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中国天然气汽车网

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至于钢瓶检验周期,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年作报废处理。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于钢瓶的检验周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每三年一次”。但各地管理机关规范的却不一样,有的二年,甚至一年一检。

JHB014-2003则规定“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2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2次检测的有效期为1年。”

对复合材料的气瓶的使用年限,国内制造厂家均定为15年,其检验周期,目前尚无确切的说法,但估计也会按ISO 11439规定执行3年1检的。

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和检验周期应向国际标准看齐,世界各国CNG 钢瓶的使用寿命均大于或等于15年,惟独我国仅5年(出租车用)和10年,未免差距太大。实际上,我国钢瓶的制造水平完全能达到ISO 11439,有的厂家甚至能达到更为严格的美国CNG钢瓶制造,ANIS/AGA NGV2-1992。有人曾提出我国一些地方天然气气质较差作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理由,但是,对于加气站出来的CNG气质,国家标准GB 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中作出了严格规定,相关的脱硫脱水措施是早已十分成熟的技术,只要认真执行标准,气质是不难达标的。因此,气质不应做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借口,只能作为加气站气质检验的理由。钢瓶使用年限过短,不仅会增加CNG 汽车业主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会造成资源和能源的严重浪费。

综上所述,建议钢瓶使用寿命跟国际标准接轨。至于出租汽车,由于其日行驶里程长,充气次数多,约为城市公交车2倍的实际情况,不妨建议将其使用寿命(无论是钢瓶还是复合材料瓶)规定为8年。

至于检验周期,上述Q/JBTHB014-2003标准比较符合钢瓶的腐蚀和疲劳方面的规律性,仅建议增加一句“10年之后为1年1检。”对于出租车钢瓶则建议改为“前4年2年1检,之后每年1检。”

我国复合材料气瓶的使用寿命不妨逐步靠拢国际标准,如果说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规定过于保守的话,则复合材料气瓶生产厂家关于使用年限一步到位国际标准的作法似乎太勇敢了。因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使用时间均远远短于钢瓶,国内使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

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认识和验证。为安全起见,建议逐步靠拢国际标准为妥。尤其是对于应用面较大的出租车,建议不妨先改为8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应尽快确定复合瓶的检验周期和评定方法,因为不少气瓶已经或即将达到3年使用期限。

自贡市汽车研究所李永昌

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xx气体》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CNG汽车得到了较大发展,现在已建设有近300座CNG汽车加气站和8万多辆CNG汽车。初略估计,车上装有20多万个CNG 气瓶,其安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的确定也为业内人士广泛重视。 1.国外情况简介 对于钢质气瓶的使用寿命,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20年,只有美国和日本规定为15年,意大利规定为30年。2000年,四川省CNG汽车考察团在俄罗斯访问时,见到了不少1950—1955年期间制造的钢瓶还在使用中。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 至于钢瓶检验周期,国外大多数国家为5年,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 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2.国内情况 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批量使用CNG钢瓶,JB/TQ 814—8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钢瓶规范》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是这样规定的“凡使用未满15年者每3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未满20年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者应每年检验。”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年作报废处理。 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 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 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 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 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 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 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

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

气瓶使用规程完整

高压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康泰化工有限公司 年月日

高压气瓶安全使用规程 1.目的:建立高压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无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各种高压气瓶的操作。 3.职责:化验室人员负责本操作规程的实施。 4.高压气瓶基本知识 4、1 “钢瓶”:贮存高压氧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液化气体的钢制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对气瓶的定义: 气瓶就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参数包括: 1、正常环境温度-40至60℃; 2、公称工作压力为1、0至30Mpa; 3、公称容积为0、4L至3000L; 4、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 5、无缝、焊接与特种气瓶。 压缩气体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混合气体。其中液化气体又分为高压液化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如空气、氧气【-118、6℃】等)(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 ℃,且小于等于70 ℃的为高压液化气体。(如二氧化碳【30、98℃】、乙烷【32、18℃】等)(3)、临界温度大于70 ℃的为低压液化气体。(如丙烷【96、59℃】、氨【132、33℃】、水【373、91 ℃】等。

