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

论舆论监督
论舆论监督

议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新闻事业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从单纯的政治报道,过渡到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各个社会领域。新闻媒体承担着报道信息、引导舆论以及舆论监督等社会责任。但随着新闻舆论监督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自由度也不断扩大,新闻媒体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与社会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及与之相关的字眼也频频见于媒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此种情况,本文从舆论监督及新闻侵权二者的冲突关系,以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衡平进行了探讨,希望能找出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与防止新闻侵权的结合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衡平、措施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舆论监督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舆论监督不断强化的过程中,五光十色的新闻侵权诉讼也日益增多,二者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宪法明确赋予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新闻侵权主要是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进行的侵权。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既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又能尽量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寻求到二者充分结合点,衡平二者的关系,具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在参考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总结和思考,对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及二者的衡平作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希望对加强和改进新闻监督工作有所帮助。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概述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定义

舆论监督的本来意义,是指人民大众对各种权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

众人物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

①我们平常所指的舆论监督并非这个意思,由于公众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来表达的。因此自然存在的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传媒监督”。“传媒监督”主要是指公共通过报刊、杂志、书籍、新闻、广告等途径对社会公共事物,公共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所以,目前舆论监督被理解为“是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②其中,“传媒监督”又以新闻舆论监督为主要方式和表达方式。所以,我们通常说的新闻侵权诉讼也是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引起的。

关于新闻侵权的概念,国内很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我个人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违反法律规范或者新闻规范,在采访、报道或编辑等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关系

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都在大力的提倡舆论监督。其中以传媒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既是监督公共权力,遏制权力腐败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盾牌”从一定意义上讲,舆论监督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经由媒体传播而形成的客观效果。舆论的真正使命就在于满足和维护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一切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舆论监督权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那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制,把该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权力也就发展成为了侵权。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一旦超越了法定的界限,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新闻侵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至少,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又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所以新闻侵权是媒体过失或故意超越法定的界限,侵犯了人们的名誉、荣誉、姓名等民事权利,是新闻媒体过度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而产生的后果。由于没有明确的

法律作保障,“以法律为准绳”境况,决定了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共生”关系。只要一天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二者,那么只要有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就必然伴随而生,唯有变化的也只是数量多少和范围大小的变化而已。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业与西方的不同,我国的舆论监督往往与国家公共权力联系起来,是我国政党制度政务公开的一种监督手段,进而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体现。这种特殊性又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功能和意义。

1、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能促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还是党的作风之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具体体现

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广泛性以及及时性等特点,一些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而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上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有关部门作出回应,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2003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被当做乞讨人员,遣送收容站,结果却在收容站里死掉了。这一事件经过《南方都市报》报道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应。2003年6月温总理就召开国务院会议并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在这其中,媒体真是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在共产党成立之时,就明确了监督批评的民主作风。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就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文件和方针政策。1987年党的十三大里的政治报告中就有规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要求把党内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又提到了舆论监督。2002年党十六大政治报告又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中央那么重视舆论监督,因为其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足可见其重要性。

2、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国家司法权属于公共权力,要使公共权力得以正当、公平的行使就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监督系统。舆论监督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在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和出现失误时,通过舆论监督这个“第四种权力”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样就有利于错误的纠正和形成对权力的制约。

3、新闻舆论监督符合人民的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可以有效抑制司法腐败。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支力量,对于社会上的一些贪污腐败现象具有很大抑制的作用。在司法队伍中有不少浑水摸鱼,在幕后暗箱操纵的人。通过新闻记者的追踪调查,可为司法监督机关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这样使这种腐败现象引起重视,从而纯洁司法队伍。舆论监督还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新闻事业的根本方向是为人民服务的。朱镕基称赞“焦点访谈”为“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就是体现。

二、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表现形式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是一种“共生”关系。产生新闻侵权,主要是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超越了法定的界限。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总的来说,包括滥用舆论监督权和不合理、不当使用舆论监督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类:

1、偷拍偷录、强行采访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指公民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或擅自公开的权利。揭示隐私“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③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通过偷拍偷录、强行采访、正面报道、未经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等形式。所以,但凡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时,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的限度。

