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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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

(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

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

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

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

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理由:

(1)从历史的角度看,商法的产生是独立于民法的;

(2)从现实来看,商法与民法存在许多重大区别,

a、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或者说民法是相互比较的,商法是逐步统一的;

b、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

c、民法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

d、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

e、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包括人身关系;

f、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公法规范;

g、民法规范具有一元性,商法规范具有二维性,除任意性规范之外还有许多强制性规范;

h、商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非传统的民法理论所能含盖。

(3)当然,不能把商法和民法截然分开,民法的许多理论是商法的基础,担着并不能抹煞商法的独立性。

2、商事法与经济法(王p14)

3、商法与劳动法(王p14)

五、商主体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1、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主体必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商主体法定;其二,商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能力,表现在: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其前提;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

2、商主体的分类

(1)商法人

(2)商个人

(3)商合伙

(4)商中间人

六、商行为

1、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商人,非商事主体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商行为;

(2)商行为须是营业性行为,据此,为赚取工资而进行的的行为及自由职业者的行为均不是商行为;

(3)商行为须以营利为目的,此营利目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商行为的分类

(1)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应从商法对商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和个性的角度来区分。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一般商行为以外的其他商行为是特殊商行为。

交互计算是指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约定,在进行交易时,就一定时期内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总额实行抵销,仅支付其差额的一种做法。

(2)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在市场交易中仅一方是商行为,另一方不是商行为,称为单方商行为。市场交易中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商人,其行为都是商行为的,为双方商行为。

(3)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不论是否是商人所为,均认为是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营业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4)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基本商行为本身所要达到的营利目的,但却可以对其营利目的的实现起到辅助作用。

(5)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准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

除营利性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七、商事登记

1、概念和特征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

(2)是要式法律行为,行为的内容、方式、生效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商事登记的本质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公法上的行为;

(4)登记行为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2、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3、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核准;(4)公告。

4、登记的效力

登记是获得商事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登记或登记未公告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商号

1、商号权

2、商号权的性质: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3、商号权的保护:

(1)同一商号登记的排除;

(2)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使用的排除;

4、商号的转让:仅能和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在营业废止时进行

九、商事帐簿

1、含义:商事帐簿是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帐簿。

2、商事帐簿的分类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第二编公司法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1、公司设立的含义及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创立公司所必须履行的各种行为的总和,是一连串法律行为的有序结合体。对于设立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三种学说:

(1)合伙契约说。认为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当事人的合伙协议。

(2)单独行为说。认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发起人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所做出的单方行为。此学说以当事人之间有无意思上的联络又区分为偶合的单独行为和联合的单独行为两说。

(3)共同行为说。认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发起人共同的行为。此学说不同于联合的单独行为说的地方在于,将发起人的行为看作是共同行为而非单独行为的联合。目前此说为通说。

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传统大陆法的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见德国民法典第22条)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严峻挑战。我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其理由在于:(1)设立中的公司超越了发起人的个人人格

(2)其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司的名义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4)有独立的财产

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体,仅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3、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归属

(1)公司成立时的责任归属。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各种学说,其中以“同一体说”为通说。该说认为,设立中的公司在构成上已具有成立后公司的一部或全部,是成立后公司的前身,因此,与成立后的公司可以超越人格而归于一体。

(2)司设立无效时的责任归属。见王保树《中国商事法》第93页。

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德、日、美三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

(1)公司机关设置之比较。三国的共同点在于:一是都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二是都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其区别在于,美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在董事会内部划分为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德日两国都设有监事会,但是在德国监事会的地位和权力高于董事会,而在日本,监事会和董事会则是平行的机关,均由股东会选任和罢免。

(2)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A、股东会的监督三国大同小异;B,再监察机构的设置上,美国在董事会内部设外部董事,由其执行监督职能,因此,美国的董事会具有自我监督和监督经理的职能。而德国和日本都由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C,德国和日本都规定了撤消股东大会决议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3)公司经营激励机制比较。允许经营阶层获得高额收入是三国的共同点。不同的是,三国决定经营阶层报酬的机关不同,美国由董事会决定,德国由监事会决定,而日本则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

