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自1986年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为有效地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2014年9月,济南市规划局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总则

1.1 规划目标

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处理好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济南市市域范围,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

2.价值特色

(1)济南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城市,具有独特的泉水文化,是古城冷泉利用体系的典范。

(2)济南名城山、泉、湖、河、城一体,古城与商埠区东西并举,格局独具特色。

(3)济南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埠城市之一,丰富的近代遗产是济南近现代城市发展的缩影,是中国近现代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

(4)济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龙山文化、儒释道文化、名士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3.目标原则

3.1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3.2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

3.3保护目标

(1)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护和延续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格局和风貌,保持济南山、泉、湖、河、城一体的风貌特色;

(3)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与泉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面向城乡治理,促进保护规划措施与要求的切实落地,使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可管可控;

(6)将济南建设成为“山河秀美、泉溪间流,山、泉、湖、河、城一体共融”的特色泉城。

4.保护框架

4.1保护层次

本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确定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三个保护层次,同时,增补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两个层次,并将济南名泉文化景观作为专项保护层次纳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之中。

4.2保护内容

(1)市域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廊道、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

(2)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层次:保护历史城区的格局、肌理、风貌、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名城价值特色相关的15条河流、2处湖泊及众多看山视廊;

(3)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层次:保护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3处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优秀工业遗存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21处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1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69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7处已公布省级历史优秀建筑、238处建议历史建筑和21处优秀工业遗存。

(5)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7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2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6)济南名泉文化景观的保护层次:保护四大泉域、泉水补给与汇集排泄区,泉水出露点、泉水村落、泉水寺庙、泉水院落、泉水人工河道、泉水人工渠系、泉水水闸、泉水公共空间、泉水街巷、泉水私家园林等。

4.3保护重点

(1)济南名泉文化景观相关的遗产要素;

(2)历史文化名城的山水形胜、城垣形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

(3)3片历史文化街区及1片传统风貌区:芙蓉街——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375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969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5)全市57处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和本次拟增补的238处建议历史建筑;

(6)中心城区内以国棉一厂、二厂等为代表的21处优秀工业遗存;

(7)市域范围内的6处名镇名村、10处已公布传统村落和60处建议传统村落以及遗产廊道、遗产聚集区。

5.市域文化遗产的保护

5.1保护框架

济南历史文化遗产类型丰富、数量众多,在全域密集分布,因此应建立全域保护的框架。市域层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一核、五廊、十片”的整体格局。其中:一核,是以历史城区及其周边为核心的中心城区。

五廊,是市域范围内与济南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五条文化遗产廊道。具体包括:胶济铁路文化遗产廊道、小清河文化遗产廊道、玉符河文化遗产廊道、绣江河文化遗产廊道、黄河文化遗产廊道。

十片,是市域内与济南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十个遗产聚集区。具体包括:洪范池文化遗产聚集区、榆山街道文化遗产聚集区、方峪文化遗产聚集区、灵岩寺文化遗产聚集区、摩崖造像文化遗产聚集区、华山文化遗产聚集区、云台寺文化遗产聚集区、三涧溪文化遗产聚集区、相公庄镇文化遗产聚集区、朱家峪文化遗产聚集区。

5.2总体要求

(1)以价值为导向,以5条文化廊道及10片文化遗产聚集区为主线,强化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展示利用;

(2)强化对市域内与泉水相关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系统保护;

(3)对市域传统村镇开展全面的调查与建档,加强对其的保护与展示利用;

(4)妥善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城乡建设及大型基础设施选址应避免对保护要素及其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5.3山体的保护

(1)重点保护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及济南泉域重点强渗漏带内的山体,严禁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

(2)注重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及重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山体禁止发展破坏生态资源以及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的产业。

5.4水体的保护

(1)通过市域内整体生态环境改善、控制对地下水资源攫取、截污管工程实施等措施来保证水系统的完整。

(2)严格控制对自然河道的“裁弯取直”,加强对河道自然岸线、自然河床的保护;严格控制占压河道建设行为,逐步清理违规建设行为;新建水利工程不应对河道景观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堤岸等造成不利影响。

