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阴师范学院文件

淮师办〔2016〕18号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六届一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

2016年3月17日

附件

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制度相适宜、导向明确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以及《关于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国家和江苏省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政策为依据,以全面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充分保障教职工切身利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收入分配体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绩效导向作用。扩大二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二级单位的办学积极性,致力于人才培养质量、学科科研水平、管理服务能力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强化岗位意识,强调敬业爱岗、进取奉献。坚持岗责统一,以岗定薪、多劳多得,岗变薪变、优劳优酬。受聘人员在规定的聘期内必须全职服务于受聘单位,并根据岗位职责职级不同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薪酬待遇。

2.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坚持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一流业绩倾斜。坚持绩效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保证重要岗位上的优秀人才有较高收入。妥善处理好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之间、各类人员

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和提高学校各类各级人员的收入分配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分类管理,二级分配。对不同系列的人员根据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确定相应的绩效工资。建立和完善二级管理与分配体系,逐步实现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管理的目标。

4.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积极落实江苏省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在学校财力许可范围之内,逐步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使学校教职工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我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正式受聘上岗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在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总量在综合考虑单位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精神,高层次人才协议年薪或专项岗位津贴等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不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省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岗位职责、业绩和贡献。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的部分按照确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学校的实际,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上岗绩效、业务绩效、目标绩效

和特殊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上岗绩效

上岗绩效是指教职工受聘上岗并完成基本岗位工作任务的绩效。上岗

绩效总量按不低于奖励性绩效总额的60%切块。上岗绩效分为教师岗位上岗

绩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岗绩效、管理岗位上岗绩效、工勤技能岗位上

岗绩效等四类。上岗绩效以绩效分的形式呈现,各类岗位上岗绩效分见《淮

阴师范学院教职工上岗绩效分值表》(附件1)。

(二)业务绩效

业务绩效主要指在享受上岗绩效之外,根据岗位类别及相应的工作业

绩性质分类量化设定的绩效,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业务绩效。

1.教师岗业务绩效:

T1——超教学工作量补贴。主要指教职工在完成岗位教学工作量后超

额完成教学工作量而获得的奖励。包括普高生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研究生

教学工作量、学科带头人补贴,学校根据各学院教师缺编情况以缺编费形

式核算到各二级学院。

T2——教学、科研业绩补贴。主要指教职工个体完成教学、科研成果

绩效获得的相应津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类成果奖励由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核定。

T3——教学、学科以及平台建设绩效补贴。主要指学校为促进各二级

学院推动教学、学科以及平台建设等工作而设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

行制定。各类成果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定。

T4——其他绩效补贴。包括学校年终划拨给二级学院的创收收入(继

续教育收入和横向经费提成等)、考研奖励、就业工作奖励等所有具有奖励

性质的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定。

以上经费统一纳入人员经费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定,人事处

汇总划拨。缺编补贴和科研、教学研究等绩效分值由学校每年根据奖励性

∑==41i Ti

P

绩效经费总额及当年全校教师缺编和科研情况确定的切块比例核定。

2.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岗业务绩效

按照合理调节不同岗位类别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精神,结合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工作性质与特点,在确保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与教师业务绩效挂钩机制,体现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等三类岗位人员的业务工作,标准按教师岗人均业务绩效(不包含T2,即教师教学、科研绩效津贴)水平的1/3确定。

(三)目标绩效

目标绩效指教职工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据个人岗位与业绩情况设立的奖励。设目标绩效(I)和目标绩效(II),目标绩效(I)按照7000元/人的标准由学校负责发放,目标绩效(II)由学校根据年度总任务完成情况,学校绩效总量和财力情况并结合二级学院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

(四)特殊补贴

1.“双肩挑”人员及属于教师岗的其他中层管理干部聘任教师岗,发放兼职补贴,标准为:副厅级8000元/年,正处级6000元/年,副处级4000元/年,助理3000元/年。

2.学校对承担公共服务的人员,包括班主任、分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学院总支、直属支部主委、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的补贴,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学校按照人均1800元的标准统一核拨到各单位、部门,由单位根据各类人员贡献大小发放。

六、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统一核算,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1.奖励性绩效的核定

各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总额由人事处牵头核定。上岗绩效按实际聘任岗位及考核情况核定,学校承担总额的95%,学院承担总额的5%;业务绩效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工作量进行核定。学校于每年年末结合学校对

