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条明确本实施细则是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的基础上的扩充及细分。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各乡镇、街道等基层房管所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房管所配合登记工作的进行,是鉴于以下考虑:

1、明确房管所不是登记机构,也不是登记机构的派出单位;

2、集体土地房屋一般位于农村,如果叫村民到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有

诸多不便,可以由房管所代为受理,审核工作在登记机构进行。

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十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房屋分割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也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起草说明:非成套农民住房分家析产,也应该予以办理。

第五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主要指留存原件的有关机关、机构和部门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起草说明:复印件留存的部门不一定在机关,也有可能在档案馆、土地登记机构等机构和部门。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文书;

(二)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一般由村委会出具。

(起草说明: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不涉及房屋处分,所以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从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对监护人有同意权、指定权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意味着村委会对监护人身份有证明的法定义务。)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证明也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及房屋处分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第九条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办理因房屋部分灭失或改、扩、

翻建等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也应当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时,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出示相关有效证明。因申请人原因致无法完成实地查看的,由工作人员在查看记录中进行记载,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据此作出中止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附图)。

房屋建造时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尚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该房屋系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的建房批文等证明材料。

起草说明: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在这里只作原则性规定,即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建房合法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的农民住房,与其他所有人的住房相毗连的,需要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竣工后需要验收的,还需要提供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村民住宅,可由登记机构现场查看确认房屋已经竣工。

第十二条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实际状况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房证明材料中记载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先补办相关手续。

起草说明:各地对于少批多建的情况处理有多种方式。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精神,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需要合法公示,对于同规划不一致的房屋,如果不能明确确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无法明确的部位都不能登记。

第十三条根据《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集体土地房屋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申请登记的建筑物上和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相关公告栏上以张贴的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起草说明: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都必须进行公告,是基于以下考虑:

1、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流转的特殊性;

2、村民宅基地的取得以家庭为单位,但实际上土地使用权人一般都确

定为一人,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是一致的,导致房屋登记

也应该是一人。权利的公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村民住房权利公示存在瑕疵,所以财产处分经公告会更安全。村民

集体经济组织操作不规范,不当处置后有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之虞,

未经公示,也会增加恶性事件产生的可能性。基于以上考虑,所以确定

转移登记需要进行公告。

公告以张贴的形式,而不是以登报的形式,主要是考虑到村民了解情况的主要方式。

公告期内有异议,登记机构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

起草说明:细则中不对异议成立后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是考虑异议成立的情况有多种,特别是许多合法而不合理的,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房屋权利人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房屋权利人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起草说明:未作转移登记都必须先进行土地登记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如果土地部门在房屋登记之前,不予土地登记,会导致转移登记无

法办理;

2、在浙江省,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都分属不同部门办理,涉及到职能

的问题。如果转移登记也都是先土地后房屋,导致房屋登记部门在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中的职能全面丧失。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或界址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土改”前建造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历史演变资料已经不完全的,也不能提供有效产权证明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一)登记机构核查确认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二)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该房屋在“土改”后一直由申请人居住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政府证明或同意申请人

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四)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适用初始登记。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已经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房屋登记,适用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还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

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主要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情形主要是指同一宗土地上房屋的改、扩、翻建和因房屋部分灭失所引起的房屋面积的增加或减少的情形。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新建,适用于初始登记。

第十八条乡镇、村企业更名时投资主体的投资份额发生变化的或者乡镇、村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起草说明: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没有使用期限的,所以本条的规定,主要是对集体经济的一种保护。特别是企业性质的变化,从理论上来说,更应该是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根据《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除因为继承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有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外,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的权利冲突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4406427.html,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的权利冲突 异议登记是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防范登记错误的有效措施,也是作为有效解决房屋权利人和异议人之间利益冲突,实现博弈均衡的法定渠道。对此,《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尚有一系列问题引起我们对异议登记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 一、异议登记中的权利冲突要素 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冲突,相互交织和博弈的结果。其权利冲突的要素提炼如下: 1.异议登记中的冲突主体。从《办法》的立法表述而言,异议登记的启动源于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对是否同意改变权利现状的冲突,而房屋登记机构则对两者之间的冲突采用法定的态度。尽管彼此之间权利碰撞的程度有较大的差异,但均对冲突的走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其间的冲突主体为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房屋登记机构三方。