2、内容失实、评论不当侵犯、伤害名誉权

舆论监督中,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刊载、播出有损名誉的文字、图形或语言。主要有内容失实、评论不当等表现形式。

3、未经许可非法使用侵害肖像权、姓名权和名称权

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会涉及公民的肖像和姓名、法人的名称等,新闻媒体侵害公民的肖像权主要是通过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歪曲使用、无正

当理由使用他人的肖像等形式。侵害姓名权、名称权,主要是通过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形式。

4、未经作者同意非法使用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内容。媒体在新闻报道,监督时涉及到公民、法人组织的著作权,如果不注重交代注明作者,那就容易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权。新闻媒体侵害著作权主要通过五种方式,表现为拒付报酬而侵害著作权;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作品而侵害著作权;使用侵权作品侵害著作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著作权;强行署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等。

(二)特点

建国以来,我国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是《民主与法制》里的一篇文章。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了我国的审判实践。据有关资料显示,1987年—1989年是新闻侵权的第一个高峰,特点是小人物告大报,默默无闻的小老百姓无法忍受侵权的批评报道,把党刊党报和新闻媒体告上法庭。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被称为新闻侵权诉讼第一案的新疆喀什工会女干部奚弘诉《人民日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到了1989年—1993年出现了第二次高峰,是伴随着报业的发展而兴涌起来的。这次主要是以明星告小报为主。从1993年起是第三次高峰,主要特点是工商法人状告新闻媒体。原告主要是以维护名誉、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要求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赔款,标的额在逐渐增加。2001年末,参加“新世纪舆论监督理论研讨会”的与会者认为,新闻侵权的第四个高峰到来了。这一次的特点是普遍性、多元性、和复杂性、易发性。这一阶段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诉讼技巧纯熟,诉讼时间长久,诉讼参加人增多,诉讼关系复杂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新闻侵权案件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难以处理。至今已有几千名记者被告上法庭,几百甚至千的媒体被推上被告席。

随着新闻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说明了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侵权舆论监督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了。

由于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也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和探讨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它具有另外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点。

1、新闻侵权的影响范围广泛

新闻侵权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发表新闻报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属于大众传媒,其报道、发表的受众是不确定的,其传播的对象不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或特定年龄的人,而是任何人均可参与的。所以一旦出现侵权的新闻报道,其传播的范围面是很广的,也注定了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比一般侵权所造成的要大。

2、新闻侵权的传播速度快

新闻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及时性,时效性,事件一发生,就要求新闻工作者立即对该事件的情况进行报道,讲求速度,否则新闻也就没多大意义了。但是在追求高速度的同时,由于时间的限制,新闻工作者不可能完全做到平衡和细细审核,所以新闻侵权的案件也就随之增多了。

3、新闻侵权主体的复杂性

新闻侵权是通过新闻报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则新闻要公开发表就必须有新闻制造者和新闻发布者。新闻制造者包括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及向新闻媒介发表自己的作品的非专业新闻工作者。在我国,公民自己尚不可以自由出版报刊杂志,必须通过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才可出版。在发生新闻侵权诉讼时,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侵权责任。

4、新闻侵权与保护的利益衡量

新闻侵权的这种特性是由新闻自由的双重性决定的。新闻自由是在一个限制的范围内而言的,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会侵害其他权利,产生了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构成新闻侵权。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利益在同一场合发生冲突时,我们就要研究,究竟要保护哪一方,向哪一方倾斜,为哪一方让步的问题了。实践中,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有时候大于其他权利,有时候对其他权利的保护范围则小一些。因此,在不同场合,新闻自由的地位变化也决定了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不一致。

三、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现状

自1987年我国第一起新闻官司案件“二十年疯女之谜”开始,新闻侵权案件就越来越多。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刻细致的研究,新闻侵权案件也越

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由于保护舆论监督在法律上无法可依,在新闻侵权诉讼中,保护舆论监督权只能以事实为依据,而缺少“以法律为准绳”。④目前我国由于舆论监督而引发的新闻侵权的现状如下:

