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XX分公司

2017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为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确保分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制定XX分公司2017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公司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司经济发展和员工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但是,目前公司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现场检测存在多处、长期超标。二是尘肺病、噪声聋病等潜在职业病发病率加大。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公司属于老企业,设计标准低,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五是尘肺病、噪声聋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同时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公司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公司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公司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职业卫生方针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程和预案,依照规定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坚持源头治理。把握公司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岗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指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员工个体防护意识,推动公司、车间、员工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十八号令)2.《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7.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8.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10.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1.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12.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

13.AQT 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14.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15.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

16.AQ/T8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17.AQT 4269-201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1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1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

16号)

2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2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四)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原则

1.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体制。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管理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5.宣传动员,用人单位自律,员工全员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6.关注职业病防治高危人群和高危部位,尤其是检维修作业、承包商员工及农民工等流动劳动者。

(五)职业卫生工作规划目标

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通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等方式,公司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六)职业卫生工作规划指标

1.急性中毒事故为0。

2.新建项目合法率100%。

2.1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

2.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率、防护设施设计审核率、竣工验收率100%。

3.劳动合同(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签订率100%;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100%;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率100%。

4.工伤保险(包括承包商员工、劳务派遣工)覆盖率达到100%。

5.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100%;员工年度职业卫生培训率≥98%;员工入厂三级教育、转岗、外协施工、劳务派遣工、实习学生、中毒事故发生后等教育率100%。

6.全年职业卫生检查计划完成率100%。

7.全年职业卫生隐患整改率≥96%。

8.卫生设施完好率≥96%;警示标识设置率100%。

9.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10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85%。

10.每三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1.岗前、离岗、应急员工健康体检率100%;在岗体检率≥98%;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复查率100%。

12.固定、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完好率100%。

13.职业病发生率≤0.2‰;职业病疑似病例<3人。

14.职业病人治疗率、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15.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岗位正确使用率100%。

16.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演练1~2次/年。

17.职业卫生台帐、档案建档率100%。

(七)职业卫生工作主要任务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充实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分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分公司安环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为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安全环保部设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分公司的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的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由车间安全员兼任。生产性班组设劳动保护监督员,由班组工会小组长兼任。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1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实施方案、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危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1.2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

1.3定期开展作业场所环境监测。

1.4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消除职业卫生隐患。

1.5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6配合相关部门对职业病进行诊断治疗。

1.7做好员工健康监护、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2.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公司到车间、班组、岗位、项目,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项目、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3.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至少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建立以粉尘、噪声、高温、电离辐射、氨、甲醇、煤气、酸碱作业为主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有毒有害气体、放射、粉尘、噪声、高温、酸碱等作业为主的危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以CO、NH3、H2S急性中毒、N2、CO2窒息为主的应急救援预案。

4.完善职业危害防护基础设施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建档、维护、检修、

检测,明确设备、设施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机构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保证在用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装置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工作。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各车间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5.1粉尘防治方面。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要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应达到相关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2噪声防治方面。按照《XX分公司员工听力保护计划》采取工程控制、行政控制等手段,对风机、压缩机、减压系统、放空系统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增加降噪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

噪声的工程措施。

5.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方面。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甲醇蒸汽、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规定的防治措施;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跑、冒、滴、漏及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入大气,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4放射性物质防治方面。对作业场所计量用的放射物质,应当采取密闭、隔离及个体防护等措施。对临时探伤作业,加强探伤许可管理。

5.5高温、保暖防治方面。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员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员工加班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员工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当空气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5.6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固定式及便携式检测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5.7加强建设施工和检维修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适时监督检查、监测施工、作业过程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

6.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要求依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要求进行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7.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的规定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规定,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监测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员工公布。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XX分公司职业病有害因素来源及生产特点将对以下项目进行监测:

(1)粉尘(包括煤尘):半年监测一次。

(2)化学因素:氨、一氧化碳、甲醇、硫化氢、二氧化硫;半年监测一次。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项目,每年监测一次。

8.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9.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告知的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及警示标志,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10.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违规性作业。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cIexOH。

1)接触有毒物质(氨、一氧化碳、甲醇、硫化氢)、放射线物质、高温、噪声的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二氧化硫、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每两年体检一次。

3)其它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有关规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检查。

11.提高员工职业危害防范能力,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员工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职业卫生培训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业卫生培训时间,初训不少于16个学时,复训不少于8个学时。

1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

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检查验收。要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允许上岗作业。

13.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

各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一氧化碳、硫化氢、氨、甲醇职业中毒及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4.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完成分公司职业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工作。

15.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统计、报告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按照《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末及每年元月5前,向安全环保部报送本单位季度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发生急性职业病,应在24小时内上报,遇有急性职业中毒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应立即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16.建立职业卫生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保证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措施和方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所需资金来源;职业卫生投入应专款专用;每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应提出具体项目,落实资金,确定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17.认真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

各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

位。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要明确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等。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五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应急预案)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和存档备案。

18.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按照《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往文件、计划、总结、作业场所测定资料、健康检查资料、职业病防治统计报表、职业病个案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基本情况分析、专题调查研究资料、专题会议资料、职业卫生评价资料、培训教育资料等。

职业卫生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基础工作做起,广泛宣传,探索规律,不断创新。要积极寻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的支持,自觉建立并规范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通过综合治理,使公司职业卫生状况得到持续改进和不断好转。

(八)2017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计划

详见附件1

附件1 :2017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计划

XX集团XX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月1日

附件2:XX分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指标进度完成情况检查表(2017年季度)编号:YWZH/ZFJL03.1

附件3:

目标、指标进度未完成控制措施车间(部门)

附件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报告处置表

附件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报告处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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