供多种多样的本外币业务系统的计息方法,支持各

2019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监管科技概览100分

1:人工智能监管的原理包括(ABC)。 A.规则推理 B.案例推理 C.模糊推理 2:监管科技的主要技术包括(ABCD)。 A.新加密技术 B.大数据 C.云计算 D.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 3:( C)给软件应用程序提供了一个金融数据交互标准,而且还可以执行请求交易。具体做法是将各种监管政策、规定和合规性要求进行数字化,具备“可编程”的要求,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各种监管的API,方便金融机构能够对其内部流程、数据编程,并通过API统一的协议交换数据和生成报告。 A.大数据 B.云计算 C.应用程序接口 D.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 4: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监管逐步宽松,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也明显降低。错 5: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一部分,主要关注“如何运用科技技术更有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对 6:随着金融交易的更加复杂和数据量的更加庞大,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在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对 7:国际金融协会将监管科技定义为“能够高效和有效解决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新技术”,这些新技术主要包括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区块链、生物识别技术、数字加密技术以及云计算等。对 8:新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信息能在金融机构内部、金融机构、客户、监管机构之间更加安全、快速、高效的共享。对 9:金融市场参与者和市场结构在金融科技的影响下不断演化,监管机构也有利用科技手段履行监管职责的内在需求。对 10:金融科技公司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客观上不能因为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个人数据泄露,主观上不能擅自利用消费者的数据进行盈利性活动。对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doc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下文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

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1

?一、监管科技(RegTech ) ?二、人工智能监管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03?三、大数据风控 ?四、区块链与智能监管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 ?智能金融。建立金融大数据系统,提升金融多媒体数据处理与理解能力。创新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金融新业态。鼓励金融行业应用智能客服、智能监控等技术和装备。建立金融风险智能预警与防控系统。

用监管科技去监管金融科技 ?2017年5月15日,央行发布消息 称,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 (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对 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 协调,并强调将强化监管科技( 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 术丰富的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 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 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由A(AI人工智能)、B(Blockchain区块链)、C(Cloud云计算)和D(Big Data大数据)组成的现代科技,将在未来对金融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机构希望采用监管科技降低合规成本;监管机构也有利用科技手段履行监管职责的内在需求。 ?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方法主要分为现场监管(on-site supervision)与非现场监管(off-site regulation)两种形式。这两种方式都需要通过采集金融机构的各种报表和财务数据,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进行风险评价与预警。

?金融科技(FinTech)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也给金融安全带来新挑战。随之应运伴生的监管科技(RegTech),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控能力,成为平衡促进金融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要素。 ?国际金融协会(IIF)将监管科技(RegTech)定义为“能够高效和有效解决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新技术”,这些新技术主要包括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区块链、生物识别技术、数字加密技术以及云计算等。

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

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 自2007-2008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普遍加强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法律规则面临深度调整,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科技的引入不仅在微观上改变金融产品与服务,而且在宏观上也改变着金融系统本身。各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体系都在找寻向新的稳定状态发展的方向和出路。然而,金融法学研究殊为不易。金融法学带有金融学和法学之交叉学科的意味。金融关系作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系统性、结构化和高度复杂的特点。若是不了解金融关系何以产生、如何运作,就不可能作出恰当的法学理论构建和阐释。金融法学研究需要各法学学科的协力。金融法虽被归于经济法的范畴,但是金融交易结构离不开民商法,金融监管规制离不开行政法,国际金融秩序建构离不开国际法,而金融包容、普惠金融更涉及金融服务受众的平等这一带有基本权利意味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法学的研究成果亦能反哺法学传统学科。金融法学者不惧畏途、勇挑重担,令人钦佩。 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科技进步史,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始终跟随着科技创新的步伐不断发展。今天,以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深度学习/高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对金融业产生前所未有的颠覆性影响;具有熟练技术的新一代“数字原住民”的逐渐长大、消费者行为的改变和对数字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提供了驱动力。以科技创新驱动的金融业将逐渐改变金融业传统结构,打破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金融科技”(FinTech)这一新词也应运而生。 金融科技至今尚未有统一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金融科技界定为在金融业进行科技驱动创新,形成对金融服务提供产生重要影响的新的业务模式。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创新性业务模式,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二是使用创新性科技,如深度学习、人工智能、区块链。目前,金融科技较为广泛地应用于下列领域:支付和清算、融资、保险、投资管理和市场基础设施。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能提高金融效率、丰富金融产品,使消费者、小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更为便捷的方法和更多的渠道获得适合自己需求的金融服务;也能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使风险更准确地被评估和更好地被定价。但金融科技又会给金融体系带来 1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现行体制下各监管主体的基本分工

应用文-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 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 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 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代理行的合作,增强代理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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