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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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于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附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律发通﹝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3月20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目录第一

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

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

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

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

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

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六

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

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

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

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

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第五条本规

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章律师执

业基本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第七条律师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第九条律

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第十一

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第十三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

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四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

者辩护业务。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第二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第二十一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

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第二十

四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第二十六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第二十八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第三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第三十一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三节律师宣传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

合理期望的宣传。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第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第四十条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

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第四十三条律师在承办受

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四十五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

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第四十八条律师事

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

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

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五十条办理委托

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

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

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

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

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

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

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第五十三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

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

严格分离。第六节转委托第五十六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八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依照

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

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

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六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第六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

知是虚假的证据。第六十五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六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六十七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第六十九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

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第七十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

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

人行贿。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七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第七十二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

词文明、得体。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七十三条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第七十四条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

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第七十五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

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第七十六条律师变

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

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第七十七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

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

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第八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第八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第八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第八十三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

务的条件;(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

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协会名称;(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第八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

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

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

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律师事务所

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十九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

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第九十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第九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九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第九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九十九条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第一百条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

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第一百零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第一百零五条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第一百零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一百零九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报:熊选国副部长送:驻部纪检组,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发: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社。全国律协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

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doc

附件3(3) 研究生学科专业参考目录 此目录仅供在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中对于研究生学历层次专业条件设置的参考。 目录中的专业都有自己的专业代码,两位数的代表学科门类,如03法学;四位数代表一级学科,如0301法学;六位数代表专业名称,如030101法学理论专业。在进行岗位条件设置时,对于本岗位所涵盖哪些专业要表述清楚,例1:“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法学专业”,此条件设置的专业即为03法学,那么所涵盖的专业为03代码下的所有专业,即0301法学—0306公安学,同时也包括0351法律硕士—0353警务硕士;例2:“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法学(一级学科)专业”,那么所涵盖的专业仅为0301代码下的所有专业,即为030101法学理论—030110军事法学,0351法律硕士—0353警务硕士不包括在内。如果想涵盖住专业硕士专业,需设置为“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法学(一级学科)、法律硕士专业”;例3:“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刑法学专业”,那么该岗位仅“030104刑法学”这一专业符合招聘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专业设置的时候,对于学硕专业和专硕专业,虽然相近,但是专业代码不同,研究方向不同,不能视为同一专业,因此,在进行岗位条件设置的时候,要尽量考虑全面,像

“金融(学)、税务(税收学)、保险(学)、教育(学)、学前教育(学)、特殊教育(学)、体育(学)、应用心理(学)、作物(学)、园艺(学)、草业(科学)、草学、林业(林学)、渔业(资源)、兽医(学)、护理(学)、军事(学)、会计(学)、艺术(学)、音乐(学)、电影(学)、戏剧戏曲(学)、广播电视(艺术学)、舞蹈(学)、美术(学)等”此类专业名称仅一字之差的,尽量都要涵盖进来。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单选题 45.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 A. 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 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 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 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如法官的中立性。(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例如,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选项A、B符合)。(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选项C符合)。(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处理要适当。选项D是执法为民的体现,与司法公正无关。 46.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 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 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 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 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当使当事人以最小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选项D说法错误。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法官在恪守中立的前提下,也应当督促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47. 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 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 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十三

教育部公布“减负新规”

教育部公布“减负新规” 小学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全面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上周四,教育部抛出《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发了全国性的大讨论。关于小学生减负,佛山政府和学校也一直在做尝试。而对于此次的“减负新规”,家长们态度不一,有的支持,有的质疑,也还有家长担心叫停“小学生书面作业”后,会“便宜”了课外的培训机构,出现孩子们疯狂补课的情况。在采访中,培训机构坦承,在教育升学机制不改的情况下,形式上的减负对培训机构来说确实是一个利好。 现状: 小学“减负”佛山一直在尝试 近两年在佛山,在小学生减负方面,政府和学校一直在尝试。如去年大沥镇31所小学取消了考试分数公布,改为等级评价,不过在实施过程中,高年级学生的家长因为孩子面临“小升初”选拔考试,就显得不那么“买账”。 “尝试虽然好,但是孩子每次拿回个A,都没有具体的分数比较,也不知道进步没有。”政策实施后,有家长如是说。而对于小学高年级学生的家长来说,取消公布分数,他们更多的担心是没有具体分数,找不到差距没法及时进行辅导,会影响孩子的升学考试,考不到名校。 今年暑假,教育部发文禁止给一二年级小学生布置书面暑假作业,佛山虽然有多个小学也开始给学生布置一些类似旅游、保护视力、调研传统文化、设计邮票等实践类的作业,培养学生的兴趣,但是现

