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在私法之下,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为什么会理论上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关键是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之下,立法模式分为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形式上的民商合一是指一个国家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分立,如欧洲的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瑞士是典型的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

我国目前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从中国目前既有的情况来看,中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

我们到底要怎样走,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抉择。民法学者抢先一步,编纂民法典作为党的决定正在落实。问题是民法典出台之后还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制定商法典是不可取的,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倒是可能的。

虽然制定民法典已成定局,但关于商法未来如何完善依然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第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概念本身是19世纪立法的产物,现在看来已经非常老旧了;第二,即便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也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即是一部法典还是两部法典。但无论如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商法是分开的,商法有自己的特殊规则,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抽象出商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为达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否有必要将商事单行法重新编纂纳入法典之中,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单行法易于修改,而法典修改却很困难。而恰恰是商法修改频率较高,原因在于商法极具制度创新意识,商人群体推进商法的修改,商法可以及时地反映人类的制度创新和智力成果,这也决定了商法不适合以法典的形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要制定民法典,我国不适用完全的民商合一,也不适用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分则已经有了,现在只缺少总则,用以规定商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商事关系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事特别法,没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法总则,没有商法总则适用商事惯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商事惯例再回归到私法的一般法,适用民法。现在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规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商主体的一般规则。主流观点并不是制定商法总则,而是制定商法通则。基于“立法技术剩余”将各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商事留置等规定在商法通则里面。

在民法总则里就可以看出未来走向,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没有为商法提供商法总则的规范性体系的作用,同时又大大削减了将来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即,民法典总则部分提供全部的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可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比如就代理制度来讲,民事代理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是经典的民事代理;而表见代理,在民事生活中极少成立,表见代理真正的适用领域在商事领域;还有经理人制度和店员的代办权制度,特殊的商事代理,这些制度能否进入民法总则——不可以,原因在于将严重破坏民法体系自身的和谐,民法会变得不伦不类。最近将要审议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关于商法的规定全部删了。将来单独制定商法通则的可能性和空间留了出来。

同学展示: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只有对商法无规定的才适用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原因:

民法:虽然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事法律规范一直在主导着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商业贸易不断发展,商人阶层的存在和特殊利益致商人团体的自制规则和商事规则逐渐发展。

民商分立的特点:1二元体系:民法典与商法典共存。

2地位和效力: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但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优先适用商法。

3司法管辖: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在一些国家由商事法院管辖

4内容:民法典一般会规定总则性的制度。而商法典没有全面的总则。

民商合一:是指由民法统率商法,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另外制定商法典,而融合于民法之中。原因:

①民法的扩张性和包容性

民法的许多概念和原理尽管十分古老,但它却能不断适应每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并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发生作用。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各种具有新内容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断涌现,但民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仍然适用,并不断将这些新的关系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

②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主体具有普遍性。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确立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扩大,职业商人垄断商业贸易的局面被打破了。从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商人的特殊地位开始逐步消失,从而动摇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同时,通过立法来保护职业商人的特殊地位的作法已经违背国家立法重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

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关系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商法典的内容日益陈旧老化。

仅仅通过对商法典本身的改造和修补已经满足不了经济关系的需要,于是大量的商事法规破土而出。独立的商法典逐渐以支离破碎,从而丧失了与民法典分庭抗礼的力量。因此,在二元化私法体系的国家,商法尽管在形式上仍是重要的部门法,但它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力度已经不断衰减。商法越来越重要,主要就众多的商事单行法而言,而商法典在立法和司法中已失去了昔日的辉煌。

④商法没有一套严密精深的商法理论和商法学说,不但不能动摇民法的传统地位,而且面对民法强大的扩张性和包容性,还有丧失自己独立性的危险。

我国现行法的立法现状:

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

民法:有民法通则

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商法:只有单行法规

从定义上看,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前提是有民法典。

现在:民法典在起草中,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纲领,与已有的民事立法商事法规为补充、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体系。类似于民商合一。

现代,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

现代意义的民商分立:不意味着需要制订一部宏篇巨制的商法典,传统商法典的老化、陈旧及其他弊端已属有目共睹。因此,商法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而存在是当代商事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随着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颁布,民法完全包含商法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民法与商法在立法的统一几乎只有形式上的意义。

因此在构建现代私法体系时,民商分立并不意味着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而民商合一也不等于否定商法的存在。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传统含义已经过时,不能用两者的传统含义来界定包括民商法规范的现代私法体系。

