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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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

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

(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鼓励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

(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四)告知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治理方案。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暂时停止使用相关的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三)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备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应当采取的防范、应急措施;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五)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六)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给予赔偿;

(八)认真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或者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研究答复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第二十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煤矿矿井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重新办理的,不得从事生产。

禁止承包方将煤矿进行转包。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非煤矿山地下开采应当实行机械通风;露天开采推广中深孔爆破等安全生产新技术。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采、输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勘探、开采、输送的安全生产管理,其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并配备防雷、防爆、防静电装置。

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审查批准。未依法取得审查批准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与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工业设施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车辆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超载、超限、超速、人货混载、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并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运营安全。

严禁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为车辆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输装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露的措施。

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第四十条从事长途客运、高速客运或者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车辆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行驶的全程监控。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下列事项:

(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报经有关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旅游景区(点)、影剧院、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所、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商(市)场、车站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并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

(三)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经营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出现人员聚集的情况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考核奖惩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五)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依法批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资金主要用于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和公共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以及公共安全隐患治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执法装备的配备和安全生产网络监管系统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

(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情况,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取得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拖延办理,不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并送达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主管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告知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生产经营

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本行政区域内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影响其他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单位的专用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并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政务、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库等信息,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当地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立装备先进、反应快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分工和职责;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和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和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第六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程序、内容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十五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对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受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受到刑事处罚和处分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二条无证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转包煤矿或者将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肇事车辆、驾驶人员的有关证照。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拖延办理、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责任追究的;

(八)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

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及安全技术措 施

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目录 一、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及收尾的安全技术措施-----3 二、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制度-----------3 三、井巷掘进开工前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制度--------------4 四、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4 五、掘进巷道贯通时的安全措施--------------------------------4 六、矿井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措施--------------5 七、排除停工区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6 八、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7 九、矿井综合防尘措施--------------------------------------------7 十、矿井防治水措施-----------------------------------------------8 十一、学习贯彻情况------------------------- -----9 一、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及收尾的安全技术措施 1、选择与顶板相适应的支护方式,支架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要求。 2、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当,工作面要成直线。 3、支护要及时,严禁空顶作业。 4、出现透水预兆时,要立即撤离人员,待查明构造带与积水区域的情况后,方可作业。

5、坚持上班前、放炮后严格进行敲帮问顶、支架验收、交接班和顶板分析等制度。 6、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制度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 2、采煤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班组长负责。 3、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磅锤、长、短钢钎等敲帮问顶作业工具。敲帮问顶要由外向内,从下到上进行。 4、敲帮问顶时,先检查和维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伞檐、危石。 5、采煤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得丢失顶煤和底煤。 6、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顶板出现离层、断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必须牢固可靠。 7、敲帮问顶作业时,应注意观察煤壁和小井口附近顶板压力。 8、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必须有防止煤层垮落和片帮的措施(采用单腿棚或支架),点柱应紧靠煤壁,顶部要背实。 9、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存放点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三、井巷掘进开工前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约占7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原煤产量迅速增长。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1.5亿吨,2006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3.25亿吨,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矿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生命安全,关系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工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劳动者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逐步总结出来的,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根据这一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的安全生产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采矿业是事故高发行业,煤矿企业更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式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式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2017年版

二〇一七年五月修订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TA-0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7) TA-0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 4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9) 4.1 董事长安全职责 (9) 4.2 总经理安全职责 (10) 4.3 安环部经理安全职责 (11) 4.4 综合管理部经理安全职责 (12) 4.5 其他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2) 4.6 设备组主管安全职责 (12) 4.7 分厂厂长安全职责 (13) 4.8 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4) 4.9 仓库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4.10 保管员安全职责 (14) 4.11 技术(设备)员安全职责 (15) 4.12 研发人员安全职责 (15) 4.13 化验员安全职责 (16) 4.14 班组长安全职责 (16) 4.15 操作工安全职责 (16) 4.16 后勤员工安全职责 (17) 4.17 电工安全职责 (17) 4.18 叉车工安全职责 (18) 5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18) 5.1 综合管理部部门安全职责 (18) 5.2 安环部部门安全职责 (19) 5.3 生产部(一分厂)部门安全职责 (20) 5.4 品质技术部部门安全职责 (21)