1、新闻侵权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有几千个新闻单位,几百个新闻工作者涉及新闻侵权诉讼。据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上个世纪以来,我国名誉权案件每年以四千多件的速度增长,其中新闻侵权案件占50﹪以上。另外,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案件中还有涉及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人身权利。说明新闻侵权案件近几年来,数量增长很快,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2、新闻侵权涉及的对象层面不断扩大

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很多公众知名人物,既有企业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许多国家机关。新闻侵权对象上至国家高官、明星人物,下至普通老百姓,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层面,涉及范围很广。

3、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主要依靠诉讼来解决

目前解决新闻媒体侵权案件主要依靠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方式,由于机制不够健全,用的很少,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也不大,矛盾双方解决纠纷的机制很少。在我国民法的其他领域里,仲裁、和解、调解等非讼解决机制已被大量的运用。在我国新闻诉讼率不断攀升,新闻法律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为了能跟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新闻侵权案件中使用非讼机制势在必行。

4、新闻媒体利用网络侵权的现象日趋严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获取信息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网络新闻侵权和传统新闻侵权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只是载体不一样。网络有多元化、主体虚拟化的特点,因而新闻媒体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更易造成新闻侵权的产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所以,完善网络新闻侵权,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规范新闻舆论监督是很有必要的。

(二)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原因

1、从我国法治建设方面来看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运用舆论的力量促使这些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行的一种社会力量。舆论监督是预防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错误及其他偏差的重要力量。国家鼓励并支持人们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第三世界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颁布了《新闻法》、《新闻记者法》及相关法律,但我国大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直接的可操作性规范,同时对于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对于二者适用的规范也只是宪法或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我国的舆论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27条、41条等规定了舆论监督权。除了宪法外,还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的各种文件和方针政策中,也对舆论监督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要求,把党内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⑤十六大报告中也作了规定。对于由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侵权案件,我国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等有关规定,还有1993年6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新闻诉讼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作出了解答,对新闻侵权构成要件作了规定。1998年8月我国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承认媒体有批评与被批评的权利,仍然规定新闻失实和有侮辱内容的报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尽管有些省份也制定一些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专门的规定,处理新闻侵权诉讼和实行舆论监督权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但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可依,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及舆论监督侵权责任与范围等方面缺乏一些共同规范。借助其他法规,把舆论监督侵权视为一般侵权,原本就不公平。而新闻媒体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社会需要,扩大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又缺少必要法规,此往,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2、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众人权意识不断增强,新闻媒体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闻侵权纠纷不断浮出水面。以海口为例。海口海南省传媒业最发达的地区,聚集了海南主要的媒体。在2003—2005年海口某一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占60﹪。该院受理并审结的新闻侵权案件21宗,其中18宗为名誉权侵权纠纷,2宗为肖像权侵权纠纷,2宗为隐私权侵权纠纷。以上只是众多新闻侵权案件中的一个角,可见,我国近几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数量之多。

纵观各级法院近几年审理过的新闻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等。进几年来,新闻侵害名人名誉权的案件,以及网上流行的“人肉收索”等现象都反映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如何维持一个正常的“度”,这个界限又是如何划分?应该如何去把握?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多样和不断发展,导致既定法律带有局限性,使得人们行为的界限不清晰,权力之间的冲突现象就存在可能性。

舆论监督是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最有效的形式,新闻机构和记者受人民的委托对国家机关、党政工作进行监督。而新闻自由是《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新闻侵权行为是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等进行的侵害行为。可见,新闻侵权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侵害。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侵权的实质就是两种不同权利的冲突,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冲突,即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冲突。新闻自由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舆论监督,属于一种公权利,其自由是相对的。而人格权则是对公民或组织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属于一种私权,其是绝对的权利,没有正当的充分的理由是不可侵犯的。新闻自由的任务是鞭挞社会丑恶陋习,揭露社会黑暗现象,而人格权则以保护公民的名誉、隐私为基本要素。在二者发生冲突时,究竟孰轻?孰重?法的天平应更倾向哪一边?就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当舆论

