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物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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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物流业与九大产业有着天生的“姻亲”关系,只有将物流业纳入十大产业,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从而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互动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国家对物流产业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消费税

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提高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出口退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 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环境保护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

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10〕1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物流运作一体化、信息化、高效化是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我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提升经济社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扎实推动我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10〕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注册和审批效率 (一放宽企业注册审批条件。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对已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一般性物流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对以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为主的第四方物流企业,进一步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二简化连锁经营证照办理程序。道路运输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均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要在其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的重点物流项目,项目立项下放到省辖市、县(市、区,简化立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全省重点物流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对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现代物流业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市级环保部门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物流业项目环评文件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省重点物流业项目环评审批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一半。 二、优化企业运营环境 (四全面清理涉及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外的一切收费。对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城市配套费按照企业实际使用情况按单项核算征收。 (五加快海关通关业务改革。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升“一站式”通关服务能力,推进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联运,建立由我省经主要空港、沿海港口进出口货物的快速通关体系。加强二次转关工作,建立转关协调机制,打造空卡联运二次转关“快车道”和快递物流航空运输绿色通道。对信用级别较高且长期通过本口岸中转货物的物流企业,快速办理转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六完善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交通实际状况,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与通行规定,通过建立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货车通行证制度,适度放宽对货运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提高城市物流网络的配送能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搞好服务,对运输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邮件快件、医药器材、抢险救灾物资车辆不随意查扣;遇交通阻碍、阻塞时,保障其优先通行;特殊时期,对运输民生物资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并适度扩大物流运输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三、保障建设用地 (七明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用地。把物流业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发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落户新成立的物流企业新发展的货车,以物流企业为单位,按运输营业额的6.6%依法全额纳税后(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并征收,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96元。车船使用税按每年每吨60元一次性征收),由县财政给予该物流企业纳税额50%的奖励,并做到按季度及时兑现。 2、新引进物流运输企业办理各种证件及年检表格费均按工本费收取,新增货运车辆、个籍车辆或车辆交易的减免进户交易费。 3、新引进物流运输企业贷款用于购置运输车辆需进行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的,评估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50%收取,5000元以上的按30%收取; 4、各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引进的物流企业货运车辆按每吨位抵1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凡超额完成本地、本部门招商引资任务的,将按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奖励。 5、对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物流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物流用地优惠政策 1、在县域内开发建设物流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优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物流项目用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按相关规定从低确定出让土地底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涉及的相关收费按低限标准

收取;项目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渣土费、墙改费予以免交。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物流项目,待项目开工后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50%的奖励,用于项目区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投资)以上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按国家规定投资强度供应土地,经审验核实,给予相当于全部地价100%的奖励。 3、企业新建或扩建用地发展商贸物流业,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按程序依法报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40年,属专业市场经营用地且达20亩以上的,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8%给予补助;属于政府规划审批的商贸物流中心,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10%给予补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要求,占用农用地的按程序依法报批。 4、对商贸物流企业新增仓储用地或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企业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也可用划拨的商服用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 (三)新引进物流企业入驻肃宁省级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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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20年各行业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

2020年各行业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 在2020年来临之际有很多企业还是面临着纳税的苦恼,当然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自己的潜规则,很多财务老师也很专业的去为企业规避一些税收,但是还是有很多时候企业会面临进行不足,利润虚高的情况,那么有什么方式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呢?现在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的方式就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具体政策如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 企业可以通过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到园区,以合理分包业务独立核算的方式在园区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园区根据企业预估的年纳税额来对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返还比例以地方留存为基数,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预估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按5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50万元到100万元,按50%-6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100万元到500万元,按60%-7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500万元到1000万元,按70%-8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示例:某公司在园区成立,根据园区考察认可公司每年可缴纳增值税700万元;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故而企业能享受到: 增值税700万*50%(地方留存)*80%(返还比例)=280万元; 企业所得税300万*40%(地方留存)*80%(返还比例)=96万元。 1000万的总纳税额就能享受到近400万的收益。 企业所得税、分红个税、个人所得税核定 企业可通过以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入驻到地方园区,以合理分包业务的方式在园区进行纳税,即可享受个人独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核定方式一 (孙女士TEL:152)贸易类(危化品除外)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9%;(2303)医药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1.5%; (2566)劳务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1.2%; 其他现代服务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9%; 核定方式二 所有行业以行业利润率的10%进行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危化品除外) 核定园区对于企业的进项没有具体要求。 示例:某现代服务业个人独资年营业额450万元,以第一种核定方式纳税是这样的: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9%=3.9万(小规模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0.9%)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3.9万=17.79万元,若以第二种核定方式纳税又是这样的: 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10%*30%-40500=9.06万(核定行业利润率10%) 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9.06万=22.95万,两种核定方式最终得出的结果大不一样,根据企业的性质选择最佳的方案。