2.异议登记的冲突客体。三方主体之所以产生冲突,是因为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在房屋登记上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外化为房屋登记是否进行、怎样进行以及房屋登记中潜在和明示的负担,因此,房屋登记顺利成章地成为异议登记的冲突客体。 3.异议登记的冲突内容。在该项冲突中,房屋权利人力图主张自己的处分权,异议人因真实或虚假存在的对物的权利而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房屋的觊觎”,而房屋登记机构则由于其对于该项冲突必须形成法律规定的判断,在自身安全因素的作用下,考虑选择投向其中一方增加保护的砝码,实现登记效用。基于此冲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处分权、所有权主张或追及效力和登记安全的博弈。 二、对《办法》中异议登记机制的评析 如果用甲指代房屋权利人,乙指代利害关系人,丙指代房屋登记机构,丁指代拟购买房屋的第三方,则: 《物权法》的冲突解决机制可描述为:甲主张房屋处分权,乙主张所有权,丙主张登记的安全,当三种权利冲突时,为保证交易继续和维护登记安全,采用有限登记,以载入登记簿公示作为桥梁,允许丁加入冲突,但牺牲掉丁的善意第三人抗辩权,由乙承担冲突解决的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姓名:身份证 乙方(买方)姓名: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和房屋周边自留山、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 1、本合同所称标的是指位于 甲方所有的房屋一栋以及该房屋前坪、围墙等附属设备、设施和该房屋周边属甲方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土的土地使用权(附地标图及照片)。 2、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整)。上述总价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屋前后坪、围墙等附属设备、设施价款;以及该房屋周边属甲方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土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而且没有任何其他纠纷。 2、乙方此后如出售本房屋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3、乙方应依约按时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特别约定 1、甲方所属村民小组集体和甲方所属村委会均对甲、乙双方买卖本合同标的无异议,并愿意给予乙方视同本集体村民待遇。 2、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本合同经见证。 第七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存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捺印):乙方(签名、捺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村名小组集体成员(签名、捺印): 所属村委会(盖章): 见证人: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 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 1 -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审查所辖中小学的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等事项。 - 2 -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简报 第4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10月21日 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订印发了《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2012年12月底前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现予刊发,供各地参考。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重点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珠三角地区提高到90%以上,其他地区提高到85%以上。

房产登记管理条例

房产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是大家最关心也是非常热衷的话题,那么对于房屋登记又有多少了解呢?今天就由小编找来最新版房屋登记方法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房屋登记办法》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分析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在征收前提条件、组织实施 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和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相对于原来的《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近年 来我国在房屋征收领域持续研究取得的成果,它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的相关制度确定下来。与之相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 究虽然一直在实行中,但是至今还没有能够出台一部独立的规范去予 以确认,相关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 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 2012年的主要任务之一;2013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被全国人大常 委会纳入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改革征 地制度”。但是从近期媒体反馈的信息来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 收补偿安置条例》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短期内还不会出台。 一、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政策的名称《物权法》和《征收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学者对于“征收”、“拆迁”和“征用”的区别做了很多研究,当前一般认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用“征收”;非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 用“拆迁”;而“征用”仅仅使用权的改变,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性的临时使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本文所研究的31个城市中,有14个城市政策文件名称中用的是“征收”,9个城用的是“拆迁”,2个城市用的是“征用”,4个城 市以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的形式,还有2个城市将集体房屋征收纳入 征地补偿政策。2011年以后出台政策文件的11个城市中除了沈阳市外,其他城市在名称中都是用的“征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明确提到要 以公共利益为征收前提的,少之又少,只有杭州市和大连市对此作出 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共12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

