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第一部分罪行

第121章访问保存的无线或电信通讯和处理记录

第2701条. 非法访问保存的通讯

(a)入侵,——除非满足本条(c)部分的规定——任何人——

(1)有意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设备;或者

(2)有意越权访问设备;并因此获得或改变以电子方式储存于该系统中的无线或电信通讯,或阻止获得授权的他人访问以电子方式储存于该系统中的无线或电信通讯,应被处以(b)部分所规定的惩罚。

(b)惩罚——

针对(a)部分中规定的入侵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如入侵行为是出于获取商业利益、进行恶意破坏或损坏、个人商业目的、或者进行任何违反美国宪法和美国或各州法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目的——(A)对于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B)对于非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A)对于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1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B)对于非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C)例外情况。——第(a)条规定并不适用于以下对象的行为——

(1)提供无线或电信通讯服务的个人或者实体;

(2)使用以上服务进行通讯的用户或者试图进行通讯的用户;或者

(3)本节第2703、2704或者2518条中规定的内容。

第2702条.用户的通讯或者记录的自愿透露

(a)禁止——除了第(b)条中规定的内容——

(1)向公众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在使用该服务进行电子存储时,不应故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泄漏通讯的内容;并且

(2)向公众提供远程计算机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不应故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泄漏服务所传递或包含的通讯的内容;并且该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A)代表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通过电子传输(或者依靠电脑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的来自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通讯进行处理而生成)从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处得到;

(B)仅出于向这样的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存储或者电脑处理服务,如果提供商没有经过授权,不应出于提供储存或者电脑处理之外的服务的目的进入任何通讯内容;以及

(3)面对公众的远程电脑服务或者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应故意向任何政府实体泄漏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相关信息(不包括第(1) 段或第(2)段中提到的通讯的内容)。

(b)泄漏通讯的特例——第(a)条中包括的服务提供商应向以下对象或在以下情形下提供通讯的内容——

(1)向此类通讯的发出者或指定接受者或者发出者和指定接受者的代理机构;(2)本部分规定的第2517、2511(2)(a)或2703条中的授权对象;

(3)经过这些通讯的创作者、发出者或指定接受者,或者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者合法同意;

(4)为了传递这些通讯而被雇用、授权或者提供设备的人员;

(5)为保证服务的开展,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及资产而必须的情形下;(6)对于执法机构——

(A)如果内容——

(i)为服务提供商无意中得到;并

(ii)显示与犯罪行为有关;或者

(B)为1990年的犯罪控制法令第227章所要求的;

(7)对于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实体,如果提供商出于善意,相信对任何人员

可能造成包括死亡或严重的身体损害在内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揭露与该紧急情况相关的通讯。

(c) 公开用户记录的特例——第(a)小条中规定的提供商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供与这种服务的订户或用户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第(a)(1) 或(a)(2)条中规定的通讯的内容)

(1)得到第2703章中的授权;

(2)得到用户或者订户的合法同意;

(3)为了保证服务的开展,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以及资产而必须的情形下;

(4)对于政府实体,如果提供商有理由相信对任何人员可能造成包括立即死亡

或严重的身体损害在内的紧急情况,必须公开信息;

(5)向除了政府实体在内的个人提供。

第2703条获得用户通讯或者记录

(a) 以电子方式储存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政府实体可以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已经以电子方式储存于电子通讯系统中180天的无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者仅仅通过联邦犯罪程序法令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政府实体可以通过本章(b)部分规定的方法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已经以电子方式储存于电子通讯系统中180天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

(b) 远程计算服务中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

(1) 政府实体可以要求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本节第(2)段所规定的任何无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

(A)如果政府实体持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则不被要求告知订户或者用户;或者

(B)政府实体事先通知订户或用户,如果政府实体——

(i)使用联邦或州法令或者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授权的行政传票或审讯传票;或者

(ii)获得第(d)节中规定的法院命令以公开信息;

除非根据本条法律第2705章,政府实体应发出延迟通知。

(2)第(1)段适用于任何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这种服务——

(A)代表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利益,通过电子传输(或者依靠电脑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的来自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通讯进行处理而生成)从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处得到;并且

(B)如果提供商没有得到可出于提供储存或者电脑处理服务之外的目的而获得任何此类通讯的内容的授权,则仅向这些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存储或者电脑处理服务。

