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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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四)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市、县(市)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二、关于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1月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初步审查修改,按程序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环保、文物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的意见,并先后到南通、无锡、南京、常州、泰州等地进行了调研。7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举行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辩论会,经公开报名遴选和邀请产生的来自三个方面的8位辩论人,就与经济建设关系密切、老百姓关心、社会关注的4个辩论事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还有8名旁听人和1位观摩者获得了发言机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立法辩论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代表陈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并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协调、论证和修改,充分消化、吸纳了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

我省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还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等。各位阶、各层次、各类型的规划如何协调统一,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条例(草案)》在第七条规定: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在第十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域性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在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在第二十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在第十五条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

针对一些地方城市与所辖区、市区与城乡结合部、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上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条例(草案)》在第四条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这里,明确了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机关,不含市辖区这一级。在第五条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这一规定,解决了规划区范围内城区和郊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统一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规划统一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

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开发区、园区分割规划管理权,游离于城乡规划管理之外的现象。

(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也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很高。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在第十二条规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人民政府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公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我省自2003年起率先在全国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得到建设部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城市规划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促进了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加强了规划的社会监督,对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加强反腐倡廉、维护公众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省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实际做法,《条例(草案)》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

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这样规定,便于将城市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修改和变更

城乡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全局性和稳定性,但规划又必须适应发展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为此,《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规定: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或者未按规划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损害相关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反应较大。因此,《条例(草案)》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建成以后,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也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交通、邻里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包括本栋建筑物其他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变更房屋权属证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同时强调,不得将与住宅配套的车库等配套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四)关于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据规划及有关要求提出规划条件,是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划条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后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为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正在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擅自变更规划、提高规划容积率的专项治理,要求严查各类开发项目违法违规改变规划、提高容积率的行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也组织对全省进行了检查。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加强对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

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五)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已经成为一些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商业设施、防灾设施的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形式也越来越广泛。由于缺乏规划的统筹安排和引导,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对新时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少统筹安排和规划的超前预控,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审批管理也缺乏具体规定。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十条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听取发展和改革、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

挖住宅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六)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是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环节,也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法》设定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制度。按照我省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管理的需要,《条例(草案)》就上述规划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变更、许可有效期以及规划放线、核验等许可的监管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就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发;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第四十五条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时限;第四十六条就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规划放线、验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就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第四十九条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验;第五十条就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就规划的变更等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为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许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七)关于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法》对人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条例(草案)》结合我省的实践,作了适当的补充和细化,特别是强调了基层组织在规划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如《条例(草案)》在第五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我省处理违法(违章)建筑的执法实践需要,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这是对涉及城乡规划的执法体制改革问题所作的必要衔接,有利于在城市管理领域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2009年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其原有的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原有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城乡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调整。江苏又是全国较早开展城乡规划全覆盖的省份,许多新情况、新经验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和规范。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

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钧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议案”(第37号),建议尽早立

法。2008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和2009年的立法计划。今年以来,我委在听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的基础上,会同省有关部门在苏南、苏中、苏北等市县围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多次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由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出的在编制、修订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扩大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

制止违法建设中的作用、切实解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惩处擅自开挖地下室行为等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我委认为,现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吸纳并体现了多方面的意见,结构较合理,内容较全面,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相抵触,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依据。条例草案总则部分缺少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这方面的规定。江苏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城乡规划要体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利用土地与自然资源,防止城乡发展建设的盲目性、无序性;城市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城乡规划要以人为本,避免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江苏历史悠久,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众多,城乡规划要充分体现对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的保护,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防止千篇一律。因此,我委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部分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

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保持城乡的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二、要加强对公共绿地等重要地块的规划的监督。目前城镇规划中有些地方对公共绿地保护不够,随意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层建议,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各地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公共绿地的保护。从可操作性出发,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公共绿地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监督重点。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公共绿地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三、建议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问题不作规定。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城镇居民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居住房屋。目前,我省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建房仅限于危房翻建,不能新建私有房屋。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办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会造成鼓励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的误解,因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四、建议明确条例草案第52条中的有关部门。目前不少住户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由此引发的矛盾比较多,群众反映强烈,条例草案对解决这个问题有所规定,但核发相关证件的部门还不够明确,调研中不少同志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实践中,核发证件的部门主要是指工商、文化等部门,建议将条例草案第52条第三款“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中的“有关部门”明确为“工商、文化等部门”。

