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学习心得

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

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

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2.分析

法律法规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法律条文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者重复和交叉等问题。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

政府监管方面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人员素质方面

建行业整体素质低的体现:一是在4000多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有的施工现场甚至90%都是农民工,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远远不够;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仅占5%;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达不到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

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落,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更加严峻。

3.对策

从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

从业人员要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学习,并在生产过程中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至最低限度,从而做到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

从物质上增强安全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在进入不同区域要有明显标志,如进入作业区,必须头戴安全帽。在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都要有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或井下作业都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方可进行工作。

从制度上增强安全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操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

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也可通过各种奖励措施来督促安全生产。

四、关于建筑市场方面

1.分析:

转包及承包不合法。

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

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2.对策

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

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

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于财务方面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证优秀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五、总结

学习建筑法规课程,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

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无疑,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走进每个人的心里。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

竞争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

系,加大立法强度,加快立法的速度。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月日

《建筑法规》期末试卷及答案1

《建筑法规概论》考试试题(A) 一、单选题:(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是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A 建筑法律事实 B 法律关系 C 权利义务 D 法律纠纷 2、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在法定保修期限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 A 发包 B 勘察 C 监理 D 承包 3、设计招标文件与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具有的特点是() A 无工作量要求 B 报价的依据是工程量表 C 开标时要排定标价次序 D 标价对中标影响程度较大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年检结论为()。 A 合格、不合格 B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C 优良、合格 D 优良、合格、不合格 5、关于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修改是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B 撤回可以只撤回部分投标文件 C 撤回可以是放弃投标 D 撤回可以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6、不属于招标人应邀请参加开标的人员是() A 公证机关代表人员 B 咨询机构代表 C 负责招标的主管人员 D 放弃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7、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应依据()

A 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 B 国家法律法规 C 国家强制性标准 D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8、关于评标报告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无招标人授权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书面评标报告也可评出中标人或中标方案 B 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C 书面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D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9、以下关于成本加酬金合同说法错误的是() A 新型工程项目可适用该类型合同 B 业主需承担项目全部风险 C 承包单位报酬往往较低 D 承包单位将按合同与业主分担风险 10、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C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D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多选题:(每题3分,5题,共15分) 1、法和法律的区别是() A 法和法律严格说是一个意义。 B 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规范,法是具体规范的总和。 C 法是抽象的,法律是具体的。 D 法是伦理性的,法律是应用性的。 2、以下哪些属于建筑活动中行为的表现方式()

《建筑法规》期末试卷及答案2

《建筑法规概论》考试试题(B) 一、单选题:(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是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A 建筑法律事实 B 法律关系 C 权利义务 D 法律纠纷 2、工程报建标志着()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转入建筑市场。 A 项目评估工作 B 可研报告工作 C 立项审批工作 D 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3、施工许可证应在()申请领取。 A 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 B 前期工作结束后 C 建筑工程开工前 D 勘察设计阶段 4、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的时间。 A 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 B 地质勘探 C 平整场地 D 拆除旧有建筑物 5、关于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修改是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B 撤回可以只撤回部分投标文件 C 撤回可以是放弃投标 D 撤回可以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6、不属于招标人应邀请参加开标的人员是() A 公证机关代表人员 B 咨询机构代表 C 负责招标的主管人员 D 放弃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7、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应依据() A 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 B 国家法律法规

C 国家强制性标准 D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8、关于评标报告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无招标人授权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书面评标报告也可评出中标人或中标方案 B 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C 书面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D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9、以下关于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B 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C 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D 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10、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B 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个人 D 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告地位 二、多选题:(每题3分,5题,共15分) 1、法和法律的区别是() A 法和法律严格说是一个意义。 B 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规范,法是具体规范的总和。 C 法是抽象的,法律是具体的。 D 法是伦理性的,法律是应用性的。 2、以下哪些属于建筑活动中行为的表现方式() A 合法行为 B 违法行为 C 司法行为 D 行政行为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教学提示:建设法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作用、调整对象和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现状。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建设活动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必须对此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国家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各种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有关建设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如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等等。这种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调整。如《合同法》和《建筑法》就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在构造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与有关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这些关系也需要由建设法规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就有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建筑法》中就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法规》的 心得体会与收获 《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还要结合我们

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 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五、工程索赔问题。 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希望老师指正。 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 1、工程质量差。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 位资质审查不把关。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 2、工程建设腐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 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 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5、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 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最近有报道,连厨子 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三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 (1)必须一定的建设行为 (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 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 (二)业主方—甲方 (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 (四)中介组织 (五)公民个人 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建设法律 (二)建设行政法规 (三)建设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建设法规 (五)地方性建设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建筑法》第八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见教材35页);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和报建内容 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立项、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九、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几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十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学习心得 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

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 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2.分析 法律法规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法律条文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者重复和交叉等问题。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 政府监管方面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人员素质方面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doc 10页)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doc 10页)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三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1)必须一定的建设行为 (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 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

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 (二)业主方—甲方 (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 (四)中介组织 (五)公民个人 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建设法律 (二)建设行政法规

(三)建设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建设法规 (五)地方性建设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建筑法》第八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

建筑法规概述

《建筑法规概述》 《建筑法规概述》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解释,特别是《建筑法》颁布以来的相应法规,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简明而全面的论述性解释,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必要的阐述。 《建筑法规》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主要讲授:建设法规概论、建设许可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筑装饰装修法规、建筑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特点表现为:(1)跨学科性。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内容涵盖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涉及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的承发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及装饰装修等领域。(2)综合性、系统性。建筑工程法规是一种涵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的综合,具有系统性,因此,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教学应能使学生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并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的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 近五年来本课程的教学队伍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其涉及领域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材建设,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与创新等。提出的教改项目和措施:实施开放式教学;注重实践性教学。 在2003年,在我院精品课程建设中,《建筑法规》作为建筑工程专业的精品课程被评为院精品课程。专家对该课程的建设状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一、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1.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的形式与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除教师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理论教授教学外,还采用了课堂讨论、播放教学录像、参与具体的工程事件或问题的解决、聘请校外专家针对课程教学内容举行专题讲座和参与课堂教学等辅助性教学方式,以增强学生发现、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开拓学生的思维和视野,了解国内外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动态。2003年建筑工程专业学生在进行暑期生产实习和专业实习时,均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采用由土木系组织、教师带队的方式深入实际的工程项目工地,联系实际进行教学活动,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2.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与教学改革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积极采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 我院土木系一贯重视教学改革,目前,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系正在组织编写全新的《建筑法规》教材,学院正在开发建设基于网络的数字化建筑法规教学平台。二、教学改革及教学成果 ◆ 教学队伍教研活动涉及的领域: 近五年来本课程的教学队伍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其涉及领域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材建设,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与创新等。 ◆ 提出的教改项目和措施: 本课程的教学队伍在教研活动中提出了基于建设项目 管理全过程组织课程教学的指导思想,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探索出了创立新的建筑课程教学法规模式的教改项目。该项目旨在教学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的主要管理环节及 其所涉及的建筑许可、工程承发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建筑法规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答: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2.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答: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 3.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答: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类。 ★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实施时间? 答:《建筑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实施时间: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内容: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1.建筑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包括内容? 答:建筑许可制度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书、施工图纸、建设资金、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内容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企业资质分哪几个序列? 答: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有哪些?试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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