(c) 与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相关的记录——(1) 政府实体可以要求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公开与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通讯的内容),仅当政府实体——

(A)如果政府实体持有通过联邦犯罪程序法令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

(B)获得本章第(d)节规定的法院命令以公开;

(C)得到订户或者用户的合法的同意以公开;或者

(D)提交正式的执法调查的书面请求,当订户或者用户涉足电话销售行为,调查内容为电话销售者滥用订户或者用户的名字、地址和办公地点,(根据本条法律第2325章的规定);或者

(E)搜寻第(2)段规定的信息。

(2) 当政府实体使用联邦或州法令或者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授权的行政传票或审讯传票或其他第(1)段规定的方式时,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应该向政府实体公开——

(A)姓名;

(B)地址;

(C)本地或者长途电话联系记录,或者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的记录;

(D) 持续时间(包括开始日期)及使用服务的类型;

(E)电话或使用的工具的号码或其他订户的号码或身份,包括任何临时分配的网络地址;以及

(F)订户或者用户为此类服务付费的方式或者来源(包括任何信用卡或银行帐号)。

(3)政府实体获得本节规定的记录或者信息并不必须通知订户或者用户。

(d) 要求法院命令——第(b) 或(c)节中规定的要求公开信息的法院命令必须由管辖法院发出,并且仅当政府实体提供特殊和清晰的事实,以证明具有足够理由可以相信无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者任何被搜寻的内容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相关并且成为其材料时,才能发出。对于联邦政府的授权,如果该行为为州法律所禁止,则不应发出法院命令。如果法院由于服务提供商而迅速根据本章规定发出命令,当发现信息或者记录数量不同寻常地庞大或者服从该命令将为提供商带来不恰当的负担时,应对这样的法院命令予以取消或修改。

(e) 不应对本章中规定的公开信息的提供商采取任何不利行动——不应在法院上对任何无线电或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其官员、工作人员、刑侦人员,及其他提供信息和设备的人员,或者对于法院命令、许可证、传票、法定授权或者证明进行协助工作的人员采取任何不利行动。

(f)保存证据的要求——

(1)总则——无线或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在政府实体的要求下,应采取任何必须的步骤保存与法院命令发布或其他程序相关的处理过程的记录或者其他证据。

(2)保存期限——第(1)段中指的记录应被保存90天,如果政府实体重新发出要求,则应再被保存90天。

第2704条备份保存

(a) 备份保存——(1)第一部分第2703条第(b)节(2)款中规定的政府实体,应在发出的传票或法院命令中,包括要求服务提供商所对要求的电子通讯内容建立备份,以利于保存这些通讯。如果没有向订户或用户通报这些传票或法院命令,这些服务提供商应该根据其日常商业经验尽快建立备份,并向政府实体确认已经建立备份。这样的备份应该在接到传票或法院命令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建立。

(2)除了第2705条(a)节中规定的延迟通知的情况外,政府实体应在收到确

认之后的3天内,通知订户或者客户。

(3)除非在以下情况之后服务提供商不应摧毁备份——

(A)信息已经传递;或者

(B) 已经得出与政府的传票或法院命令相关的任何决议(包括提交得出决议的申请)。

(4) 服务提供商应在政府实体通知订户或者客户的14天期满后,立即向政府实体提供备份,如果——

(A)未接到订户或者客户关于其质疑政府实体的要求的通知;

(B)未采取质疑政府实体的要求的行为。

(5)政府实体可要求获得本章第(a)节第(1)条中要求的备份,如果出于判断,该实体认为有理由相信第2703章中规定的对于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摧毁或者篡改证据的行为。这个决定与订户或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的质疑无关。

(b) 用户质疑——(1)在政府实体根据本章第(a)节第(2)款向用户或订户发出通知之后的14天内,订户或用户可以持政府实体的复印件和对服务提供商的书面质疑,取消或者拒绝传票或法院命令。拒绝法院命令必须在发出该传票的法院上进行。取消传票必须在相应的美国区法院或者国家法院进行。这些行为中都应包括宣誓书或者宣誓证明——

