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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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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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

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关于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适用《公告》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公告》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二)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汇的情形,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重点管理的企业范围和执行期限[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如下:

1.《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被海关、外汇管理等出口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管理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

2. 《公告》第二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所列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3. 一个自然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年度收汇率的当年5月至次年4月。

4. 出口企业并存《公告》第二条若干情形的,执行期限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规定了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四)规定了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六)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情况审核时,发现疑点的处理方式。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

免抵退申报(共享流程)

登陆系统,用户名sa,密码空,输入所属期,进入系统 第一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参照以前的录入规则录入,综合数据查询-出口货物明细查询。 注意:录入时,汇率要改成本月申报用发票上的,美元按报关单填,填好后,人民币金额与本单发票一致方能保存(允许有小数位差)外币必须一致。 第二步:数据一致性检查(如出现以前期间错误,是系统升级后有的,不用理),确认免抵退明细数据。 第三步:增值税申报表录入,本表参照当期“增值税日常申报表”填写。预审通过可以先填日常申报,再填本表。“免抵退销售额”金额的确定两种方法:1、导出当月录的申报明细汇总金额。2、先不录入,汇总表-增加-回车,RMB金额就出来了。 这三个数字是自动出来的,不得修改。

免抵退的这个“期末留抵税额”与“增值税日常申报主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一般一致,差异部分是没有审结的免抵退,都审结了,同期则两表一致。 直出的转出计算如下,在本表第三步,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界面,填入当期免抵退销售额,不得抵扣税额先不输,填入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可以不输先,其他自动生成,然后进行第四步,生成汇总主表,会看到一个与纳税表差额,这个就是直出的转出,把这个金额填入申报汇总表,加上本月转厂转出。计算本月总转出,再返回修改免抵退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不得抵扣税额和进项税转出,再次生成汇总主表,无纳税表差额,表示计算正确。 第四步:汇总数据采集,汇总表、申报资料录入,点增加,回车,保存,附表不用录入。 此步生成汇总表后记录“纳税表差额”返回“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不得免征……及进项税转出金额后,再回到此步,生成正确的,无差额的汇总表后保存。 第五步: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 单证不齐,撤销申报,重新计算转出,并正式申报流程如“最下方”图所示。 第六步:把生成的申报数据,发国税预审。邮件注明“预审”,一般有单证不齐的信息,删除不齐信息记录,重新计算进项税转出,修改第三步“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进项税转出、不得免征、当期免抵退销售额等。再次修改后,国税不再预审,可直接按修改后的数据,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也可以先交纸质资料,审核没问题,再报增值税。增值税日常申报结束,免抵退要把修改后,正确的申报数据发送国税,邮件注明“正式申报”,同时按以下目录准备纸质资料,签字盖章,装订成册,交过去。交纸质资料时,把上一期已审结的汇总表带回,交免抵额附加税。 第七步:打印申报表。 系统上面有数据的表格都打印出来,除了汇总表要4份,其他1份,以下目录选中的表格都要填写上交。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免抵退税解释与案例分析

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3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附件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注:1、本表一式四联,退税机关审核签章后返还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征税机关和退税机

关各留存一联;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填表说明: 1.第1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包括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与《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单证不齐销售额”(第3栏)和“单证齐全销售额”(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即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与《明细表》第12栏合计相等。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人民币出口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即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等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人民币出口销售额。 7.第7栏“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当期享受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出口货物等,应与《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对应栏次合计数相等。 8.第8栏“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第7栏“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9.第9栏“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等于本表第1栏与第7栏合计数。 10.第10栏“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第9栏“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11.第11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而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以及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根据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及企业申报情况统计填报。 12.第12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13.第13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14.第14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5.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时按0填报。 16.第16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13栏+第14栏>第12栏”时本栏等于“第13栏+第14栏-第12栏”,否则按0填报。 17.第17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8.第18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 白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想弄清“免、抵、退”就必须弄明白,这三个字的含义: “免”即是指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即是指应退的税可以抵减当期内销应纳的税额 “退”即未抵减完的部分国家退还给企业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免征销售环节纳增值税,还应该退还购进材料时的进项部分。但我们国家会计核算水平还不高,考虑到还有假账,错账等因素的存在,国家不可能直接按企业账簿上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退税。国家就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法,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一定的退税率来作为退税的标准。用这种替代的方法来作为退税的依据,购进货物使用的税率(一般为17%)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P55,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企业又有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国内业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对出口退税,另一方国家要对内销征税,这样就可以两者相抵(相抵后的结果即为教材中P55当期应纳税额)。 相抵后的结果如果是正数,这时就说明企业的出口退税已经全部抵减,企业当期应该按这个结果交税 如果是负数,则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负数的性质——是因为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还是因为出口未退的原因产生的。所以,要计算一个出口退税的限额,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小,说明刚刚计算的负数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销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另

一部分是出口应退的部分,这时,国家就会把出口应退的部分退回企业。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大,说明,应退的税有一部分已经抵消了,国家就只能按照抵减内销后的那个负数进行退税了。 P56例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分析: 当期的进项税额34万,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就是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可以退税(13%)部分和不可退税(17%-13%)部分。 这样,我们就把进项税额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是出口可以退税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出口不可退税的部分。对于这三个部分,前两部分都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第三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上是转作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所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必须在进项中扣除第三部分 即:当期应纳税额=内销100万*17%-(34-200*(17%-13%))-3=-12万元 中间的黑体部分就是扣除出口货物不可退税部分 这样,结果是-12,我们就要来分析这-12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 (6)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P93上方)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O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2-7】(P93)某国际运输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企业2014年3月实际发生如下业务: (1)该企业当月承接了3个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确认的收入60万元人民币。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60×11%=6.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6(万元) 退税申报后,结转下期留抵的税额为8.4万元。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免退税的要点归纳】 【例题】某外贸公司3月份购进及出口情况如下:(l)第一次购电风扇500台,单价150元/台;第二次购进电风扇200台,单价148元/台(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二次外购的电风扇700台报关出口,离岸单价20美元/台,此笔出口已收汇并做销售处理。(美元与人民币比价为1:7,退税率为15%)。该笔出口业务应退增值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应退增值税=(500×150+200×148)×15%=15690(元)。 【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的特殊提示】 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计算出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即: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出口商可得到全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的退还。

