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表4.3.4 填方路基填料最小强度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填方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

(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他等级道路

路床0~30 8.0 6.0

路基30~80 5.0 4.0

路基80~150 4.0 3.0

路基>150 3.0 2.0

表10.1.1-1 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

道路等级特重交通重交通中、轻交通

龄期(d) 3 28 3 28 3 28

抗压强度(MPa)25.5 57.5 22.0 52.5 16.0 42.5

弯拉强度(MPa) 4.5 7.5 4.0 7.0 3.5 6.5

10.6.6横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缝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缝宽宜为20mm。在与结构物衔接处、道路交叉和填挖土方变化出,应设胀缝。

2.胀缝上部的预留填缝空隙,宜用提缝板留置。提缝板应直顺,与胀缝板密合、垂直于面层。

3.缩缝应垂直板面,宽度宜为4~6mm。切缝深度:设传力杆时,不应小于面层厚的1/3,且不得小于70mm;不设传力杆时不应小于面层厚的1/4,且不应小于60mm。

4.机切缝时,宜在水泥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25%~30%时进行。

10.6.7 当施工现场的气温高于30℃、搅拌物温度在30℃~35℃、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时,混凝土中宜掺缓凝剂、保塑剂或缓凝减水剂等。切缝应视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比常温施工湿度提前。铺筑现场宜设遮阳棚。

10.7.1水泥混凝土面层成活后,应及时养护。可选用保湿法和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小于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小于21d。

10.7.4混凝土板在达到设计强度的40%以后,方可允许行人通行。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2008-08-02 19:32:15|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交公路发[1995」 1141号 现批准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编号JTJO1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编号JTJ 033-95)作为行业标准,自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及《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分别由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和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1986年发布的《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同时废止。希望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分别函告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和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5年 11月 30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施工前的准备 3.1 施工准备 3.2 施工测量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4 场地清理 3.5 试验路段。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筑 5.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筑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6 挖方路堑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3 石方的开挖 6.4 深挖路堑的施工 7 路基压实 7.1 一般规定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压实 7.3 压实机械的要求与选择

7.4 填方路堤的压实 7.5 路堑路基的压实 7.6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填土的压实 7.7 填石路堤的压实 7.8 土石路堤的压实 7.9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规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9.3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 9.4 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9.5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 9.6 黄土地区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湿地区路基施工 9.8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 9.9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 10 季节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护与加固 11.1 一般规定 11.2 坡面防护 11.3 路基冲刷防护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绿化工程与环境保护 12.1 公路绿化工程 12.2 空气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检查及验收 13.3 路基维修 13.4 质量标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 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1城市道路设计

五、城市道路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的内容包括:路线设计、交叉口设计、道路附属设施设计、路面设计和交通管理设施设计等五个部分。其中道路选线、道路横断面组合、道路交叉口选型等都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工作者必须掌握城市道路设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原则 1.城市道路的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特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和道路系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时,可以提出局部修改规划的道路走向、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等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设计; 2.要求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考虑道路建设的远近结合、分期发展,避免不符合规划的临时性建设; 3.要求满足交通量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要求; 4.综合考虑道路的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横断面布置、道路交叉口、各种道路极限标难。 (二)城市道路的设计步骤 1.资料准备 进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路面类型,满足行人及各种车辆行驶的技术要求; (1)设计时应同时兼顾道路两侧城市用地、房屋建筑和各种工程管线设施的高程及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好的街道景观; (2)合理使用各项技术标准,尽可能采用较高的线形技术标准。 设计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①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性质和控制性要求资料; ②道路沿线的地质资料、水文资料和气象资料; ③道路沿线现状地形图,其比例按平面图设计要求; ④现状道路交通量资料和规划交通量资料。 2.测设定线 (1)先在现状地形图上(或较小比例地形图上)按照规划给定的控制坐标及红线、横断面等,初步确定道路的走向及平面布置; (2)现场测设道路中心线,并按照道路中心线测量原地面的纵断面和横断面。 3.综合进行路基路面设计和道路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的设计,以及附属设施设计。 4.完成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明书; ·道路设计资料(现状及设计计算资料); ·道路设计图:平面设计图(含横断面)、纵断面设计图、交叉口设计图、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图(或选用标准图); ·施工横断面图及土方平衡表。 (三)城市道路路线设计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平面设计和纵断面设计:部分是综合考虑、协调进行设计的。 1.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横断面是指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剖面。道路横断面的规划宽度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城市交通规划设计所涉及的标准规范等

