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6-03-31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

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纵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专家的评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

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其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亦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第五章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和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投标人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六章招标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人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人应遵守公约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人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人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

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和提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六)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第四十一条公约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6

年04月01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公约经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或百分之十以上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四十三条协会负责解释公约,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我国招投标行业现状和建议

我国招投标行业现状和建议 本文集中针对招标投标行业中有关招标代理、投标资格审查、、评标专家、等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的三个方面现象、问题、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提出了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五项对策建议。 一、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分析 (一)招标代理市场现状 招标代理机构为推动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广泛、深入运用,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服务领域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无序竞争的状况也日趋严重,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全行业十分关切和忧虑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规模低水平扩张 根据88家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调研反馈的所有制形式统计,国有独资企业比例达26.51%、事业单位达8.43%、有限和股份制企业达48.19%、民营企业达14.46%。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尚未完成改制脱钩,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集团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这一状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服务的公正和效率。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迅速扩张,大约已有6000家。其中,规模小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有10多人,年招标代理标的金额仅几十万元,规模大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近200多人,全年招标代理金额上亿元。据88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统计,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共有6家占14.63%,每家平均完成招标代理标的金额97.3亿元,合计占28.49%;从业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企业人员的24.91%,初级职称和无技术职称的人员占22.9%,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达28.75%,5年以下从业人员达26%,且职业和岗位流动变换频繁。这些情况说明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虽然迅速扩张,但是单个规模普遍还比较小,没有形成规模效益,且从业队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职业素质亟待提高。 (二)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运用现状 投标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要求的首要环节,其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招标投标的效率和成败。实践中普遍运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根据调研的有效数据统计,工程类招标项目运用资格预审方法占41.10%、资格后审方法占58.90%;货物类招标项目运用资格预审方法占35.91%、资格后审方法占64.09%;服务类招标项目运用资格预审方法占38.16%、资格后审方法占61.84%。近期,许多地区和部门为了有效遏制串标、围标现象,工程招标项目运用资格后审方法的比例显著增加。但是,投标资格审查实践中存在的下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投标资格预审和后审存在的共同问题 投标资格审查缺乏分类的指导性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投标资格审查中应该公平对待投标申请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分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实施规则和技术标准,招标主体既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界限,又给了其随意设置投标资格条件的空间,以致在各种不正当利益驱动下,投标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中各种歧视、排斥和保护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中国招投标现状分析

工程招投标机制和风险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项目的招投标机制提高着建设和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水平,它所扮演着重要角色得到了充分肯定。然而,投标本身会涉及多方面情况,会产生许多风险。本文介绍了项目招标和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内容,分析了该项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及其最终招标项目的招标风险特征。 关键词:招投标机制;风险识别;回应引言 目前,通过招投标就基本能决定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标准,因而对该项目的预招标无疑是最重要的任务。但是,由于投标本身涉及很多方面,产生有许多风险,其所产生的风险是可以放大和叠加的,这就是为什么今天,我们为大部分项目使用招投标机制,但仍导致相当多的项目失败,这一点非常重要的。因此,如何在项目招标阶段的项目中预测风险,并避免从自身领域中淘汰出局,解决方案在项目实施中所涉及所带来的可预测的风险,都是项目管理所处有的重大主导意义。 一个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 1.1 项目招投标的基本要素。 项目招标管理基本上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工程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的意义在于:处理协议、签订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和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招标过程管理实际上是因为要建设一个公平与公开的竞争、优化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总承包商,以达到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进程中的储蓄与投资才被引进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组成的招标。 投标:招标投标的项目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制定并发布招标文件,然后从经济活动中吸引、挑选投标人,工程承包人。通过招标产生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来解决一定数目的货物,以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 投标:意思即在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再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具体应对方案和报价。 开标:开标意思即投标人或其代理人公开打开的标书,并宣布其中的主要内容。 评标:项目评估是由评标小组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专家随机选择一天进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为经济与技术方面进行审查与比较分析,以决定有效的投标。最后,根据评分来得出赞成或反对的结果。 中标:成功中标是指在评估报告对中标者已作出选择,并且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的合同是按照相关的法律与招标文件,建立承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6-03-31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

中国招投标的发展趋势(精)