监督属于非政治的舆论监督时,即对政治以外的社会、生活、文化等方面的监督。对新闻自由权的保护就要低于人格权,此时,我们应更加注重保护绝对权利。但是当舆论监督属于政治的舆论监督时,即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我们就应更加倾向和关注新闻自由权。这是因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且,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在揭露社会黑暗、官僚腐败上存在着很大的阻力。所以为了鼓励大家勇敢积极地揭露社会黑暗面,大胆行使舆论监督权,在此类案件中都会加强对新闻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支持。

四、衡平与化解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措施

舆论监督注重对新闻自由的保护,而法院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重点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矛盾的关系。而这个矛和盾都是我们要坚持和维护的,因此,寻求二者的平衡就显示出其必要性。

要寻求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二者的衡平,如何预防和减少新闻侵权是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我认为,要预防和减少新闻侵权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做:(一)从宏观上来看

1、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

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和具体的法律条款处理新闻官司,只能从宪法和别的法律中援引。这些援引的法律条款不具有特指性,自由空间大,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往往会因人而异,这时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和公民自己进行维护权利是不利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样才具有权威性。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法律条文规定得越具体越有利于操作,法规预留的空间越小,自由裁量的程度就越小,也就越有利于司法公正。只有有了足够的立法和执法的支持,新闻舆论监督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空间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新闻立法,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入手,第一就是制定一份专门保障新闻职权和舆论监督的《新闻法》;第二是制定一部关于新闻侵权,舆论监督权的专门立法《新闻侵权法》,这样有了专门的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又有了处理侵权的专门依据,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和避免新闻侵权。

2、积极营造一个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一种好的社会氛围是靠全社会去共同努力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需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支持,形成一个惩恶扬善,扶正祛邪,弘扬真善美的舆论监督大环境。特别是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的支持。人们只有从心理上接受舆论监督的压力,摒弃心理上和实践中的“禁区”,党政干部积极欢迎人民和媒体的监督,积极宣传和鼓励新闻监督,为其开“绿灯”。扩大舆论监督的范围,形成人人愿监督,人人爱监督的局面。

(二)从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来看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闻行业监督规则,增强新闻媒体的自律性,转变新闻观念,明确新闻媒体自身职能,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1、新闻媒体要增强自律性,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闻行业监督规则。新闻媒体是预防新闻侵权的关键,所以如何增强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业自律是预防新闻侵权的首要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的时候,新闻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社会竞争激烈,无形之中也给媒体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导致很多新闻机构及工作者不顾行业规则的规定,仅凭一面之词就抢先报道,不顾事实真相,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新闻机构要增强责任心,严格稿件的审核制度。稿件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新闻发布机构的审核,为了取得第一手材料,及时报道,记者在发稿时往往都没有注意认真核实材料。如果新闻机构严格执行稿件审核制度,这样就无形之中给新闻工作者无形的压力,迫使其认真核实材料,减少报道失实的情况。

3、新闻媒体要转变新闻观念,明确自身职能。新闻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很多看似国家机关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媒体一报道就顺利解决了,媒体的作用很大。实际上,新闻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揭露社会黑暗,扶正压邪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媒体只是人民对事务发表意见建议的平台,舆论监督也不是记者们的一种特权。媒体监督,评论性报道更不能干预司法运行,成为“庭前审判”,所以,明确职能,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4、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采访报道中要讲究技巧,用词恰当,公正评论,注意交代新闻来源。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别是舆论监督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保障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更好地在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保护自己的正当工作权利不受到侵犯,而且也有利于保护自己不受无端诉讼

的侵扰。新闻采访权作为一种软力量,对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性。能否得到材料就靠记者的技巧了,不能强迫当事人。而且在新闻报道中,公平批评是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评论中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展开评论。交代新闻来源是提供新闻依据,也是增强新闻权威性,可靠性的途径之一,避免新闻侵权纠纷。