城市交通规划设计涉及的标准规范等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住建部,2010.2;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住建部,2010.5; 3、CJJ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住建部,2011.3; 4、GB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住建部,2012.1; 5、GB50925-2013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住建部,2014.6; 6、即将发布的国标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2014; 7、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住建部, 2013.12; 8、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2014.7; 9、城市综合交通调查导则(征求意见稿),住建部,2014.4; 10、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住建部, 2010.9; 11、建标128-20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住建 部,2010.7; 12、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住建部,2012.6; 13、CJJ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5; 14、GB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住建部, 2012.5; 15、即将发布的国标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住建

部,2014; 16、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总则、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作业区、限制速度、铁路平交口、非机动 车和行人控制、学校区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2009.7; 17、CJJ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住建部,2013.3; 18、CJJ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住建部,2009.10; 19、GB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9; 20、CJJ136-20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住建部, 2010.9; 21、GB/T50546-200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住建 部,2010.4; 22、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送审稿),住建部,2014.4; 23、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85-2011 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 指标体系,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8;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900-2010 城市道 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公安部,2011.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86-2004 城市道 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公安部,2011.1; 26、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 1995.9。

道路横断面和路基设计word文档

3 道路横断面和路基设计 3.1横断面布置 本段路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根据公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路基总宽度为24.5m,桥梁和隧道路基断面设置见后面桥梁和隧道设计。 表3.1 路基宽度组成 车道宽度(m)中间带宽度(m)硬路肩(m)土路肩(m)路基总宽(m)3.75×2+3.75×20.5+2.00+0.5 2.5+2.50.75+0.7524.5 3.2路基设计 3.2.1一般路基设计 1)填方路基设计 (1)填方路基断面形式 图3.1填方路基断面形式 (2)填料选择 此段路位于山区,可以利用挖方的土石进行填筑,碎石土强度高、水稳定性好、易于碾压,而且透水性好有利于路基的排水。填料岩芯抗压强度不小于15 MPa (用于护坡的不小于20MPa),在石方爆破时采取相应的爆破工艺,按比例分出三类石料:①路基的主填料,要求石块粒径不超过25 cm,供粗粒层用;②石屑等细料,供细粒层用;③码砌边坡用的块石,主要是粒径为0. 3~0. 5m 的块石,选用表面比较平整的石块。 路基底层首先进行地表处理,清除表土15cm。采用分层摊铺,分层碾压。每层厚度为40cm左右,采用大型压路机进行碾压。在与路床接触的那层填筑一层40 cm 厚的碎石、石屑过渡层。相邻段采用不同材料土填筑时采用斜坡连接。 (3)压实标准 路基土石经充分压实后,变得相当紧密,可减少压缩性,透水性及体积变化,提高强度,抗变形能力和水稳定性,消除自重,行车荷载干湿作用引起的沉降和压实变形。路基压实标准见表 表3.2 路基压实度标准(%)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0~3030~8080~150>150压实度标准≥96≥96≥94≥93

市政行业有效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一、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5、《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版); 17、《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 18、《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19、《道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2005)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2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2012) 2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 2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24、《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 二、排水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GB 50289-2016); 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8、《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 51079-2016); 9、《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三、桥梁 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版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最新版 一说到公路路基设计规范2015,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最新版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相比旧版修订哪些内容呢以下是为建筑人士公路路基设计规范最新版基本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梳理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的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基本概况: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主要内容:《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的修订是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0]722 号关于下达2000年度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和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和交公路发[2002]288 号发布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体系的精神进行的。 最新版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历史演变: 《公路粉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6-93《公路软土地基路堤 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019-9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修订内容: 1)原规范3.2节路床根据交通荷载等级调整了路床深度范围;提出了路基结构回弹模量的控制标准及指标预估方法。 2)填方路基 补充了填方路基高度的设计原则与确定路堤高度的方法。 3)高路堤与陡坡路堤修订了路堤稳定性分析方法;补充了高填方路基在连续降雨工况、地震工况下稳定安全系数及稳定性分析方法。 4)将原规范3.9 节粉煤灰路堤改为轻质材料路堤;增加了土工泡沫塑料路堤、泡沫轻质土路堤;明确了轻质材料路堤结构设计、材料设计与稳定性、沉降验算要求。 5)增加3.10 节工业废渣路堤

