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8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都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六条加大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开发旅游资源必须按照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突出特色、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自治区整体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和水域利用总体规划、文物保护及其规划的要求,并做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在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指导下,由经过资质认定的旅游规划单位编制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景区、景点规划经专家论证、评审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请立项。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立项申请时,应当依据规划评审意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做到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设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未经规划论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已开发的旅游景区和已经规划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和其他已经评估认定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采石、开矿、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通讯和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十一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及其周围,不得擅自摆摊,不得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第三章旅游者和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物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七)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自觉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侵权的行为人要求赔偿;

(二)旅游、工商、卫生等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申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评星级的宾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管理。星级宾馆必须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尚未评定星级的宾馆,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进行管理。未评定星级的宾馆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和招徕游客。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超出登记标准的范围经营;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强迫旅游者接受某项服务;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必须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成本价竞销。

第二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须持有国家或者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不得聘用无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持《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佩带导游员胸卡。

导游员在导游服务活动中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五)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旅游团队活动的安排;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旅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旅游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转,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同时向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进行紧急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游览地可能造成危险情况的信息。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旅游者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营涉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的高风险和设区的市(地区)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未同意开放接待游客的景区、景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游览计划。

第二十八条经营漂流、登山、狩猎、探险、攀岩、蹦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的,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旅行社、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宾馆、旅游经营业务定点单位和导游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重视旅游投诉工作,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地区)及重点旅游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直接受理和处理各类旅游投诉。

第三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一、二、三星级宾馆,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降低或者取消已评定的星级。对四、五星级宾馆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的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447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4号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2 第三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3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5

第一节旅游经营者管理 -----------------------------------------------------5 第二节旅游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管理 ------------------------------------------13 第五章旅游安全和保障 -----------------------------------------------14 第一节旅游保障 -----------------------------------------------------14 第二节旅游安全 ------------------------------------------------------16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游客游览安全管理规定

正确约束游客景区内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 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设施设备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服务过程中产生不安全因素。如烫伤、中毒过期等。 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抢劫、偷盗等犯罪行为发生。 景区内建设施工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景区内道路交通设施车辆等的安全管制,特别是旅游旺季和游客高峰期。 避免游客集中区的安全,防止踩踏、拥挤等事故发生。 做好员工的日常生活管理用电财产安全。 做好特殊天气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少景区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做好特种项目的安全。拓展等。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五、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工作人员规范操作; (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景区护园队等安保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六、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七、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旅游合同管理办法(新修订)

旅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本规定所称旅游合同是指经营旅游业务中与游客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台湾旅游合同、单项代定服务合同或自驾游等公民旅游所用的格式合同。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百事通所属门市部。 一、旅游合同的制定 1、旅游百事通门市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发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专用旅游合同,不得私自印制合同、私自刻制合同章及使用其它非公司统一印发的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由公司确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有效时限印记后发放给门市部使用。 3、旅游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由各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与游客协商后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填写。 4、旅游合同应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加入《国内旅游安全须知》、《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5、旅游纸质合同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三联印制,公司、门市部和游客各执一联。 6、旅游机打合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 版示范文本印制,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二联打印,公司、游客各执一联。 二、旅游合同的发放 1、各公司指定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保管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门市部必须签订《旅游百事通门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保证帐户足够余额,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申请领取旅游合同。 2、门市部每次领取国内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 80 份,出境旅游空白纸质合同不得超 过50份,其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每种每次不得超过30份;以后必须将已经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送回全部核销后才能领取新的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领取的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由总经理亲自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质规总部调整份额才能领取。 3、门市部领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后应妥善保管,门市部负责人对合同的领取、使用、核销等负全权责任。领出到期未用的旅游纸质合同应立即归还。 4、门市部领取旅游纸质合同后不得向非本门市部的人员发放,各门市部之间不得相互借(调)用旅游纸质合同。 5、对有停业整顿或将关闭等情况的门市部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不得再向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 同时应收回已经发放的旅游纸质合同,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附件三)上登记注明。 6、旅游纸质合同的发放情况应从分销系统中得到体现,同时实际领取时也要登记造册,由发放

旅游统计学调查方案

包公文化园旅游纪念品调查方案 合肥包公文化园由包公祠、包公墓及清风阁三个部分组成; 位于合肥市老城区东南,占地面积31.8公顷,由包公祠、包公墓园、清风园、包河、浮庄、脚印塘等组成,这里不仅风景优美,而且到处飘逸着浓郁的包公文化气息,是旅游观光、瞻仰包公之胜地。“包河秀色”被评为“合肥十景”之首。 一、调查目的 我们包公祠的调查方案,就是为了设计具有包公文化特征的旅游纪念品。那么什么才能反映包公那种公私分明、不畏权贵、正义凛然的光辉形象呢?“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就是很好的证明。现在我们要设计的就是包公祠旅游纪念品——“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装饰品。 我们的调查目的是为了调查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能否受到广大学生旅游者的欢迎,能否推广到学生旅游市场上;也为了更好的提升包公的形象,改进我们包公祠的旅游纪念品而设计。同时通过学生旅游者的消费来推广了解广大旅游者的消费需求趋势,目标客源市场旅游消费者购买旅游纪念品的意愿、动机。 二、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 主要针对合肥市的一些高校 对于一些学校,我们可以选择在大学城那边调研,作为一名在合肥上学的学生,都多少了解一些包公文化,知道包公的大概生平经历。选择以他们作为调查对象,他们能更好的提出一

