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各缔约国:

注意到《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1978STCW公约》),

本着制定一致同意受雇于渔船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进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缔结一项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谊附则。

二、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以便从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保证海洋渔船船员是合格的并胜任其职责。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二、“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

三、“证书”系指根据本公约规定所签发或所认可的,不论其名称

如何的一种有效文件,该文件许可其持证人担任该文件所指定的或国家法规所规定的职务;

四、“具有了证书的”系指持有适当的证书;

五、“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六、“秘书长”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七、“渔船”或“船舶”系指商业性捕鱼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所使用的任何船舶;

八、“海洋渔船”系指除仅在内陆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者港章所适用的区域内,或与此两者紧邻水域中航行以外的渔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洋渔船上工作的船员。第四条资料交流

各缔约国应向秘书长送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充分而有效地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包括按照本公约所签发的证书样本;

二、按规则I/5所列举的或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其他条约和解释

一、缔约国之间现行有效的一切以前的关于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以下所述应继续完全和充分有效:

1.不适用本公约的渔船船员;

2.适用本公约的渔船船员,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二、但是,在这些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规定相抵触的方面,各蹄约国应对其按这些条约、公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重新予以审查,以保证这些义务与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不相抵触。

三、凡本公约中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仍受缔约国法规的约束。

第六条发证

渔船船员应根据本公约附则的各项规定予以发证。

第七条国内规定

一、每一缔约国应建立诉讼和程序,以便对任何持证者,或由蹄约国所签发的承担有关职责的持证者,任何报告其不称职、行为、或疏忽,从而威胁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或海洋环境等,予以进行公正的调查,以及因上述原因或防止欺诈行为,应予以退回、停职和撤消这此证书。

二、每一缔约国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或由该缔约国所签发证书的渔船船员,不执行为实施本公约的国内法规,应规定处罚或纪律措施。

三、尤其是对下述情况,这些处罚或纪律措施应予以作出规定和执行:1.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雇用了未按公约要求持证的人员;2.船长允许未持适当证书或特免证书人员履行应由持有适当证书人员履行本规则应具有能力的任何职务和工作;

3.以欺诈或伪造文件的人员从事应由持有证书或特免证书的人员所从事本规则应具有能力的任何职务和工作。

四、某一缔约国在其管辖内,确有明显理由认为某一船东、或船东代理人、或任何人如本条第三款所列的明显未按本公约应具有的职能或具有的知识,该蹄约国应同任何缔约国扩大全面合作的可能,任何缔约国在其管辖内需将其意旨于实施诉讼通知该缔约国。

第八条监督

一、渔船在其他缔约国的港口时,应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以核实船上凡公约要求具有证书的所有人员均持有证书或适当的特免证明。

二、根据规则I/4第3款的任何缺陷未能纠正,并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时,执行监督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务使符合这些要求,从而危险得以消除后,才准其开航,关于采取行动的实情,应立即报告秘书长和主管机关。

三、当执行监督时:

1.应尽量避免使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如果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则该船对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2.酌情允许外国渔船船员不少于有权悬挂港口国国旗渔船的船员。

四、本条规定应根据必要予以施行,以保证不给予有权悬挂非蹄约国国旗的船舶比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促进技术合作

一、本公约缔约国应与本组织协商,并在本组织的协助下,促进并支持对下述有技术援助要求的缔约国:

1.培训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

2.建立渔船船员培训机构;

3.供应培训机构的设备和设施;

4.制订适当的培训计划,包持在海洋渔船上的实际训练;

5.促进提高渔船船员资历的其他措施和安排。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特殊需要,这些援助宜以国家、分区域或区域为基础,以推进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二、本组织方面,应根据情况与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进行协商或联合,对以上所述作出努力。

第十条修正

一、本公约可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

二、经本组织审议后的修正:

1.一缔约国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秘书长,然后由秘书长至少在审议此修正案之前6个月分发给本组织所有成员国、所有缔约国、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总干事;