临界温度:使物质由气相变为液相的最高温度叫临界温度。 4、2 气瓶的结构 (1)从结构上来说:气瓶由瓶体与附件构成。 气瓶附件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防震圈、紧急切断与充装限位装置等。 气瓶附件就是气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与充装限位装置等。 4、3气瓶的安全特性: 1、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2、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标准号:GB13075-1999 替代标准号:GB 13075-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 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 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点击数:216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 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 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正式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

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标-1608

Q∕GYTJ 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YTJ 001—2016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6-09-01发布2016-11-01实施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机构 (1) 4 工业气瓶检验 (1) 5 车用气瓶检验 (4) 6抽真空处理 (6) 7其他工作 (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资料性附录)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对储存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的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为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安全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本标准参照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有关术语表达和静态蒸发率合格指标。 本标准由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文忠 本标准于2016年8月首次发布。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工业气瓶)和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10~500L,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贮存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50L~1000L,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以下内容中“气瓶”所指均包含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64 工业氮 JB/T6896 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6918 气瓶用爆破片装置 GB24159 焊接绝热气瓶 GB/T 18443.5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RF0001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 工业气瓶检验 4.1 检验周期 4.1.1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4.1.2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送检: 4.1.2.1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4.1.2.2气瓶使用过程中,外表面出现“冒汗”、“结霜”现象,气瓶的外壳出现可见的霜冻分界面现象的(内置盘管式汽化器开启时造成的结霜现象除外); 4.1.2.3气瓶的安全阀频繁启跳,影响气瓶的使用性能; 4.1.2.4库存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编号:SM-ZD-13568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第2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对于不同性质气体的划分,应当按国家标准压缩气体分类进行。由于有些气体的腐蚀性与是否含水等条件有关,因此,应特别注意使用条件。检验周期是按正常条件确定的,如果使用条件或周围环境有特殊情况,则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得超过。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允许检验周期规定的短些。库存和停用的气瓶,如保管不当会对气瓶造成更大的损伤,因此,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要先进行检验。 (二)气瓶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压力为零,

指的是表压为零);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是因为国内液化石油气中含有重组份气体,有些类似沥青的粘性物质沾在气瓶壁上,由于这类物质的挥发很慢,往往气瓶经放置后,瓶内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后仍可达到爆炸极限。用冷水浸泡是无法将这些粘性物质从瓶内除掉的,只能用蒸汽吹扫才能除去。 (三)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和评定的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即: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规定打铳检验钢印。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少数判废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判废是相对于原设计条件而言的,不符合原设计条件,但尚能符合较低的条件,可以不报废,而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如已报废的气瓶,就不再允许进入气瓶使用领域了。这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条件而确定的原则。 (四)气瓶报废处理的规定

车载气瓶的定期检验

车载气瓶的定期检验 随着现代化的进展,汽车已经走入了越来越多的寻常百姓家,汽车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汽车也是一个流动的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排放物含有固体悬浮微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及硫氧化合物等。 尾气在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还会对人类生活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尾气中的二氧化硫具有强烈的刺激气味,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导致“酸雨”的发生,造成土壤和水源酸化,影响农作物和森林的生长。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保的主导,清洁能源车越来越多,如CNG、LPG、电动车、太阳能车。大量的CNG、LPG车的使用也带来也许多安全隐患。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私自“油改气”、黑作坊制造的气瓶由于价格低廉也流入市场。由于制造技术不达标,各项性能得不到保证,威胁使用者的安全。为了保障使用者和大众的安全,对CNG、LPG气瓶的定期检验也变得尤为重要。 1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必要性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当年8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 2车用气瓶定期检验 车辆制造单位及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根据检验气瓶的类型选用适用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常用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如下: GB/T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34347-201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定期检验工艺程序框图见图1所示。 图1定期检验流程图 2.1对气瓶文件资料的检查 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出厂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使用说明书、最近一个周期的使用记录、上一个周期的检验报告。制造、使用信息不明或者与实体不符合时应当予以报废。对维修过的气瓶,还应审查气瓶修理合格证明文件。 2.2检验准备包括:缷瓶;外观清洗;残液、残气回收处置;置换;附件拆卸等。 2.3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瓶体上应该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外观是否有肉眼可见的较大的损伤。 2.4质量检查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标准版)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 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