(三)从司法工作者来看

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由于新闻舆论监督侵权案件频发是近几年来猜出现的,不仅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不健全,法官办理此类案件时也缺乏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存在许多误区。例如,对原告的态度不公,对媒体常以一种犯错误者的态度对待;审判中不遵守举证规则,把一切责任都推给新闻媒体;把司法审判变成一种地方势力者,地方保护着报复媒体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媒体展开舆论监督。载有在办案中,法官严格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善于探索借鉴国外经验,提高办案水平,这样才有利于保障舆论监督,避免新闻侵权。

(四)从广大公民来看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增强道德意识,提高诉讼水平。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新闻侵权案件诉讼的发生,实质上都不是因为新闻单位或记者真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抓住几个无关的字眼便认为是侵权,或者是被曝光了心里不舒服,找茬报复。更有些人把新闻侵权诉讼用来做商业炒作,试图利用媒介的舆论强势,以诉讼达到扩大知名度,实现“名人效应”。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媒体不能很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影响了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结束语

新闻媒体运用自己特殊的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中的直接干预和觉察,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同社会的黑暗面,不正之风坚决的斗争。只有充分保障舆论监督的权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这样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这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要实现二者的衡平,不仅需要媒体的努力,更需要社会的努力,还要有完善的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做后盾。

[注释]

①陈岩烨《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矛盾和平衡》[N] 孝感学院学报 2008.6

①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 北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4

①郭晓东《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 魅力中国 2010,9 (3)

①王大纲《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N] 苏州职业大学学报 2004,2 (1)

①罗以澄、吴玉兰《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J] 当代传播 2006 (5)

[参考文献]

[1]于为民编著《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M] 河南. 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5 1-584

[2]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1-337

[3]潘晨《新闻侵权的特点与规避措施》[J] 法制与社会 2009 .4(上)

[4]王泽华《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之防范》[J] 河北大学学报 1999.12. 24(4)

[5]朱丽《新闻侵权的法学思考》[J] 广西社会科学 2002 ( 2)

[6]黄瑶《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06. 10

[7]邵培仁《论新时期的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N] 嘉兴学院学报 2001. 8 13(5)

[8]林铁山、王晓兵《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防范》[J] 山东视听2004( 7)

[9]王大纲《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N] 苏州职业大学学报 2004 第15卷(1)

[10]阮志孝《预防新闻侵权的八句关键语》[N]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3第5卷(2)

[11]焦艳玲《应对六种新闻侵权,法官为媒体支招》[N] 中国新闻出版社2005. 4 (002)

[12]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1-350

[13]张志新、张哲《新闻侵权的规避》[N] 报刊之友 2003. 6

[14]陈岩烨《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矛盾和平衡》 [N] 孝感学院学报2008 .6

[15]罗以澄、吴玉兰《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J] 当代传播 2006 (5)

[16] 郭晓东《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 魅力中国 2010.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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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摘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监督形式,舆论监督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日益发挥着巨大的社会功能,但也存在着错位、越位、失位、失度等现象和问题,面临着监督难的困境。本文从正确认识舆论监督入手,分析了当前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创新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正面宣传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监督形式,舆论监督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热情支持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错位、越位、失语、失度等现象和问题。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要在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化建设、队伍建设和机制创新,多方合作形成监督合力,凸现舆论监督的整体威力。 一、正确认识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不等于负面报道。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头脑中把“舆论监督”同“负面报道”画上等号,一听到有媒体来开展舆论监督,就“如临大敌”,不愿意也不敢正确面

对、坦然接待。其实把揭露问题、帮助改进工作的舆论监督简单地视作负面报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是为了督促落实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而负面报道,只是为了揭露问题而揭露,并不关心问题能否解决、怎样解决,多是为了吸引眼球、引起关注,甚至不惜夸大其词、罔顾事实,更有甚者,是想抹黑党和政府,抹黑社会,以至于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伤害更多群体的权益。 我们首先应当正确区分舆论监督和负面报道,开展积极向上、富有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抛弃消极的、破坏性的负面报道。 2.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舆论监督曝光问题重在批评,而正面宣传报道成绩重在表扬,二者看似对立,实际上是有机统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议强调:“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这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党的舆论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二者都要体现一个目的,就是团结稳定鼓劲,都是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推动工作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二)选题意义 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完全排斥舆论监督,很可能助长法官的恣意裁判,但过于强调舆论监督,会给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舆论审判”现象,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平衡是该论文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性的根源在于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性,舆论监督是从大众的视角基本是道德视角对司法