2.按上述规定的提议和周知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

3.缔约国,不论其是否为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通过的会议;

4.修正案应在按本条第二款3所规定的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以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表决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出席;

船员基本安全考试测试题附答案

船员基本安全考试测试 题附答案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黔西南州船员基本安全考试测试题1 姓名:准考证号码:考试期数: 阅卷人:分数: 一.判断题(在正确题后打“√”,错误题后打“×”。共50小题每题一分,小计50分) 1、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增强船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上环境。(√) 2、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船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3、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的门、窗和舱盖。(√) 4、船体有较小的破洞时,应用木契进行堵漏。(√) 5、船舶油类作业结束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 6、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有关当局报告。(×) 7、利用内河船舶可以运输一切化学品。(×) 8、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需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有效处理的各种食物、日常生和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等。(√) 9、总长12m以上船舶都应设置垃圾公告牌。(√) 10、手动火警按钮是全船性警报系统的设备。(√) 11、应变部署中各种警报信号一般用警铃或汽笛向全船发出。(×) 12、船员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通常做法是船舶安全作业方法的重要补充。(√) 13、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明火、烟火、点火、摩擦火、化学作用所引起的火灾或爆炸。(√) 14、航行中禁止锁门睡觉。(√) 15、船舶相遇,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因此,让路船始终负主要责任。(×) 16、船舶在承运危险货物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等待救援。(×) 17、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8、应当报废的船舶继续经营,不仅是非常危险的,也是违法的。(√) 19、冷却法灭火是将燃烧物的温度降到自燃点以下。(√) 20、用砂土将燃烧物盖住灭火,属于隔离法灭火。(×) 21、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主要是窒息和冷却作用。(√) 22、固定压力水雾灭火系统水泵可以由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也可以由电力驱动。(√) 23、丁类火适合用金属型干粉7150或砂土扑救。(√) 24、电气火灾可以作为甲类火扑救。(√) 25、意志力量比身体更为重要。(√) 26、应变卡上应注明应变部署的信号,本人应登的艇号、应变时的责任、任务和必须携带上艇的设备或物品等。(√) 27、演习的情况,包括操作的细节,无需记入航行日志。(×) 28、演习时应检查救生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参加人员的工作质量,事后记入航行日志。(√) 29、在内河,落水者大都是由落水者附近船舶救起的。(√) 30、弃船后,如果船舶就地沉在航道内,会严重妨碍水运交通,所以弃船前应尽可能使船驶出航道之外。(√)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1目的和依据 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 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 求。 2适用范围 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 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 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 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 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 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 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 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 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 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 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 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 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 体系: 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 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 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 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 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 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 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 体系文件; 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 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船员考试11规则”要求的主要变化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 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课件

4. 基本安全知识 4.1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4.1.1 船舶应急反应 4.1.1.1 碰撞应急 一般船舶在碰撞前的紧迫危险阶段大多已采取停车或倒车的减速 措施,当碰撞不可避免时,碰撞双方均要尽力采取减轻碰撞所造成的 损失的行动。 1. 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时 不论在撞入前是进车还是已采取倒车措施,在撞入后,都应首先微进顶住对方,待对方采取防水应急措施,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倒车脱出,脱离后,应滞留在附近,一方面检查本船损伤情况,另一方面随时准备给予对方救援,当确信对方已脱离险境可以继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开。 2. 本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 应尽可能使本船停住,消除前进或后退的惯性以减少进水量,关闭破洞舱室前后的水密装臵,当各项堵漏器材准备妥当后,方可同意对方倒车脱出。 为保护破损部位及便于进行防水堵漏作业,应操纵船 舶使破损位臵处于下风侧。 3. 堵漏与补强 破损部位一经确定,应立即关闭临近舱室通道的水密门窗,