AA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AA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本实施细则未作特别规定的,参照《AA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乡镇、村企业。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或因继承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 第四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等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申请房屋登记。 第五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附图)。 房屋建造时规划管理部门尚未在当地实施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建房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住房,与其他所有人的住房相毗连的,需要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第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中的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中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坐落和房屋面积。 房屋坐落应以地名管理机构确定的门牌为依据。地名管理机构未编制统一门牌的,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的丘地号或其他统一的唯一性区位标志。 村民住房公有共用部位不明确或没约定,或者公有共用有部位明确,但分摊系数不明确的,房屋登记时可以不计算公有共用分摊面积,但登记机构应将该事项记载到房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城市里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来讲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来讲就是村民集体所有,有的呢,也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概念理清之后,咱们来说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其实归根结底,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这种土地征收,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行的,最低审批级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再高就是由国务院直接进行审批,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大致涉及国土局、各级政府、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 涉及国土局的文件就是相关报批手续。一般来讲就是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咱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给老百姓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出具土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的征收进行审批。 接下来就是建设局:建设局分为两个部门,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在一起,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不在一起,规划局,有他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局是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局一个规划局,两个部门发出的。有的工程比较特殊的还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发改委项目立项之前就应该出具。 所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部门是非常多,而且很专业很复杂,如果老百姓想要调取是很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发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说的是涉及征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出的文件文书等,接下来呢,咱们说说涉及征地应该有什么流程,具体应该给老百姓出具哪些文件。 一、首先,要征收土地,就要发布征地公告,这份文件是由国土局出具的,是需要有文号,有政府盖章的。告诉咱老百姓要征地了,因为什么原因,范围,从谁家到谁家。大致情况应该让老百姓有所了解,对此不满意的话,咱们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我们接到过很多被拆迁户咨询电话,许多当事人会问,说我们这边拆迁部门都没给我们举行听证会。这里我要讲一下,听证会一般是咱们老百姓自己要求举行的,这是咱们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咱们不行使,一旦超期就等于放弃。在这我需要跟被拆迁户再明确一点,如果涉及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不合理的话,咱们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或者请专业律师维权或者自己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一味坐等,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二、接下来就是要进行登记调查,入户登记调查表需经老百姓签字确认。建筑面积多大,有多少间房屋,装饰装修,电视空调冰箱等等,是需要调查清楚,这个需要往上报批,直白说,报上去,政府往下拨款时是要知道,现在征收范围内的这块土地有多少亩,多少间房屋,面积多大,怎么安置,下拨多少资金,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义务教育入学新政

义务教育入学新政 前几天,不少人的朋友圈都被这样一场据传是上海某知名学校“幼升小”的简历海选刷屏。虽然后来校方澄清,这些简历都是出自网友编造,其实并不存在,但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不少父母实实在在的“教育焦虑”。 为了缓解年轻父母们的焦虑,切实保障教育公平,近年来,不少城市都纷纷推出各种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划片新规。北京市教委25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其中,关于“租房入学”“取消特长招生”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举措,就给不少家长吃下了“定心丸”。 新出台的入学意见有啥新亮点? 据昨日印发的《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首次在小学入学政策中规定: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北京市今年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严。

“稳”体现在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在入学年龄、入学方式等方面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进”体现在进一步完善入学规则,释放更多优质学位用于就近入学,让更多孩子公平享有优质教育机会。 “严”体现在进一步加大市级监管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反映集中问题,精准治理违规行为。 严管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将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严格落实部十项严禁和本市十五条禁令等有关义务教育入学纪律,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组织考试、校外培训班、各类竞赛等方式选拔学生。 继续要求各区使用北京市统一的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全程实时监控每一个学生入学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总结篇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情况汇报 XX镇XX村农村土地确权情况简介 一、基本情况, XX村位于县城东南部,全村面积XX平方公里,耕地面积XXX亩,人均耕地面积XX亩,下辖XX个村民小组,XX户,总人口XX人,全村人均纯收入XX元。 二、XXX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开展情况 XXX村土地承包确权外业调查及制图等工作由XXX具体负责。该公司于XXXX年XX月进行了外业调查,经调查该村第二轮承包地块2389块,面积亩;调查承包户数633户,外业调查使用图件为XX年卫星遥感影像及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分辨率为,精度小于米。XX年11月航拍的最新影像成图,精度为米,影像质检已经报送省地理信息中心等待质量鉴定。4月23日开始对XX村进行第一轮公示,第一轮公示主要工作,一是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及收集村领导班子换届文件(一式三份);二是让承包方在公示图上确认地块及无异议后填写公示无异议声明书(一式三份)、承包方调查表(一式一份)、承包方委托他人的填写承包方代表委托书(一式三份),三是在地块图上按手印、图边签字并按手印拍照片,公示表上签字并按手印拍照片。四是承包方申请变更户主的,填写承包方代表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有村上领