(4)公司的外部约束机制之比较。美国由于股权非常分散兼且市场化程度较高,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被其他公司收购,因此,外部市场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作用十分重大。德国的股权集中程度非常高,而且职工持股比例也较高,因此德国主要依靠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和职工的直接参与管理。在日本,由于银行是企业的最大股东,因而银行占据了主要监督地位。

2、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存在问题

A、股权非常集中,且主要为各级政府所控制;

B、银行为债权人,但不是股东;

C、职工有主人地位,但没有主人权益。

(2)措施

A、实现国有股权的法人化,即将国有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

B、允许银行参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的监督;

C、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推进职工参与公司管理。

3、独立董事的问题

独立董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的区别于经营董事而负有特殊职责的董事。我国是否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学者见解不同,本人持反对意见。理由在于:(从以下两方面论述,第一部分要参照第一个问题)

(1)独立董事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其他董事和公司的其他高级职员。独立董事产生于美国的外部董事,在其特定的环境下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日本和德国,由监事会执行监督的职能。没有理由认为独立董事会比监事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因为德国、日本的公司治理机制都运行的很好,因而这并不是制度本身的差异。并且,美国由于市场化程度很高,所以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照搬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

不可取。

(2)独立董事很难独立。独立董事即便不是由董事会任命也会由董事会提名,并且一般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因而并不独立,很难发挥监督懂事的作用。并且独立董事往往是其他公司的老板或者社会上有较高地位的人,其本身的事务已很繁忙,很难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其职务。

三、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问题

1、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1)关于法人实质的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法人否认说。

(2)公司的特点

A、团体性

B、独立人格性

a公司人格和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

b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d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成为一把双刃剑,导致公司法人格的说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关联交易的大量出现,此即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3)特征:

A、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精髓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此法理的前提是承认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予以若干修正,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债权人)的利益。

B、该法理只存在于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格的否认,而非对法人格全面的否认。

C、该法理的适用是对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平衡滥用者和无法在传统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的利益。

D、该法理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适用条件

A 、主体要件

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主体必须是对公司握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注意:此未必是持股最多的股东)。董事、经理也可能滥用公司的法人格,但此时不适用该法理,而是适用公司法上董事、经理的责任的有关制度。

B 、行为要件

即存在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回避契约义务、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从而导致公司形骸化等。

C 结果要件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且行为和损害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大陆法系一直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须以故意为必要即主观滥用论和客观滥用论之争。现在通说赞成客观滥用论,因其更能体现法人格否认的本意,并减轻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2、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是否应该赋予一人公司以法人格。对此有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反对的意见认为,股东和公司实质上是一致的,其缺乏复数股东间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法人格的滥用;

支持的意见则认为,(1)赋予一人公司法人格只不过是给予股东有限责任利益,容易导致滥用并不能成为剥夺个人享有此种权利的理由,并且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矫正;(2)股东是一人或二人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在实践中也经常有人利用这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虽然名义上的股东有两人,但实际上的出资者只有一人,另一人则只是象征性的出资。国外有人将其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bona fide shareholder)。(3)我国目前存在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法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的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没

有特殊情况应当享有同等的市场权利,对自然人主体的这种差别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4)截至1995年,世界上已经有23个国家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公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

1、公司的设立原则

2、股东人数和资格

3、股东的出资额和方式

4、股东出资额的交纳原则(改为授权资本制)

5、公司设立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7、国有企业的地位问题

8、国有企业的职工持股问题

9、商事公司的监管

10、公司收购问题

11、董事的义务

第三编票据法

一、票据的特点

1、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是金钱证券

5、票据为指示证券

6、票据为流通证券

7、票据为文义证券

8、票据为要式证券

9、票据为无因证券

10、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1)票据返还关系

(2)利益返还关系

(3)票据原本、复本、誊本的发行、返还关系

2、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

(2)权利的内容不同

(3)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三、票据抗辩制度

四、票据法中的表见代理

五、票据法中的返还请求权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七、几种票据行为

第四编证券法

一、证券的定义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凭证、证券

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他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购证书、认购权或购买权。”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凭证。(2)地方债凭证。(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包括零股票)。(7)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收益书。(8)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和证书中具有以上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9)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有价证券。”