(A)说明申请者是发出电子通讯内容的服务的订户或者用户;并且

(B)说明申请的原因在于相信记录与合法的执法机构的要求无关或者在其它方面不完全符合本章规定。

(2)本部分中规定的政府实体,应通过挂号传送或者邮寄,向通知中所涉及人员及指定的办公室或者公寓地点,送出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出于本部分规定的目的,“传送”的概念应符合联邦国内程序法典的规定。

(3)假如法院发现用户遵守本节第(1)和第(2)段的规定,法院应要求政府实体签署宣誓答复文件,如果政府实体在答复文件中说明照片的必要性,则应该建立宣誓文件的照片文档。如果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最初的主张和回应,决定应采取的举动和实施的法律,法院应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进行这样的额外程序。所有这些程序应该在政府实体签署回应文件之后尽快完成,并且决定应采取的举动

和实施的法律。

(4)如果法院发现申请者不是政府实体所调查的通讯的对象,或者存在相信执法调查是合法的理由且所调查的通讯与质询有关,则应该否决申请者要采取的举动并强制执行调查。如果法院发现申请者是政府实体所调查的通讯对象,并且不存在相信所调查的通讯执法调查与合法的执法调查相关的理由,或者与本章规定严重不符合,应该要求取消调查。

(5)本部分规定的否决申请的命令不应做为最终决定,并且客户不能对此进行上诉。

第2705条. 延迟通知

(a)延迟通知——本号令第2703条第(b)节中的政府实体的行为应——

(A)当用户提出质疑申请并需要查询法院命令等情况时,如果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对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本节第(2)段中所提到的负面作用,则要根据第2703条第(b)节在9 0天内发出对法院命令的延迟通知;或者

(B)当收到联邦或者州法律授权的法令,或者联邦或州大陪审团发出的审讯传票时,如果执行监察官员认为有理由相信对法院传票的通知将导致本节第(2)段中所提到的负面作用,则要根据执行监察官员的书面命令依照第2703条第(b)节中规定在9 0天内发出对法院命令的延迟通知。

(2)第一段中涉及的负面作用为——

(A)危害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B)逃避检举;

(C)破坏或篡改证据;

(D) 胁迫可能的目击证人;或者

(E)严重危害调查或过度推迟审判。

(3)政府实体应持有第(1)段(B)部分中规定的证明的真实复印件。

(4)第2704条中规定的通知如延迟超过90天,每天应得到法院的许可,或者得到政府实体的证明,但仅需符合本条第(b)节的规定。

(5)当本条第(1)和(4)节中通知延迟期限终止时,政府实体应给予或者通过挂号或最快的邮件邮寄给订户或用户关于进展与要求的复印件,并包括以下内容——

(A)专门地、合理地说明执法机构调查的合法性;并且

(B)告知用户或订户——

(i)相关程序或要求中涉及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该用户或订户的信息是应政府机构的要求而向其提供的,以及提供和要求行为是何时发生的;

(ii)对该用户或订户的通知被延迟;

(iii)何政府实体或法院为该延迟出示证明或做出决定;并且

(iv)本章规定的何部分允许延迟。

(6)在本节中,“监察官员”包括管理或者协助主管调查机构的调查机构、调查机构的总部或地区分部、主要检察官、第一助理检察官、检察机构的总部或地区分部的相应机构。

(b) 阻止政府进入的通知——当第2703条中规定的政府实体根据第2703条中第(b)部分第(1)节的规定,不被要求通知订户或用户,或者根据该条第(a)部分的规定延迟发出通知,应该向法院申请为法院认为恰当的延迟向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发出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而不向其他任何个人发出关于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如果法院决定有理由相信向其他任何个人发出关于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以下行为,则法院应发出命令——

(1)危害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2)逃避检举;

(3)破坏或篡改证据;;

(4) 胁迫可能的目击证人;或者

(5)严重危害调查或过度推迟审判。

第2706条费用偿还

(a)付费——除非出现第(C)条规定的情况,政府实体获得第2702章中规定

的通讯、记录或者第2702、2703、2704章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应向收集信息

的实体或者个人支付在搜集、复制或者其他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发生的必需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任何必须的中断、可能储存所需信息的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的正常运作而产生的费用。

(b) 数额——第(a)界中规定的费用的数额应得到政府实体和提供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一致同意,或者,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该由发出搜集这些信息的命令的法院(如果没有法院发出搜集这些信息的命令,则应由应对此类信息相关的罪行的执行进行裁决的法院)决定。.