导审核后加盖村委会盖章作作为依 据并同步变更图表一致,收集变更后的承包方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资料,更新该户的信息文件夹。五是对漏登、错登地块、合户的进行反复认定,经确认后在图上标注并对电子版同步变更,做到图、表、册一致。六是对新增加的承包方地块进行确认登记续大号、填表、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做到图上标注与电子版一致。七是对承包方不认可的地块取消编号,从地块调查表中划掉并改正错误地块及属性录入。 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错改正后准备第二轮公示。 篇二: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华福村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总结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尽快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结合实际确定了“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华福村被确定为净潭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来自: 小龙文档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总结)作试点。在乡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测绘公司的辛勤工作下,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历经四个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试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取得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本实施细则未作特别规定的,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乡镇、村企业。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或因继承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 第四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等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申请房屋登记。 第五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附图)。 房屋建造时规划管理部门尚未在当地实施颁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建房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住房,与其他所有人的住房相毗连的,需要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第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中的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中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坐落和房屋面积。 房屋坐落应以地名管理机构确定的门牌为依据。地名管理机构未编制统一门牌的,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的丘地号或其他统一的唯一性区位标志。 村民住房公有共用部位不明确或没约定,或者公有共用有部位明确,但分摊系数不明确的,房屋登记时可以不计算公有共用分摊面积,但登记机构应将该事项记载到房屋登记簿中。 第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房屋竣工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村民住房,可由村委会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第八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告形式,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申请登记的建筑物上和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公告栏上公告。 第九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 (北京)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北京)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篇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三标段)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二〇一三年三月 报告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工程编号: 提交单位:**

大队长:** 总工程师:** 审定: 审核 工程负责: 编写: 提交日期:20XX年3月20日 资质等级:* 单位地址:*电话:*证书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1、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局要求,7月份以来,***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艰苦努力,截止到现在,我单位**个街道(**)、**个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成。 1.1领导重视是关键 一是及时成立了指导小组。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立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开展工作。同时,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为20XX年全区重点工作之一。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区政府多次组织召