5.5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文件的要求,对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千佛山风景名胜区、龙洞风景名胜区内重要遗产资源进行保护。

5.6文化遗产廊道的保护

(1)全面保护和展示规划明确的5条文化遗产廊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各遗产廊道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

(2)近期抢救性保护遗产廊道中残损较为严重的文物资源,中期对沿线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合理展示,远期实现文化遗产廊道的整体展示。

5.7市域文化遗产聚集区的保护

(1)全面保护济南市域10个文化遗产聚集区。

(2)加强各文化遗产聚集区内文化资源的保护,结合各区县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加强聚集区内文化与生态资源的普查与梳理,细化保护要求。加强聚集区内各文化主题的展示。

5.8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1)济南现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分别为章丘市相公庄镇和平阴县东阿镇。济南现有各级历史文化名村4处,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为章丘市官庄乡朱家峪村;山东省历史文化名村3处,分别为章丘市刁镇旧军庄村、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章丘市相公庄镇梭庄村。

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2)济南现有各级传统村落10处,其中中国传统村落2处,为章丘市朱家裕村、平阴县洪范池镇东峪南崖村;山东省省级传统村落8处,分别为章丘市文祖镇三德范村、章丘市普集镇博平村、章丘市相公庄镇梭庄村、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蛮子村、长清区孝里镇方峪村、章丘市普集镇杨官村、章丘市官庄镇东矾硫村、长清区归德镇双乳村。

这些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对同时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应按照名村的保护规划进行保护。

(3)加快推进传统村落的申报与保护工作,建议传统村落申报、公布前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4)原则上禁止对已公布的传统村落及建议传统村落进行迁并。控制村镇建设的无序蔓延,宜在老村或老镇区之外另辟新村或新镇区,新村或新镇区的建设在建筑风貌、高度、色彩等方面与历史片区相协调。

(5)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设施条件。

(6)适度开发旅游项目,避免旅游项目建设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建设

性破坏。

(7)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政策研究,对村庄提升资金来源、村庄提升发展优惠政策、村庄保护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一体衔接等方面进行重点调查研究。

5.9古树名木的保护

(1)市域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按照《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挂牌保护。

(2)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周边从事施工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避让和其它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检查。

(3)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执行。

(4)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行道树,禁止擅自砍伐。如道路确需拓宽时,应结合道路设计特殊断面,以保护原有树木。

6.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

6.1历史城区范围的划定

历史城区范围的划定以济南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城市建成区范围为重要参考,兼顾现状道路及用地边界,确定四至为:北至胶济铁路,东至历山路,西至纬十二路,南至经七路、顺河高架路和经十路,总面积共计16.03平方公里。

6.2历史城区的保护

从总体格局、古城及商埠区格局、传统街巷、空间视廊、重要街巷断面尺度、名泉文化景观要素等对历史城区进行重点保护。

保护历史城区古城及商埠区双城并置、经二路、经四路横向连接的历史格局特色。通过绿化显现、风貌整治、历史信息标识等手段强化历史城区总体格局的特色彰显。

6.2.1古城的保护

(1)保护古城护城河环绕、四门不对的城垣格局特征。保护和延续古城内街巷南北向贯通、东西向联系的街巷格局特征,不得随意改变古城内街巷走向和位置。保护历下亭——巡抚衙门中轴线,及文庙、神龙庙、贡院、府署等重要公共建筑沿轴线布局,古城内外珍珠

泉、趵突泉、黑虎泉三泉鼎立的格局特色。

(2)禁止损毁传统街巷,历史城区内应尽量不新建或拓宽道路。严格保护泉水街巷中街巷与泉水、泉渠的空间关系与断面形式,不得随意破坏泉水街巷的材质、驳岸形式以及街巷空间组织特色。

