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

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建筑物的屋顶用以建设并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等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称“屋顶”或

1.2乙方租赁项目场地后用以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全部接入公共电网,电能

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项目运营期限为二十五(25)年,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以下称“运营期限”)。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2.1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的指定日期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甲

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屋顶之日为起租日,届时双方应当签署《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见附件一)。

2.2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为二十(20)年,自起租日起算。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

本协议自动续期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且相关租赁条件、租金标准不变。

2.3屋顶租金按以下第 2 种标准确定:

2.3.1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瓦/年(含税),根据项目实际装机容量计算。

2.3.2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年(含税),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占

地面积为准。光伏电站配套的开关站、箱逆变基础等设施占地面积甲方需无偿

提供。

2.4甲方在将本协议屋顶交付给乙方后,给予乙方【】日的免租期,免租期满之日为

乙方的租金起算日,租金起算日以附件一的约定为准。

2.5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支付,首年租金应于甲方交付屋顶、免租期满且甲方向

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租金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支付。自第二年开始,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将当年的屋顶租金支付给甲方,且甲方在乙方支付屋顶租金前应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租金发票。

第三条项目资产所有权

3.1乙方电站项目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缆以及其他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如甲方进入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乙方电站项目的所有资产均不属于甲方的破产财产。

3.2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

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3.3运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均无意展期的,乙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乙方的

电站项目资产:

3.3.1乙方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将项目的技术资料与项目资产清

单一并移交给甲方;

3.3.2乙方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项目现场的乙方电

站资产。

3.4若乙方项目资产因甲方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

导致项目资产的损毁、灭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

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它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

域和公共设施。

4.2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

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场地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4.3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甲方承诺如下:

4.3.1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

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4.3.2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

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10)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

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3.3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

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中断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

4.3.4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半

年的,甲方应按当地同时段工业电价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

4.4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将建筑物赠与、互易、设立抵

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促使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4.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

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6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6.1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

关资料。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该等资料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4.6.2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

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

担。

4.6.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6.4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6.5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4.6.6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4.7甲方保证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如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

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因甲方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行、操作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屋顶租金。在乙方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前

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

5.2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

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5.3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的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

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5.4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的故障处

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

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5.6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以及

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5.7在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的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告知乙

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项目的更改

6.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

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甲方应给予配合。6.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

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额支付租金为止。逾期超过九十(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

方支付年度租金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项目场地超过九十(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若甲方向乙方交付的项目场地存在足以影响乙方施工建设或继续运营光伏项目的情

况,则乙方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就无法施工建设或无法继续运营期间的租金,乙方有权不予支付。如上述情况系甲方原因所导致,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就甲方行为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瘟疫、台风、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

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五(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8.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8.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

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8.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九十(90)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协议终止

9.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书面解除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

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9.2协议一方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被提出上述申请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

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系破产方的,乙方解除本协议后,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甲方或甲方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如乙方系破产方的,则甲方行使解除权后应允许乙方取回项目资产,不得就乙方的拆除行为予以干扰和阻碍,亦无权留置项目资产。

9.3任何第三方要求行使甲方设定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上的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建

筑物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变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应方承担。

11.2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11.3本协议由双方于【20 】年【】月【】日在【】签订。

11.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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