二、证券发行和承销

1、证券发行的原则

(1)三公原则

(2)合法性原则

(3)审查原则

2、证券发行的种类

(1)直接发行

(2)间接发行

3、证券承销的种类

(1)证券代销

(2)证券包销

三、证券交易

1、证券交易的类型

(1)现货交易又称即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的法律特征是:(1)现金实物交易,交易双方一方交付款额,另一方马上或在很短的时间内交付证券;(2)现货交易的证券交割,以当日交割为原则;(3)及时清算。

(2)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并不立即执行,而是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在将来的某一个日期进行交割和清算。证券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的证券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期货合约的买卖完成。证券期货交易最后进行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主要是提供“对冲”操作免除到期履行合约。在现代社会中,期货交易的优点在于其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经济功能的发挥。但其交易的虚拟性必然增加交易风险。

(3)信用交易是指交易者买卖证券时,交易的证券数量和价款数量超过证券或货币的实际持有量,交易者只需要向经纪人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证券,其差额由经纪人或银行提供贷款或信用的交易方式。保证金交易为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是证券投机的一种手段。

(4)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保障或获得证券价格波动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期权交易分为看涨期权交易和看跌期权交易两种。

2、证券交易的场所

(1)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又称集中竞价交易;

(2)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又称非集中竞价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是:(1)交易场所是许多家各自独立的证券公司分别设立的,以非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2)交易的对象种类较多,包括未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少数上市证券也可以在柜台进行交易;(3)对交易的参与者没有特殊的限制,证券公司既是组织者,又可以是参加者;(4)场外交易是不定期的或是偶然发生的;(5)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单独、直接协商确定;(6)交易的数额没有最低点的限制。

3、证券交易的具体规则

(1)价格优先原则。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对不同的委托以市价委托优先于限价委托。即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同时到达时,以市价委托优先于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后于限价委托到达,仍以市价委托优先成交。

(2)时间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必须在价格优先原则下执行,即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这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对同一证券出现相同报价时,以先行报价的一方优先成交。

此外,有的国家的证券法中还规定了数量优先原则。数量优先原则是在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下执行,即指在交易过程中,对同一证券出现相同报价时,以委托交易额较大的一方优先成交。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实践中有这样的做法。数量优先原则以委托数量的多少决定成交的先后,虽然可以促进交易、增加成交量,但似乎有违作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4、证券交易的法律性质

对股票交易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说法,主要的观点有地位让与说、自益权让与说。

地位让与说是建立在股东权承认说基础之上的。该学说认为,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权,股东权应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的内容主要是就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共益权的内容主要是参加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包括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股票转让使股东地位依转让行为发生转移,由此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股东权由受让人概括承继,股东地位随股票的转让而让与。

自益权让与说是建立在股东权否认说基础之上的。此学说将股东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区分开来,认为股份是以利益分配请求权为目的的附条件债权。股票的转让是以利益请求为内容的自益权的总体转移。共益权是人格,不应包括在股份中。对于受让人,共益权在法律上为当然的原始取得。

对于上述两种学说,地位让与说是为通说。因为,股东持有的股份是股东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其实质表现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股东权既包括主张利益的自益权,又包括对公司的共益权。

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表示债权的证券交易,本质上是证券所表示的债权由交易一方转移给交易的另一方,这种交易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转移,适用民法上有关债权转移的一般规定。

5、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对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代理说;居间说;行纪说。

6、对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1)对大股东短线交易及公司管理层买卖股票的限制

(2)对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3)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和内幕人员

(4)禁止操纵市场(证券法第71条)

(5)禁止虚假信息误导

(6)禁止欺诈客户(证券法第140条)

7、网上交易发展的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效率

(2)不受时空限制、方便客户、容易扩大客户群体

(3)降低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4)网上交易具有公平性,既对投资者有利,也便于提高证券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5)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上的激烈竞争迫使券商采用网上证券交易方式

8、证券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的比较

(1)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和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不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是一种合约选择买