免抵退税办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三、有关计算方法(首先不考虑抵减额,简化计算的目的)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201312)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过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申报。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除上述原因外,若发票认证后超3个月或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信息超3个月仍无电子信息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出口

2018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最精辟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算理解

免抵退的计算理解(个人认为解释最透的) "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出于对付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种特殊的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后推广到所有的生产性的企业。该方法的采用一方面缓解了对国家退税的压力,又应对了企业利用虚假会计核算来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详细解释计算过程及其含义。 (一)资料: 假设某企业外购原材料100万(进项税额17万),其中40%部分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部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产品全部销售,其中,内销销售额60万,外销销售额(出口离岸价格)120万。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还外购免税辅料4 0万(无进项税)。假设企业适用的退税率为15%,上期无进项税余额。 (二)解释 (1)如果政府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那么,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结果是: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00×40%×17%=3.4万 出口应退增值税=100×60%×15%=9万 征、退差额进企业成本:100×60%×(17%-15%)=1.2万 (2)政府实际的想法及其对策 第一、由于企业财会信息虚假普遍,因而导致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 第二、为了防止多退税,政府决定将所有进项税额先用于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完了就不再退税;如果抵顶不完,再来退税。如此可以减少政府支付的退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免、抵、退”。 第三、由于退税率只有15%,所以,在抵顶内销销项税额之前先要将征、退差额转出。但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资料,政府不可能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转出税额,因而缺少一个合理的计算转出税额的依据。对于政府来说,在上述所有的资料和信息中比较容易掌控和相信的只有出口的离岸价格。因此最后政府决定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这样就得出了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20-40)×(17%-15%)=1.6万 (也可以写成教材上的格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5%)-40×(17%-1 5%)=1.6万) 因此: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7-1.6)=-5.2万 第四、如果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得出的结果是负数,意味着内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即教材中所称的“期末留抵税额”),因而可以进行退税。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剩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都退给你,政府还得看看这些进项税额所代表的原材料你有没有用于出口货物的生产,只有用于生

(完整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 年8 月5 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汇发[ 2003]91 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 企业法人IC 卡和“中国电子口岸” 企业操作员IC 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9页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 某外资企业X公司2005年1月1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及境外来料加工贸易。2009年4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11,计划进口料件150000美元,计划出口C产品300000美元,计划分配率为50%。5月1日,该手册免税报关进口一批料件L,金额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00000元(假定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汇率为7:1)。5日,购进辅料M一批,也用于生产C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5月6日,来料加工贸易手册C22免税进口一批料件N,金额4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0000元,用于加工产品D,并于7日申请开具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免税金额50000美元)。18日,取得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月底前全部认证相符。 19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退税率13%),外销发票开具FOB价1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000元,测算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00×50%=400000元。21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商品D,外销发票开具工缴费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00元。25日,经税务机关确认,08年9月10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C因逾期未收齐核销单而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金额折合人民币106000元。5月26日,所属期2009年4月免抵退申报审核通过,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下发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下表)。 6月8日,企业进行了所属期为2009年5月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一般流程

出口退免税流程 1、免税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贸易性质代码,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21位,出口日期,商品代码,数量,总价,汇率,(进料加工手册号,计划分配率)退税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录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新增——保存 添加新进料加工手册 单证证明采集——进料加工贸易管理——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录入——根据手册录入,保证计划分配率和系统内的一致。 2、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预申 报中心,生成SCYSB开头的文件 3、进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CA登录。出口退税应用,所属期, 生产企业预申报,浏览预申报文件上传——SCYSB开头的文 件——文件状态变成系统已审核,等待数据反馈 4、生成预审反馈——下载数据——后面有下载图标,点击图标 下载——SCYSBFK(文件名)

5、进出口软件——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免抵退申 报反馈——预申报——浏览选中文件包(SCYSBFK)——解压导入数据——查看反馈。 6、如果有错,数量或者日期错误,直接按反馈数据在退税中修 改。其他例如报关单、发票号、商品代码、总价等错误,需要进行免税的出口冲减。免抵退数据录入——单证不齐——出口冲减。出口冲减,选中需要修改的那笔,点击冲减,填写红冲发票号,在免税里重做,如果3月份错,4月份发现,就在4月份里开一个红字,一个蓝字的发票,在免税里重新录入就可以了。 7、之后再次进行预申报,直到没有疑点。 8、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征免税明细申报,生成SB 开头的文件 9、进入网上报税平台——我要申报——所属期——点击生产 企业出口系列表单后面的创建——导入SB文件自动生成10、等增值税报税完成后,进行出口正式申报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填写完整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新增——保存 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正式申报——SCZSSB,电子国税局导入,生产正式申报上传。十分钟后下载回执,打印。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含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3)申领专用章; (4)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现在已经撤消)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订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ta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法出口依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同意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实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别贸易方法出口,依照《实行细则》请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产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国际间出口货物退免税规章制度

国际(地区)间出口物资退(免)税制度 一、法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要紧政策内容 1954年法国领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物资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存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要紧有:出口物资免征增值税,出口物资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物资时即予完全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依照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

一年内能够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物资。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物资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物资,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能够不交纳此批物资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依照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物资。假如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关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假如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物资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

7.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三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二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 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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