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刍议探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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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刍议探讨研究报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刍议

周修文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和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运作证据的方式相关联的,不同性质的诉讼决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并清楚其特点及特殊性,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诉讼证据的规则和诉讼证据的容、形式是密切相关的。证据的容、形式决定着证据规则,因此,在论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之前应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容和形式,行政诉讼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证据的容体现为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种行为和事实,而刑事诉讼法证据所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在证据的形式上,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特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案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或进行行政复议都必须有证据为根据,而相关的材料都将收入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案卷中,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后,这些案卷将提交法院审查。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证据的主要渊源(形式)是行政案卷。在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反对先决定后取证。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权利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侵犯。因此,行政案卷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形式。

(二)、文书证据主要体现为规性文件和非规性文件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外,还依据各种规性文件,甚至一些非规性文件。例如: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第五条还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如要证明对某项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权的,要求权利人必须具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证。行政诉讼的文书证据是规性文件所要求的特定形式的证据。还有一些如决定、命令、行政指导性文件等等不具有对外法律约束力的非规性文件,也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个特征要求有更严密的规则来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法目标价值的顺利实现。因而,本文试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时效等方面来探讨举证规则,以期使行政诉讼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存在自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举证责任分担须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即举证责任的分担须符合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而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的主要特点,而这种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能交换的,如果举证责

任设定不妥,就导致完全的不公正。那么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是如何本着正义和维护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呢?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特殊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没有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基础的行政行为,即为行为。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而败诉,这样既可保障行政相对人不因举不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事实上,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这种不同的地位,原告将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而如果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时,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正的。

(3)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要比原告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些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2、原告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于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是审查行政相对人的适法行为,原告在这类案件中有别于作为行政案件而应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这是因为:

(1)相对人行为性质不同。行政机关作为行为是基于相对人的行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一般是基于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2)行政行为性质不同。作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行为,经过一定程序,作出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不作为行为是行政机关应为而不为,没有经过任何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消极行为

(3)人民法院审查的容不同。作为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查相对人适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4)裁判结果不同。对作为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消或变更的裁判;对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则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限期作为。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效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行为没有在时间上给予限制。在刑事诉讼法的整个过程均可以取证、举证,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主也可以不断地举证,而不受审级的限制。而行政诉讼却有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对被告的取证行为给予了时间上的限制,即原则上只能诉前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证据。由此可见,在此之后所提供的证据将失去证明效力。这样规定主要基于几个理由:一是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二是根据庭审制度改革经验,对于有些案件在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交,不利于当事人各方面在诉讼中进行平等的攻击和防卫;三是可以防止被告利用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诉讼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即当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裁决,原告起诉后,被告无法举证,而当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被告不服而上诉,并将其在一审期间收集的证据提供给二审,从而导致二审法院审理困难,带来被动局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中有关时效制度的规定有积极的一面,也暴露出了存在影响被告质证、法官确认争议焦点和认证困难等不适应,不利于司法公正、庭审中平等对抗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举证期限不一致,《规定》实施以前对原告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从《规定》实施以后是则有偏袒原告,对被告不公平之嫌;二是对二审和再审中被告能否提供证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在一审阶段,被告拒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被告败诉后二审或再审时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以上情况经常因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欠缺及理解上的偏差而产生歧义,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从坚持司法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出发,补缺拾遗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举证时效的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规定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修改《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间的规定,把原、被告的最后举证期限均限定在法庭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对确有原因不能按时举证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写出延期举证申请,经批准方可在延长期限举证。二是增设法官指导举证的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提交的材料不全面时,法官可书面通知当事人,重申其应负的举证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指明其应补缴的材料容。三是明确规定原、被告和第三人因一审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又未申请延期及申请法院调集证据而败诉的,二审或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予审理。