开由国土局、林业局、牧业局、水利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探讨、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并多次易稿,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使工作方案更趋于科学、全面、合理。 1.2精选人员与配置设备是前提 每个工作组根据所包村的实际状况,划分10个工作区(9个镇和4个街道),确定指界人员,然后通过外业土地来源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到内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各种表格及绘制宗地图、面积量算等程序,查清全县各类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最终核发证书。 1.3先行试点摸索经验 20XX年,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各工作组随同的包村的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入驻村里正式开展工作。工作组克服了风沙大、道路泥泞、水土不服等各种困难,历时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试点确权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并要求把试点经验应用于第一批次和全区土地确权工作中。在工作中,做到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都进行了明确分工,村干部全员参与,与工作队协同作战。其间,所有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不畏严寒,白天外业,晚上内业,加班加点,克服各种困难。各乡镇党委、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尹建雄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尹建雄 发表时间:2019-03-27T10:46:05.26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作者:尹建雄 [导读]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曲靖市马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曲靖 655199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需采取有效方法解决。此外,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技术措施等多个层面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使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 引言: 就目前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管理上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不乏是因为各相关部门不作为、工作失误、沟通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但是,最重要还是来源于某些制度性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基础,从农民利益和认知角度出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还未得到深刻的重视。事实上,农民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实际问题才是制度实施和贯彻根本。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也要多从农民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的原则。 1 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 1.1 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和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 不一致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原则,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这就使登记工作陷入到僵局之中。对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扩大,采用和谐处理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还需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换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形成房、地一致的权利人。 1.2 面积超占与一户多宅的登记 在农村,农民宅基地超占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超占部分进行规划和调整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问题之一。一部分历史形成的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虽然具备合法的权源,但是和当前阶段我国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对这些产权进行登记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对于此类问题,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权属来源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登记审查模式。由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加之针对各类权属来源文件也不具备统一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因此在具体登记时,应该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对历史权利归属进行还原。另一方面,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对确实有需要的农民进行调查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明确只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各类问题的法定解决途径,为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现象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不动产登记采取部门分散型管理登记方法,例如,针对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手续,既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设的村建办公室,同时也需要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部门间缺少紧密的联系,难免出现虚假风险防控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况:第一,证书和信息的双重伪造。简单的说就是证书并非相关发证机关颁发,且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第二,证书为真,信息伪造。这种情况是指证书是通过非常规渠道获得的相关发证机关颁发的合法的证书,但是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第三,证书伪造,信息为真。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完全符合,但是证书确属非法伪造的,毫无法律效力,为非法行为。针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各相关部门对土地、房屋的产籍档案进行严肃认真的整理归档。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力度,力求每一个登记在审批调查时都要有档案可查,且需要满足不费时不费事的要求,为证书的真伪审核带来便利,实现严控真伪关。其次,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主动联系村镇工程审批以及建设部门,主动与相关批准部门协商沟通,主动调取工程建设许可证书样本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留存后进行真伪辨别。只有做到主动政府行为作为,而不是互相推诿,才能防控虚假风险漏洞。再次,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需要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学习有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秉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 3 农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匮乏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参与者,即农民在对制度和产权意识的认知上是存在极大的匮乏。在农村往往存在这样两种情况:第一,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可以确认并保护自身的的权利这一作用,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常常通过自认为可行的办法处理问题,例如,农民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意识很强烈,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屋产权认知度,他们宁愿抢占、违建也不愿意通过正规的途径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是只重视土地证忽视房产证或者认为土地证即房产证。第二,亦或是农民对房屋登记期望与制度设计脱节。制度的导向不能满足农民所期望通过登记获得的利益,从而阻碍了房屋登记的实行和开展。在制度层面,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利用多种途径提高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也是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相关问题的必要思考。 4 有关房屋超建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修建往往存在审批方面的问题,其原因是多重复杂的,不仅与经济基础有关,与自然环境有关,也与人的主观意识和基础观念有关,所以不批就建、批少建多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些未得到审批就扩建的房屋,主要为农户提供养殖家畜、圈地种菜、工具用房等用途,往往都有实际的用途和需求。由于很多房屋的建造情况与土地审批手续中的信息不符,增加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难度。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超建问题司空见惯,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现象,尽量确保经批准后的建筑房屋土地面积、实际建造面积与经过审批的面积保持一致,可参考借鉴以下方案:首先要分清农村集体土地上实建与审批面积不符的区别性情况:一种是房屋结构有出入,如批建2层实建3层楼房;另一种是房屋面积有出入,如批建50平米实建100平米。当然,无论是针对上述哪种情况,都应该贯彻落实我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若在乡镇规划区出现不按规划完成建造房屋,政府应勒令停建,并在规定时间改正,逾期不改则直接拆除。也就是强调,加层违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履行完整的审批流程后完成不动产登记;而违建房屋中的扩建部分则将被登记机构视为违章建筑,面临责令拆除的结果。面对房屋超建的问题,在做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应灵活采取不同方面调整和解决:第一,申请人应第一时间在国土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第二,超面积违建房屋在不能补办手续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应实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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