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24)

(一)适用情形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

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

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

代为偿还贷款债务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952 代为偿还贷款债务协议(协议

代为偿还贷款债务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代偿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银行____市____支行(以下分别称甲、乙、丙方),就甲方欠丙方_____万元贷款债务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关于偿还有限公司欠工商银行_______支行_____万元贷款债务的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由乙方代甲方分三期归还欠丙方的______万元贷款,偿还日期和金额分别为: 1.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偿还万元;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偿还万元;

3.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偿还万元。 第二条在贷款未还清前,出乙方按月支付贷款所产主的利息。 第三条待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而丙方必须解除的抵押权。 第四条在贷款本息未依照前述规定还清前,丙方有权依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规定,继续追索借款人_______有限公司和抵押人有限公司。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偿还贷款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

“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 合同法编/分则/缺陷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合同法编分则的立法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不过仍然存在着若干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如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许多法律规则不包 含法律后果,不具可操作性,应使其完整;典型合同数量太少,应予以 增加;部分重要的具体制度欠缺,应予以增补;部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应予以修改完善。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这无疑是中国民法典编纂运动进程中值得 关注的重要事件之一。评析该草案得失成败的作业勿庸置疑地又成为了一个新的学术研究热点。对这部庞大的民法典进行全面评价不可能,本文只截取其中一部分——合同法编分则部分进行评析,以克服因探究对象庞大而可能导致的行文空洞之弊。由于这部民法典草案基本上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悉尽纳入而作为其合同法编, [1]因此,有关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评析其实也就是对现行合同法分则的评析。毫无疑问,《合同法编》的立法成就,特别是其分则部分的立法成就是惊人的。仅从条文数量上来说,在总共428个条文中,合同法分则的条文占

据将近70% ,世界范围内的典型合同法似乎难有出其右者。但是,我更愿对这些制度保持一种苛刻与挑剔的眼光,诚如边沁所言,“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如果我们作出一个决定,对任何东西不问好歹的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这种决定实行到将来,就会有效地妨碍一切增进幸福的希望。” [2]在我看来,我国典型合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 不确定概念是立法者所采取的一种策略,其目的无外乎在于增强法条的伸缩性与适应性,从而使之能适应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然而如果频繁地使用不确定概念或将本应具体化的概念予以抽象却妨碍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略举数例如下: 1.《合同法编》中多处使用“合理”这个不确定概念,如第185条第2款、第230条、第259条、第426条等,其不合理之处不言自明。特别令人惋惜的是,第230条在规定出租人为通知义务的期限时,断然舍弃以往的立法经验,笼统地规定为“合理期限”而不是“三个月”的期限, [3]公然地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令人匪夷所思。 2.《合同法编》第19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赠与的法定撤销事由之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严重侵害”应如何解释?是否要求主观上为故意,抑或程度上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范本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2.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3.二者区别: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让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 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 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 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

第三方保证合同模版

第三方保证合同模版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 (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

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 体会议获得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一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 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故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 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_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 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 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 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_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

债务代偿三方协议

债务代偿三方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债务清偿相关问题,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与丙方、甲方与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且合法有效。经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人民币共计120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转由乙方代为偿还。待乙方代偿后,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务,就上述人民币120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债务已向甲方清偿。 二、甲、乙双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接受本合同第二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自愿代为甲方偿还债务; 2、甲方承诺在乙方代偿上述人民币120万元债务(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后,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在甲方所欠的债务上减去120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 3、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四、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革新及评价 (2020年4月6日) 一、合同通则 (一)内在体系的悄然变化 1. 返本:契约自由 合同法:契约自由+鼓励交易:以往强调鼓励交易→返本:契约自由 例证: (1)民法总则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取消合法性内涵,凸显意思表示。(民法通则54条)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无之间)→可撤销法律行为(全有全无)(限制了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力)(吸收了民通解释73条规定) (3)情势变更:再协商义务(民总533条) 问题:协商义务是法定义务吗?真正义务V.不真正义务? 2开新:升华契约正义 (1)格式条款

(2)新制度:强制要约(494条) 问题:人权保障义务(eg.电信、电)、私人主体的普遍服务义务?混淆公法和私法差异(国有企业也是私主体) (二)债总规则的实质回填 重要特色:中国民法典无债编。 1.传统民法典:财产法基础: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2.中国民法典的债法 (1)形式:合同编+侵权编 (2)实质:债总=合同编规则+合同编规则的准用+准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无+专属合同编的内容+侵权编***法律准用(468条) *例证: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多数人之债(规定在合同履行)

(1)可分之债(517)新规定:未规定标的不可分之债。 (2)连带之债(518、519) *问题: 1.法定追偿权(追多少?)+法定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协同债权(共同债权)/债务eg.甲100万遗产债权,ABCD债务人(3)连带债务中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

*问题:遗漏了时效规定→连带债权债务类似于公司法决议的规定 2.真正利益的第三人合同(522)V.(合同法64)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1)直接取得,(2)同意,(3)未拒绝 问题:不想约定第三人,能否再约定其他人;第三人是出生小儿(三)合同成立的多元渠道 1.合同的成立方式:增加“其他方式”(471条)v.合同法13、25、32条