三、行政诉讼取证规则

在绝对案卷主义国家中,法院不可能依据案卷外的证据立案,定案的证据只能源于行政案卷。但在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直至自行调查取证,虽然《规定》里也确立了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但仅限于因原告在行政过程中拒不提供而未能入卷的证据。法院调查取证规则的设定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与程序规化程度底下之间存在矛盾,更是基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而设立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职权。必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调取证据,应以当事人充分履行举证为前提,仅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司法救济,是举证制度的补充。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有权调取,其救济对象主要是原告,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主要是更加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协助被告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不对等地位存在延续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的优越地位不可能消灭殆尽,原告实际上仍处于劣势,需要予以救济。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一般基于下列几种情况: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对原告有利但没有采用的证据;2、其他行政机关现有的规性文件或能够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3、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制作文书、不送达等情形,原告提供线索,但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所得的,原告提出线索,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收集的证据;5、原告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的文件、档案‘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6、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取的证据。综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以下四点规则:

(一)、人民法院在证据问题上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开庭审理,审查和核实被告提供的证据,准确地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在一般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被告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时,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调查收集证据,更不能用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证据,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以及原、被告提供的相互矛盾的证据和涉及定案根据且原告又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核实,而不能无的放矢地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四)、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宣示,并就证据的来源、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和程序作简要说明,让原、被告双方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的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诉讼质证规则

行政诉讼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就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相互辩论的活动,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方法,有着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质证的特殊性:

(一)质证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处于主动地位,享有一定的职权,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胜诉的目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能真假并存,甚至事后补证,不经原告质证难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质证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更主要的是原告、第三人的权利和被告的义务。在庭审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提供证据的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质询。如提供证据的被告不能就其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或另外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证据效力则不能认定,进而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而提供证据的原告、第三人不能就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作出合理解释或另外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时,虽其证据效力不能认定,但并不因此而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三)质证的主体主要是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文件”的规定,在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的主要任务是举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证据和程序证据;而在行政程序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则是就被告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证据、程序证据进行咨询,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意见和看法,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有关行政诉讼质证规则的现有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开庭质证,应当充分展示当事人所举证据。如对物证,必须交当事人当庭辨认;出示书证,应当尽可能出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复制件的来源及真实合法性;若证人出庭作证,应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充分询问。若证人不出庭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应准确完整并要宣布证人未能到庭的正当理由;视听资料要完整,且应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的副本或复印件应交送各方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应由法庭宣读,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这样,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对证据提出质询,对证据效力提出看法,以便法庭对证据去伪存真。

(二)质证应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应当允许当事人互相发问、向证人或鉴定人发问。原告应对被告提供的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进行一一质对。被告应针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据进行辩驳。同时,原、被告或第三人也有权对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经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还可申请重新鉴定。经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结论,应再次开庭质证,当事人可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充分辩论。

(三)质证应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行政诉讼中,法官加强对质证活动的指导非常必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指导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紧紧围绕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诉讼请求的关系进行质证,并应当指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采取一事一证一质或其他方式循序进行,以提高质证的效率、保证质证的效果。

五、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行政诉讼的认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充分质证的基础上,就所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当庭或庭后决定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活动。这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的直接体现,是在举证、取证并质证的基础上法官所进行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该思维活动既是对各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对整个案件中所有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判断。随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应将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法庭上来,而庭审活动的核心就是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其中重点中的重点是法庭上的认证,这也是改革中的难点。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认证应当遵循什么规则呢?虽然《规定》中比较完善地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非法证据排除、案卷外证据排除、妨碍举证的推定、最佳证据等规则,⑧但百密也难免一疏,更不可能有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定。综合有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笔者对行政诉讼的认证规则作了以下一些思考:

(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探索出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一证、一举、一质、一认”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往往会感到一定的困难,因为行政诉讼证据比较复杂,法庭对一个或一组证据分别举证、质证并认证后,会出现所认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如果对己认证据又予以否定,则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及法官的权威性。这涉及到法官在法庭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标准,是采用标准,还是采信标准?有学者认为应当是采用标准。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证据的可采性、适格性,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活动的证据。决定一个证据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是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如客观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等。而采信标准则是指证据能够作为确定案件真实的证据,是决定已采用的证据的证明价值的标准。采用标准并不等于采信标准,换言之,采用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可采信的证据,适格的证据不—定都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二)采用证据规则