案件进行分析,这与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媒体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内容 1、舆论监督的涵义及存在的基础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主要是不利的方面 3、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处理舆论干预司法方面的相关制度或做法 4、如何解决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阐述笔者的关于以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观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舆论监督概念及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当前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主要影响 3、论述笔者关于通过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舆论监督在影响司法公正中而存在的问题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陈力丹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同名26059)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同名26059)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要 舆论监督指公众利用各种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它是一种软性的社会监督模式,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监督形式,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舆论监督都是由传统媒体来承担的,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媒体事业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也越发凸显,成为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是高科技和民主相结合的成果。以其先天的优势,使更多的人掌握了话语权,拥有了自己的舆论舞台,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是现代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 关键词:网络舆论;机制;完善

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仅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同时对于信息的传播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也由此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都被放大,两种效应之间形成博弈态势;另一方面,随着网络舆论监督力量的强大,其影响力日益彰显,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难度也在加大。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因势利导,保持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成为网络媒体及网络主管部门共同关注的新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含义及特点 (一)网络舆论监督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

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的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表达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见, 对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决策及行为, 以及社会上有悖于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实行的某种制约。 由于它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披露深刻等特点, 所以能迅速聚焦人们的眼球, 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引起政府的关注,促进矛盾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以及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惩处。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来看, 像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安徽阜阳假奶粉案、广州孙志刚事件、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案、山西黑砖窑事件等, 事件真相的披露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无不显示出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眼睛”, 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的力量”。向权力挑战是新闻舆论的天性, 公众的舆论监督是贪官污吏的天敌。当前, 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各种舆论监督的工作力度, 民主政治的空前发展也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而要搞好新闻舆论监督, 必须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进行深入的认识和把握, 以充分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功效。 从积极作用看, 新闻舆论监督有如下功能: 一是宣传引导功能。新闻媒介具有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引导舆论, 是现代新闻媒体的最主要任务, 它提倡什么, 反对什么, 能引领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江泽民同志曾指出: “舆论导向正确, 是党和人民之福”, 深刻揭示了新闻舆论在新时期的功能和作用。新闻媒体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多、社会影响广等特点, 对社会起着一种“了望哨”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地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 讴歌真善美, 鞭挞假恶丑, 是舆论导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是规范强制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 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 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 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 在通常情况下, 即使人们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有所知晓, 也不会发生有组织的社会制裁行动。但当大众传媒将问题公开化以后, 情况就不同了, 一般公众就会感受到维护社会规范的“制度性压力”, 积极加入到舆论制裁的行列中去。 三是协调整合功能。新闻媒体作为传播中介, 旨在于政府、社会和受众间建立起一个纽带, 通过这一纽带起到整合信息、沟通意见和协调的作用, 疏导社会关系的功能。舆论监督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曝光, 一方面大快人心, 一方面又易于使受众产生对国家与社会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这时, 新闻传媒须引导受众正确看待社会不良现象, 化解受众对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心理, 疏导社会关系, 从而实现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动态的平衡。否则,受众的偏激情绪就会暴涨。在看到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功能的同时, 也应认清其局限性和负面作用: 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监督”而非“权力监督”。“权利监督”是对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 其本身并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 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 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 不仅停留在“在口头上责备”, 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讲, 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权力的“软监督”, 其对社情民意的反映、对政府部门的间接介入和干预, 究竟能起多大效用, 最终要取决于各种权力间的较量与妥协。也就是说,只有权力机构高度重视和配合, 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才能被放大和凸显, 否则,一边雷声大、一边不理不睬或闻过则怒,这时, 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甚至遭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打击报复。 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异地化现象造成“灯下黑”, 影响了当地媒体的公信力。为了降低舆论监督风险, 近年来, 舆论监督异地化现象比较严重, 上级媒体监督下级, 本地媒体通过文章转载和刊发评论监督外地, 但本地媒体对本地的舆论监督常常处于“失语”的状态。即便是监督, 也是“柿子专拣软的捏”。这种舆论监督的惧内既浪费了媒介资源, 也降低了群众对当地媒体的信任度。 三是新闻舆论监督长期处于作用有限的状态, 将会对受众起到负面功能的“麻醉”作用。一些新闻媒体满足于“打苍蝇不打老虎”、满足于“在口头上加以责备”, 说说而已, 没有后续报道,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29821919.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从舆论监督诞生之日起,政府一直是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是高科技和民主相结合的成果。通过网络平台参与社会事务,表达意见的舆论监督成为社会的常态,因此,在网络舆论监督时代,网络监督以其先天的优势,使更多的人掌握了话语权,拥有了自己的舆论舞台,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是现代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但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和途径,进而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只有短短十余年,但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普及率达到38.3%。网民规模的不断增大和民众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推动着网络监督的发展。而其安全、快捷的特点和优越性,以及十六大以来所形成的反腐高压态势和良好环境,使网络监督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反腐倡廉、网络问政的重要途径。网络监督借助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有力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说,