(c)特例——本章第(a)节中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章2703条得到的普通通讯进行者持有的与电话收费记录、电话通讯记录,或者其他有关信息。但是,如果法院决定获得的信息数量非同寻常地庞大或者导致提供上的额外负担,法院应下令进行第(a)节中规定的付费行为。

第2707条公民行动

(a) 行动的原因——除了第2703条(e)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电子通讯服务的提供者、订户或者其他被任何已知或蓄意进行的违反该章规定的行为所侵犯,可采取公民行动,重新从涉及侵犯行为的人员或者实体处(但不包括美国)获得适当的赔偿。

(b) 赔偿——本条规定的公民行动中,适当的赔偿指——

(1)初步的以及其他公正的或适当的声明性赔偿

(2)第(c)节中规定的损失;以及

(3)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法律费用。

(c) 损失——法院应对本条规定中的公民行动中的损失进行评估,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犯者所得到的利益,但是补助总量不应超过1000美元。如果侵犯行为是蓄意的或者故意的,法院应对惩戒性损失进行评估。在根据本条规定成功执行罚款后,法院应评估花费的费用,并决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d) 行政准则——如果法院或者适当的部门或机构决定美国或者任何部门或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并且发现违法行为的背景显示可能有美国官员或政府

工作人员蓄意参与违法行为,该部门或机构应该在收到法院或适当部门或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和发出的复印件后,尽快启动程序决定是否应对所涉及的美国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纪律检查。如果涉及的部门或机构的责任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纪律检查,则应向总检察官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e) 防卫——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的行为——

(1)法院许可证或者命令、大陪审团发出的传票、立法授权部门或者法定授权部门(包括第2703条第(f)节中规定的政府实体的要求);

(2)第2518条第(7)节中规定的调查或者执法机构;或者

(3)本部分第2511条第(3)节允许采取的控告行动;

都构成根据本章或者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犯罪行为的防卫行为。

(f) 限制——本条中的公民行为应在提出控诉者第一次发现或者第一次有充分机会发现违法行为的2年内进行。

(g) 不适当的公开——根据美国法典中第552a条第(a)节的规定,任何调查或执法官员或者政府实体得到与本章第2703条相关的故意公开的“记录”,或者从根据第3123和3125条安装的设备处得到,而不是通过发挥该官员或者政府实体的适当职能而得到记录,构成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该规定不适用于先前由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实体或公民行动的原告合法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在本章规定的任何公民或者行政行为开始之前)

第2708条救助的独家经营权.

本章中规定的救助或认可是违反本章规定的无组织行为的唯一的合法救助和认可。

第2709条得到电话收费和交易记录的反情报工作

(a)提供的职责——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应该根据本条(b)节的规定,满足联邦调查局局长得到订户信息和付费记录,或者电子通讯交易记录的要求。(b)必须的证明——联邦调查局局长、联邦调查局总部或者地方分部的特殊主管机构职位不低于副助理局长的副手,应该

(1)要求得到关于个人或者实体的姓名、地址、服务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本地

或长途电话付费记录等信息,如果局长(或其副手)向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要求其提供的姓名、地址、服务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本地或长途电话付费记录等信息与防御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的合法调查行为有关,如果对美国公民的调查不仅仅建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的基础上;并且

(2)要求得到关于个人或者实体的姓名、地址、对个人或实体的服务持续时间长短等信息,如果局长(或其副手)向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这些信息与防御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有关,如果对美国公民的调查不仅仅建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的基础上;

(c)禁止公开特定的信息——任何有线电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官员、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联邦调查局搜索或者获得本条规定中的信息或者记录。

(d) 联邦调查局传播信息——只有根据司法部长批准联邦调查局进行外国情报搜集和外国反情报调查的指导原则,联邦调查局才可以传播根据本条得到的信息和记录,并且,仅仅当此类信息与美国某机构的法定责任密切相关时,才能够向该机构传播。

(e) 要求通知特定的会议成员——在半年一次的联邦调查属主任会议上,联邦调查局局长应该通报常设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依据本条第(b)节的规定进行的所有请求。

第2710条泄漏录像带租用或者出售记录的失当行为

(a) 定义——出于本条的目的——

(1)“顾客”指任何从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租用、购买或订购货品或者服务的人员;

(2)“正常的商业行为”指收取租金、签订定单、处理请求以及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3)“个人身份资料”指能够识别某人曾向录像带服务提供者要求或者获得了特殊录像资料或服务的个人信息。

(4)“录像带服务提供者”指任何从事事先录音的录像带或类似视频资料的出

租、出售和运输等属于或对跨州或对外贸易业务产生影响的个人,或者其他导致第(b)条第(2)款中(D)或(E)段中规定的泄漏信息的个人或实体,但仅包括泄漏的内容。.

