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学 郑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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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 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 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2.间接损害:又称消极损害,财产损害的一种,直接损害的对称。一种观点从损害的财产标的是否为现存利益出发,认为间接损害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依此观点,间接损害又可称做结果损害。包括:(1)可得财产的法定孳息的丧失;(2)受害人可得的经营利润等的丧失;(3)受害人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4)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

3.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上述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是自卫行为。

4.过失相抵: 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5.补充责任: 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二.简答(每题7分,共35分)

1.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2.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是我国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确立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使服务更加人性化,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理念。

3.简述产品侵权行为。

答: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4.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共同侵权行为系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

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学说上有客观说及主观说二种。客观说者,认为数人所为侵害他人权益致生同一损害者,纵然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说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不但加害人间须有共同之行为,且对该违法行为须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否则,单纯之行为竞合,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台湾最高法院《民国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九八号判决》即持主观说见解,惟该判例业经司法院六十六年六月一日例变字第一号予以变更,其理由为:“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下同)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惟学者间见解不一,但多数认为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只须损害系属同一,及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伴随债的制度发展起来的,属于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旨在保护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主客观结合的折衷说,其有四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以四个构成要件为标准。共同侵权行为有五个类型,其责任承担以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责任为主。

5.简述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答: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是全面赔偿,赔偿范围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实际损失),也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但因侵权行为而未得到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共50分)

1.甲经营餐厅有年,夙有声望。乙慕其名,得甲同意,以甲餐厅名义,对外营业。约定盈亏由乙自理,与甲无涉,乙经营餐厅建筑物系向丙承租。建筑物所有人为丙。某日,乙雇用之厨师丁烹饪时不慎,引起火灾。食客戊仓皇逃避。建筑物未设太平门,致为浓烟呛伤。虽送医急救,终告不治。问:(1)戊死亡后,得请求赔偿损害之债权人为何?(2)债权人请求甲乙丙丁连带赔偿所受损害,有无理由?(16分)

答:.(1)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由被害人的继承人继承,得请求赔偿损害之债权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2)有。餐厅以甲餐厅名义经营,由乙实际经营,丙为餐厅建筑物所有者,丁为过失一方。甲与乙的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甲可在赔偿后向乙追偿。丙作为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未设太平门承担责任,乙作为丁的雇主可在赔偿后按丁的过失向丁追偿。

2.甲因外出考察数周,遂将所有A车,委托友人乙保管,约定保管费3000元。保管期间,乙之子丙商经乙同意,由丙驾驶A车,偕丙之女友丁同车旅行(丁不知A车为甲所有,但于行车途中,时常提醒丙小心驾驶,注意交通标志)。途中经过一市,丙丁下车小憩进餐,丙停车于餐厅附设之停车场。不料,A车竟为酒后驾车之戊不慎撞毁。问:(1)甲诉请乙丙丁戊连带损害赔偿,结果如何?(2)又除损害赔偿外,甲是否尚有其他权利可资主张?(18分)

答:.(1)乙丙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无责任。乙丙保管不善,戊酒后驾驶,承担相应责任。丁没有过失,且属不知情第三方,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2)由于甲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除损害赔偿外,甲有权要求乙退还保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某甲骑机车上班,途中遇到就读于某小学之邻居某乙,即顺道送其上学,十字路被丙驾驶自用车及丁驾驶戊客运公司之公车违规超速所撞倒,甲及乙均受伤。丙与丁发生严重争吵,路人某己雇出租车送甲乙赴医院救治,支出必要费用3000元。其后乙之父某庚为乙支付医药费5万元,经查对损害事故之发生,丙丁各有相同之过失,甲有10%过失,而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问:(1)己得向何人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费用?(2)庚得否向丙丁戊请求赔偿其所支出之医药费?(3)丙对被害人为全部赔偿后,对戊客运公司有无求偿权?(16分)

答:.(1)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即乙承担己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己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此费用由其父庚承担。

(2)是,但不能完全主张。丙丁为侵权人,丁是戊公司员工,车祸时正在执行职务,因此庚有权要求丙丁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责任划分,丙丁只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5000元,因此并不能赔偿所有费用。

(3)有。丙丁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各是45%,当丙完全支付赔偿后,有权向戊

请求45%的金额返还,即22500元。戊支付该笔费用后,可向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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