(3)通过高度控制、分区风貌控制以及规划管理等手段保护重要空间视廊,严格保护山城互看视廊、大明湖环湖视廊和趵突泉公园、五龙潭公园等重要景观区域视廊。凸显济南古城与周边山体的空间格局,避免建筑遮挡空间视廊,破坏其界面的连续性。通过建筑风貌、高度、体量等方面的控制,确保重要视域的完整性。

(4)古城泉水文化景观要素包括古城内的泉、泉池、泉渠、泉巷、泉宅、泉园、泉水景致、泉水护城河、泉水湖等。

6.2.2商埠区的保护

(1)保护商埠区小格网街巷、中山公园居中的格局特征。商埠区内不得随意增减道路,不得变更现有道路红线宽度、走向,不得增设高架桥。

重点保护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保护区内小网格街巷的格局特色、街巷宽度、走向,保护和延续风貌区内近现代建筑风貌特色。

(2)保护商埠区范围内街巷宜人的断面尺度,沿街巷两侧建筑高度应与传统街巷尺度协调。

6.3 历史城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1)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古城山水格局及人文环境密切关联的卧牛山、华山、鹊山、标山、凤凰山、北马鞍山、粟山、匡山、药山、千佛山、五顶茂陵山、千佛山、英雄山12座山体。重点保护山体的主要景观面,加强次要景观面的保护。

(2)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古城山水格局及人文环境密切关联的黄河转弯段、小清河、工商河、西泺河、东泺河、广场西沟、广场东沟、羊头峪西沟、羊头峪东沟9条河流及华山湖、北湖两处湖泊。水体沿线结合周边城市功能设置亲水驳岸,开辟滨水活力空间。

(3)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周边千佛山——华山、华山——鹊山2条山看山视廊。控制视廊内建筑的体量及色彩,避免体量和屋顶尺度过大的建筑以及大量高彩度的色彩对视廊内的视觉景观造成破坏。

(4)对堤口路、趵突泉北路、黑虎泉西路、文化西路、泺文路、青年东路、朝山街、佛山街、千佛山路、历山路、经十一路、千佛山东路、马鞍山路、千佛山西路14道路采取

四类保护措施,保护其道路绿化,不得随意砍伐行道树,不得进一步拓宽道路宽度。

6.4历史城区及周边高度的控制

(1)一级高度控制区以大明湖——千佛山视廊、大明湖周边视廊、千佛山至华山视廊、华山至鹊山和黄河第九弯视廊、趵突泉五龙潭视廊等重要视廊的控制范围以及芙蓉街——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片区等重要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为参考。

一级高度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须严格按照规划高度控制要求实施。

(2)外围空间高度协调区以历史城区、大明湖——千佛山视廊、大明湖周边视廊等重要视廊的控制范围为参考,划定外围空间高度协调区。

纬二路以东的外围空间高度协调区内,新建、改建建筑宜按照高度控制要求控制高度。需具体调整的地块,应通过专家评审制度进行专项审定。纬二路以西商埠区内的外围空间高度协调区,地块内新建建筑高度需满足相关街巷断面尺度控制的要求。

6.5历史城区及其周边风貌的控制

(1)一类风貌控制区包括古城及环城公园、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及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经二路及经四路两侧50米范围内等。

一类风貌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对古城和商埠区色彩造成冲突的高亮度高明度色彩,建议采用低明度、低彩度的白色、青灰色系;古城内与遗产资源点周边密切相关的建筑屋顶色彩宜采用灰色系。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经二路及经四路两侧50米范围内建筑界面宜采用彩度明度较低的浅灰、浅褐色色系作为主体色。

一类风貌控制区建筑高度上应严格执行高度控制要求,新建、改建建筑体量不宜过大,沿街连续面宽不应过长,建筑屋顶以坡屋顶为主。

(2)二类风貌控制区包括圩子壕内地块、圩子壕以南至经十路范围内地块及大明湖以北至北园高架地块。

圩子壕范围内地块、大明湖以北至北园高架地块为古城风貌协调片区,建筑色彩宜采用低明度、低彩度的白色、青灰色系屋顶色彩宜采用灰色系。

圩子壕以南至经十路地块为古城色彩协调区,建筑色彩宜采用低明度、低彩度的青灰色系,建筑主体色宜采用低明度、低彩度的白色、青灰色系。

(3)三类风貌控制区包括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以外的地块及古城、商埠区过

渡地块。

三类风貌控制区建筑以现代风貌为主,风貌应与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相协调。墙面宜使用彩度明度较低的浅灰、浅褐、砖红色等,沿街巷两侧建筑高度和面宽与传统街巷尺度协调,沿街裙房采取退台处理。