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8、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9、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 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7769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0822

第7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理解: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气瓶管理制度1

气瓶管理制度 为规范气瓶的收发、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定期检验及报废安全,满足生产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气瓶收发管理 1、对入库前的气瓶必须严格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准入库,并做好气瓶数目登记,同时对入库重瓶进行定点或不定点定时的抽检纯度和余压。 2、入库空、重瓶严格分开,以免混发并检查有无漏气,必要时可以用肥皂水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气瓶不准发给用户,并将检验结果、质量证明书使用,保管运输有关事项通知用户,做好售后服务。 3、及时收集用户的各种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成绩应以保留,对存在的问题注意在今后工作中给与改进。 4、禁止接收非本充装站的气瓶,避免串站充装。 二、气瓶充装管理 (一)充装前的检查 气瓶在充装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检查,以防止一切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气瓶投入充装,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1、气瓶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是否属于制造单位或有关主管安全监察部门宣布报废或规定停用或需要复检的产品。 2、气瓶改装是否符合要求。 3、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铅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气瓶的铅印标记上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监督检验标记;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4、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 5、气瓶上标出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欲装气体规定的充装压力。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规定如下:气体在基准温度下(20℃)的充装压力(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温度为60℃时介质压力(液化气体);限定充装量下,温度为60℃时瓶内乙炔气的压力(溶解乙炔)。 6、气瓶的颜色、字样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8、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车用LNG气瓶使用单位检验工作须知

车用LNG气瓶使用单位检验工作须知车用LNG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属于国家监管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888-2011《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规则》规定,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首次检验时间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上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准。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在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资料审查、宏观检查、安全附件及阀门检查、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测试,红外热成像等,必要时可增加真空度测量、漏放气速率、漏气速率及无损检测。 检验前使用单位工作: 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车用气瓶出厂技术资料(质量证明书、图纸、强度计算书等)、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运行、维修、充装等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准备气瓶及对应车辆信息清单(车牌号、气瓶规格、气瓶编号、使用登记证号)并提交电子版至省院低温; 3、车用气瓶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且正常工作,如发现有超期情况,应在进行现场检验前送检; 4、预先清除该检验批次的车用气瓶瓶体表面及管路附着的污物,检验现场还需要准备水管用于冲刷融化气瓶管路上的冰块; 5、对需要进行静态蒸发率测量的车用气瓶充装液氮,充满率不低于额定充满率的95%,充装完成后打开气相阀门放空排放并保持该气相阀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瓶内压力=大气压),气瓶静置24小时后进行测试; 6、对进行升压法测试的车用气瓶充装LNG,充满率不低于额定充装量,充装完成后车辆到达待检区域后熄火,关闭车用气瓶所有阀门,气瓶静置24小时后进行测试; 7、由检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到期检验气瓶数量,调度情况、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对车用气瓶选取相应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数量,并提前通知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8、准备防爆工具、软管、手电、梯子等检验辅助工具。如车用气瓶需要进行蒸发率测试,检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中国天然气汽车网 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至于钢瓶检验周期,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年作报废处理。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于钢瓶的检验周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每三年一次”。但各地管理机关规范的却不一样,有的二年,甚至一年一检。 JHB014-2003则规定“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2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2次检测的有效期为1年。” 对复合材料的气瓶的使用年限,国内制造厂家均定为15年,其检验周期,目前尚无确切的说法,但估计也会按ISO 11439规定执行3年1检的。