卖的权利,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规范化的期货合约,它几乎很少涉及到实体商品的交割。(2)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在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的分担上有一定差别。在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期权购买方与出售方签订期权交易合约并付出一笔金额的期权保证金后,购买方相应地就得到了一种可以随时根据市场或其它条件的变化、自由地决定履行或者不履行期货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与之相反的是,在期货交易中,一旦签订合约或合同以后,即便是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合约或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对于事先签订的合约或合同进行修改、放弃或立即执行,而必须在到期时履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3)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合约条件”的具体条款极为相似。在交易所内进行期货、期权交易时,均以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规范化合约为基础,这些标准化合约一般对商品品质、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易最小涨跌幅、交割方式和交割地点等等都作了统一规定,期货、期权交易的双方只需就价格、合约张数进行确认即可。

(4)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风险责任与利润收益”有显著区别。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方只承担有限的风险,他所承担的风险仅仅局限于所交纳给期权合约出售方的期权权利金。一旦损失超出了期权权利金时,购买方即自动放弃他所拥有的期货合约选择权利。而在期权交易中出售方也有比较有限的利润收益。因为无论价格走势是多么不利,期权购买方至多丧失其所付出的期权权利金,期权出售方从期权购买方得到的期权权利金则是他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这笔期权权利金也就是他因所承担的风险所获得的风险补偿或风险报酬。与此相反,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与收益是相当大的。在价格走势出现剧烈波动情况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和风险补偿(收益)都是不可估计和加以限制的。

四、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

1、确立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1)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2)是完善证券法律制度的需要

(3)有利于人们转变法律观念——证券法应该是私法

(4)有利于加强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督

2、证券欺诈行为适用的原则及其认定标准

五、上市公司收购问题

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比较

2、收购的决定权问题

六、二板市场的法律问题

主要是其设立的必要性及其主要特点

七、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

八、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

九、基金当事人(投资人、保管人、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

十、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

1、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注意有限合伙

2、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3、信用担保制度

十一、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国际竞争的加剧,西方经济生活又出现了自由主义的趋势,为吸引国际游资,各国纷纷调整和修改原有证券法律制度。这一系列改革,使得西方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有了以下方面的新发展:

(1)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金融防火墙”被拆除

所谓金融防火墙实际上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的分业体制,是30年代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防止银行参与投机,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随着80年代以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分业制度反而捆住了银行的手脚,阻碍了银行的发展。因此,在1986年和1996年,英国和日本分别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实现了两者的混业经营。

(2)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分割,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西方国家纷纷取消了外汇管制,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了一披游资。谁能适当放松,合理规范,谁就能吸引游资,给本国带来商机。因此,英国、美国和日本等纷纷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3)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与服务价格自由化

这是除了放松管制外吸引投资者的另一法宝。

(4)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

前者是指政府基于国家发展证券市场,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而对证券、金融业的体制,市场架构、审批制度以及经营手段作出调整,使之发展环境更为宽松。而后者则是指完善充实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等。

第五编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其依据在与保险技术的需要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合同时

(4)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不实、隐瞒和遗漏。

3、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内容

(3)保证的种类

(4)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4、弃权

(1)弃权的含义: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抛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2)弃权的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当事人须于意思表示之时知道权利的存在;

(3)弃权的范围:原则上,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或抗辩权,均可抛弃,但下列情形出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权利为法律所赋予;事实上不能抛弃等。

5、禁止抗辩

(1)禁止抗辩的含义

(2)禁止抗辩和弃权的不同:A弃权可以单独或者合意的方式为主,而禁止抗辩以欺诈或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B弃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而禁止抗辩基于公平观念发生效力;C弃权可以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禁止抗辩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D因保险代理人以合意抛弃权利而发生弃权的效力时,以保险代理人应有代理权为限;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发生禁止抗辩的效力时,不以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限为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学案例

【商法学案例】 一、商主体 【案例】 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5)某城市商业银行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7)中国公民王某 (8)某省财政厅 (9)某财经学院 (10)中国红十字学会 【问题】 (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 (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 (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二、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1】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收入也不高。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因此增加自己的收入。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餐饮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经营场所,所以想在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及王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填写好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到当地工商局办