6.6历史城区用地、人口、交通、市政规划建议

(1)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更新应遵循“整体保护、合理保留、重点整治、局部更新”的方针,分别按照保护整治、保留提升、整治改造、更新四类模式为主进行。

保护整治地块:严格按照相关的保护规划或保护要求实施,重点进行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修缮。

保留提升地块:在规划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大规模拆建行为,确需改造的,改造后的建筑总量、建筑高度均“只减不增”。

整治改造地块:该类地块原则上以整治为主,促进地块内建筑的再利用和功能的改造与提升,对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建筑进行风貌整治。

更新地块: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更新,建设更新过程中需满足本规划明确的高度、风貌、体量、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2)保护老城,持续实施“中优”策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引入旅游服务配套、文化娱乐及商业设施、休闲绿化等活力功能,突显历史城区作为城市旅游服务和商业贸易区的功能定位。

(3)历史城区确定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引导历史城区交通出行方式朝绿色交通转变。引导历史城区交通出行方式朝绿色交通转变,力争规划期末公交出行比例达到50%,提高历史城区公交可达性。结合历史城区景点分布,沿护城河、大明湖,泉城广场等开敞空间,规划休闲绿道,满足行人慢行需求,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及景点出入口,规划12 处公共自行车停车场,方便慢行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历史城区静态交通采用分区管理的策略,实现护城河内外区域差别化停车管理体系。

(4)规划明确芙蓉街——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和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两个非标准化市政配套区,区域内优先保证电力、给水、排水等居民起居核心需求设施,并尽快组织非标准化施工的技术研究支撑区域基础设施配套的实施。

历史城区结合道路改造进行老旧管线的更新改造,结合传统街巷的整治完善支管系统,

建设片区小环网并完善市政消火栓系统,确保传统街巷生活及消防供水安全。通过泉水的公共饮用体系展示泉城文化,古城内增加泉水直饮点。

7.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的保护

7.1保护措施

(1)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对危房及严重破坏街区风貌格局的建筑进行必要的改造改建除外。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经批准允许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2)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格局、街巷、院落、名泉、大树、名泉水体等保护措施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关保护措施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相协调。

7.2芙蓉街——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

(1)街区功能定位为以居住、文化、商业、旅游等复合功能为主,形成具有浓厚的济南传统商业文化、城泉共生的泉水文化、庙会民俗文化特色的济南古城的商业核心区。

(2)核心保护范围:南至芙蓉巷,北至大明湖路南侧边界,东至珍池街,西临贡院墙根街,面积8.5公顷。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府学文庙、芙蓉街两侧、金菊巷两侧、王府池子周边及后宰门街南侧。

建设控制地带:南至泉城路道路中心线、曲水亭街南侧,北至大明湖路道路中心线,东至县西巷、珍池街、院前街、西更道街一线,西临贡院墙根街,面积17.2公顷。

(3)重点保护芙蓉街、曲水亭街、后宰门街及众多文化资源点构成的“二纵、一横、多泉、多点”的街区格局,“二纵”为沿芙蓉街形成的南北向轴线,和以沿曲水亭街西更道街形成的轴线;“一横”为沿后宰门街形成的东西向轴线;“多泉”是以珍珠泉、王府池子、百花洲为核心形成的泉池水体,与街区内众多泉池共同构成的泉池水网;“多点”为以府学文庙、关帝庙、五岳庙为依托形成的重要节点。

(4)范围内建构(筑)物应进行分类保护。对街区内21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进行严格保护;对街区内48处建议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修缮;对传统风貌建筑,应进行修缮改善,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