状却是大部分学校的暑假作业仍以书面作业居多,有些没有被布置作业的学生,也被家长“开小灶”自行布置作业。 此次教育部在新学期开学时再次强推小学生减负十条,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家长和老师们在讨论之余,更多的是对政策落地的一种观望。 支持派:小学应更重习惯和动手能力培养 日前教育部公布“减负新规”,女儿即将升二年级的何小姐十分支持新规定落地执行。“大家想下,自己当年读了那么多书,现在能用多少,但是当年老师比较少教的人际沟通,现在用的又是多少?”何小姐认为,学校教育不能一味的讲成绩,要多让孩子动手去学习,在生活的细节中去体验和培养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以及与人相处的经验。 记者发现,支持“减负新规”的家长,更多的是认为现在小学生除了学习知识外,其实还有很多更重要的能力和习惯要培养。 质疑派:形式上的减负会催生“补课潮” 在佛山各大论坛上,“减负新规”也是近日来网友讨论的热帖,更有网友罗列了从1988年开始国家出台的多个减负措施,并发出感叹,考核机制不变,学生的负担就很难真正减下来。还有网友认为,在目前教育资源不均的现状下,大家都想争取好的学校;不切实际的减负,只会让孩子们更疯狂地补课,便宜了培训机构。家长阿翠则告诉记者,儿子即将升入小学六年级,如果没有了书面作业,她会给孩子报辅导班,在她看来,题海战术的训练对孩子升学还是必须的。

实践育人模式研究

实践育人模式研究 一、高校开展实践育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获取知识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认识论上处于优先地位。实践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教育观和我党的教育方针历来强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子与体力相结合”。通过实践的方式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范畴。 2.现实意义 实践育人对于大学生和高校本身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有利于健全高等学校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实践育人的内涵及其目标 所谓实践育人,是指以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理论知识和间接经验为基础,通过激发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开展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密切相关的各种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促进他们形成高尚品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新型育人方式。 高校开展实践育人,从培养学生的角度来讲,其目标首先是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其次,提高学生对本专业知识的应用和操作能力;再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政治素养和人文关怀,让其更好的适应社会、应对挑战。从高校的角度来讲,其目标是要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形成实践育人的合力,最终形成一套适合学生发展的科学的、可行的、有效的实践育人模式。 三、实践育人的应用方法——以某校航海类专业为例开展实践育人模式探索 航海类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应用专业,航海类专业人才不但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更应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因此需要在现有航海实践教育的基础上,根据21 世纪对航海类专业人才的要求,通过改革实践教学教育环节,加强对航海类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 1.坚持工科专业理论教育与实践实习相结合的模式 1.1师资、设备保障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

2020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2020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师事务所组织正处在改制的关键时期,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按照现代公司法原则的指引,正在探索依照公司制进行治理的途径。下面是有20xx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欢迎参阅。 20xx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范文1 一、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全所律师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所内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有学习记录,律师个人有学习笔记、体会、所内对此学习阶段进行了总结,该所及每位律师均按县司法局下发的活动方案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 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真正领会创先争优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xx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每位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使律师的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执业行为规范、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投诉率为零、无违纪现象。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化的管理体系是当今律师

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所着重完善了建所初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所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四是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 在所内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律师之间、律师与主管部门之间、律师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沟通,凡是涉及律师队伍工作的一切重点问题,涉及所内事务的重大问题,涉及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律师们进行了通报,使律师们及时掌握全市律师行业动态和律师工作的动态,做到耳聪目明,强化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法律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三、严格律师收费管理 我所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收费用,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财务往来都必须当事人、所领导及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面谈清,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开具正式发票,接受委托人、社会监