网络监督其实就是网络反腐形成体制外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门户网站、个人网页、博客以及BBS 、QQ、MSN等各种网络传播形式或平台为民众提供了广阔的交流空间和灵活的监督方式,使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延伸了传播范围,使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监督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使舆论监督更为形象,直观和立体化,增强了感染力和影响力,从而更好的发挥了网络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1、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激发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人们在传统媒体上表达反腐意见通常要署真实姓名,有时还需提供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这就给意见表达者带来顾虑。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因害怕打击报复或带来其他负面影响而谨慎从事。相比而言,人们在网络媒体上表达的反腐和建议一般都是匿名的。正是这种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使得人们通过网络表达反腐言论和揭露腐败行为时能够畅所欲言,而不必有所顾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2、网络舆论变大的自由性,凸显了群众舆论监督的话语权。 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尤其是对焦点事件的品论,放眼望去,不是“专家指出”,就是“学者认为”,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而网络是一个开放、互动、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大胆地借助网络发表言论,

切实发挥媒体引导能力 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

切实发挥媒体引导能力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 冯淑珍(天水市委党校甘肃天水741018) 【摘要】网络媒体发展到今天,由于它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使以往在传统新闻传媒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现,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便可无所不言,畅所欲言。也正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削弱了网上言论发表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许多虚假信息,负面舆论肆意传播,因此如何因势利导,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党和政府面临的一个严肃的课题和挑战。 【关键词】媒体引导网络舆论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1)11-013-02 一、我国网络舆论发展的现状 舆论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论是指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无可争议地获得了自身的地位,其影响已全面而深刻地渗入到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新闻传播活动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 网友言论之活跃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以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而网络则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 但是,尽管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得网民有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可这类网络言论是由网友自由随意发言、目的性不强、主题分散、导向不明,而且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分散、网络色情问题、隐私披露、谣言增多导致妖言惑众、偏激和非理性、谩骂与攻击、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国外文化入侵等问题相继出现。 二、信息时代网络舆论呈现的特点 1.网络舆论传播速度快 网络传播的社会舆情基本上可当下生成、当下传播,具有相当的即时性,传播速度也相当迅疾,这是传统舆情传播不可比拟的。网络等新兴媒体作为一种自发性的意见表达形式,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出去形成舆论强势,满足公众"知情"和"表达"的诉求,使其迅速形成一种新型公共领域。公众可通过网络就普遍关心的问题发表言论、交流讨论,形成公共舆论,并以此对公共事务进行干预。 2.网络舆论传播范围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作业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解决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民事诉讼法课题论文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和解 决 班级: 1502 学号:31509044 姓名:楼瑜嘉 专业:法学 授课老师:范莉老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的讨论一直是人们永恒的话题,二者一直被大家视为正义的代言词。但是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必须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方面网络舆论通过监督的作用确实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使得很多司法案件能够在阳光下得到良性的裁判,有效的阻止了司法舞弊以及不公正的现象,避免了司法黑幕的频频出现。然而从另一个方面去思考这个问题,由于网络的不稳定性,以及偏失性,导致很多信息能难能够分辨出其真假。因此网民会对一些司法案件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判断,这时候发表的评论往往是一些偏离事实的错误想法,这样就会对司法审判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冲突与解决;良性平衡