构件或装饰物进行保护,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对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可进行保留,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整治改造。

(5)严格保护和控制传统街巷的格局、走向、尺度和传统风貌,保护“曲折有致、凹凸变化”的街巷走势和空间形态。严格控制沿街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逐步恢复传统道路、街巷的名称。

7.3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

(1)街区功能定位为以居住为主,兼具旅游、文化、商业等复合功能,是济南展示多元宗教文化、传统商贸文化、特色民俗文化的济南古城传统居住片区。

(2)核心保护范围:南至鞭指巷49号南侧外墙,北至寿佛楼后街4号北侧外墙,东至鞭指巷东侧边界,西至太平寺街、西城根街西侧边界,面积7.23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南至泉城路道路中心线,北至大明湖路道路中心线,东至鞭指巷东侧边界,西至启明街,面积8.85公顷。

(3)重点保护鞭指巷、西公界街,将军庙街、双忠祠街及众多文化资源点构成的“一纵、两横、多节点”的街区格局,一纵为沿鞭指巷、寿佛楼后街、西公界街形成的南北向轴线;两横为沿将军庙街及双忠祠街形成的东西向轴线;多点为以题壁堂古建筑群、陈冕状元府等文化资源为依托形成的重要节点。

(4)对街区内24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进行严格保护;对街区内36处建议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修缮;对传统风貌建筑,应进行修缮,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进行保护,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对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进行保留,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整治改造。

(5)严格保护和控制传统街巷的格局、走向、尺度和传统风貌,严格控制沿街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逐步恢复传统道路、街巷的名称。保留和整治传统街巷中的小型公共空间,在不破坏街巷格局与风貌的前提下,结合建筑整治适当增加口袋公园,并配置与风貌协调的小品,丰富现有居民生活方式,增加居民交流空间。

7.4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

(1)街区功能定位为科研教育、医疗卫生。

(2)核心保护范围:原齐鲁大学近现代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总面积18.86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为南至经十路,北至山东大学解放楼,东至趵突泉南路,西至西双龙街和广场西沟,总面积25.91公顷。

(3)重点保护街区内现存的双“品”字型构图、放射十字构图、水塔至四百号院的视线通廊等历史环境格局。

(4)严格保护街区内柏根楼、考文楼、齐鲁神学院等3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原齐鲁大学近现代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2015-2030)》的要求进行严格保护。

(5)对文物保护单位分别采取日常养护、现状整修、加固及修复、重点修复措施。评估认定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协调的建筑进行保留,对于评估认定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按整治改造,拆除、恢复风貌以及近期保留远期拆除三种措施。7.5传统风貌区

(1)划定商埠区一园十二坊区域为济南传统风貌区。风貌区范围北至通惠街、南至经四路、西至纬八路、东至纬三路,面积约45公顷。

(2)传统风貌区内宜采用小规模渐进式的保护更新模式,地块延续小网格的传统肌理,保持历史形成的延续的沿街立面,建设过程中注重临街建筑檐口高度应与商埠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8.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的保护8.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1)济南市市域范围内现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7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3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共969处。

(2)应尽快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于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体与周边情况复杂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编制保护规划。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未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其保护范围,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对于已编制保护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保

护范围内保护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九至二十六条执行。

(5)地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

划定无影山区、刘家庄区、魏家庄区、古城区、二环东路区、牛旺庄区等6处地下文物保护区。

严格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

8.2历史建筑的保护

(1)保护内容

已公布的第一批省级优秀历史建筑共57处。

规划确定建议历史建筑238处,建筑类型包括传统居住建筑、传统公共建筑、现代建筑遗产和工业遗产等。

(2)保护要求及措施

加快推进市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对于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城乡规划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保护名录。

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要求保护历史建筑。

加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8.3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的保护

(1)保护内容

积极保护济南工业文明,保护工业遗产,规划确定21处济南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

(2)保护要求及措施

明确统一的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的工业资源调查,全面摸底济南工业遗存的保存现状、历史沿革、保护价值等基本信息,建立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档案。