公司法重点:4道题,70分,平时成绩30分(作调整,成绩实在不像话的话)

1、法条解读:解读基本含义,规定地合不合理,有什么改进的建议;

2、法条解读:题中给一个问题,利用法条怎么解决,提出什么方案(任意发挥,可以无限写下去);

3、案例分析:为解决偶然性,两个案例任选一来做;

4、老师忘了。。。

考试范围:关于公司决议;关于民商法的立法关系;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整个教材的最后两章(公司治理,非常重要)。

公司治理的制度构成:

内部治理:内部治理的实质,是在两权分离的框架下为保障股东的利益,就公司控制权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分配所达成的制度安排。

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掌握重大经营决策权,但由于股权的分散,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力的成本很高,必须不同程度的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在转委托给以经理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还委托监事监督董事、高管。名义上,委托人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授权方,处于主动地位,但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越处于委托代理关系末端,越有机会行使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是指公司法等法律文件、章程等契约文件没有明确分配的公司控制权。剩余控制权的产生是立法、契约的不完备性造成的。具体到公司控制权分配,就表现为出现剩余控制权;具体到公司财产权的分配,就变现为剩余索取权。

内部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的组织形式与器物基础。

公司内部治理以分权为前提,以制衡为手段,以效率与公平为目的,这一切都依托于组织机构才实现。组织机构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

公司外部治理:包括市场及其机制。

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资本经融市场;并购控制权市场;

内外部治理关系:

从内部治理角度:现代公司的代理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内部治理来解决,必须同时依赖通过市场的外部治理。从结构上看,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在逻辑层次上是不一样的。外部治理处于主动地位,内部治理以外部治理为条件,是外部治理的内生性制度安排。缺少外部治理所提供的市场压力以及信息,内部治理的功能发挥会受到严重影响。某种意义上讲,判断内部治理是否有效,要以其是否适应外部治理为标准,即内部治理只有在适应外部治理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率。该点的现实意义在于: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要重视外部环境的改善,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探寻与外部治理条件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

从外部治理角度:由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关于权责利的不对称,通过市场的外部治理机制对管理层的监督与治理属于一种事后机制,不足以避免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要有一个内部治理机构作为基础,来进行事前的监督与治理。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认为,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表现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成本:是指代理人的慵懒、不负责任和以种种手段从公司攫取财物的行为。换言之,代理成本并不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约定报酬,而是代理人在约定报酬之外追求其他利益或者因为偷懒、不负责任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只要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就会有代理成本,所以代理成本只能被降低,而不能被消除。

降低代理成本的机制:一是外部治理的市场压力机制可以约束管理层的行为,从而降低代理

成本;而是内部治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实务中,是更多的依赖外部市场机制还是内部控制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散则更多依赖外部市场机制;股权集中则更多依赖内部控制机制。

代理理论VS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指为公司贡献专用性资产且承担经营风险的人。

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仅限于股东,公司仅仅归股东所有;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管理层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德国的职工参与制;对公司责任的强调)

国企为何难以建立有效公司治理:

其一,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国企存在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

其二,从公司契约理论来看,公司治理是私有制基础发展出来的一整套有关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处理权责利的行为准则,是个人契约的产物。

其三,从实证角度,世界范围内不存在国企大规模成功的案例。

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

1.立法与司法的发展:不断扩张的诚信义务体系;更积极的股东代表诉讼政策;更活跃的外部治理机制;强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完善的管理层激励机制;方兴未艾利益相关者保护。以上几点,有利于加强公众投资者尤其是处于外部人地位的少数股东、债权人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雇员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2.“软法”规范的发展:不以国家正式立法的形式出现,由非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发布。

3.公司治理的趋同与本土化:体现为股权结构分散;股权价值理念凸显;董事会独立化。

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股东会是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的主要成员;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董事会选聘经理,经理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同时,动画死灰的独立董事担负监督经理的职责;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情况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现代公司立法的根基:股东与管理层的代理问题,在我国股份公司被取而代之为少数股东与多数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深层根源是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

“内部人控制”: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内部人控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权的唯一法定组织。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持有任何性质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都是股东大会的当然成员,股东主权原则由此得以体现。

股东大会都是法定必设机构,但外商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例外。

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立法采取集中规定加分散规定、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法定职权之外,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我赋权,其边界是:不得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相矛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理,如不当限制、剥夺少数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我国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采年会形式。

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中除“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属于任意临时会议,其余均为法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该条解读:

1)召集权的顺位制度。股东会处于第一顺位,监事会和董事分别处于第二、三顺位。只有

当前一顺位的召集权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后一顺位的召集权人才得行使召集权,否则,为违法召集。

2)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董事会、监事会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是固有权,不得通过章程剥夺之;同时,召集股东大会也是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怠于履行要承担个人责任。

3)少数股东的召集权。少数股东虽然处于召集权的第三顺位,但对少数股东的保护意义重大。

股东会议通知公告事项的法律效力在于,对于通知公告中未载明的议案,虽可临时动仪提出,但不应交付表决,否则,属于与未履行会议通知一样的程序瑕疵,可以导致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2/3以上多数通过。但没有规定出席股东法定足数。对这一规定的解读是:

1)抽象理论上的弊端。股东大会可能被个别股东操纵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易于引诱个别股东操纵,不利于少数股东利益保护。但是这一弊端非常抽象,在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的背景下,现实发生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弊端被非经验性的夸大了。

2)应对之策。公司法强行规定出席股东法定足数,会造成另外一种法律风险:由于一些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绝大多数公众股东缺乏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以至于无法成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所以可以坚持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引导各个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章程,根据自身情况具体规定出席股东法定足数。

表决权代理:指股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公司法规定过于概括,对表决权代理的条件、程序、行使限制等具体内容缺少规范,而且这一规定不适于有限公司,明显属于立法漏洞。

表决权征集:代理人为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劝诱其他股东授权自己代理行使表决权的行为。表决权信托: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可撤回的方法将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东只享有股份收益权的制度。

在股权分散的背景下,委托投票制有利于调动少数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成为少数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方式。

累积投票制:仅从概率论的角度来说,选举一名董事所需的股份数就是:X=S/(D+1)+1,其中S代表表决权股份总数,D是待选董事总数;类推:选举N名董事所需股份数Y的公式是:Y=NS/(D+1)+1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就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法定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股东大会意思表示的唯一法定形式。

在立法上,根据决议事项通过的多数标准不同,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就法律章程专门规定的事项作出的决议,需要全体或者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

公司章程能否提高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法定比率?

否定观点:实质赋予少数股东否决权,对多数股东不平等,且违背股份平等、股份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难以形成决议,诱发公司僵局;影响公司效率,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老师观点: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提高法定比率,股份公司慎用;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增加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

是否承认决议不成立之诉:只要承认公司决议为法律行为,结合我国民法商法规定,可以解释出我国存在决议不成立之诉。

决议瑕疵的类型:

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成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以至于连决议本身的存在都无法认

可,即属决议不成立。根据法律行为理论,不成立是指该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公司决议成立要件:1)由会议召开的事实要件2)具备会议召集程序要件,包括召集权人召集,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决议事项限于会议通知事项3)具备决议程序要件,即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数,符合团体法律行为之逻辑。由此,决议不成立的类型:1)根本未召开会议而伪造决议2)无召集权人召集会议所作出的决议3)故意未通知大部分股东而召开会议所做出的决议4)就召集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的决议5)从形式向上看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数而当场未获通过的决议

决议无效:内容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如公司决策违反股权平等原则)

决议可撤销:违反公司章程/显失公正;决议程序瑕疵,在我国指召集程序和决议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不成立之诉,可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前两种属于确认之诉,对于起诉期间与原告资格均无限制;但对撤销诉权的行使有限制措施。

1)关于原告:我国对原告资格未设任何限制。(可以保护在表决中同意提案,但当时并不知道召集程序、表决方法有瑕疵的股东,且能督促内部人严格按照程式要求进行会议的召集、主持与表决行为)

2)关于起诉期间: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立法解读: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其隐含前提是所有的股东都知道会议的召开与决议的作出,对此可以有两种解读:

1.凡程序召集瑕疵均属决议可撤销事由。这一解读意味着这一规定有重大疏漏,不仅对被遗漏未获通知的股东不公平,且有鼓励内部人故意不通知其不喜欢股东之嫌。

2.如有股东被遗漏未获通知,则属于决议不成立事由,而不成立之诉不适用起诉期限。这样,这一期间起算日是正确的,同时意味着虽未明确确立不成立之诉,但留下了制度接口。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可否改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的法律性质如何,如果属于强制性规定,章程自然不能改变公司法的规定,反之则可以改变。