采取堵漏和排水措施。 破损部位大多位于舷侧水线附近,破洞较大时,需用堵漏毯紧贴洞口以限制其进水,挂上堵漏毯后应根据破洞的大小选用堵漏板或制作水泥箱,堵住漏洞,然后排除舱内积水。 5.抢滩 当碰撞发生后,既不能自力航行,又难于拖航时,应果断的实施抢滩。 4.2 搁浅或触礁应急 1、查明搁浅情况: 船位 船舶吃水 周围水深及底质 搁浅损伤情况 潮汐、潮流 气象情况 推进器和舵的情况 2、脱浅方法 4.1.2 自力脱浅 a. 沿准备脱浅的方向将脱浅用锚抛至预定位臵 b. 做好主机、辅机和舵机、锚机的全面检查,全面做好用车、 用舵和绞收出浅用锚的准备, c. 一般在高潮前一小时动车并配合操舵活动船身,开始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

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精品资料1(2).doc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精品资料1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1692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w training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最新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 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一八年九月编印

前言 我校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全过程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能够达到既定的目标。 2018年下半年,我校将迎接国家海事局的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审核。 为了让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本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

*一.**技术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 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要求的优质船员 。质量目标: ●航海类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专业理论满足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国 家船员管理法规规定的操作级要求。 ●实践技能满足操作级要求。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强,环保意识、 安全意识和服从意识强。 ●各类专项培训的学员,满足国家相应的发证要求和与用人单位约定 的质量要求。 *二.**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见质量手册

*三.STCW公约概况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58个缔约国,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STCW公约生效实施以来,对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于1995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全面修正,带来大范围的履约培训。 1995年STCW修正案称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保留了公约正文内容,全面修改了公约附则,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即STCW规则),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建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标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要求。为履约我国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实施细则等文件。 2010年6月IMO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对STCW公约的一系列修正,这次修正被缔约国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年31日。马尼拉修正案的重点体现在培训内容的新要求上,主要有: (1)规范了特殊用途船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要求; (2)明确了4类保安培训、3种保安证书; (3)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 (4)提出了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5)强调了团队精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要求; (6)增加了电子员的培训与适任要求,对ECDIS和其他船用电子设备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经主管机构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 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一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 (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再有效审验 第十二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内河客船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且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 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 满意的服务。 第二章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 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标准,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 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对于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客户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客户舒 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客户称心。 第三条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2、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3、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4、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第四条我公司将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跟踪从培训期到签定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的动态,及时处理员工的所有疑 问。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外派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准时完成所有招工手续办理,并将国家最新的劳动法规转告客户以及派遣 员工,并且将有专人负责妥善系统的管理好员工所 有的入职资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七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办理外派员工的离职、辞退手续,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第八条对于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与员工保持联系,确保员工的所有手续方法正确性。 第九条供词将及时迅速向客户进行员工信息反馈,确保所有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迅速的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值班机工; (九)值班水手; (十)电子技工; (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二)引航员;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四)地效翼船船员; (十五)游艇操作人员;

理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五个“关键词

理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五个“关键词” 随着2010年《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的通过,中国海事船员管理工作迎来了第三次履约任务。为确保2012年1月1日马尼拉修正案的全面有效的实施,中国海事局组织直属海事系统、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专家学者召开了6次集体办公研讨,经过充分的调研、研讨和征求业界意见,20余次易稿,最终完成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11规则》参考了《04规则》的框架设置,充分考虑了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化解了《04规则》的学历要求与《船员条例》相关规定的冲突,简化了证书的适用航区设置,简化了证书的发放与制作;取消了职务晋升的学历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了船员晋升的资历要求;重视培训内容、过程和实效;强化公司及机构的责任,引导其重视船员培养。为更加全面的了解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简化 (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设置 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的航区未做明确的划分,而《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比如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的近洋航区适任证书,给船舶营运带去了很多不便之处。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同时从船员证书比例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总量的比例极小。因此《11规则》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3的标准;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