些可行性的建议。而且,高校各班级一般会组织一些春游、踏青等活动,包工文化园作为合肥的5张名片之一,它自然也会被纳入考虑之中。 我们所设计的包公旅游纪念品主要是针对合肥市各大高校的学生,包公的生平经历等,学生可以从中了解到包公生活的政治背景,了解一些北宋时期的政治文化知识,可以开展针对学生的“包公教育游”。当然,针对学生的经济能力水平的限制,我们会设计一些比较适宜学生购买的旅游纪念品。 当然,景点的游客也是可以调查的对象,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专为学生打造的教育游的活动提供一种参考价值。 三、调查主要内容 我们包工文化园旅游纪念品就是对“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装饰品的设计。 对于纪念品的设计,我们可以设计“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这3个铡的设计丝毫没有包公时期的等级差别,我们的学生当然不是包公时期的贪官污吏,我们所设计的纪念品只是反映包公的不畏强权、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优良品质。它只是一种旅游纪念品,教育学生学习包公大公无私、不畏强权的精神;也可以起到增进学生之间协调合作的作用;也起到了一些警戒、提醒、自勉的作用,时刻向正确的道路迈进。 龙头铡:在包公时代龙头铡为犯法的皇亲国戚准备;身为皇亲国戚最应该遵守法律,如果犯法就用龙头铡,它的特点是: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随着玉龙雪山旅游景区的发展,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作为景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实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本公司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对高原红公司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适用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使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3 方针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 细则

4.1 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4.2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4.3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4.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4.1 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4.2 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4.3 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4.4.4 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4.5 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6 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4.4.7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1号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精品范文】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 三、相关旅游规章 1、依据法律规定,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以上行为均需情节严重。 2、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对境外接待社作出哪些要求? 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

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十六条规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3、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非法滞留的,组团社应怎样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案: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当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4、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出发前,组团社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案: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出发前,组团社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旅游团队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符合规定的赴台旅游团队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实行一团一登记。第七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即墨政务网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市旅游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市旅游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规划发展科 旅游统计工作是指根据明确的目的,使用一套科学的方法,对旅游经济现象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以揭示旅游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工作全过程。旅游统计作为随旅游经济现象的发生、发展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我国开始进行研究的时间并不长,直到80年代末才开始有旅游统计著作面世,直到1995年才开始有全国统一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因此旅游统计工作尚不十分完善。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大发展,特别是旅游业在××市国民经济中地位日益重要后,现行统计方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就越发凸现出来,成为制约旅游业向深度发展和影响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探索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要求搞好旅游统计工作,指导旅游企业掌握市场主动权,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市旅游统计工作进行简要论述。 一、做好旅游统计工作的意义 旅游统计是从旅游经济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认识旅游业发展情 况的最有力手段之一,它不仅是旅游工作情况的累计和体现,更重要的是通过统计情况和统计分析来把握市场态势,制定和调整我们的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针,同时也是一项最重要的旅游经济信息,更是政府和社会了解旅游行业发展情况的最重要的窗口。其主要目的是反映旅游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反映旅游经济现象的发展规律。作好旅游统计