但在立法政策上,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章程往往只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多数股东往往又身兼董事身份或者实际控制了董事会,如果认同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则会对保护少数股东不利。股东能否否决董事会决议:二者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命令关系,而是平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股东会认为董事会的决议不当,可通过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途径寻求解决,还可以追究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直接否决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112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1)出席会议对董事而言乃是一项职权,包含职责的含义。原则上,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唯在因故不能不能亲自出席者,始得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2)缺席董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也可以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在后者,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受托人受限于本公司的其他董事。这显然不同于股东可以委托任何第三人出席股东会议。这一规定是出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需要。

董事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的回避,指董事会决议时,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以避免将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境地。

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就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依法律、章程规定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

董事会集体意思的唯一法定形式。

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此处的“全体董事”是指董事会的全体董事而非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此处的出席是仅指亲自出席还是包括代理出席,立法没有限定,需要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2)只有合法选举的董事才能计入法定人数或表决票数。依照法律、章程需要回避的董事不能计入法定人数与表决票数。

3)会议召开之初与决议时,都要求出席董事达到法定人数。这意味着如果中途发生董事退席,则可能影响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经理权是在法律、公司章程、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受托事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公司法第49/113条规定经理的职权:这一规定的要点在于:

1)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有点反其道而行之的意味,详细规定经理的内部管理权,但未明确经理的对外代表权。

2)经理的内部管理权不是法定的,立法所列举的上述职权是任意性的、示范性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都可以扩张或者限缩经理的职权。在这一点上,我国的规定与域外规定一致。关于违反法定的董事资格而选任董事的效力,公司法第146条第2款规定,该选举、委派无效;同条第3款规定,如果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消极资格的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对此需要明确三点:

1)第2款的无效,对于董事本人的任职而言,应该属于自始无效。所以已经领取的董事报酬应该返还给公司。但是该董事任职的自始无效不影响其已经做出的职务行为的效力。

2)如果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2款的无效可以理解为股东会选举决议的无效,适用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3)第3款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的方式,应当理解为由公司出面解除。

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对股东至上理论提出修正,认为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提供者(股东)、人力资本提供者(管理层、雇员)以及债权人等人员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治理就是关于诸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及其实现的制度安排。股东利益最大化并非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的决策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定义可以解读为:

1、是义务而非责任,强调公司应该在伦理层次以上(包括法律的要求)普遍尊重诸利益主体的利益。

2、次生性: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以公司营利性本质为基础。

3、核心要求是公司合规经营

4、实质是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

关于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立法规定:第5条——总括的宣示性条款。关于该条的可裁判性:多数说认为,第5条可视为公司道德义务的一般条款,具备公司法一般条款功能。但不能否认,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道德义务,也是一项法定义务,社会责任条款既然作为一般条款,就具有法律原则的功能,作为行为规范对公司行为具有一般指引作用,同时也具有补充衡平功能,可以纠正公司不当行为的补充规则,这是其作为裁判规范的功能。对社会责任条款的可裁判性,可以进行类型化分析:其一,基于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其可裁判性的强弱程度有别。其二,部分具有可裁判性的内容,具有明确的请求主体与责任内容,可以在个案中获得实现,无需借助公益诉讼的救济渠道,这些内容的绝大部分还可以通过立法明晰化而成为具体法律规则,获得可裁判性;其三,有些社会责任在内容上仅限于道德层次的伦理责任,不可强求诉诸司法裁判。

关于利益相关者内涵,老师观点(最狭窄的定义):指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个人、团体,大致包括股东、管理层、雇员以及债权人等。

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因而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的首要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多数股东侵害少数股东利益。

股东间利益冲突治理:

控制权收益:指多数股东利用控制权获取的超出持股比例的收益。

现行公司法有关少数股东保护的规范策略有二:其一,限制多数股东权力滥用的法律规范,主要为事前防范措施。其二,保护少数股东的法律规范,包括对抗性权力的授予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

限制多数股东:

1)股东诚信义务

股东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但主要指后者。注意义务要求股东行使决策权时怀有善意,以适当的方式、应有的谨慎参与公司决策。忠实义务指股东不得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公司、其他股东之上,为自己的私立侵害后者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关于股东诚信义务的一般规定。同时该法第21条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解读:

①在立法的名义表述上,义务主体是所有股东,义务对象包括三类主体: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债权人。

②实质上,无论从立法者的真正旨意看,还是从公司实践经验看,该诚信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多数股东。因为一般而言,只有掌握了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才更有可能滥用权力侵害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

③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其基本内容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诚信义务的内容是: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④股东间的诚信义务,存在于彼此之间,但主要是指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义务。制度意旨主要在于调整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作为公司外部人的少数股东不受作为公司内部人的多数股东侵害。当然,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也负有义务,以防范少数股东滥用权力而增大多数股东的成本。