(b) 录像带租赁和销售记录。——(1)录像带服务提供者故意向任何个人泄漏任何顾客的私人身份资料应根据第(d)节的规定,向被泄漏资料的对象给予赔偿。

(2) 录像带服务提供者应向以下对象提供顾客的私人身份资料

(A)顾客本人;

(B)任何得到顾客的口头或书面同意的人员;

(C)持有刑事诉讼程序法规中规定的许可证、相应的国家许可证、大陪审团的传票或者法院命令的执法机构;

(D)如果泄漏的内容仅仅包括顾客的姓名和地址,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应向任何人提供——

(i)录像带服务提供者以清晰和明确的方式,向顾客提供禁止泄漏信息的权利;并且

(ii)泄漏的内容不能表明任何录像带或其他视音频资料的标题、内容或者主题;然而如果出于进一步使用与顾客直接相关的货品和服务的目的,应透露材料的主题。

(E)如果与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有关,应向任何人提供;或者

(F)在民事案件中,显示急需的信息不能够从其他途径得到,并根据由此发出的法院命令,如果——

(i)想得到信息的人合理告知顾客,该行为与执行法院命令相关;并且

(ii)顾客具有当面与想得到信息的人进行争辩的权力。

如果根据第(C) 或(F)节发出命令,法院应对非法的泄漏行为采取必需的防范措施。

(3)法院根据第(C) 节授权泄漏信息的行为应事先告知顾客,并仅当执法机构说明有很大理由相信想得到的记录或其它信息与执法机构的调查相关。在州政府授

权的情况下,如果为该州的法律所禁止,这样的法院命令不能发出。如果法院由于录像带服务提供商而迅速根据本条规定发出命令,当发现信息或者记录数量不同寻常地庞大或者服从该命令将为提供商带来不恰当的负担时,应对这样的法院命令予以取消或修改。

(c) 公民行动(1)被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的行为侵犯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公民行动。

(2)法院应该判给——

(A)实际发生的不少于2500美元的净损失;

(B) 惩戒性损失;

(C)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

(D)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初步和公平的赔偿。

(3)本节中的行动只能在命令宣布或者被发现的2年内进行。

(4)本条规定允许的泄漏信息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d) 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本条规定之外的任何方法得到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审判、听讼、仲裁或其他法院、大陪审团、政府、官员、机构、监管机构、法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美国各州或政治分部等权利组织。

(e) 摧毁旧的记录——服从本条规定的个人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尽快摧毁个人身份资料,但应在信息所搜集的目的已经满足后的1年之后再进行,并且不存在根据第(b)节第(2)款或第(c)节第(3)款的规定或者法院命令提出的其他得到该信息的要求。

(f) 优先权——本条规定仅优先于要求得到本条所禁止泄漏的信息的各州或地方法律。

第2711条本章的相关定义

本章中的——

(1)第2510条定义的内容使用于本条规定的所有内容的定义;

(2)“远程计算服务”指使用电子通讯系统,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存储或者处理服务;

(3)“管辖法院”的定义为第3127条中规定的任何联邦法院,而不存在地理

上的限制。

第2712条. 对于美国采取的公民行动

(a)总则——任何被违反本章或者第119章、或者1978年制定的《国外情报监

督法》第106条(a)节、第305条(a)节或者第405条(a)节规定的行为的受害者,可向美国地区法院状告美国政府以获得金钱赔偿。在这样的行动中,如果被侵权者成功证明侵权行为违反了本章或者第119章或者《国外情报监督法》的以上特定条款,法院应估量其所受的损失——