五、建议条例草案中有关农民自建住房的部分条款合并表述。农民自建住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放验线、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内容,散落在条例草案第43条、第46条、第49条中,可以合并表述,修改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

自建住房的规划放线、验线,自建住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有一些文字表述也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统筹安排全省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在保障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以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也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并针对委员和代表们集中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赴常州、南京、苏州、扬州及外省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环资城建委、省住建厅对各方面的意见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3月11日,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内容征求各部门的意见。3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1. 有的委员和环资城建委提出,城乡规划要科学合理,能够体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草案缺少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的规定。

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有的委员、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在城乡规划制定中的作用,草案对此体现不够充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时,建议在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作为草案修改

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

3. 有些委员和代表提出,有的地方随意变更规划,群众意见较大,草案第二十三条对规划修改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针对性,条例应当对规划的修改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三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

改的;(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在第四款具体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程序。

二、关于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

1. 有些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中未体现人大在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因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议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汇总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 有的委员和环资城建委提出,一些地方对公共绿地保护不够,随意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大应当将公共绿地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监督重点。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汇总后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 有的委员、代表和专家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十分重要,人大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项保护规划的监督。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相应删去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有关内容。

4.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人大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人大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好规划。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关于在城乡规划实施中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1. 有的代表和委员提出,有的住宅项目对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不能按期建成,使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条例需要明确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的要求。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

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 有的代表和地方提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要有程序性的规定,并对许可条件加以限定,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有些委员提出,对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应当严格控制。有的代表和专家提出,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过申请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等,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条例应当严格禁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增加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4.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四、关于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

1. 有些委员提出,对于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方便群众,减少相关手续。环资城建委建议对多处涉及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的内容合并表述。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同时,相应删去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的有关内容和第四十三条。

2. 有些委员认为,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一律为六十日,期限太长,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的地方建议区分许可类别规定不同的办理期限。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四十五条作相应修改,缩短办理期限,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3.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条例要强化对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六十二条中对城市和县政府在城乡规划

制定和实施中的违法失职情形予以细化;同时,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城市设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等内容作了修改。同时,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内容

按照规划南京将形成“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三级城镇体系,其中中心城由主城,东山、仙林和江北3个副城构成。新城包括龙潭新城、汤山新城、禄口新城、板桥新城、滨江新城、桥林新城、永阳新城、淳溪新城。新市镇则是指建制镇和街道所在地的集中建设地区。 都市区将形成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新城(地区)中心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其中城市中心由“新街口—河西—南站地区”共同构成,承载南京区域中心城市服务职能。三个副城的设置,规划形成江北(浦口)、东山和仙林三个城市副中心,江北将“相对独立发展”。江宁规划的城市中心是在目前的凤凰港一带。仙林新市区,目前是集中主要精力在发展大学城片区,而预留的城市中心是百水桥一带。江北新城的城市中心,则不是在珠江镇,而是位于石佛寺一带,这是江北新城的一个滨江城市中心 【南京构建城际交通圈,两小时通达长三角中心城市】南京交通将构建以“2133、3155”为畅达目标,“2133”是指长三角中心城市2小时内通达;南京都市圈1小时通达;都市区通勤交通3刻钟(45分钟)通达;主城内30分钟通达。“3155”是指城市任意一点驱车15分钟上快速路、高速公路,市域所有规划村(或集中居民点)15分钟内能通达国省干线公路网;城市居民步行5分钟内可达公交、地铁车站。【将建成16条过江通道、16条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道路上,南京将规划形成“井字三环、轴向放射、组团快联”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同时将规划有16条过江通道,建成16条城市轨道交通线。 【南京规划提升公共服务】[仙林江北江宁都有三级医院] [步行8分钟到社区中心][打造30处地区商贸中心][9大片区集中供热] 南京在文化设施上建立五级文化设施体系,及市级文化设施集聚区、市级文化设施副中心、地区(新城)级文化设施中心、社区(新市镇)级文化设施中心、基层社区(村)级文化设施中心。 教育设施上,将把幼儿园服务半径控制在250米足有,小学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左右,初中服务半径控制在1000米左右。 医疗卫生方面,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同时在仙林和江北两个副城中心各建一所三级医院,河西将增设一所三级医院,江宁也将扩建一家三级医院。实现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覆盖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辐射的功能。在保障设施方面也将全面发展。 主城划分5大片区重点发展服务业。产业布局上,现代服务业主要在主城发展,重点发展金融保险、商贸商务、信息服务、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主城将形成四大服务产业聚集区,分别是老城服务业集聚区,河西服务业集聚区,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 主城外结合副城和新城,以产业园区为载体,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钢铁、航空物流以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并规划引导形成十二个先进制造业板块。 1、南京的城市性质与定位是什么 南京的城市性质被定位为“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三角承东启西的重要中心城市”;