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

2)股东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是关联交易之一种。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解读:这是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一般性规定,核心思想是不禁止关联交易本身,而是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联系公司法第217条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可以看出这一规定的不足:对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定义过于狭窄,没有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

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以

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回避表决,这一规定排除关联股东的表决权。足以防止不公平关联担保行为的发生,值得肯定。

3)多数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指股东会表决时,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由他人代理或者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公司法仅对16条规定的关联担保适用。

表决权比例限制;表决权代理限制;

公司章程自治措施:表决权规则的自由约定,如在封闭公司中的一人一票。;表决权打折;提高决议通过的法定比率要求或者扩张特别决议的适用事项。

保护少数股东:

1)股东知情权,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在实质内容上,股东知情的对象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股东利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信息。

法律特征:独立的股东权利;请求权;固有权;基础性权利;相对义务方包括公司及其控制人

内容:查阅权;质询权;信息接受权

关于查阅权:

查阅文件区别对待:依照33条第1款,第97条,股东在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财物会计报告等文件时,没有任何限制措施;如果被拒绝,可直接提起诉讼;但第33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履行书面前置程序,且要受到正当目的限制。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拒绝答复或者在15日内没有收到公司书面答复的,才可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查阅。

不同类型公司区别对待:股份公司没有被赋予复制权;也没有被赋予会计账簿查阅权。可能的立法理由有二:一是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广发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股东众多,担心由此给公司带来巨额成本。

宽松的司法政策:在我国,对于各类文件的查阅,都没有股东资格的限制;对于股东提起的诉讼,也没有费用担保的要求,这便利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于股东提起的诉讼,也没有费用担保的要求,值得肯定。

疏漏的内容规定。第33条第2款的内容还过于疏漏,引起司法实务争议,如查阅的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股东是否委托第三人如注册会计师代为查阅,判决如何执行。

2)少数股东表决权扩大。类别股单独表决;累积投票制;非现场投票;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股东表决协议

3)与表决权相关的程序性权利:提议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召集主持权;临时提案权;

4)公司决议瑕疵诉权

5)异议股东评估权:基本规则是,在公司的特定交易中,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股份的公平价值以退出公司。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平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是法院。

6)鼓励分配与少数股东保护

7)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

8)特别清算请求权:不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无法实现。

9)股东代表诉权: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指向的对象是管理层与他人,他人实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管理层的关联人,以及解散清算组成员。可见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功能,是调整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实践中提起代表诉讼的基本上都是少数股东,这充分说明代表诉讼是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

制度安排。

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治理:

诚信义务,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关于管理层诚信义务的规定,回答了两个主要问题。

1.谁是义务人?董事、高管、监事

2.对谁负有义务?公司、股东、第三人

3.总体评价公司法关于管理层诚信义务的规定,有两个不足:一是对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二是缺乏关于诚信义务的司法适用的检验标准。

忠实义务:指管理层竭尽忠诚地履行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目的行事,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义务。

依据公司法,对管理层适用的忠实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147条);对董事(包括高管)特别适用的忠实义务规定在148条。

关于董事自我交易:指董事及其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属关联交易之一种。

公司法规定:

一般规定: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关联交易的一般条款,适用于董事自我交易。

基本规定: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高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该规定表明不禁止自我交易,自我交易取得合法性的途径有2:一是由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经股东会同意或事后追认。关于该条款,弊端有五:

①僵硬的形式主义。按其规定,章程直接规定董事、高管可以自行从事的自我交易,既不在履行具体的批准手续,但章程岂能事事料到

②不现实的程式要求。上述规定将董事自我交易的批准一概交由股东会,这与股东会的会议频率严重不协调,其结果要么增大交易成本,要么牺牲交易效率。

③狭隘的规制对象。规制对象仅仅限于直接自我交易,显然过于狭隘,应扩展至间接自我交易

④混乱的逻辑概念。合同就是交易的形式,通过订立合同就是要发生交易关系,交易也已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将两者并列,逻辑混乱。

⑤基本规则缺失。在交由股东会批准时,关联董事的公开义务、利害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法院判断交易的公正性标准等基本规则,上述规则中均没有。

禁止借款:115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

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制:124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此,立法采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自我交易的公正。

董事薪酬的规制

关于篡夺公司机会:按照公司法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构成要件:主体,董事高管,不包括监事;行为要件,为经股东会同意,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消极要件,不属于董事,高管可以利用的公司机会