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和检验周期应向国际标准看齐,世界各国CNG 钢瓶的使用寿命均大于或等于15年,惟独我国仅5年(出租车用)和10年,未免差距太大。实际上,我国钢瓶的制造水平完全能达到ISO 11439,有的厂家甚至能达到更为严格的美国CNG钢瓶制造,ANIS/AGA NGV2-1992。有人曾提出我国一些地方天然气气质较差作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理由,但是,对于加气站出来的CNG气质,国家标准GB 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中作出了严格规定,相关的脱硫脱水措施是早已十分成熟的技术,只要认真执行标准,气质是不难达标的。因此,气质不应做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借口,只能作为加气站气质检验的理由。钢瓶使用年限过短,不仅会增加CNG 汽车业主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会造成资源和能源的严重浪费。 综上所述,建议钢瓶使用寿命跟国际标准接轨。至于出租汽车,由于其日行驶里程长,充气次数多,约为城市公交车2倍的实际情况,不妨建议将其使用寿命(无论是钢瓶还是复合材料瓶)规定为8年。 至于检验周期,上述Q/JBTHB014-2003标准比较符合钢瓶的腐蚀和疲劳方面的规律性,仅建议增加一句“10年之后为1年1检。”对于出租车钢瓶则建议改为“前4年2年1检,之后每年1检。” 我国复合材料气瓶的使用寿命不妨逐步靠拢国际标准,如果说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规定过于保守的话,则复合材料气瓶生产厂家关于使用年限一步到位国际标准的作法似乎太勇敢了。因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使用时间均远远短于钢瓶,国内使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 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概述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已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特别是“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为天然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天然气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1)绿色环保:天然气是一种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几乎不含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碳少于其他化石燃料,造成温室效应较低,因而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 2)经济实惠:天然气与其他燃料相比,同比热值价格相对 较低,并且天然气清洁干净。 3)安全可靠:天然气无毒、易散发,比重轻于空气,不宜积聚成爆炸性气体,是较为安全的燃气。 因此天然气不仅用于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等,在城 市居民生活用气及汽车用天然气方面也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在国内已得到大量使用,主要用于公交车、出租车、运输货车等多种车辆。预计将来还会不断增加。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分四类:钢质气瓶、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非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目前最常用的有两种:钢质气瓶和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属于高压移动式压力容器,所盛介 质天然气易燃、易爆,频繁的充装、储存、运输、使用,加之经

常在人口密集闹市区流动,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导致灾难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对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影响。 为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不 少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运输及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是为确保该气瓶能 够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在气瓶类型中属于特种气瓶,定期检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如下: (1)国务院[2003]第32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国家质监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6)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7)GB/T13005—1991《气瓶术语》 (8)GB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 (9)GB/I'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0)GB/T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1)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 S G 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 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 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二)关于范围及级别划分 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 (三)关于涉氨制冷管道的定期检验 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

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四)关于非金属管道的定期检验 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 (五)《管检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 1.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使用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延期检验的管道安全负责。 2.《管检规》所述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是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无明确要求的技术、评定方法。 4.《管检规》中管道材料抗拉强度均指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 5.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过该管道所依据的施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缺陷的限定值,不影响该管道的评级,否则应按照《管检规》要求进行评级。 6.关于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在运行状态下,从事基于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进行管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RBI资质。基于风险的检验结论中只需确定风险等级和检验周期,不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即 1、2、3或4级)。 二、关于气瓶安全的有关要求

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xx 气体》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CNG汽车得到了较大发展,现在已建设有近300 座CNG汽车加气站和8万多辆CNG汽车。初略估计,车上装有20多万个CNG 气瓶,其安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的确定也为业内人士广泛重视。 1 .国外情况简介 对于钢质气瓶的使用寿命,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20年,只有美国和日本规定为15年,意大利规定为30年。2000年,四川省CNG汽车考察团在俄罗斯访问时,见到了不少1950—1955 年期间制造的钢瓶还在使用中。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 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 至于钢瓶检验周期,国外大多数国家为 5 年,ISO 11439则规定为 3 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 定为15 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 3 年。 2.国内情况 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批量使用CNG钢瓶,JB/TQ 81—8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钢瓶规范》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是这样规定的“凡使用未满15 年者每 3 年检验一次,超过15 年未满20 年者,每 2 年检验一次,超过20 年者应每年检验。”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 年作报废处理。 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 JBTHB01—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使用期超过 5 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于钢瓶的检验周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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