理登记,因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被当地工商局驳回。 【法律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不符合之处有哪些? 【案例1】 【案情简介】 2009年 1月 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9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从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9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9年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国家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 8万元;(3)甲在 B合伙企业出资 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 (1)乙在2009年2月 10日以A企业名义从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三、合伙企业 【案例1】 【案情介绍】某合伙企业是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其中甲以非专利且非专有技术及劳务出资,乙以80万元人民币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在经营过程中,该企业的产品注册了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购置了两辆东风牌汽车及若干办公用品,获得了另一企业赠与的10间房屋,因他人侵犯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获得赔偿金100万元。另外,该企业欠银行贷款180万元。 【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码? (2)哪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申请设立该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案例2】 【案情介绍】王某、贾某、邓某、高某四人于2008年3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共同投资兴办一家电子元件厂,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王某出资10万,贾某以两间房屋出资,邓某出资15万元,高某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委托高某负责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1.概念: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A:复合性(兼容性)。其表现是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但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完全公法化,只是表明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其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司法原则和精神的支配。 B:较强的技术性。由于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与商法规范具有直接联系,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既体现在组织法上,也体现在行为法中。 C:明显的营利性。盈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因此,商法整个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之适用,以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均是商法营利性反映。 D:显著的国际性。由于国与国交往更加密切国内商法不能只局限于国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的首要原则,营利性的明显表现。 A.短期消灭失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进交易之迅捷。 B.交易定型化规则。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a.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交易方式,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获得同样的要法律效果。B.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之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交易者易于识别商品,从而实现交易迅捷。 C.权力的证券化。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力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D.行为的要式性。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如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款式化等。 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商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 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 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 D 公司法是国际法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形合伙企业 B 某中吴合资经营企业 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 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 A 溢价发行 B 中间价发行 C 平价发行 D 折价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 A 房屋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人民币 D 专利权 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 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 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 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 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 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 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 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 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 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 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 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 董事会产生之日 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 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商法学(4.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 如何认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提供指导。 该案例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目前,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审判实践中,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参加实际经营管理为由进行抗辩,各地对此认识不一,处理也不尽一致。该案例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构建合理有序的公司清算程序有良好的示范意义,且可以督促小股东在大股东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实守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

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商法案例分析真题(经典)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小题13分,第41小题10分,共23分)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3)可以要求。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 ?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 ?(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 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 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 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 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 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登记法定 ?(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 ?1、事实揭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 ?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 ?(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商法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 2005年7月 一、判断题(10分,每题1分)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 ( )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5年内不准转让。 ( ) 5.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 ) 6.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中止。 ( ) 7.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 ( ) 8.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 9.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 ) 10.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 )

二、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和解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哪个条件,才能通过( )。 A.占所有债权的2/3以上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4以上 C. 占所有债权总额的3/4以上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下列关于收益分配顺序正确的一项是( )。 A. 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对股东进行分配 B.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对股东进行分配 C. 提取法定公积金、交纳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 D.对股东进行分配、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积金 3.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成立日期以下列哪一个为准( )。 A.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 B.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 C.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D.公司批准证书下达之日 4.下列情形中,哪一个不适合做董事( )。 A. 某甲,公立大学教授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商法案例

票据案例: 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被告亚细亚公司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他人,且本案系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竞争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 公司案例: 李某,某旅游公司,某经贸公司三方于是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某汽车租赁公司。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李某个人以实物(主要是汽车)出资,折价250万,旅游公司和经贸公司各以现金75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设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1年3月,李某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售单价为10万元的越野吉普车25辆,总计250万;(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五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截止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所要余款。汽车租赁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当时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成立,

商法重点总结

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 一、商事法的性质 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 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

2010-2011A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期末试题

2010-2011A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12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统一写在本题后面的答题卡上。(每小题1分,共12分) 1. 关于商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商事关系和非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准 B.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C.拿破仑商法典首次打破了中世纪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特权而使得商法具有普适性 D.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中包含着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商法在本质上属于公法 2. 在我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没有任何独立性 B.商法的安全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外观主义、强制主义、公示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方面C.我国目前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D.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商法属于国际法 3.甲持有乙公司3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10年12月10日,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 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 D.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 4. 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设定抵押的一套房屋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万元 C.丙不能以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6. 2009年,王某一个人出资100万开办了南阳辣爽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自己再一个人出资1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 B.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王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C.决定由南阳辣爽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万成立南阳辣的红有限公司,为了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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