给出了高炉矿渣、钢渣、煤矸石等填筑路堤的适用条件、材料要求、路堤结构设计、路堤稳定性验算等技术要求。 6)路基排水补充了明沟最大允许流速、低路堤防排水、下挖式通道排水、立交区路基排水、中央分隔带防排水设计、渗井、排水隧洞等技术要求。 7)路基防护与支挡补充了土工格栅反包式加筋土挡土墙、石笼式挡土墙等柔性防护结构适用条件、结构设计、材料技术要求;修订了预应力锚杆结构计算与防腐要求、土钉适用条件、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设计要求、以及现场试验与监测设计要求。 8)路基拓宽改建补充了膨胀土地区和岩溶地区原有路基的评价内容; 修订:原有路基现场测试要求、拓宽路基软土地基处理措施、原有路基利用与处治技术原则及要求。9)特殊路基 修订了滑坡、崩塌、岩堆、泥石流、岩溶、软土、红粘土与高液限土、膨胀土、黄土、盐渍土、多年冻土、风化、雪害、涎流冰、采空区、滨海、水库等16 类特殊路基设计原则、病害防治措施与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7章道路与道路交叉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 2012 7、道路与道路交叉 2012年4月14日 南京

相关规范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含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

7.1一般规定 90规范—设计原则与规定(更细) 7.1.1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 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 1 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安全和有序) 2 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人、非机等) 3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规程规定必须要有远期方案) 4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交通工程 设计引起土建工程变化) 5 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上下游的匹 配) 6 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7.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范围——规划规范 ●应包括整个交叉口功能区,即:所 有相交道路的交叉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的延伸(10m~20m)。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 街设施。

立体交叉口范围—— 规划规范 ●包括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共同围成的空间。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7.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7.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7.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7.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第7.2.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第7.2.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第7.2.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 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标准

主要内容 一、《规范》修订背景 二、《规范》亮点与特点 三、《规范》的作用影响 四、《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五、执行《规范》注意事项 一、《规范》修订背景 交通量越来越大,轴载越来越重,路基路面的承载能力面临巨大挑战。 原规范的标准与路面设计指标不够协调 交通运输部三轮次、长达10年的的技术攻关,建立新一代路基结构设计方法与指标标准 近十年来,全国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公路建设技术方面,发展新的技术,积累工程经验。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启动《规范》修订 二、《规范》亮点、特点 亮点1:首次实现路基路面一体化设计 国内外结构与设计指标 原规范存在问题 路基设计、施工检验与路面设计指标不一致 路基设计指标:CBR;施工检验指标:压实度 路面设计指标:回弹模量;施工检验:弯沉值 CBR值-表征路基填料的水稳定性能,密实度-反映路基的密实状态。 路基设计状态与施工检验验收状态、道路服役状态不一致 设计状态:最不利季节,设计难以确定路基湿度和强度。 施工验收状态:最佳含水率