(1)实际损失,但不应低于10000美元;以及

(2)合理发生的起诉费用。

(b) 程序——(1)本条规定中的任何状告美国政府的行动应在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向适当的政府或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后进行,正如美国联邦法典第28条所规定。

(2)本条规定中的任何状告美国政府的行动应在两年内向适当的联邦机构提出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该机构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否则该行动将被永久性禁止。提出申请应在申请者最初有适当的机会发现侵权行为的当天进行。

(3)违反本条的任何行为应交由不设陪审团的法庭处理。

(4)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制约,1978年制定的《国外情报监督法》的第106条(f)节、第305条(g)节、第405条(f)节规定的程序应为得到这些条款所规定的材料的其他方法。

(5)本条规定中的美国政府应赔付的补偿金应由美国法典第31章第1304条中规定的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从维持该部门或机构的运作的拨款、资金或者其他账目(包括执行任何联邦法律可用的拨款、资金或账目的任何部分)中偿还。(c) 行政准则——如果法院或者适当的部门或机构决定美国或者任何部门或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并且发现违法行为的背景显示可能有美国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蓄意参与的违法行为,该部门或机构应该在收到法院或适当的部门或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和发出的复印件后,尽快启动程序决是否应对所涉及的美国官员

或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纪律检查。如果涉及的部门或机构的责任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纪律检查,则应向总检察官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d) 唯一的处理方法——本节规定的任何针对美国的行为应为本条范围内针对美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的控诉的唯一处理方法。

(e) 暂停行动——(1)对于美国所采取的行动,如果法庭认为公民的发现将对政府执行相关调查行动或者相关犯罪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庭应暂停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这样的暂停应该在第(b)节第(2)段中的期限之内。(2)在本节中,“相关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调查行动”指当暂停或者任何相关行动的要求提出时,正在进行的实际执行或者调查行动。为决定调查或者犯罪案件是否与本条中规定的行动有关,法庭应考虑犯罪案件与调查行动的当事人、目击者、事实以及环境之间的相似程度,而不要求其他相同的因素。

(3)当要求第(1)段中规定的暂停时,政府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交必要的证据以避免泄漏任何可能对相关的调查或罪案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如果政府提交了必要的证据,原告应有机会向法庭全面提交证据,法庭根据判断,向其中某方要求更多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 解释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2、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13、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14、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16、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 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完整版)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docx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五)

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 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一)

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子部分A—概述 192.1 本部分范围 (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 (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 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第192.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 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192.3 定义 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 ft(4.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层小于12 inch(305 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229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实时更新)

名词解释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刑事诉讼法:国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任课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判例总称。 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 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据传: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是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 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鉴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 起诉: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圈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名词解释: 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周强刘晓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

最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精品文档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 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 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 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精品文档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 第42卷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年制定) 第4321条国会的目的宣言 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22条至第4330条(原文略) 第一节政策与目标 第4331条国会国家环境政策宣言 鉴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一切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在人口增长、高度集中的都市化、工业发展、资源开发以及技术日益进步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鉴于恢复和保持环境质量对于全人类的福利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国会特宣布: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1.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 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 3. 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 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促使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 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 第4332条机构合作报告;提供资讯;建议;国际与国内的合作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 1.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所有联邦政府的机关均应当: (1)在进行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采用足以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性和多学科的方法。 (2)与依本法第二节规定而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开发各种方法与程序,确保在做出决定时使得当前尚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舒适和环境价值。能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 (3)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说明: ①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②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 ③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 ④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 ⑤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证据的基本特征、属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课程代码 362140)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法 3.当事人 4.诉讼参与人 5.自诉 6.鉴定人 7.证人 8.管辖 9.级别管辖 10.立案管辖 11.专门管辖 12.回避 13.自行回避 14.申请回避 15.辩护 16.指定辩护 17.自行辩护 18. 辩护人 19.强制措施 20.拘传 21.取保候审 22.监视居住 23.拘留 24.逮捕 25.诉讼代理人 26.通辑 27.上诉 28.附带民事诉讼 29.当事人 30.立案 31.侦查 32. 讯问犯罪嫌疑人 33. 勘验、检查 34. 物品检验

35. 现场勘查 36. 搜查 37. 不起诉 38. 法定不起诉 39. 酌定不起诉 40.刑事审判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 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 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 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法官告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问: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

美国证据法新解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 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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