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宿迁市千百纳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 2 职责权限 2.1 船务工程公司 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3 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 3.1 船舶各类证书包括: a)船舶检验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书; d)油水记录簿; e)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f)垃圾记录簿。 3.2 每年初由船长登记《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记录年检情况。 《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 b)主管科室; c)签发日期/有效期; d)年检日期; e)其它检验日期。 3.3 船舶证书由船长直接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按照《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有效期,船长应提前通知证书主管科室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年度检验或更换,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4 船舶证书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携走,如有遗失须报船机管理科申请补办。因公司需要船舶证书原件离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船长负责办理登记,经办人签字。 4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1 图纸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分工: a)甲板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大副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清点和领退,也是大副交接班工作内容之一。 b)轮机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轮机长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改正、清点和领退,也是轮机长交接班工作的内容之一。 4.2 为了便于查阅,图纸和资料应放在固定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应做好出借登记,并按时收回。 4.3 应每月清理盘点图纸和资料,如有短缺或残损应报呈船机管理科申请补领。 4.4 对于船体某些部位及有关设备的改动,应对相应的图纸或资料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保证其有效性。 5 船员证书的管理 5.1 船员证书包括: a)船员服务簿; b)船员适任证书(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 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 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 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 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 由远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 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船员全部 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 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我国新规则适任证书的调整

随着年《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地通过,中国海事船员管理工作迎来了第三次履约任务.为确保年月日马尼拉修正案地全面有效地实施,中国海事局组织直属海事系统、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专家学者召开了次集体办公研讨,经过充分地调研、研讨和征求业界意见,余次易稿,最终完成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地修订工作,并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规则》参考了《规则》地框架设置,充分考虑了新旧规则间地连续性,在不降低适任标准地基础上,化解了《规则》地学历要求与《船员条例》相关规定地冲突,简化了证书地适用航区设置,简化了证书地发放与制作;取消了职务晋升地学历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了船员晋升地资历要求;重视培训内容、过程和实效;强化公司及机构地责任,引导其重视船员培养.为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简化 (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地航区设置 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地航区未做明确地划分,而《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比如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地近洋航区适任证书,给船舶营运带去了很多不便之处.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同时从船员证书比例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总量地比例极小.因此《规则》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规则》地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规则》地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二)简化船员证书地发放 我国船员证书种类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地船员,其适任证书上还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地限制.《规则》结合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地调整,对船员证书做了相应地简化. 、适任证书 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地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年更新或缔约国签证;公约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地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年更新或缔约国签证.但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地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相应地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地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地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地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地规定,将公约规定地普通船员地值班证书提升为

船员安全培训试题含答案

船员安全培训试题 一、判断题(在正确题后打“√”,错误题后打“×”。共15小题每题2分,小计30分) 1、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增强船员的社 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上环境。(√)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有关当局报告。(×) 3、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需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有效处理的各种食物、日常生和 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等。(√) 4、总长12m以上船舶都应设置垃圾公告牌。(√) 5、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明火、烟火、点火、摩擦火、化学作用所引起的火灾或爆炸。(√) 6、在内河,落水者大都是由落水者附近船舶救起的。(√) 7、弃船后,如果船舶就地沉在航道内,会严重妨碍水运交通,所以弃船前应尽可能使船驶出航 道之外。(√) 8、应每隔3个月抽测部分救生圈的浮力,进行投水试验以检查其强度。(√) 9、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无需其他条件,即可申请船员注册。 (×) 10、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11、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 负有最终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1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14、喝酒只要不醉就可以上班作业。(×) 15、电气设备需要临时检修时,以免影响施工用电,可以带电作业。(×) 二.单选题(将正确答案符号填入题中空格。共20小题每题2分,小计40分)1、通向登艇地点的通道、进、出口以及救生设备的存放点都应有何种照明: A 。 A、应急照明 B、日常照明 C、普通照明 2、除长度不足10米的船以外,任何船舶每层甲板应配备 B 个救生圈和救生环。 A、3-4个 B、2-6个 C、4-5个 3、对于落水者,用舢板收救的效果: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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