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

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

(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民航机场建设前的公告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五、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的施工管理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的规定: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按规定将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d431002民航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又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m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保护机场电磁环境又做了强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清除

(1)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三、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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