1、客观性规则。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等。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2、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3、合法性规则。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4、传来证据采用规则。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比如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在一定条件下传来证据可代替原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

5、间接证据采用规则。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行政诉讼中,采用间接证据应注意:(1)间接证据必须真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3)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是可采用的。

(三)采信证据规则

1、证明标准规则。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法官按法定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说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即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以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也不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样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证明任务就无法完成,案件也无法审结。但是依行政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败诉。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而只是一种法律真实。⑨当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达到了真实的程度,就应当认为达到了证明的标准。

2、证据排除规则。(1)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3、具体采信规则。(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法庭可予采信;(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无足够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法庭应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信;(3)法庭就针对某一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应综合起来进行审查判断,所采信的证据的证明方向应是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反之就不能采信;(4)对经过举证、质证并当庭采用的证据,如果能够当庭采信的,可以当庭采信;当庭不能采信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采信。

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及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其理由如下: 1、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具体来讲,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对

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题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是非题(正确的选择A,错误的请选择B) 1、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无需审查鉴定的过程。() 正确答案B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正确答案A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正确答案A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正确答案A 5、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正确答案A 6、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B 7、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B 8、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正确答案B 9、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正确答案A 10、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正确答案A 11、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A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正确答案A 13、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A 14、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正确答案A 15、对非原件的复制性书证,要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正确答案A 16、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 17、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正确答案A 1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A 二、单选题(各题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您认为正确的选项) ..

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在行政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证据有利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并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证据的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而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因此所有的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在具体的案件中,特定证据对于待定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该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而言,如果该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就较大。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和刑事、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范文一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

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法发[2004]2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12.08 【实施日期】200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更好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8日

1、受理通知书 2、参加诉讼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5、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6、举证通知书(供被告举证使用) 7、举证通知书(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 8、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9、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10、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11、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通知书 12、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通知书 13、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4、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 15、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决定书 16、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7、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8、调取证据通知书 19、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20、证据保全裁定书 21、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2、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通书 23、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精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精品) 一、判断题 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5、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7、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

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10、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1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2、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3、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4、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5、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16、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7、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doc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三、补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则 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若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 《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 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411196122.html,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行政诉讼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法对证据加以保护和固定,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当然,只有拟进行保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保全的证据应是那些可能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且只有出现了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时,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则证据保全申请期限也随之推延。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有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可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相对而言比较宽松。(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

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此,可根据证据的种类、价值大小等诸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 上述内容是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性要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遵照适用,以促使证据保全申请的规范化。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行政诉讼法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 1、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得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 )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得处罚不服 2、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得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得,法院下列哪种做法就是正确得?(D ) 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C、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得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3、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得,应以(B)为原告 A。所有合伙人 B、合伙企业核准登记得字号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得合伙人 D、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

4、钟某就是某市一位刑满释放人员,为了生计打算开一家商店,于就是向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就是多次办理时工商局均不予受理,理由就是钟某有犯罪前科。于就是钟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事实,下列说法错误得就是(C) A、若该市人民法院受理,在一审期间,该市工商局受理了钟某办理营业执照得申请,钟某不撤诉,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市工商局原先行政不作为违法 B、若该市人民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钟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C、若该市人民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钟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应当自行审理 D、若钟某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该市人民法院与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同时受理,钟某可以自己选择管辖 5、同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为5人以上得,可以推选( C )诉讼代表人 A、2名以上B、1至3名C、1至5名 D、视具体人数确定 6、林某不服甲县环保局得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县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林某向乙市中级法院上诉,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林某得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乙市中级法院应如何处理?(D )