学院的考核情况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双肩挑”人员聘任教师岗位,其绩效工资由学校全额承担。

2.奖励性绩效的发放

由于涉及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统一征缴问题,教职工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上岗绩效仍由人事处管理。

(1)上岗绩效的发放。上岗绩效采用预发和年终结算的办法,预发按100元/分确定月标准,每月预发月标准70%,全年按12个月预发。其余部分根据年度实际投入经费总量和考核结果结算,并核拨到各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进行二次分配,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师岗人员纳入二级学院管理,各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要以年度岗位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发放,教学、科研工作量不足的,应于年度或聘期考核时按相应标准扣除缺额。机关各部门非教师岗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相关单位的考勤及年度考核结果核发。

(2)业务绩效、目标绩效、特殊补贴的发放。二级学院、直属单位教职工的业务绩效、目标绩效(II)、特殊补贴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确定的标准统一划拨到相关单位,由二级学院、直属单位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二次分配。学校鼓励各单位将下拨的绩效经费、各种创收以及预留的一定比例的上岗绩效打通使用,结合单位特点制定分配办法。机关各部门非教师岗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相关单位的考勤及年度考核结果核发。

3.扣发与停发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分别扣发2个月、4个月上岗绩效。

(2)教职工每旷工一天扣发1个月上岗绩效。教职工请事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5个工作日,每1个工作日扣发月上岗绩效的1/10。教职工请病假,10个工作日内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10个工作日,每1个工作日扣发月上岗绩效1/20。教职工法定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超过期间停发上岗绩效。

(3)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者,另分别停发3、4、5个月的上岗绩效;受降级、撤职处分者,停发6个月的上岗绩效,然后按受

处理后的实际岗位兑现待遇。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者,分别停发2、3、4、5个月的上岗绩效;受开除党籍处分者,停发6个月的上岗绩效。被双重处分者,按较重处分执行。受法纪处理人员,自处理发生之日起停发上岗绩效。各类受处分人员上岗绩效停发后,业务绩效随之取消。其他须停发绩效津贴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4.发放办法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发放名册须报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

七、组织实施

(一)学校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和“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校工作小组”)。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绩效工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校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指导校属各单位(部门)制订本单位(部门)的二级分配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校领导小组下设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并经相应决策程序形成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工作机构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 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工资工作。各教学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并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校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相关政策与问题处理办法

(一)根据苏人社发〔2012〕154号文件规定,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福利奖金等一律归并,统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双肩挑”人员及属于教师岗的其他中层管理干部聘任教师岗,

其岗位任务中教学工作量减免1/2,科研工作量减免1/3。凡减免工作量的“双肩挑”人员,超课时量不得超过岗位内工作量的50%,超过部分不计报酬。

(三)非教师岗人员兼课(包括普高生、研究生课程)必须经过批准,处级管理岗人员兼课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管理岗人员兼课由部门领导批准。其兼任的教学工作量每年不超过100标准课时,课时津贴参照所在授课学院教师课时标准执行,超出100课时以上的课酬由所在部门支配。非教师岗人员的兼课资格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独立开课且年教学工作量累计课时达岗位要求1/2以上的教学辅助人员,如教学单位编制许可,在不影响其主要承担的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可按同岗级教学人员兑现绩效。

(四)新引进教师,引进当年教学工作量不满时,由学校根据实际考核情况酌情补贴,次年参加正常考核。

(五)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职务(职级或技术等级)晋升后,从聘用的次月起,绩效工资按新聘职务(职级或技术等级)核定。

(六)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外出全脱产进修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外聘教师课时酬金的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延聘教师需完成在岗人员相应的岗位工作任务,绩效工资按照在岗人员的标准发放,返聘教师需完成学院要求的教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任务,其中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年(超出部分按照所在学院在岗人员的标准执行),酬金按照正高3000元/月,副高2000元/月执行。

(八)由学校派出的援外、援藏、援疆、科技副县(区)长、博士服务团、扶贫和上级主管部门借用等人员,派出期间不受岗位工作量要求,奖励性绩效中的上岗绩效正常发放,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二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九)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两年内,可以减免工作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二年时,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减免2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时,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减免

30%。享受此减免政策的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须办理退休手续。

(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核算发放退休费。

(十一)教职工缓聘、不聘、解聘、辞聘、拒聘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停发绩效工资。