道路设计新技术

? 1.以下不属于道路设计新技术的是() ? o?A 路线设计新技术 o?B 路基设计新技术 o?C 路面设计新技术 o?D 路层设计新技术 ? 2.()是公路设计和建设需考虑的首要因素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便捷 o?D 使用时间 ? 3.()是指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定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即V 85 。 ? o?A 运行速度 o?B 加速度 o?C 自由速度 o?D 设计速度 ? 4.以下不包括生态防护基础工程技术的主要作用的() ? o?A 稳定坡面表层土壤 o?B 改善植物生育基础 o?C 改善水分条件 o?D 改善生长环境

======多选题部分====== ? 5.道路设计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至九十年代中期)公路设计的理念是()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经济 o?D 舒适 ? 6.在路基加固技术-CFG桩中,振动沉管施工工艺包括() ? o?A 测量定桩位,打桩机就位 o?B 振动沉管,灌注砼 o?C 吊起桩管、边振边继续灌注砼 o?D 成桩 ?7.在边坡生态防护技术中,植物种选择应以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当地乡土物种为主,尽量少用并慎用外来物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o?A 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处于同一气候带的植物品种 o?B 所选植物应具有抗干旱、耐贫瘠、防污染、抗病虫、适于自然生长的特点 o?C 应优先选择根系发达的乔灌木、且以乔灌木为主,乔灌草结合,慎用藤本 o?D 应以常绿植物为主形成常绿景观,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一些有花的常绿品种 ======判断题部分====== ?8.设计避险车道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和坡度及强制减弱装置 ?对?错 ?9.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是对同一路段的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 ?对?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的说明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 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第1条) 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 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

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第39条) 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56条) 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第75条) 6、交通影响分析范围扩大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10]78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82条)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两年多来,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我们结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体会以及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提请大家讨论,目的是为了将安庆市规划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试谈南京总体城市规划

南京总体城市规划 指导思想: 1、立足宏观战略的思考; 2、体现区域发展的思路; 3、坚持空间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协同的理念; 4、表达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5、妥善处理好弹性和刚性的关系; 6、妥善处理好长远与近期、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规划范围和期限: 现行总体规划规划期为2010年(近期2000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现行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南京都市圈—主城,本次规划调整对此没有修改。市域以及主城范围也没有改变,仅对南京都市圈作局部调整:鉴于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把以南京为核心的宁镇扬地区称为“南京都市圈”,本次规划调整把现行总体规划中的“南京都市圈”改称“都市发展区”。都市发展区范围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撤并,以乡镇为完整单位作了局部调整。 南京城市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南京市位于北纬33゜31′,东经118゜47′,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热冬冷,春秋短暂,雨量集中,历年平均气温16゜C,主导风向夏半年为西南风,冬半年为东北风。