2020年国家教育部最新政策.doc

2020年国家教育部最新政策 教育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国家教育部最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高考加分项目历史上最大幅度缩减,分数更重要了。 教育部文件规定: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以上加分占历年高考加分项目的54.55%。加分项目的大幅度缩减,预示着高考文化课分数的含金量明显提升,在分数面前更加客观、公正,说明高考分数比以往更加关键和重要。闻风认为,这就要求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更加全面,在学科的知识点上更需重视细节的精准。同时,这也导向似地暗喻原来抓课外的各种竞赛、获得

各种证书、评选各项荣誉称号都不好使了,家长别再在这些方面浪费精力和时间了,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课内的学习、夯实基础、精准提高、搏取高分。当然,课内没学好或想更好,在课外再加码另当别论。 2.得语文者得高考,语文在2019年的基础教育中、在高考中、在中考中第一重要。 高考改革后,三门统考课语文、数学、外语,其中外语可以多次参考,取最高分计入高考总分,就高考总分的区分度来讲大大降低;数学在今后的命题中要大幅度降低难度,区分度也会较大下降,只有语文的广度、难度提升,因此语文在高考总分中区分度会最大,最容易拉开学生档次。说得语文者得高考一点都不过分!闻风认为语文的提高需要长期积累,小学不抓,中高考就会后悔,到时候想抓也来不及。未来语文的地位就像原来小升初中奥数的决定性作用一样,而比奥数更能一锤定音。得语文者得高考,得阅读者得语文。阅读习惯将成为学生小学入学前后第一重要的习惯,并将一直持续下去!据了解,2019年北京中考语文可能会从0分提高到150分,没有考试大纲,考试难度明显增加。 3.幼升小、小升初、中考择区、择校重要,择班同样更重要了。 教改前,择区、择校最主要的是获得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教改后择班的重要性会被进一步强化。教改后小学、初中弱校、强校间的差异被生源升学的最大化均等性所弱化,趋同性变得越来越明显。高考考试制度变为"3+3"、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自主招生四者的结合。 其中最重要的3+3和学业水平考试这两项,反映在教学中必然的唯一选择是:不久北京及全国的中学校都将展开"分层教学"和"走班制"教

育人模式改革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育人模式改革大讨论活动总结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的加快,高等教育在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亟待探讨和解决的新课题。如,视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的高等学校,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么样去培养人才?如何从教育观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对整个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社会共同期盼的创新型人才?这些也是时代赋予高等教育的重要使命,研究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最核心的教育改革,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切入点,使人才培养模式有新的突破。高等教育必须围绕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方案来设计,首先还得回归到大学的本源来思考。到底什么是大学?徐显明教授在上任山东大学校长后有一段精彩讲话,可谓推心置腹,令人感慨:大学,即为大学之“大”,和大学之“学”。大学之大,首在大德,其次在大学问,最后还在于“大树”(好的学统)。大学的学,首先是学府,不是政府,不是食府,不是企业。不能是服从模式,不能是利益导向模式,应是学术导向,要高度关注学人,即学者和学生。要用学术的标准,来秉承学术的理念,促进学校的发展。高校培养人才要有理想、理念,否则就会失去目标,失去坚守。一所真正的大学,应该成为思想的高原,科学的殿堂,人才的摇篮,精神文化的守护者、引领者。现在在一些高校泛滥起来的学术造假、学术功利、浮夸是对大学这块圣地的玷污与亵渎,是不为社会、不为良知所容忍的。所以,大学是学府,理应维护学术、学者、学人的利益,坚守良知,维护正义,不能随波逐流,随世俯仰。大学应永远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本科教育为本,把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置于突出的、首要的地位。 眼下,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正处在从注重数量规模发展到注重内涵建设的转型期,当务之急是要真正实现以教师为中心向以育人为本的转变;实现以知识为中心向以能力为本的转变;实现以传授为中心向以学习为中心的转变。要把教的创造性留给教师,把学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把学生培养成有创新精神的人,是教师的历史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教师的创造性恰恰要反映在教书育人的每个环节中。我们的教学,不只是为社会完成共性教育的任务而存在,而应使学生张扬个性。教师工作的价值应体现创造性;教学是让学生通过学习知识学会学习,而不只是通过学习学会知识;教学的评价体系应该科学、多元,启动和提升人的自主、创新意识,而不能简单成为褒贬学生的手段。 教学过程是教师根据教育目的和学生身心健康的规律,运用一定的教学手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一定的技能,发展智力体力,培养思想品德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过程。教学过程有四个基本要素,即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与方法。与传统的教学过程相比,现代的教学培养过程必须发生一些变化。教师和学生不能再是单纯的教与学的关系,而应该能够平等对话,相互质疑,甚至相互批判、启发,共同指向学术的深入和一种共同为学术而献身的境界。 第一,大学教师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主导与关键因素。要以教师的教学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的提高为根基,以师德为保障,以教学专业的热情为调节器,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首先,要以教学促科研,以科研反哺教学。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要有效地把其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活动内容,即融入教学内容,带领学生进入学科的前沿。同时,用科研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研究方法启发、引导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思维。其次,要真正弘扬师德,让校园溢满大爱。在近年师德弱化的现实面前,要大力弘扬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是一种大爱,只有在浓浓