(十二)教职工在被停职审查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暂时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停发。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十三)经批准调离学校的人员,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十四)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九、聘任与考核

(一)聘任

本聘期各类人员聘任的类型及等级,以新一轮聘任结果为依据,聘期三年。岗位职责可由各设岗单位在不低于学校对各类人员基本职责要求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职责见附件3。

(二)考核

岗位任务考核采取学校对学院的宏观考核和学院对教职工个人考核两个层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原《淮阴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淮师办〔2013〕101号)同时废止。

附:

1.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上岗绩效分值表

2.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聘用条件

3.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

4.淮阴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指导性意见

5.淮阴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分认定办法

6.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1

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上岗绩效分值表

(说明:绩效分具体分值由年终根据绩效经费投入总量核定;管理岗位中主持、助理职按本级与上一级分值之和的1/2执行)

10

附2

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聘用条件

第一部分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岗位设置类型

1.教师岗位是指承担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教师工作、能力、兴趣等方面的差异,分为教学为主岗、教学科研岗、科研为主岗和应用开发与社会服务岗四种类型。

2.教师岗位分为二级到十二级,共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均设3个岗位等级,分别为二至四级、五至七级、八至十级,初级设十一、十二级2个岗位等级。

二、岗位分类要求

(一)教学为主岗上岗条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以申报教学为主岗。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教学效果优良,教书育人成效突出,在教学研究与改革、教材编写与科学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造诣,且达到一定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者。

2.未达到上条中规定年龄,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教学为主岗:

(1)校级以上(包含校级,下同)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相关方向负责人;

(2)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3)校级“教学标兵”;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

(5)被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者。

3.学院认为确有必要,确实需要申报教学为主岗的人员。

(二)教学科研岗上岗条件:符合教师上岗条件,且教学年度考核合格者。

(三)科研为主岗上岗条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以申报科研为主岗。

1.市级以上研究平台(以下称专职科研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者;

2.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要横向项目者;

3.近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

4.优势学科、优势(培育)学科、特色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团队带头人;

5.学校因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或选拔产生的高层次人才;

6.学校引进的翔宇学者、翔宇英才;

7.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申报科研为主岗的人员。

(四)应用开发与社会服务岗上岗条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以申报应用开发与社会服务岗。

(1)与国家大中型企业或江苏省列统企业建立紧密型契约协作关系者;

(2)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派出者;

(3)拥有科技型企业或科技、社会服务型公司者;

(4)三年内社会服务工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者;

(5)学院认为确有必要申报应用开发与社会服务岗的人员。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顾全大局,主动担当,能够承担并积极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2.受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除外),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有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只能受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4.受聘上一级岗位原则上应在现岗位上任职满3年。

(二)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推荐条件:具有正高级职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推荐参加教授二级岗位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前4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奖二等以上奖励。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上述条件为2013—2015年取得的成果。

2.申请条件:已受聘教师三级岗位,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可申报教师二级岗位。

(三)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条件:完成上一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受聘正高级职务满6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满3年符合2项,未满3年符合3项者,可直接聘为教师三级岗位。

(1)达到教师二级岗位聘用申请条件,经学校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未获批准者。

(2)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获得者。

(3)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

(5)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

(6)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与建设者(第一负责人)。

(7)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上述条件中,(3)、(4)、(5)为2013—2015年取得的成果。

2.申请条件:完成上一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课堂教学效果优良,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在直接聘用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同一类条件不重复计算,下同),受聘正高

级职务满9年符合1项,满6年符合2项,满3年符合3项,未满3年符合4项者,可申请参加教师三级岗位评审。

(1)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2)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者。

(4)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SSCI、A&HCI、SCI、CSSCI一区1篇、二区(Ⅰ类)2篇、三区(Ⅱ类)4篇、四区(Ⅲ类)5篇、EI5篇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者不重复认定,下同。);或省级以上重点教材、立项教材的第一主编;或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以上,并在SSCI、A&HCI、SCI、CS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获得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2项以上;或国家(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排名第一)4项以上。

(5)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

(6)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或省级以上课件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7)省级以上教学团队、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类带头人;或省部级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与建设者(第一负责人)。

(8)主持地方委托的研究专项(到账经费理工科50万元,文科15万元以上)。

(9)本人或直接指导学生在政府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前六名,省级一等奖或前三名。