南京地处我国东西水运大动脉长江与南北陆运大动脉京沪铁路的交汇点,素有“东南门户,南北咽喉”之称。南京境内绵亘着宁镇山脉西段,城东钟山若长龙蟠绕,城西石头山似猛虎雄据,故有“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说。万里长江自西向南滚滚而来,折向东去;秦淮、金川两河蜿蜒城中;玄武、莫愁两湖依偎东西山水之间,气势雄浑而景色秀美。 二、城市性质 南京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 南京为我国六大古都之一,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继承古都历史精华,创造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城市特色。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也是该省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要保证省级管理职能的顺利行使,并形成省内最发达的金融、贸易、信息中心和科教文化对外交往中心。 南京作为长江流域四大中心城市和长江三角洲西部枢纽城市,要充分发挥沿江、近海的优势,增强跨省域的辐射功能和吸引力。 三、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全市总人口2010年为680万左右,远景按1000万人口预留,城镇人口2010年为520万左右,远景按870万左右预留。 ?都市发展区总人口2010年为530万左右,远景按800万左右预留。都市发展区城镇人口2010年为450万左右,远景按740万左右预留。 ?主城人口2010年控制在300万以内,远景下降到260万以内。 2、用地规模 主城城市建设用地为24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2010年为81平方米,远景为93平方米。新市区、新城和重点镇人均建设用地按100平方米左右安排。 四、主城功能布局特征 主城布局以河流、铁路、城墙等为自然边界。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以明城墙围合的主体中片(旧城)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强调环境品质的提升和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东、西、南、北四片区要在继续保持原区特色的同时,加强设施配套和功能完善,形成居住就业相对平衡,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片区。 西片是主城的重要新区,具有以商务、体育、文化等功能为主的新城区的中心功能;居住与新业相协调的中高档居住区的功能;以滨江风貌为特色的主城西部休闲游览功能。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安徽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草案以及需要其审查的其他城乡规划草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5日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17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 前言 为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余位专家,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文件与201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混凝土技术”和“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合并为“钢筋与混凝土技术”。 ——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 ——将“防水技术”扩充为“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升级更新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建筑节能、建筑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以建筑工程应用为主,每项技术具有一定适用性、成熟性与可

推广性。 本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文件的技术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王清勤、赵基达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部分:高文生、王曙光、王也宜、衡朝阳、李耀良、王理想、陈辉、陈驰、黄江川、王佳杰、吴斌、邹峰、卢秀丽、杨宇波 钢筋与混凝土技术部分:赵基达、冯大斌、冷发光、刘子金、朱爱萍、王晓锋、王永海 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高峰、张良杰、杨少林、石亚明、杨棣柔、吴亚进、黎文方、黄玉林、杨波、陈伟、冼汉光、王祥军、杨秋利、陈铁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部分:王晓锋、蒋勤俭、田春雨、赵勇、高志强、钱冠龙、樊骅、李浩、谷明旺、汪力、姜伟、赵广军、张渤钰、周丽娟钢结构技术部分:李景芳、戴立先、韦疆宇、曾志攀、郭满良、陈志华、李海旺、韩建聪、朱邵辉、余永明、赵宇新、余玉洁、李浓云、李锦丽机电安装工程技术部分:吴月华、徐义明、陈静、任俊和、王升其、周卫新、王红静、冯凯、严文荣、刘杰、张勤、芮立平、陈晓文、宋志红绿色施工技术部分:单彩杰、杨香福、杨升旗、王涛、段恺、石云兴、张燕刚、倪坤、冯大阔、刘嘉茵、杨均英、司金龙、张静涛、陈波、郝伶俐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部分:曲慧、吴小翔、董宏、李良伟、李光球、黄春生、刘文利、赵力、李建军、王晓峰 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部分:姚秋来、常乐、聂祺、唐曹明、李瑞峰、张荣强、韦永斌、赵伟、曹振、杨光值、潘鸿宝 信息化技术部分:杨富春、王静、谭丁文、王兴龙、刘刚、曾立民、张义平、黄炜、苑玉平、颜炜、王剑涛、张臣友、高峰、黄从治、肖新华、王威、王文刚、王海涛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摘要: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会涉及到自然、经济、人口、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图形处理、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现代技术的发展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多样的方法手段。各种新方法的使用也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更好实施提供了契机。本文归纳了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的主要研究进展,讨论了土地利用规划各阶段对新技术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对新技术与新方法的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新方法;模型;综述 1 前言 1.1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措施。[1]土地利用规划以“十分珍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原则和依据,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最优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时又为将来而保护好土地资源,以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1.2 研究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边界模糊,关系复杂,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大系统学科,涉及土地学、经济学、生态学、地理学、社会学、数理统计等多门学科。而土地利用规划是农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的基础工作,是在土地上落实其他各项规划的必要条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现代新技术与新方法为其实施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方法手段,才能达到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研究新技术与新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2.项目选址原则 2.1合法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2合理性原则。 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2.3安全性原则。 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3.选址论证的主要内容 3.1选址论证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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