[精品]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

[精品]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 (科研处,2009年12月整理核实) 01 哲学(学科门类) 0101 哲学(一级学科)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二级学科) 010102 中国哲学 010103 外国哲学 010104 逻辑学 010105 伦理学 010106 美学 010107 宗教学 010108 科学技术哲学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101 政治经济学 020102 经济思想史 020103 经济史 020104 西方经济学 020105 世界经济 020106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20201 国民经济学 020202 区域经济学

020203 财政学(含:税收学) 020204 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020206 国际贸易学 020207 劳动经济学 020208 统计学 020209 数量经济学 020210 国防经济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107 经济法学 1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10 军事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4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206 国际政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最新版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总 则第一章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第一条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是律师自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第三条 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其他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十二条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第十三条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十四条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一);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四(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018-2019-教育部最新政策出台【最新热点】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教育部最新政策出台【最新热点】 教育部出台的最新政策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教育部最新政策出台【最新热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 需要的朋友! 最近,国家教育部先后出台了有关高考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 加分项目瘦身与自主招生三个重磅文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也带来很多猜测。 对于此,从幼升小到高考的家长都应全面贯穿理解,不能仅就某一个年级 或学段割裂式地看待,错误地局部认识可能会在不适应中导致孩子升学、考试 被搞得“伤痕累累”!对此文件我们的分析是至少有8个激变要早应对。 一.高考加分项目历史上最大幅度缩减,分数更重要了。 教育部文件规定: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在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 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 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 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 备高考加分资格;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成果报告概要(1)

“‘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成果报告概要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编号:2010Jg228 山亭区实验小学,主持人:王峰 课题组成员:王莉、王佃讯、李飞、费文莉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构建了新的课程培养目标,强调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风气。要求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培养学生具有法制意识、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即强调关注学生的终生发展。其次,《素质教育论》中鲜明地提出,素质教育离不开个性教育。再次,如今是经济社会,改革开放使得各种思潮涌进,对少年儿童影响之深。加之计划生育国策,独生子女较多,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不良习气。由此可以看出,要实现新课程培养目标,因材施教,培养学生个性,形成良好的习惯,使何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并为其终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这为每位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目标和研究课题。 我校自建校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借鉴和吸纳各地各校成功的思想和经验,提出了“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发展个性、发展特长”的育人宗旨,在学校教育教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先后进行了《养成良好习惯,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听音乐想象作文》等多项国家级、省级、市级课题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得到专家权威认可,开展“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推进素质教育,建设高品味校园文化,创建教育品牌、特色,我校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 二、研究过程与方法(略) 三、成果的主要内容 “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即围绕“学生发展”这条主线,从学生的习惯、智能、技能三个维度进行培养和开发,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主要观点 本课题将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和谐发展归纳为习惯、智能、技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大事儿。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我继续问“你做律师,那你在司法研修院的两年时间,学费、住宿费谁给你掏?”他们说政府。我觉得很奇怪,做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给你掏学费、住宿费很正常,但你做律师,将来赚大钱,除了为国家出点税以外,国家也赚不回来这些钱,国家是亏本生意,为什么国家要出这些钱,国家向你要钱才是啊,我在中国培训时是自己出的钱。他们说,“国家出钱是让律师记住,律师不是一个商人,是法庭一员,是对司法制度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这个钱掏得很值。”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201X年度,公证律师管理科在市司法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严格遵照中确定的各项职能目标,主要围绕对全市公证、律师行业宏观管理与指导两大业务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开展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如何加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明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今年三月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本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学习动员阶段, 二是自查自纠阶段, 三是集中查处阶段, 四是建章立制阶段,五是整改验收阶段。在XX市,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之初,市司法局党组就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由王辉庆局长任组长、冯遵旗副局长任副组长,我科何-勇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由于本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个人执业的