上述条件中,除(1)、(2)和(7)项外均为2013—2015年取得的成果。

(四)教师四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

已在正高级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五)教师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条件:完成上一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受聘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下述条件1项,满3年符合2项,未满3年符合3项者,可直接聘为教师五级岗位。

(1)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2)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

(3)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4)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者;或省部级科研平台(基地)的申报与建设者(第一负责人)。

(5)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SSCI、A&HCI、SCI、CSSCI二区(Ⅰ类)1篇、三区(Ⅱ类)2篇、四区(Ⅲ类)4篇以上;或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重点教材、

立项教材的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二);或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或获得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排名第一);或国家(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4项以上(排名第一)。

上述条件除(1)外均指2013—2015年获得的成果。

2.申请条件:完成上一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课堂教学效果优良,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在直接聘用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副高级职务满9年符合1项,满6年符合2项,满3年符合3项,未满3年符合4项者,可申请教师五级岗位。

(1)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或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市“533”工程或市“十百千”工程第二层次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者。

(3)省级及以上微课比赛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SSCI、A&HCI、SCI、CSSCI三区(Ⅱ类)1篇、四区(Ⅲ类)2篇;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者;或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重点教材、立项教材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或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或获得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第一);或国家(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排名第一)。

(5)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

(6)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7)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重点专业的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

(8)主持地方委托的研究专项1项(到账经费理工科15万元以上,文科5万元以上)。

(9)本人或直接指导学生获得由政府主办的国家级各类文艺、科技(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或体育类比赛前八名,或省级各类文艺、科技竞赛二等以上奖或体育类比赛前六名。

(10)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项目指导教师或省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上述条件除(1)和(7)外均指2013—2015年获得的成果。

(六)教师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条件:完成上一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课堂教学效果优良,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受聘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五级岗位申请条件中的1项者;受聘副高级职务满3年,符合五级岗位申请条件中的2项者;受聘副高级职务未满3年,符合五级岗位申请条件中的3项者,可直接聘为教师六级岗位。

2.申请条件:完成上一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课堂教学效果优良,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在直接聘用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副高级职务满9年符合1项,满6年符合2项,满3年符合3项,未满3年符合4项者,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1)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或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市“533”工程或市“十百千”工程第三层次以上。

(2)主持市、厅级教学、科研课题者。

(3)省级以上微课比赛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CSSCI、SCI/EI 收录1篇;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2篇、理工科1篇;或参与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重点教材、立项教材编写(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第一);或国家(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排名第一)。

(5)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有排名、二等奖排名前四)或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6)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有排名、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四)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7)主持地方委托的研究专项(到帐经费理工科5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

(8)本人或直接指导学生获得由政府主办的省级以上各类文艺、科技(技能)、体育类竞赛奖,或市级各类文艺、科技竞赛一等奖或体育类比赛前三名。

(9)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项目指导教师或省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上述条件除(1)外均指2013—2015年获得的成果。

(七)教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1.已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以上者,可直接聘任。

2.不具有副高级职务,取得博士学位三年内,可聘任在教师七级岗位,超过三年的按其具有的职称重新聘岗。

(八)教师八级以下岗位聘用

各学院依据教师中级八至十级、教师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比例及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核定各级岗位数,在综合考虑学术基础、教学科研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单位教师中、初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二部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岗位设置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1.各学院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工程技术与实验技术岗位;

2.图书馆、各学院资料室设置图书资料岗位,校办设置档案岗位;

3.学报编辑部设置编辑出版岗位;

4.财务处设置会计岗位;

5.后勤管理处设置医疗卫生、工程技术岗位;

6.审计处设置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岗位;

7.其他特殊岗位。

二、岗位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设三、四级;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三级岗位

1.直接聘用条件:完成岗位职责,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包含合格,下同)。在教师三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同类条件不重复计算,下同),受聘正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1项,满3年符合2项,可直接聘为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政府表彰者;

(2)近三年年度考核获两次以上优秀等次者。

2.申请条件:完成岗位职责,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在教师三级岗位相应申请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正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1项,满3年符合2项,未满3年符合3项者,可以申报三级岗位:

(1)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

(2)近三年年度考核获两次以上优秀等次者;

(3)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

(4)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者;

(5)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SSCI、A&HCI、SCI(CSSCI)一区1篇、二区(Ⅰ类)2篇、三区(Ⅱ类)4篇、四区(Ⅲ类)5篇、EI5篇或取得授权的国家职务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SSCI、A&HCI、SCI、EI、CSSCI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四级岗位

