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学校收费通知怎么写

学校收费通知怎么写

【篇一:收费费通知单】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辅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思博文教育辅导中心

2014年月日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辅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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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月日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辅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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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月日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辅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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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月日

【篇二:学校收费告知书】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告知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告知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告知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告知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篇三:民办学校收费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

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

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

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

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

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

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

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

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

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

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

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

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

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

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

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

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

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

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读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

七、民办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

公示栏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八、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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