服役状态:平衡湿度状态 尚未充分考虑与交通荷载等级、道路服环境条件; 尚未充分考虑路基土长期性能演化。 问题:设计针对性不强,强度设计难以指导填料设计,路基路面设计不协调,难以回答服役时间。 新规范 统一路基设计状态、施工状态和道路服役使用状态,理顺了相互之间的关系 设计状态:服役期路基处于平衡湿度状态,即设计状态与使用状态一致 施工状态:标准湿度状态(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 路基设计控制:动态回弹模量为设计指标,压应变为验收指标 施工过程控制:填料类型符合设计要求,以含水率、压实度作为施工质量检验指标; 路基交工控制: 检测路床顶面的动态弯沉或回弹模量值,检测方法可采用落锤式弯沉仪或贝克曼梁弯沉检测 建立了基于路基长期性能演化规律、路基路面协调设计的的设计指标体系,实现了路基路面一体化设计。 亮点2:更新理念,以功能等级确定指标标准 首先根据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确定交通等级; 根据交通等级,确定路基性能的技术指标或参数; 以指标为目标,确定路基结构与材料设计方案。 强化排水、防护功能设计,兼顾绿色环境的要求; 显著提高了公路路基的长期性能,保证路基在各种环境因素和汽车荷载作用影响下的长期性能满足要求! 亮点3:基于原规范补充新内容,建立了内容完整的公路路基设计体系 1977年《公路工程设计准则》;第1次制定(JTJ013-86),1985年《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为基础编制;第2次(JTJ013-95);第3次(JTG D30-2004);本次是第4次修订。三十年发展,建立了内容完整的路基设计规范体系 修订了路床厚度范围; 补充完善路基设计指标、控制标准与指标预估方法; 补充了低路堤设计要求; 新增了轻质材料路堤、工业矿渣路堤; 新增石笼式挡土墙、无面板土工格栅加筋土挡土墙等新型柔性防护结构 补充完善了高路堤、陡坡路堤与深路堑稳定性分析方法与控制标准; 新增季节冻土路基,补充完善十八类特殊路基性能评价与控制标准、病害防治技术措施等。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

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1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7.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7.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7.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7.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第7.2.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第7.2.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第7.2.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 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三级公路路基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路基部分) 一、设计规范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4、《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G TD33-2012); 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6、《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G B02-2013); 7、《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2); 9、《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 D32-2012); 以及其他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规程、标准。 二、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工程设计 一)、路基横断面设计 新建山区三级公路现状路基宽度7.5米:由0.5米(土路肩)+2X3.25米(行车道)+0.5米(土路肩)组成。路线设计线位于路中桩,路基设计标高位置位于路中桩。 二)、路基设计 1、路基设计原则 路基必须做到密实、均匀、稳定,路基回弹模量值应不小于40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路基填筑材料因地制宜,合理采用当地材料或工业废料。 路基设计应经济、耐用,满足设计年限的使用需求。 路基设计要注意保护自然环境、景观,同时注意工程景观效果。 2、路基设计标高及路拱横坡 路基设计标高为道路路线中心路面顶标高。 新建山区三级公路路面横坡为双向2%。 3、路基填料及压实度要求 填方路基应分层铺筑,均匀压实,并应严格控制分层厚度,并注意不同填料的填筑顺序。路基压实度采用重型击实标准,路基填料强度及压实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本项目立交区土石方中,挖除的I类土不得作为路基填料使用,可作为绿化及边坡培土。其余非膨胀性挖方土(或经过改良后的膨胀土)作为路基填方用土,尽量做到土石方就地利用。 填方高度大于2m的填方路基和土质或全、强风化泥岩段的挖方路基,于路面下1.5m范围内(路床+上路堤),进行砂砾石填筑(换填)处理。 4、路基边坡 (1)路堤 当边坡高度小于20m,且基底无不良地质现象时,一般土质路堤边坡坡率如下: 路肩以下0~8m边坡坡率采用1:1.50,8m~12m边坡坡率为1:1.75,在变坡点设2.0m宽平台。 (2)路堑 路堑边坡形式及坡率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边坡高度、施工方法,并结合自然稳定山坡及人工边坡的调查及力学分析综合确定。 5、护坡道和碎落台 (1)当路堤坡脚外设边沟时,坡脚与边沟内边缘设宽1.0m的护坡道,设4%向外横坡。 (2)挖方路段在路堑边沟与堑坡坡脚之间设置大于等于1.0m宽的碎落台,设4%向内横坡。 6、路基基底处理 (1)地面横坡缓于1:5时,路堤基底为耕地、草地时,必须先清除地表种植土后方可填筑。在积水洼地上填筑路堤时,应排除明水、清淤后方可填筑。地基较松散地段应夯压密实;填方路基区域,清除地面线下0.3m的表土并用砂砾石进行换填,压实度均不得小于90%。地面横坡陡于1: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文本日版

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新建道路应按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4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5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6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 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4、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1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 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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