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广义的债务承担,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之契约,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以原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亦即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有两种方法: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其债务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1、债务加入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2、债务加入以原债务之有效和存在为前提;3、债务加入是担保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须为另一人。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范围。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清偿属于债的履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中的“当事人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论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摘要:中国现行民事法规中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 司法实践中有第三人代为清偿理论,但与我国台湾地区、外国的立法,尤其是与 我国现实的需耍相比,差距颇大。主要对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进行梳理及界定,指出目前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后采取一套适合 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提出几点立法建议,以期突破目前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更 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代为清偿;法定代位;任意代位 1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概述 (1)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渊源。 代为清偿制度,古已有之。罗马法上,清偿一般是债务人,但这不是必须的, 任何一个第三人均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的 清偿意图。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乃至不顾其禁止而代为清偿。到了 近现代,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法理论的发达,各国立法、学说、判例更是普 遍地承认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并使之日益完善。《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债务得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清偿,例如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条还规定:“债务亦得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也分别确认了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及其他第三人的代为清偿。代 为清偿制度在美国称之为义务代行,在英国则叫替代履行。而在我国,没有明确 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最为相似的法条只有《民法通则》87条、第89条, 《合同法》第65条。但这些法条都没有明确地规定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这 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2)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 由于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了代为清偿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 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在性质 上就不允许代为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的约定。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但这种约定属于事前约定,即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才有这种约定, 则这种约定无效。三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第 三人的代为清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拒绝。四是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 人也没有提出异议。五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 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债权人清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第三 人由于认识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发生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 2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与合同法第65条之规定相混淆。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江苏省苏锡常镇四市2020届高三下学期教学情况调研(一)(3月)历史试题

2019~2020学年度苏锡常镇四市高三教学情况调研㈠ 历 史 2020.03 第Ⅰ卷(选择题 共6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题,每题3分,共计6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 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 “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 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诗》云:‘不愆(qiān ,罪过之意)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这主要表明作者 A.反对施行仁政 B.主张礼法并用 C.强调人性本善 D.重视继承传统 2. “月旦人物”是品评人物的成语,缘于汉朝的许靖、许劭,二人为当时著名贤士,开办讲 坛,每月初一评论乡党,褒贬时政,评后验证,众皆信服,凡得好评之人,名声大振。这引得四方名士慕名而来,竞领二许一字之评以为荣。这实质上反映 A.读书人极重视声名 B.察举制社会影响深 C.世家大族势力扩大 D.社会重学风气浓厚 3. 右表根据《新唐书·食货志》 《宋史·食货志》 《明实录》 《中国矿物志》等编制, 据此可知冶铁业 A. B. C. D. 4. 明太祖时,刑部侍郎茹太素上奏折,长达1.7万字,从开头到第6千字时,还未谈及正题, 被太祖狠揍一顿。太祖继续阅读奏折,发现其在结尾提出五条建议,采纳合理的四条,并由此命令制定文书规范,“使言者陈得失,无繁文”。这主要体现出明朝 朝代 铁矿数量 经营体制 钢铁产量(吨) 汉朝 68 官营 2500 唐朝 104 官营、民营 3900 宋朝 194 官营、民营 11500 元朝 49 官营 4000 明朝 130 官营、民营 45000 清朝鸦片战争前 134 官营、民营 20000

委托第三方代收款协议

委托第三方代收款协议 篇一:第三方代收款证明书 委托第三方代收款、发货证明 致相关单位: 我公司现委托,为我公司代收款、发货单位。其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公司就我司产品销售与其发生的相关工作,可视同我公司行为。我方保证,因其收款、发货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如我公司未重新开具其他证明,此证明有效。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13年7月 篇二:关于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声明 关于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声明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1 2009年【3】月【31】日,我会与贵公司签订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格斯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网站广告刊登及学生活动的宣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按照原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贵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第【二】个月内付清【400】美元。