深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深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历经多年发展完善,深圳市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物流业发展政策扶持体系,这些政策涉及物流企业、物流项目、港航发展、航空发展和拖车运输五个方面。 (一)物流企业扶持政策 物流企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对深圳物流产业发展有积极贡献的 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其中,《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物流企业扶持政策体系的主体。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助三类。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政府会对其主营业务经营给予高额的贷款贴息鼓励;针对管理创新型物流企业、大型物流企业总部和重点物流企业,深圳市政府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同时,针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也会安排专项的补助资金。 (二)物流项目扶持政策 为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和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使企业获得物流用地招拍挂资格,充分发挥政府土地政策的导向作用,并保证物流

产业有足够的发展后劲和基础设施支撑,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现代物流项目认定暂定办法》。该办法重点奖励两类项目,一类是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国内知名物流企业或深圳重点物流企业在深圳市设立的物流项目;另一类则是对深圳发展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和市域配送物流,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城市具有一定推进作用的物流项目。现代物流项目一经认定,即可享受深圳市在土地、政策审批等诸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港航发展扶持政策 在港航方面,为增强深圳市港航产业的竞争力,推动深圳港由大港向强港转变,深圳市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年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支持深圳港航产业发展。根据《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定办法》,深圳市将对符合条件的班轮地区总部、班轮操作中心、地区配送中心、货代地区总部和对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进行奖励和扶持。 (四)航空发展扶持政策 在航空方面,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深圳市特颁布了《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定办法》。根据此办法,深圳市将对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2016实施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实施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税收要鼓励物流业务的整合,提升物流企业的供给能力。现行税收政策的某些方面对于物流行业发展有制约作用。应该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对传统的物流资源进行整合。但在实践中由于物流总代理商首先一票对客户,然后转包业务(如仓储、运输)到各合作单位时,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影响了总代理商整合业务的开展。说明现在的税收制度不利于物流的“集零为整”。物流不整合就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鉴于目前物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处于微利状态,物流整合产生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用户(生产和商贸企业)身上,建议对于物流总代理商实行类似于增值税方式的税收制度,扣除转包的部分,仅对其增值服务的部分征税。这样,有利于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大范围内的业务整合与发展,在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形成与国外物流公司相抗衡的实力。同时,也会促进物流业务的发展,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考虑到物流业具有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是微利企业的特点,在物流园区以及仓库建设时,在政策方面也要给与优惠。 3、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培育物流市场

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增加竞争力要大力发展核心业务,企业分工趋于专门化,这将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将有利于物流的专业化、规模化、合理化,从而提高物流系统的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发展第三方物流的途径是:通过鼓励合资、合作、兼并等整合措施,扩大现有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规模;通过建立现代物流行业规范,促使小于规模经济的物流企业转型;通过修订和完善各种法规和政府行为,打破现有各种市场条块分割的制约,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发展;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物流成本为核心,推动物流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创新。要使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提供优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的服务,同时要鼓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更多地使用第三方物流。 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同时必须充分注意企业物流的合理化问题,每一个生产企业都是社会物流网络的一个节点,企业物流合理化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潜力、是社会物流合理化的基础。有一些第三方物流企业就是从大型制造企业的物流部门中发展起来的。 4、抓好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 针对当前物流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和国际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方向,应该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在做好物流用语、计量标准、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国发〔〕号)和《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年)》(粤府办〔〕号),推动实施《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珠府函〔〕号),把握港珠澳大桥通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历史性发展机遇,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港珠澳大桥物流业务。利用港珠澳大桥的引流作用,主动对接粤港澳物流业务,鼓励发展珠港澳陆空联运业务。 对受本市托运人委托,经港珠澳大桥从事货运业务,且年业务运作量不低于车次的承运人按载货普通货车不超过元车次、载货货柜车不超过元车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经市商务部门和海关共同认定的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和发展。鼓励物流项目进入珠港澳物流合作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空港国际物流园等国际物流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全市各物流园区开展国际和港澳物流业务。 对在珠港澳物流合作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以及空港国际物流园区内(范围以《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为