摘要 0 目录 (2) 正文 (3)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3) (一)妨碍审判公正 (3) (二)干扰办案程序 (3)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3)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3)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3) (三)不当的抨击回印象司法的权威。 (4) 三、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 (4)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 (4) 五、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完 (7)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妨碍审判公正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过程中,他们总是标榜着自己的报道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不同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他们的报道或多或少的都会带有个人或者背后团体的倾向性。网络舆论往往对于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故意渲染案件情节,夸大犯罪事实,以引起公众的共鸣,甚至挑起大众的情绪。有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网络舆论,企图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 (二)干扰办案程序 侦查办案过程是一个严格保密的工程,网络对侦办程序的屡屡曝光不仅不利于侦办程序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也会增加侦办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侦破案件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证人,也在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纵容犯罪。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也会是不同,所以产生的观点也会千姿百态大部分都夹带着个人的主观臆断。有的时候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审判带来压力,如果说法官没有抵抗住压力的话,也就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使司法审判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是多数公共的意志,这些意见大多是个体性的,而且公众大多缺少法律知识,所以结论往往形成于固有的情感与道德的基础之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与法律标准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付若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的理论基础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因为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

(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首先由“三权分立”理论①的原理就要求司法权应当独立,并且以独立 的司法权去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的中立性是起终局权威性的内在保证;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外在保证。可知司法权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老百姓信任的必须是不畏强权、能为他们声张正义的司法权,而不是带有浓厚官僚、腐败气息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 其次,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职责在于为市民社会的社会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判断,此种判断本身就蕴含着声张社会正义和制约权力的性质,因此就社会层面上分析,司法权也应当独立,不应受到社会中各种外部势力的干涉,尤其是舆论的干涉。目前,社会中对司法权干涉最大的却是舆论,因为舆论总是被认为是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社会群众的意愿,是具有极强的公信力的,所以才对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社会群众却仅仅是从道德情感判断,可能并不理性,所以也不绝对是正义的判断。因此对于司法判决,还是应当有司法机关独立判决,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不可以干扰法官做出理性的判决,以免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机关的法官具有高度专业的 ①此理论由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当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而平衡的理论, 这也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权力理论基础。

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近几年来,由于媒体特别是网络力量发展迅速,由此带来的舆情成为了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尤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的法院也纷纷引进这种监督机制,以促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弥补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缝隙。但这种监督方式在促使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改进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结果合法合理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甚至会出现舆论绑架司法,如一个原本合乎法理的判决却因公众的不满而被迫更改,这种情形会更加危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由此展开,略探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利弊。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是国际社会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一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其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在于: 首先,“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正是保障了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其有利于保障司法健康和司法廉洁,因为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权力运行的方式和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而且是司法机关实现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同时,司法公开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要建立让公众信任的司法制度,让司法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就必须保证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和司法的活动过程。 其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选出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各个国家机关,所以说法院归根是人民的法院,是接受了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审判权力。那么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当然的知情权,且知情权不仅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般的公民也应具有,因为这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使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二、媒体尤其是网络介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媒体介入司法的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在实际中,三机关的配合远远大于制约与监督。而在民诉中,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往往也只能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抗诉,且这种监督权检察院并不经常行使。所以近年来,媒体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成为了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力量,而全国各级法院也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迎合这种新的监督机制,如从2010年起,各地法院开始对审判过程进行网络直播,还有的法院派出法官到网络直播间直接面对网友对审判的案件进行解释,网络媒体介入审判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绝对的积极意义: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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