方方面面,检查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且基本上涵盖了公律科日常律师管理和指导的全部职能目标,因此我科xx年度律师工作主要围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展开,重点是落实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整顿工作。目前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即将转入建章立制和整改验收阶段。现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我科具体落实的一些工作小结如下: 1、学习动员阶段。教育整顿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目标是: 组织全市律师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行业规范及省司法厅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近20多种学习资料,认识本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律师们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投身教育整顿活动之中; 检檠槭昭岸钡男为了达到上述工作目标,4月13日,市司法局召集我市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由省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聆听了阎正芳厅长的动员讲话及这次教育整顿的安排部署。5月8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了我市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5月13日,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教育整顿活动的意义、目的、要求、步骤、验收工作都作了详尽的安排。5月25日,领导小组对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公律科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落实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通知相关人员与会、草拟会议发言稿、安排会务事宜;在领导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做好沟通,了解律师们关于教育整顿的想法和做法,搜集各地教育整顿情况的有关资料,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国家教育部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

国家教育部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

国家教育部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门类名称:哲学门类代码:01 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 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 科代码 哲学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010101 中国哲学010102 外国哲学010103 逻辑学010104 伦理学010105 美学010106 宗教学010107 科学技术哲学010108 门类名称:经济学门类代码:02 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 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 科代码 理论经济学0201 政治经济学020101 经济思想史020102 经济史020103 西方经济学020104 世界经济020105

人口、资源与环境 经济学 020106 应用经济学0202 国民经济学020201 区域经济学020202 财政学(含∶税收 学) 020203 金融学(含∶保险 学) 020204 产业经济学020205 国际贸易学020206 劳动经济学020207 统计学020208 数量经济学020209 国防经济020210

门类名称:法学门类代码:03 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 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 科代码 法学0301 法学理论030101 法律史030102 宪法学与行政法 学 030103 刑法学030104 民商法学(含:劳 动法学、社会保障 法学) 030105 诉讼法学030106 经济法学030107 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学 030108 国际法学(含:国 际公法、国际私 法、国际经济法 030109 军事法学030110 政治学0302 政治学理论030201 中外政治制度030202

教育部政策从小学到高中即将面临8大变革!(老师家长必看)

教育部政策 | 从小学到高中即将面临8大变革!(老师家长必看) 全国教育改革最新动向和历史性变革,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前途,也牵动着每一个家庭。已经落幕的2019年高考,让大家不得不重视起高考的整体动向。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高考改革,以及高考改革对中小学会产生哪些影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终于给高考改革定了方向!文件中明确提到:“2022年前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有序实施选课走班,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 1 高中将迎来哪些变化?

一、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 各省(区、市)要结合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制定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2022年前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性培训、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和中西部贫困地区专项培训。 二、开齐开足这些课程 依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三年各学科课程,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和理化生实验等课程。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校园体育、艺术、阅读、写作、演讲、科技创新等社团活动。 三、不修满学分不颁发毕业证 严格学分认定管理,对未按课程方案修满相应学分的学生,不得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加强课程实施监管,落实校长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四、推进选课走班 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依据学科人才培养规律、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学生兴趣特长,因地制宜、有序实施选课走班,满足学生不同发展需要。 指导学校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开发课程安排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班级编排、学生管理、教师调配、教学设施配置等方面的统筹力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率,构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选课走班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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