5.5 研发中心部门安全职责 (22) 5.6 财务部部门安全职责 (23) 5.7 购销部部门安全职责 (23) 5.8 计划调度室部门安全职责 (23) TA-0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25) TA-04安全生产承诺书 (26) TA-05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8) TA-06法律、法规识别与管理制度 (32) TA-07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35) TA-08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39) TA-0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42) TA-10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规定 (48) TA-1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1) TA-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7) TA-13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59) TA-14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64) TA-15变更管理制度 (67) TA-16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72) TA-17禁烟管理制度 (82) TA-18消防管理制度 (85) TA-19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91) TA-2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94) TA-21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7) TA-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01) TA-2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04) TA-2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8) 4.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109) 4.11.1 动火作业区域主管负责人 (109)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word版

山西长治联盛太义掌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〇一三年一月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最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 订版

北京高科奶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5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6.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7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8-12 8.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13-14 9.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 15-16 10.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7 11.危险源管理制度 18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9-2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北京高科奶业所有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二、本北京高科奶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本北京高科奶业从业人员应服从本北京高科奶业的统一安排,自觉参加本北京高科奶业组织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凡新进厂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北京高科奶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北京高科奶业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五、新进厂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危险性较大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北京高科奶业或车间应对操作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按培训级别由培训单位保存。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前言 为保障我矿四个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建立建全生产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生产应急工作,通过对现有四个掘进工作面生产系统评估,找出制约安全生产的环节,制定应对预案,最大限度的减少影响生产因素。 第一章生产布局 我矿现有主斜井炮掘工作面,中央水仓综掘+松动爆破工作面,车场石门综掘工作面,中央水泵房炮掘工作面。 其中主斜井炮掘工作面为独头掘进工作面,通风、运输、排水、压风等系统相对独立。 中央水仓掘进面与车场石门掘进面共用井底车场、副斜井运输系统。

中央水泵房运输任务由斜风井承担,同时,斜风井与井底车场已贯通,斜风井兼作水仓掘进面、车场石门掘进面、中央水泵房掘进面作业人员的通行巷道。 第二章制约安全生产因素预测 本年度矿井主要以矿井基本建设为主,其中矿建工程主要为主斜井掘进、中央水仓掘进、车场石门掘进、中央水泵房掘进等井底车场系统的形成。 一、不安全因素预测、分析 1、掘进工作面危险源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是掘进工作面五大致灾因素,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重大危险源辩识,结合本矿井的实际状况,各生产环节主要有如下危险源:

1.1井下作业的危险源有:瓦斯超限、除尘风机用支 护锚杆吊挂、巷道顶板破碎、受未探明的裂隙水威协、掘进过程中 与老巷贯通。 1.2装药和爆破作业中的危险源有:装药作业范围内 存在杂散电流,明火或火种携带入爆区或爆破器材库等。 1.3斜井提升过程中的危险源有:过卷、断绳、掉道等。 1.4掘进工作通风存在危险源:水仓、车场石门掘进工作面长压短抽风筒布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工作面循环风;主斜井、中央变电所停风造成有害气体集聚等。 1.5其他危险源有:安全设施和装置失效等。 2、不安全因素分析结果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附件(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三、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八、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九、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十、对分包单位和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 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层层把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行业主管癌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1.2领导和管理公司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1.3批准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企业安全总目标,并督促实施。 1.4接受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定期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措施的执行情况,接受员工代表反映的情况。 1.5审批安全生产必需资金和劳动保护措施的专项资金,支持和审批职工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1.7对重大伤亡事故,亲自参与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一)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一) 前言 为保障我矿四个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建立建全生产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生产应急工作,通过对现有四个掘进工作面生产系统评估,找出制约安全生产的环节,制定应对预案,最大限度的减少影响生产因素。 第一章生产布局 我矿现有主斜井炮掘工作面,中央水仓综掘+松动爆破工作面,车场石门综掘工作面,中央水泵房炮掘工作面。 其中主斜井炮掘工作面为独头掘进工作面,通风、运输、排水、压风等系统相对独立。 中央水仓掘进面与车场石门掘进面共用井底车场、副斜井运输系统。中央水泵房运输任务由斜风井承担,同时,斜风井与井底车场已贯通,斜风井兼作水仓掘进面、车场石门掘进面、中央水泵房掘进面作业人员的通行巷道。 第二章制约安全生产因素预测 本年度矿井主要以矿井基本建设为主,其中矿建工程主要为主斜井掘进、中央水仓掘进、车场石门掘进、中央水泵房掘进等井底车场系统的形成。 一、不安全因素预测、分析 1、掘进工作面危险源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是掘进工作面五大致灾因素,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重大危险源辩识,结合本矿井的实际状况,各生产环节主要有如下危险源: 1.1井下作业的危险源有:瓦斯超限、除尘风机用支护锚杆吊挂、巷道顶板破碎、受未探明的裂隙水威协、掘进过程中与老巷贯通。 1.2装药和爆破作业中的危险源有:装药作业范围内存在杂散电流,明火或火种携带入爆区或爆破器材库等。 1.3斜井提升过程中的危险源有:过卷、断绳、掉道等。 1.4掘进工作通风存在危险源:水仓、车场石门掘进工作面长压短抽风筒布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工作面循环风;主斜井、中央变电所停风造成有害气体集聚等。 1.5其他危险源有:安全设施和装置失效等。 2、不安全因素分析结果 通过对以上影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矿井可能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瓦斯超限、水害、爆破伤害、顶板破碎等。以上危险源可能造成工作面临时性停产整改,影响、破坏掘工作面以至整个矿井的系统正常运行等。 3、不安全因素预控措施 我矿安全科牵头,组织调度室、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后勤服务中心以及掘进队等负责人,参考并依据矿井危险源辨识资料分析及现场调查结果,预测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五大影响因素。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课程授课教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课程授课教案 备课日期:2015年1月第页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是咼危行业,而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行业的支 三、讲授新课分钟 柱产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预测,至U 21世纪中叶 我国煤炭在能源中所占比例仍在50%以上。 第一节、煤矿安全形势及对策 一、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 我国现有600余个国有重点煤矿、2600余个国有地方煤矿、20000余个乡镇和个体煤矿。我国正规化采煤有百余 年历史,2014年产量已经超过了38.7亿吨。 煤矿是高危行业。煤矿大多属地下开采,煤炭生产以矿井生 产为主,露天煤矿仅有70 座,矿井产量占总产量的96。7%井下作业受到潮湿、黑 暗、空间小、地质构造复杂的影响,生产环节较多,技术要 求较高。同时,有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破碎的威胁。 其中,国有重点高瓦斯矿井占总矿井的25 %瓦斯事故 不断。防治瓦斯爆炸,已经是安全生产的突出任务,也上煤 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形势 三、对策 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就是一项治本之策。 1、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2、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统揽全 局。 3、抓好整顿关闭。要及时公示名单,依靠社会全面监 督。

课 程要占 八、、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职业病防治法》 (五)、《刑法》(节录) 1、立法目的及任务 2、主要内容及公共安全条款修改如:刑法原第134条规定 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六)、《行政处罚法》 自1 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劳动法》 《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2、主要内容。 (八)《矿产资源法》 (九)《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最新范文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建立本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司及下属各项目部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在建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5%; 第四条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 (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或更新、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控制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资金的计划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资金保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处罚原则 公司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安全部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正 式版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前言 为保障我矿四个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建立建全生产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生产应急工作,通过对现有四个掘进工作面生产系统评估,找出制约安全生产的环节,制定应对预案,最大限度的减少影响生产因素。 第一章生产布局 我矿现有主斜井炮掘工作面,中央水仓综掘+松动爆破工作面,车场石门综掘工作面,中央水泵房炮掘工作面。 其中主斜井炮掘工作面为独头掘进工

作面,通风、运输、排水、压风等系统相对独立。 中央水仓掘进面与车场石门掘进面共用井底车场、副斜井运输系统。 中央水泵房运输任务由斜风井承担,同时,斜风井与井底车场已贯通,斜风井兼作水仓掘进面、车场石门掘进面、中央水泵房掘进面作业人员的通行巷道。 第二章制约安全生产因素预测 本年度矿井主要以矿井基本建设为主,其中矿建工程主要为主斜井掘进、中央水仓掘进、车场石门掘进、中央水泵房掘进等井底车场系统的形成。 一、不安全因素预测、分析 1、掘进工作面危险源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

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方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74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 方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方法详细 版 提示语:本操作规程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效益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置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和落实。

社会在发展进步,随着煤炭行业经济基础的不断增强,矿工生活的逐渐富足,伴随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煤炭行业和矿工群众的安全需求、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客观上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一、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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