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

摘要行政证据的合法性与否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证据形成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证据合法性与否不仅需满足证据的基本属性,对于行政诉讼的自身的特点而言,证据的形式、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均需审查,同时对于违法的证据,完全排除还是经补正修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整个诉讼活动而言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行政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规则出发,从行政证据作出的主体、行政证据的收集程序以及合法证据的形式三方面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正面阐释,同时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分析应否进行排除适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收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6411196122.html,ki.1009-0592.2016.06.199 一、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诉讼证据 所谓证据,即为证明客观存在的事项或就其主张的某一事实的凭证。从诉讼程序上看,证据是作为审判的依据,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地位均占据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对于诉讼活动来说,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必然要求其具有证明事实的价值,由于案件发生的过程不可逆转,因而证据作为能够呈现案件事实,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桥梁,还原案件现场的纽带,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要求,对于证据能否进入诉讼领域有着重要影响。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够证明行政行为或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在三大诉讼证据中,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较大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在证据收集的过程、手段以及所表现的形式均有自己的特点,故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通说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行政诉讼程序事实进行证明的材料。” (二)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及相关行政原则的关系 1.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无论在何种诉讼中均需满足这三项基本要求,才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质证并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作为审判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则要求行政诉讼的证据材料需符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要求,涵盖了证据收集和形成的过程,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对收集过程的合法性等方面均需符合法律及相关行政诉讼法规的规定。 2.行政原则与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关系:行政原则作为贯穿行政活动的始终,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同样具有推动性和指引性。其中,依法行政原则对于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影响,体现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须坚持依法行政,而行政诉讼的核心即为确认行政主体的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或材料以及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即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因而在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的规范下,合法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诉讼的证据同样具备合法性基础。 程序正当原则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影响表现在,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并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时,应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主要表现在行政信息的公开、参与原则以及回避原则。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正当的基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的行政行为才能保证行政诉讼证据获取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证据为合法有效能够适用。 二、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 (一)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审查行政证据的合法性,应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主体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具

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路永强 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 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

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修订: 1、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了查明事实,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2、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 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3、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 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需要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行为,增加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调取: 一是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5、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 为了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增加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 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重点法条10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链接】《行诉证据规定》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配套练习】 1.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答案】 AC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本题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交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该鉴定结论中依法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项错误。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申请重新鉴定权,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本题中徐某如认为鉴定结论有误,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仅以口头形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1)

「摘要」证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是诉讼营运之基石。近十年来,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于行政复议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认定等问题法律均无规定,而且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少有涉及,如何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复议证据,以构建复议证据制度的最佳模式更具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行政复议证据缺陷完善 证据在法学界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文讨论的前提是承认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司法化的制度,至少是一种准司法性行为。①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过程中如何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等问题没有规定,作为“准法官”的复议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非常尴尬:一方面,如果办案人员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则对采用哪些事实作为证据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②这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客观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主观性太强。办案人员自身也“倍受煎熬”,案件中某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时书面材料无法体现,应当采信哪些证据、采信的证据是否是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其次,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由于缺乏知情权、申辩权等基本权利而顾虑重重,似乎行政复议办案是“糊涂人断糊涂案”,进而对复议决定不能心服口服,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公开质证方式效果固然很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办案人员心中还是底气不足。在质证过程中只能照搬照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而且即使在复议过程中经质证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得到确认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复议证据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稳健推进和有序开展。从理论上讲,研究复议证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证据制度,弥补理论上的空白,增强证据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联系复议工作实际,对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证据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基本载体,也是证明其合法主张的基本手段,更直接关系着复议案件的后果,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复议机关来说,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复议证据可以使复议机关依法办案,有章可循,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基于此,我们需要厘定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更需要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切实践行法治。本文试图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从行政诉讼证据认识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行政争议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及其运用有其独特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⑴证明对象的特殊性。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进行。⑵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据是以该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已被采用为前提条件,是依据性的证据,它在诉讼阶段之前已被作为证据所使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复查性证据。所谓复查性是指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新一轮的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③⑶证明作用的特殊性。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采用过的证据只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⑷证据范围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事实,而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在因行政机关适用该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便成为证明对象。④以此视角来看,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复议证据都属于行政证据,从本质上讲,两者具有同一性。因此,在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对比行政诉讼证据中的相关规定来认识行政复议证据实有必要。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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