鉴于我会直接收款有一定难度【我会银行专户无国际转帐能力】,现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我会正式委托【侯震】以本会名义收取该【400】美元。第二,贵公司收到我会提供的相应发票后、且向【侯震】付清【400】美元的,即视为贵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原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三,我会保证已将委托收款事宜告知【侯震】,并已与【侯震】于【2009】年【3】月【31】日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请视情况考虑是否增加该部分表述】,详见附件。我会保证,贵公司因本次付款方式变更而遭受任何名誉或经济损失的,我会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四,【侯震】的收款账号等信息如下: 收款人:【Zhen Hou】 收款人职务:【罗格斯大学中国学生会主席】帐户信息:Account No: 003810126113 Routing No: 026009593(wire) 2 SWIFT CODE: BOFAUS3N 若贵公司认为不妥的,请告知,谢谢~ 此致 敬礼 罗格斯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 负责人(侯震): 2009 年3 月 31日 篇三:委托收款三方协议-范本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 2001年7月25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含分支机构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电脑服务部、全资子企业姜堰市亚华工具厂)破产还债。2001年10月30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泰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2年12月2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尚未被人民法院撤销。 另查明,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在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破产还债期间,进行生产自救,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业务往来。 又查明,原告丁某于2001年8月13日向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交款3744元,收款事由为扎管钳480把;同年9月5日向被告交款34080元,收款事由为A310水泵钳;同年9月6日向被告交款40338.8元,收款事由为省公司货款;同年9月13日向被告交款80000元,收款事由为省公司货款; 同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原告借到被告25326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人丁某,金额25326元,收款事由为A312水泵钳。对以上5份收据的收款事由是同一类型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原告诉称:2001年,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因时任该厂法定代表人,被告即要求原告协助其破产清算,组织生产自救,故原告自筹资金18万余元,包括向被告借款25326元,组织生产了水泵钳等系列产品,该产品被告均以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名义进行销售,后该厂破产清算,但被告对原告个人自筹的资金未能偿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581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标的是货款,并非我方欠款。因原被告是买卖关系,所以原告的单据是被告开具给其货款的收据,如果我方欠原告的钱,原告应当出具借条和其他相关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后,要求债权人返还相应货款,无法律依据。故原告丁某要求被告返还158162.81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该院遂于2006 年6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丁某承担诉讼费6074元。 「评析」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对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返还的158162.81元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原告代省公司向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符合代为清偿的情形。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的关系消灭。 代为清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⑴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⑶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⑷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⑴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

代为偿还贷款债务协议(一)

代为偿还贷款债务协议(一) 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地址: 乙方(代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日期: ________ 年 ___ 月—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市支行(以下分不称甲、乙、丙方),就甲方欠丙方元贷款债务事宜,三方 经协商一致,达成关于偿还 ___ 有限公司欠工商银行 ________ 支行 ____ 元贷款债务的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由乙方代甲方分三期归还欠丙方的_______ 万元贷款,偿还日期和金额分不为: 元。 第二条在贷款未还清前,出乙方按月支付贷款所产主的利息。第三条待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而丙方必须解除______________ 的抵 押权。 第四条在贷款本息未依照前述规定还清前,丙方有权依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规定,追索借款人 _________ 限公司和抵押人 ____ 限公司。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 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 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商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24)

(一)适用情形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 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 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

代还款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代还款协议书范本 债权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或作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乙方有清偿义务,因乙方资金不足,甲方同意为乙方代为偿还。 甲乙双方就甲方代为偿还乙方的债务,乙方向甲方归还欠款一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还款金额 1、甲方为乙方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为XX元人民币。甲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给乙方(或银行)并已经支付完毕。依还款凭证为据。 2、乙方应归还甲方上述代为偿还的金额并支付利息。 第二条:还款方式及期限 1、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

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开始每月偿还甲方__________元的债务。 2、还款期限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3、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按月计算,每月与本金一并偿还。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按期归还,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可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为总额的_____%,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生效时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措施的法律分析

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措施的法律分析 在各类投资项目或借贷项目中,为确保投资收益或债权的实现,通常需要加入担保或增信措施,主要包括融资方、债务方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法》上规定的担保措施。但在上述传统担保措施以外,在起草、审核及修订有关项目文件的过程中,我们还可能接触到其他形式的增信措施文件(文件形式包括协议、单方承诺函等)。本文将着重讨论较常接触和使用的差额补足及流动性支持两类措施。 一、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的表现形式 (一)以几份上市公司公告为例: 1.莱茵置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及担保的公告(编号:2010-049): …如果南京莱茵达没有足额支付行权保证金及行权价款则公司对 应付未付的差额部分为南京莱茵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世联行关于对深圳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14—073): 公司同意就……等协议约定下的,赣州远发应收取的中间分配收益 以及投资本金提供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建业地产须予披露交易订立流动性支持协议: …当差额支付机构无法履行或全面履行差额支付及营运流动性支 持承诺函项下的责任时,建业中国须履行流动性支持协议项下的义 务并向流动性支持监管账户支付相关的差额。 (二)诉讼案例 1.北京市二中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判决: “涉案《合作框架协议》及《资金信托合同》均约定,金谷信托公 司有权自行决定本期信托计划期限顺延;顺延期间由担保公司履行 承诺先行偿付贷款本息,若优先级信托本益及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含信托报酬)仍未得到足额支付,由次级投资人(即浙江优选公 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上海浦东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2号判决: “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承诺在保证本金安全,且其收 益若未达到合同中相应的税后预期收益情况下,不论发生任何形 式,被告均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现被告保证付款的期限已到期, 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二、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措施的性质及探讨 (一)构成保证条款 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而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浦东法院30542号判决、北京二中院第11032号判决及莱茵置业、世联行公告可见,有关案例中差额补足义务人提供了明显的保证承诺,即明确约定当债权人未获得债务人约定还款的情况下,义务人保证承担对未清偿债务的差额予以偿付。 (二)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债务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学界将此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加入了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故学界将此种方式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责任并未免除。 如债权人与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义务人通过协议明确了相关事项,则无太大问题;但如果义务人单方做出承诺且债权人无明确意思表示认可的,则可能存在效力不确定问题。即债务承担的承诺如果是在债务人违约前做出,那么债务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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