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

(三)五级岗位

1.直接聘用条件:完成岗位职责,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在教师五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1项,满3年符合2项者,可直接聘为五级岗位。

(1)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

(2)近三年年度考核获两次以上优秀等次者。

2.申请条件:在教师五级岗位相应申请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1项,满3年符合2项,未满3年符合3项者,可以申报五级岗位:

(1)主持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获得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SSCI、A&HCI、SCI(CSSCI)三区(Ⅱ类)1篇、四区(Ⅲ类)2篇;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者或取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一);或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重点教材、立项教材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四)六级岗位

1.直接聘用条件:完成岗位职责,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在教师六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1项,满3年符合2项者,可直接聘为六级岗位。

(1)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者;

(2)近三年年度考核获两次以上优秀等次者;

2.申请条件:在教师六级岗位相应申请条件或下列条件中,受聘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1项,满3年符合2项,未满3年符合3项者,可以申报六级岗位:(1)任现职期间年度综合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CSSCI、SCI、EI收录1篇;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全国中文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2篇、理工科1篇;或参与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重点教材、立项教材编写;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第一);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者。

(五)七级岗位

1.已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

2.不具有副高级职务,取得博士学位三年内,可聘任在七级岗位,超过三年的按其具有的职称重新聘岗。

(六)八级以下岗位聘用条件

由学校依据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比例及各单位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核定各级岗位数。各学院在综合考虑工作业绩、学术基础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单位中、初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部分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岗位设置范围

1.学校党政机关;

2.二级学院管理岗位;

3.教辅及直属单位、后勤服务集团的管理岗位;

4.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管理,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设置8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安全、荣誉。

2.具有履行岗位所需要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办事公正,作风民主;考核合格。

3.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受聘上一级岗位原则上应在现岗位上任职满3年。

(二)各级职员聘用条件

1.三、四级职员聘用条件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聘用条件执行。

2.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文件。

(1)经学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管理岗位五级职员。

(2)经学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管理岗位六级二档职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副处级干部可以聘任为管理岗位六级一档职员。

①系统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成效显著,任现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

②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有效解决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核心作用明显,威信较高,担任副处级干部连续任职满9年。

③副处级干部任期内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管理文件6份及以上(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第一作者的管理研究论文可等同,1篇等同1份)。

④副处级干部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且至少1次获年度考核优秀(或市厅级及以上的优秀表彰)。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文件和管理方面的论文。

(1)经学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可直接聘为管理岗位七级二档职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正科级干部可以聘任为管理岗位七级一档职员。

①系统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成效显著,任现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

②现为正科级干部,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担任正科级干部连续任职满9年。

③任期内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管理文件4份及以上(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第一作者的管理研究论文可等同,1篇等同1份)。

④正科级干部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且至少1次获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及以上的优秀表彰)。

(2)经学校任命的科级副职人员可直接聘为管理岗位八级职员。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胜任本职工作;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手段。

第四部分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岗位设置类型与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岗位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聘用技术工岗位应具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证书。

2.具体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岗位任务和技能要求确定。

附3

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

为建立与校内岗位津贴制度相适应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导向机制,结合学院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改革的现状及学校发展的要求,制定我校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

一、教师岗

受聘教师岗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必须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学校及二级学院分配的相关工作,同时履行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二级岗

1.教学为主岗

(1)担任校级以上(包含校级,下同)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每学年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系统地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至少1门是专业主要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0学时/年,其中给本科生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年(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环节,下同),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处于所在学院的前50%;

(2)聘期内完成下列5项中的1项:

①发表教学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在教育教学类核心期刊发表;

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③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践教育中心建设;

④主持省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项以上;

⑤本人或直接指导学生在政府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以上奖或前三名、省级特等奖或第一名。

2.教学科研岗

(1)每学年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课程(至少1门是专业主要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0学时/年,其中给本科生讲授专业课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年;

(2)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800分(教学工作量按照《淮阴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分认定办法》(附件5)为依据,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及分值以《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6)为依据,下同)(学术论文及专著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3.科研为主岗

(1)系统承担1门本科生课程,课时数不少于40学时/年;

(2)聘期内完成科研工作量1500分,其中学术成果类科研分不少于1000分(其中400分不计科研奖励),同时完成下列4项中的1项: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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