关于竞业: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董事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自营或他营”是指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实施竞争竞业行为,至于以何人名义进行,在所不问。所谓“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可为完全相

同的商品或服务,亦可为同种类的或相似的,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其他不作为义务:不得挪用工资金;将公司资金私存;违法对外借贷与担保;收受佣金;泄密

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山善管义务,即董事遵守诚信原则,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经营判断规则BJR:指董事在善意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公司最大利益做出了商业决策,即使事后看来这一决策是错误的或给公司带来了损害,法院也拒绝追究董事责任。三个条件:与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对有关决策事项了解的程度达到在当时情况下其有理由相信为适当的程度;理性的相信此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讲义11~12页

股东直接诉讼:讲义13页

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法人格否认;次级债权理论(法条分析)

股利分配:

股利分配的对象是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属于税后利润的范畴,但不等同于税后利润。分配原则:

1.同股同利、优股优先2、无盈不分3、自有股份不/4、按股份红

分配方式:现金股利、财产股利、债券股利、股票股利、股份回购

分配程序

股利分配政策及救济。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汇编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2、资本确定公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1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14、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和名义资本,它是指在公司章程上已经明确规定即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资本总额,但不一定是实际发行完毕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它表明了公司资本发行的最大空间,在公司实数收到前仅为名义的存在。 15、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16、可转换债券:是指专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依约定办法可变更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17、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共益权:也称为集体股东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得以行使的权利。 19、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20、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实体的,也有程序上的,有财产方面的,也有身份关系方面的。 21、股东表决权: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公司法重点案例解析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 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 (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学习--- 好资料 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 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 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学习--- 好资料 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 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 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公司法案例题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话题:公司法案例通知书知识产权身份证明公司 一、2012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 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 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 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 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 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 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目录 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 (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8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84)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 (95)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四) (107)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五) (115) 第二章公司证券与上市 (119)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19) 2.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36)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45) 4.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62) 5.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82)

7.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35) 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56) 9.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71) 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 (291) 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12)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41)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353) 第四章公司财会 (360)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60)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74) 3.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386) 4. 企业财务通则 (391) 第五章公司治理 (410) 1.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410)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418) 3.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483)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493) 5.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513)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21)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目录第一部分:金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一部分:【金融犯罪的司法解释】一、2014.03.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1.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四、201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2013.1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2002.5.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七、1996.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八、2009.1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

1995.4.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1985.07.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 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十一、2012.12.31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2007.7.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1996.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第八辑)第056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 定性?(第十四辑)第088号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第十五辑)第095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第三十九辑)第305号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三十九辑)第306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 骗犯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 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2001年) 【案例1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公司法判断题参考答案汇编

第一次作业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用V X表示) 1、公司的营利性也称之为营业性。(X ) 2.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连续不断的进行,不能随意改变。() 3.公司的独立责任,表现在公司以股东的财产对债务负责。() 4.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的取得依据私法性质,是以其当事人自由决定的。(X )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主要是通过股权占有的方式进行的。()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X ) 7.在我国,酒类生产禁止外国公司经营( ). 8.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母公司或支配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X) 9.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与公司企业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法人地位。(X ) 1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11.公司登记事项中的资本除了注册资本,还包括实收资本。() 12.公司登记的事项由公司登记机关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并为公司保密,社会公众无权查阅。(X ) 13.公司清算组申请了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14.公司是团体,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对公司享有最终控制权和资产受益权。 15.因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股权是股东财产,所以股东债权人有权就公司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X ) 16.公司筹备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X )。 17.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是公司必经的设立程序。() 18.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X ) 19.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继承权,也不能接受遗赠。(X ) 20.公司转投资一般会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结构。() 21.公司法对公司提供担保进行了程序上和数额上的强制性规定。(X ) 2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困难时,公司可以向其提供借款。(X ) 23.公司是存在自己的意思,并通过公司机关来行为的实在体。() 24.公司的代表机关,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25.法定代表人的许多权限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不作过多的约束。(X ) 26.我国刑法在单位犯罪主体中,包括了公司犯罪主体。() 2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X ) 28.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主张否定公司人格,请求股东负无限责任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X ) 29.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使公司具有公司能力。( X ) 30.公司设立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从而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 第二次作业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用V X表示)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X )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X ) 3.我国对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实行分期缴纳制。() 4.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协议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文件。() 5.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单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为35%,(X )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的股份的股款全部缴足,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后的30天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公司法重点案例解析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 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

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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