商贸与消费 招标投标是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贸易方式,广泛运用于大宗物资采购业务和国际承包工程中。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强,这种贸易方式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也迅速上升。如今,招标投标已成为各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手段及国际金融组织监督贷款实施的有效方法;更成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尤其是在各种贸易壁垒存在的情况下,招标投标以其公开、公平、公正成为国际贸易的通行准则,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发展对外招标,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性投标,同时在兼顾中国实际与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招标投标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可以预见,招投标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多,影响会越来越大,未来招投标的发展已经出现以下几种趋势: 一、招投标法律更加完善 招投标立法是健全招投标体制,规范招投标活动,解决现实问题的关键。发达国家都对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推行,从制度上解决招标投标的管理问题。如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法》,法国的《政府采购合同条例》,韩国的《国家合同法》及配套的《特定调动时以国家为当事者的合同法施行令特别规定》、《施行规则》,等等。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及招投标实践的变化发展,现有的法律必将逐渐呈现出不足与局限,这也意味着国际组织及各国的招投标法律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从1993年开始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国家决心通过建立招标投标法规,确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优化、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我国第一部招投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国内招标投标现状与规范研究

国内招标投标现状及规范研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多项合理的,有效的措施,招标投标制作为建设领域的基本制度为社会广泛接受,规模宏大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建筑市场秩序初步建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斐然。而招标一直作为其主要在各行各业加以推行,首先是在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招标,这项重要举措使得在“大跃进”及“文革”期间农村落后的生产有了巨大的飞跃,真正的达到农村生产关系的进步,从而使得农村承包经营成为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最有效最合理的举措;后来逐渐发展到到企业,商业的竞争招标承包,有竞争才会有进步,这种在企商业的招标活动拉动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竞争中产生更多的效益,许多企业逐渐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来使自己的商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也在另一方面改进自己的生产技术,提高商品的科技含量,占领市场;到近年来的反腐败运动,强调减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扩大招标的运用范围,有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30个省的1435个县,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全国338个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基本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其中220个已与政府部门脱钩。 一、在面对出现的问题,我们确实应该学习一些比较先进的理念。西方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而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采购的代理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采购程序的企,事业单位。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已经逐渐接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代理的观念。它是基于"竞争"和"公平"两个核心。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扮演着两种角色:首先,以经营者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与卖方直接联系和对话。他们会因此而掌握许多供应商的资料及信息,他们的活动过程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采购执行机构及其代理应当是一个诚实的经营者。其次,以政府部门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操作部门由于接受了政府部门的委托而掌握和占有许多信息,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授予合同的决定权。因此,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及代理即使是企业性质,也必须接受政府部门行政,法规的管理和制约,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代理也要保证其行为具有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招投标活动的深入,深层次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主要是进一步落实与突出招标投标的择优效果,提高招投标活动效率。政府部门承担着引导市场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职责,应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努力推进招投标交易活动深入发展,而我国的招投标发展较晚,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中国招投标行业竞争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XX2020年

中国招投标行业竞争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XX2020年 中国招投标行业竞争状况及进展趋势分析报告2016-2021年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容简介: 一、招投标的定义 20 二、招投标的形式 20 三、招投标的特性 20 四、招投标的原则 22 五、招投标的流程 22 六、招投标的意义 23 第二节招投标的进展历史与实践 24 第三节招投标行业政策进展环境 27 一、招投标行业监管体制 27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8 三、国家招投标信用建设 31 四、国内招投标收费标准 31 五、招标代理的法律地位 32 六、行业招标师政策阻碍 32 一、2019年中国GDP增长情形 36 二、2019年工业经济进展新形势 37 三、201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40 四、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43 五、2019年城乡居民收入与消费 44 六、2019年对外贸易的进展形势 46

第二章国际招投标行业市场进展分析 49 一、国际招投标的定义 49 (一)国际招投标的含义 49 (二)国际招投标的特点 49 二、国际招标的方式 50 (一)国际竞争性招标分析 50 (二)国际有限招标分析 51 (三)两时期招标方式分析 52 (四)议标(邀请协商)分析 53 第二节世界各地区要紧招标模式 54 一、世界银行推行的招标模式 54 二、英联邦地区的招标模式 56 三、法语地区的招标模式 57 四、独联体地区的招标模式 62 第三节国际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调研 63 一、国际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分析 63 二、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分析 64 三、开标、评标、决标、授标与废标 69 四、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治理体会分析 73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分析 76 二、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分析 81 三、欧盟政府采购制度分析 85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30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2.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5.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6.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 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7.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 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 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 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二、选择题(多选、单选都有)每题2分30分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C 和推荐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A. 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 B. 评标意见中标候选人中标人 C. 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中标人 D. 评标报告中标人中标候选人 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 B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A. 投标报价、优惠条件 B. 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C. 合同内容、合同范围 D. 供货数量、优惠条件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 B 。 A. 刑事责任 B. 法律责任 C. 赔偿责任 4.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 B 工作分 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A. 非主体、关键性 B. 非主体、非关键性 C. 主体、关键性 D. 主体、非关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609902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作者:吴凤杰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 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 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 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 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 人事部。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 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 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上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 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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