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

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
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

智能化系统设计标准

目录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2)

GBT 50200-19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3)

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4)

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要求) (7)

GB50311-2007《综合布线与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17)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

GB_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设计) (26)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27)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39)

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40)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功能设计) (41)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泊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起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

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盟主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泡

3.2.4 控甜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叮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空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

GBT 50200-19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2.1.2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2.1.5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2.

3.6.3天线放大器应安装在竖杆架上天线至前端的馈线采用屏蔽性能好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得大于20m并不得靠近前端输出口和干线输出电缆

2.3.6.4两副天线的水平或垂直间距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的工作波长的1/2且不应小于1m

2.4.4采用相邻频道传输的前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具有60db以上的邻频信号抑制特性

频率偏移在甚高频段不应大于20KHZ

图像伴音功率比的调整范围应为10~20DB

2.5.4.2当干线衰耗大于88DB小于220DB时必须采用自动增益调节(AGC)干线放大器

2.5.4.3当干线衰耗超过220DB时必须采用自动电平调节干线放大器

2.8.2.3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地楼面的高度应为0.3M或

1.5M

2.8.4前端机房和演播控制室宜设置控制台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0.8M

2.9.11系统内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5.5在室内墙壁上安装的系统输出口用户盒应做到牢固美观接线牢靠接收机至用户盒的连接线应采用阻抗为75Ω屏蔽系数高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超过3M

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3.1.1 系统的图像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3.1.2 当采用数字系统时,应用AVS,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

3.1.5 系统应留有软硬件接口,便于消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集成,当发生异常时,根据系统需要可实现系

统之间的联动,并能自动切换到对应的视频通道。

3.1.6 系统应支持故障报警并宜具有设备管理能力

3.1.8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3.1.9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系统的模拟电视图像质量技术规定图像质量可分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图像水平清晰图不应低于400线,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监控画面为可用图像时,系统的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3.1.12 数字系统的传输网络宜采用专用网络,并应根据需要预留接口,与其他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3.1.13 数字系统宜具有网络管理功能,有监控分中心的系统应有的网络管理功能。

3.2.12 摄像头安装位置要求规定:摄像头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的位置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居地面2.5m~5m 室外应距地面3.5m~10m,电梯摄像头安装在电梯轿厢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并能监视电梯轿厢内全景。摄像头避免强光直射,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摄像头应避免在高温,潮湿,强磁下的环境工作。

3.2.13 图像分辨率不宜低于352X288,根据要求采用1204*768 1280*720 1920* 1080等更高的分辨率。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并有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宜扩展支持ISP、RTSP,RTP,RTC等网络协议,支持Ip组播技术,应有RS232或RS485等数据通道,支持常用控制协议,视频编码设备宜支持以太网供电(POE)特殊设备应有认证功能,防篡改功能和加密传输能力,当

需要报警时,可设置不同的传感器,报警器和控制,并应与视频解码设备或系统关联。

3.3.1 传输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传输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围广或需进入有线电视网时,宜采用多路副载波复用射频传输方式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光缆的IP网络进行传输

3.3.6 室内传输线路敷设规范:系统的信号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3m,与通信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1,m

3.4.1 系统监控中心场所使用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不应小于10m2。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灰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温度宜为16°C~30°C相对湿度宜为30%~70%,室内照度宜大于300lx,其灯光不得直射到大屏幕电视墙以及操作台

3.4.8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近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机架。机柜背面和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3.5.2 不间断电源(UPS)应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其容量应至少保证系统监控中心的断电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3.5.3 系统设备宜有监控中心引专线集中供电,前端设备可就近供电,但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和稳压等保护装置。严禁与照明系统使用同一开关控制系统设备供电。

3.5.4 监控中心接地规定: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者混接。采用

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要求)

3.1.1 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和建筑环境等设计要素构成。

3.1.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

3.2.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为目标,确保对各类系统监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2 应以建筑物的建设规模、业务性质和物业管理模式等为依据,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以实施综合管理功能。

3.2.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成宜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

3.2.3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能力。

2 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3 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4 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管理系统。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3 信息设施系统

3.3.1 信息设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创造良好的信息应用环境。

2 应根据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综合处理,并提供符合信息化应用功能所需的各种类信息设备系统组合的设施条件。

3.3.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3.3.3 通信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用户信息通信业务的需求,将建筑物外部的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的接入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公用通信网的有线、无线接入系统应支持建筑物内用户所需的各类信息通信业务。

3.3.4 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方式、配置远端模块或设置独立的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等方式,提供建筑物内电话等通信使用。

2 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设备的出入中继线数量,应根据实际话务量等因素确定,并预留裕量。

3 建筑物内所需的电话端口应按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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