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明确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的生产空间、工艺流程以及相应生产工具与空间、流线等要素的保护要求与措施。

9.泉水文化景观及泉域的保护

9.1泉水文化景观的保护

(1)泉水出露点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出露点的出水位置,禁止进行人为改变,重点保护溢出泉中以点状形式出露的泉水出露点位置。

保障汇水面积,确定泉水的渗透性能与喷涌性能,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20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50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构)筑物。

保护延续泉水景观功能,合理利用、拓展泉水的相关使用功能,延续、整治泉水周边环境,提升泉水周边环境品质。

(2)泉水人工河道的保护措施

保护人工河道,不得人为改变其岸线形式及位置,不得在后期修缮过程中改变河道的走向和湖泊的形状。

保障人工河道水流通畅和人工湖泊的汇水面积,不得在河道及湖泊周围20米新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保护河道及湖泊水质,严禁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及倾倒垃圾。

(3)人工湖泊的保护措施

保护人工湖泊,不得人为改变其岸线形式及位置,不得在后期修缮过程中改变湖泊的形状。保障人工湖泊的汇水面积,不得在湖泊周围20米新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保护湖泊水质,严禁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及倾倒垃圾。

(4)人工渠系的保护措施

保护人工渠,不得人为改变其岸线形式及位置,不得改变将明渠、暗渠的原有形式,保护泉渠的材料与构造形式,维持其历史风貌,泉渠沿线不得进行统一的混凝土硬化。

(5)泉水水闸及城墙遗址的保护措施

保护水闸,不得随意改变历史水闸的位置、材质与形式,定期对水闸进行维护。保护城墙遗址,加强遗址的防护,保障遗址安全。采用地面标识、绿化等手段展示城墙遗址文化内涵。

(6)泉水公共空间的保护措施

保护趵突泉及周边、黑虎泉及周边、五龙潭及周边、大明湖及周边、百花洲及周边、王府池子及周边6处泉水公共空间,不得填埋、堵塞泉水出露点。泉水公共空间内不得新建、

扩建与保护和展示无关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与保护、展示相关的建(构)筑物应以历史信息为依据,尺度、材质、风格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保护、修缮历史形成的建构筑物。

(7)泉水街巷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与街巷空间的关系,不得改变泉渠与街巷的空间组织形式与相对位置,保护泉水街巷沿线原有桥体,不得新建、改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桥体。保护整治泉水街巷界面,延续街巷传统风貌特点。

(8)泉水宅院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宅院内泉水与院落空间的相对关系,不得采用新建围墙等方式将公共泉眼圈至院内。保护延续泉水宅院空间格局及风貌特色,在维护泉水宅院住户日常生活私密性和舒适性的基础上加强泉水院落的标识与展示。

(9)泉水私家园林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私家园林的空间格局,不得更改出露点在园林内的位置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

(10)泉水寺庙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寺庙与泉体的空间位置关系,不得更改出露点在寺庙内的位置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保护延续泉水寺庙历史格局。

(11)泉水村落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村落格局特点,重点保护其以泉水为核心的环境资源,维护济南具有北方泉水村落空间环境的历史遗存以及独具特色的畔泉聚居空间。

保护泉水村落周边以山脉、河谷、泉脉及泉水水系为主要代表形成的“山奇、谷秀、泉灵”的独特自然环境特色。

9.2泉域的保护

(1)保护要求

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在泉域内加强绿化,涵养水源,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对泉水补给有影响或污染水质的建设活动以及工业生产活动。

(2)泉水补给区核心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①控制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

重点控制核心保护区的城市建设用地,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建设容量,控制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地上建筑密度、入渗率、绿地率等指标。

结合海绵城市,地面硬化率、地下建筑密度、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地面停车率、基础开挖深度为设为新增强制性指标。

②保护核心保护区内的非建设用地

重点保护核心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小流域、生态环境及下降泉七十二名泉周边区域(3)泉水补给区重点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①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

