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输管道线路巡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输管道

线路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集团”)长输管道巡护工作,明确管道巡护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置出现的各类异常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集团和各二级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役长输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及其线路光缆的管道巡检工作,城镇燃气管道、油库输油管道的管道保护,不适用本办法。建设阶段的管道巡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目标

1.管道线路及附属设施每天完成至少1 次徒步巡查。

2.管道巡检率达到100%,巡检覆盖面达到100%。

3.卫星定位巡检系统装备率100%,巡检点(轨迹)到位率100%。

4.实现管道巡检无盲区,避免管道遭受外力破坏和损伤。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1.管道巡护

为预防和制止管道遭受自然和人为破坏(损伤),及时发现和处置长输管道出现的各类异常问题等进行的巡护管理活动。

2.GPS巡检

巡检人员手持GPS巡检终端,在规定的管道线路上巡查,巡检器自动获取行进路线的坐标信息,并通过无线通讯方式将巡检数据直接上传至系统并存储,通过系统实时监控巡检人员的巡检效果和定时采集巡检人员的巡检记录(轨迹)。

3.两特两重

两特指特殊时期、特殊地区;两重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长输管道线路巡护的管理实行天然气集团监管,各单位负责的管理模式。生产综合管理部是天然气集团长输管道线路巡护管理的监管部门,各单位是长输管道线路巡护管理的落实与执行者。

第六条生产综合管理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长输管道巡护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2.负责天然气集团长输管道巡护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等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管道线路巡护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

1.明确管道巡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管道巡护管理制度。

2.建立一支具备较好思想和身体素质、掌握一定管道巡护业务知识技能、负责任的管道巡护队伍,并做好培训和考核工作。

3.根据两特两重和主汛期启动特殊巡护。

4.每月7日前向天然气集团生产综合管理部报送本单位上月

度管道巡护情况。

第三章管道巡护内容

第八条管道沿线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或附近是否有新施工、新动土或打孔盗气的可疑迹象。

第九条管道是否存在天然气泄漏、腐蚀穿孔、变形断裂、人为破坏等事件。

第十条管道是否有裸露、浅埋,裸露段管道防腐层是否完好;管道伴行的通讯光缆是否裸露、完好。

第十一条管道有无悬空、变形、漂移情况。

第十二条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通行的机械车辆,其最大荷载重量是否超过允许范围,检查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是否存在行走或放置重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等深根植物;是否存在打井、勘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等行为;是否存在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十四条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是否有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 米地域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作业等。

第十五条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是否有未经依法批准的采石、采矿、爆破作业;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是否有未经批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管道桩、牌有无缺失、倾斜、移位、人为破坏、字迹是否清晰、有无腐蚀生锈、损毁或丢失现象。

第十七条管道线路的水工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持是否完好,雨后有无冲刷、松动、毁损、塌陷、水土流失或人为破坏。

第十八条管道线路阀室及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接地是否良好;阀室地基是否沉降;阀体是否存在锈蚀、泄漏,放空装置是否完好,阀室门窗是否齐全完好且通风良好,是否漏雨积水,有无杂物堆积,进出道路是否畅通。

第十九条管道穿越公路、铁路、电力线、通讯线、河流渠道等交叉部位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新建、改扩建的公路、铁路、电力线、通讯线、河流渠道疏浚等穿越管道的管道保护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第二十条管道穿越隧道本体结构是否完好,有无透漏(渗)水;隧道内排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隧道进、出口附近山体是否开裂、松动,有无落石、垮塌,排水通道是否通畅,有无淤堵;管道是否有位移、弯曲。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进行看护的重要穿跨越设施、特殊风险地区是否有专人驻守。

第二十二条检查管道是否与市政管网、暗涵、暗渠等市政设施存在交叉、交汇、重叠等隐患现象。

第二十三条检查管道沿线交通、治安、人文、地形、地貌、河

流、水文、气象、社会信息等情况有无变化。

第二十四条“三桩”(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转角桩)、警示牌、宣传牌、宣传标语是否完好无缺,有无歪斜、倾倒、损坏,是否标识清晰、准确,测试桩接线良好。

第二十五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道巡护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编制巡护方案,确定巡护模式。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管道巡护方案,确定日常巡护管理模式。巡护方案应至少包括:管道巡护里程范围、巡护时间范围、每天巡护频次、巡护责任划分、巡护人员、巡护车辆、巡护设备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划分管道风险等级。对所辖区的管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进行管道安全风险等级划分。重点识别和评估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管道打孔盗气、第三方施工等破坏行为,对管道高后果区、违章占压和重大隐患风险区域,及易发管道事故的管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科学设置管道巡护中的必经点。

第二十八条落实管道巡护责任体系。严格落实管道巡护承包责任制,应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巡线、专业巡线员巡查、管理人员定期监督考核、领导分段承包的管道巡护责任体系。做到管道巡护“无缝化”管理,达到管道线路巡护全覆盖、无盲区。建立规范的管道巡护台账和档案,做到日常巡护有记录,发现问题有报告,解决问题有验收,考核奖惩有结果。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巡护装备。要结合管道沿线情况,配备

满足管道巡护工作需要的车辆、检测仪器及通讯、防护器材等。

第三十条对管道巡护管理采用GPS智能化管理系统。达到管道巡护人员GPS配备率100%、管道巡护人员上线率100%、管道巡护覆盖率100%。

第三十一条管道巡护应做到管道走向清、管道埋深清、管道腐蚀情况清、管道穿跨越清、桩牌情况清、阀室内设施完好情况清、水工保护情况清、阴极保护情况清、管道关键点管段清、管道周围地形、地貌、建筑物清等“十清”。

第三十二条建立巡护管理“零汇报”制度。即每次巡护结束后,无论是否有情况,巡护人员必须汇报,并记录存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若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在问题未解决前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密巡查。

第三十三条加密巡护和两特两重。各单位对管道的阀室等重要部位、穿跨越特大型河流、矿藏采空区、水网密集、易打孔盗气区、不良地质和人员密集等安防风险等级高的管段,应加密巡护。在两特两重时期应增加巡护力量和巡护次数。

第三十四条GPS巡检。GPS巡检的信息至少包括巡护人员、巡护车辆、管道实际路由、规定的巡护路由、巡护实际轨迹、巡护时间、巡护里程、巡护速度、报告事项等。巡护人员、巡护车辆在管道巡护的过程中必须配备和使用 GPS 巡检终端。

第三十五条建立巡护资料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巡护例会,对巡护工作进行点评总结。建立巡护资料管理档案,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属地巡线员的选聘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有关制度,规范管理属地巡线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七条面向社会选聘的属地巡线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可靠,无违法劣迹记录。

2.身体健康,符合管道巡护岗位要求。各单位应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为人诚实负责。

4.熟悉所巡管段沿线地方情况,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培训内容至少包括:法律法规、巡线基本技能、巡线路由、巡线内容、应急知识、报告程序、法制教育、案例分析等。

第三十九条属地巡线员须经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巡护工作。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属地巡线员聘用和培训的台账档案。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管道巡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生产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管道巡护管理,管理不得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天然气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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