工作的意义在于,通过旅游统计工作为我们制定计划、决策执行、过程控制、监督检查等各环节提供服务,保证整个工作的科学性。因此,必须做好旅游统计工作。 二、××市旅游统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市的旅游统计工作由主要由××市旅游局承担,执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对象包括星级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各类住宿设施上千家,各类旅行社60家,大小景区50余家。数据汇总后最终形成五大指标,即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接待国内游客人数,旅游外汇收入,国内旅游收入,旅游总收入供各级领导参考。其数据的来源和测算方法是:入境游客人数从星级饭店接待入境游客人数统计汇总后取得,接待国内游客人数,分别根据宾馆饭店和招待所的总床位数乘以通过全面统计获得的宾馆饭店平均住房率和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招待所平均住房率分层测算得出,再用主要景区(点)接待游客人数乘以抽样调查获得的一日游游客所占比率,剔除到景点游览的过夜游客后测算出一日游游客人数。国内过夜游客人数和国内一日游游客人数之和便是全市接待国内游客总数。旅游收入是用入境游客人数、国内过夜游客人数、一日游游客人数分别乘以各自的平均停留时间和人均每天的花费水平计算得出。 上述统计测算方法全国统一,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以数量扩张型为主的初期发展阶段,为国家旅游局掌握各省市旅游发展状况和各城市掌握本地区的旅游经济规模和宏观变化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市旅游业已经度过了数量扩张型的发展阶段,正在向质量效益型发展阶段转变的过程中,这种统计方法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抓好游览、交通、治安、消防等安全,确保游客人生、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规定 2.1游览安全管理 (a)游览设施有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娱乐性设施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方可营业;在游览通道,特别是狭窄、危险地段、水域设警示标志或围栏等;旺季在游客较多的时段,安排专人在大门、河道、主要道口等重点地段维持秩序,负责疏导游客,防止出现有游客受伤害和被盗事故,杜绝出现游客被挤踩伤亡事故;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安全应急救助措施方案。 (b)游览建筑物的监护:在建造时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承载量、安全系数、结构安全,以及做到防震、防雷电、防火、防风、防雨等;定期、不定期的对建筑物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在景区的施工地段设立标志牌或警示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第一、文明施工;施工合同要注明安全责任管理内容。 (c)游览道路的监护:定期巡视,及时排除危岩、险石、险树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在通往街区、2号公园的游步道、踏水桥等险要路段必须设立安全栏杆,保证牢固、安全可靠,并经常维修,防止游客摔伤;景区内各种供电、供水、通讯等线路要有线路图,在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改;景区内的井口、井盖符合规范,使之既不影响景观,又不妨碍游客安全;在重大节庆活动前或大风大雨后组织人员及时检查游览道路旁的安全情况,有隐患及时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设置安全标志进行警戒。 2.2、治安安全管理 (a)标准 在重要地段配备监控系统;无盗窃文物、损坏旅游特色资源、盗伐树木等重大事项;大型节庆活动期间,主要游览区域及游客相对集中地段,秩序有条不紊,不发生治安事件和游客拥挤伤亡事故;无强行兜售、敲诈勒索、骗取财物、以次

关于全域旅游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

关于全域旅游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我县旅游统计基层基础,推进全域旅游统计体系改革,促进我县旅游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体系,现就全县范围内开展全域旅游统计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心,积极适应全域旅游快速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统计制度改革,夯实旅游统计基层基础,提高旅游统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我县社会经济和旅游产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为全省乃至全国全面推行旅游统计改革提供经验和样板。 二、改革目的 围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目标,全面深化全域旅游统计改革,实现年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总收入、旅游产业增加值、旅游业税收、游客平均逗留天数、旅游从业人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旅游收入等全域旅游发展指标测算。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全域旅游产业名录库。全域旅游产业名录库是摸清旅游“家底”的基础工作,也是全域旅游统计工作的根基所在,依据《XX 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全域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X旅政法〔X〕66号)、《XX全域旅游产业统计分类(试行)》、《XX全域旅游产业名录建库方案(试行)》、《XX旅游发展集聚区和旅游特征企业认定办法(试

行)》的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摸底工作。其中全域旅游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由省统计局提供,全域旅游个体工商户和无证无照经营户由县旅委负责组织实施清查,县统计局进行业务指导。X年8月底前登录《XX全域旅游产业名录登录系统》完成全域旅游产业名录的对比清查工作,完成旅游发展集聚区内餐饮业、零售业、娱乐业单位名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全域旅游产业名录动态维护。 (二)开展全域旅游产业测算。全域旅游产业测算包含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总产出、税收、从业人员数四部分。根据《XX省旅游局XX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全域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X旅政法〔X〕66号)及《XX省全域旅游产业测算方案》,采用行业法加企业法来测算,其中行业法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快、年报中全域旅游产业相关行业增加值与抽样调查测算的相关行业旅游消费系数测算,企业法通过单家企业分别测算后加总的方法来测算,行业法和企业法的测算数据加总得出全域旅游产业的增加值、税收和从业人员数。 (三)实施旅游富民情况调查。农民旅游收入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是反映一个地区全域旅游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为精准统计农民旅游收入占比,了解全域旅游发展对农民旅游增收的影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旅游收入调查。将全县183个行政村依据各村旅游发展程度划分为特色村和抽样村,其中对特色村进行全面调查、抽样村进行随机抽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取得农民年旅游收入,测算农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中旅游收入的占比。

旅行社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

旅行社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本旅行社。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预防以旅行社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四)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逐级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接受旅游及有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 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安全保卫专(兼)职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及奖惩制度;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履行报告、处理本旅行社发生的安全事故的义务。 第八条安全保卫专(兼)职人员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旅行社的日常安全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及应急预案,协助总经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做好旅行社内保工作。(二)接待、组织大型团队、重点团队时应安排专人随团负责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或向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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