准)新设、改造或增资的物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在其它物流园区开展国际和港澳物流业务,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鼓励本市企业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鼓励物流企业创先争优,积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及级物流企业评选活动。鼓励物流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和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企业万元奖励、万元。对取得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和万元奖励,升级给予级差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支持港口、航空及铁路物流发展。支持港口、机场和铁路拓展国内外货运航线、包机和班列,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市交通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冷链物流发展。支持建设和改造冷库、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支持服务生鲜电商等新业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在不停的寻找合理的税收方法。其中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不是企业的目光。当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就能享受政策,必须是需要税收的企业且真实经营、行业合适的企业才行。 税收园区不要求企业实地入驻,以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了。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 以两种不同形式入驻,都能享受税收政策。 该怎样通过园区降低税负呢? 税收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所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自然也是要有税收的。不过,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能够为园区带来积极效应呢?这就要看园区的定位,高新技术企业、物流园、微电园等等,是为了集群发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行业了。 在考察园区的时候要注意园区的政策是否存在虚假,例如:虚假的扶持比例,虚假的注册价格等等。一般园区给出的政策是不可能超出地方留存部分的。 还有不少老板对税收园区抱有质疑,认为园区政策只是忽悠企业入驻,不会有实际性的利益。其实地方政府既然给出了政策,就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说好给企业优惠政策就一定会给。 园区优惠政策详情: 重庆地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30%-70% 例:某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后所纳增值税为500万,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它所得到税收扶持为: 增值税500万*50%*70%=125万 所得税500万*40%*70%=100万。 江苏/重庆地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按行业利润率10%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更多政策详情关注《税安》!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国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2、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制定了不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物流企业政策扶持

物流企业政策扶持 2013年,交通运输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从各方调查来看,“营改增”确实让不少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企业受惠。但对于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抵扣的不足,让“营改增”的美丽初衷大打折扣,多数企业的税负并没有明显变化,部分企业的税负甚至有所增加,而交通运输业则是税负增加的重灾区。让多数运输企业尝到了营改增之痛。 运输的进项抵扣几乎全数来源于油费,极少其他进项,并且由于油企在开票制度上设定的种种变化无常的限制,使得唯一的进项来源也不能全数开出增票,致使可抵扣的税额减少;同时,因优惠油价无法开出增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企业也因为多变的开票规定而疲于奔命。 近期,国内很多交通运输企业集体到天津武清区运输服务基地注册新公司,因为当地政府出台了力度很大扶持政策,一位来自江西的企业老总说:原来的地区是有扶持政策的,但“营改增”之后,地方返还力度减小或者控制开票量,导致大多数业务无法继续做下去,听说天津武清运输服务基地的优惠政策力度大,过来碰碰运气。就目前的情况看,这边注册手续简便,而且优惠政策不错,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大问题,你要知道一年的扶持款可能比我的净利润还多,这位老总如是说。也反映出企业的无奈。进项抵扣“老大难”油票和修理费发票取得更难 以前营业税时,只需要汽油发票就可以了,而现在要增票,必须要人去油企才能开出。今年‘营改增’以来,油企内部的开票政策,一直在变动。”

“现在去买油卡。以前规定买多少没限制,现在要限制了,一次充值不能超过3万。过了两个月,又出规定了,一家企业一个月不能充值超过20万,超过部分必须要向油企打申请报告,不然不给开增票。这个月又来一个通知,一个月一个单位只能开一次增票。 运输企业业务是全国性的,并不仅局限于上海市内。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的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一旦快没有燃料了,马上要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或者发生了事故需要维修,也只能就地寻找修理厂修理,因此能用到公司采购的零配件的机会极少。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当地的加油站和修理厂是否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加油站和修理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采购方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销售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采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开票信息资料(包。而一旦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即便拿到了发票也不能抵扣和报销,因此很多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企业苦苦支撑,各显神通求突破 很多运输企业税收减免名额,在营业税制度下可免去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制度下,实行即征即退的方式。,但是税务局有的时候返还速度太慢,企业的资金压力反而比营业税时期加大。” 也有很多企业集体逃离注册地,将注册地点选择了有财政扶持的地区,笔者也了解了一下天津武清地区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市场准入 1.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其它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代理审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鼓励外资进入。在国家开放政策允许条件下,适时减少外商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开发的限制,鼓励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以多种方式在物流技术、管理模式、服务体系、信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我市展开合作。 二、财税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 3.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对重点物流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国家、省重点物流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 4.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优先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资金向物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根据物流规划布局,鼓励和促成市域内商业银行设立网点,为物流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引导商业银

行根据物流企业的融资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型业务,为物流企业融资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形成有特色的“物流银行”。 (二)税收政策 5.积极鼓励和支持申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对列入国家试点的物流企业,相关税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执行。 6.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7.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计税基数。 8.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规费减免政策 9.交通管理部门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经营性运输大型货车载重量超过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公路养路费、运管费,15吨以上部分减半收取货运附加费。对不报停的载重量在10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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