限期关停中小型采山、炸山和烧石灰的企业。限期对破坏的山体进行恢复治,恢复自然生态,使山体重新具备涵养水源的功能。

对南部山区全面实行封山育林,将南部山区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划为生态公益林。

②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调整种植结构和耕种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减少面源污染。

③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汇水面积

配合济南市建设“海绵城市”实施方案,逐步开展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渗漏区恢复与补源工程、山体公园水源涵养工程、道路及绿地低影响开发建设改造等一系列工程。

④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地表渗透性

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结合海绵城市试点要求,对未建地区增加地面硬化率、绿色屋顶率,透水铺装率等低影响开发要求。对已建的地区选择相应地区进行改造,减少城市开发对地面渗透性的改变。

(4)泉水补给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保护一般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对其水质的保护,防止其水质恶化对泉水水质的影响。

(5)泉水汇集排泄区核心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保护泉水集中出露区及附近的富水区域,对地下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进行分级管控。

(6)泉水汇集排泄区重点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重点保护西郊水源地、东部与济南泉群核心保护区相连的岩体边缘径流区域,重要水源地,东郊工业地下水开采区。

(7)泉水汇集排泄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重点保护济南市区四大泉群出露区核心保护区径流方向下游区域和保护西郊水源地重点保护区以南、长清水源地富水区下游近黄河区域。

10.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10.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济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省级44项,市级224项。

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10.2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

济南历史悠久,优秀传统文化丰厚独特,主要包括已灭失的与济南历史城市空间格局密切相关的城门遗址、寺庙、衙署等公共设施,历史街巷地名等历史信息,传统老字号店铺,名人名士、民间文学、美术、音乐舞蹈和民间手工技艺等。

10.3文化空间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1)全面梳理济南历史上存在的城门、庙宇等公共建筑以及历史地名等历史信息的相关资料。

(2)建立历史信息标识系统,设立标示牌标识已消失的历史公共建筑、传统街巷路名等的相关历史信息。

(3)保护与历史城市空间格局密切相关的重要公共设施,包括清巡抚衙署等现存重要公共建筑,对于历史城门、城墙遗址等已消失的重要信息,结合现状条件采用标识、格局展示等方式进行多手段展示。

10.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恢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的文化空间。恢复王府池子、趵突泉等文化空间,开展相应文化活动。加速建设文化、展览设施,为相关单位、团体提供活动场所。

(3)在民族文化艺术、民俗节庆活动、生产生活习俗特色突出的区域和村庄,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4)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

(5)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指定代表性传人,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民族民

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6)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济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提出开发利用指引。

11.展示和利用规划

11.1展示利用原则

(1)价值导向、整体展示原则。

(2)保护第一,合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有机结合的原则。

(4)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5)利用标识、展示牌、出版物、视频、广告、网络等多种途径充分展示的原则。

(6)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相结合的原则。

11.2市域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

(1)市域文化遗产的展示线路

依托市域文化遗产廊道,规划5条文化展示线路:

①胶济铁路文化展示路线:依托铁路线路及沿线国道、县道,结合沿线的原胶济铁路济南站近现代建筑群、胶济铁路沿线优秀工业历史遗存、大辛庄遗址、城子崖造像等遗存,串接灵岩寺泉茶古寺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华山华阳宫文化遗产聚集区,形成近现代铁路遗产体系的展示路线。

②小清河文化展示路线:依托小清河,结合河道两侧的五柳岛码头、板桥广场码头、大辛庄遗址、洪家楼天主教堂、华阳宫古建筑群等文化遗存,形成河运文化遗产体系的展示路线。

③玉符河文化展示路线:依托玉符河,结合两侧峨眉山古建筑群、左而开元寺、黄花山造像等文化遗存,串接云台寺泉水寺观文化遗产聚集区、摩崖造像文化遗产聚集区和灵岩寺泉茶古寺文化遗产聚集区,形成自然生态景观展示路线。

④绣江河文化展示路线:依托绣江河,结合两侧旧军门村、三涧溪村、小荆山遗址、李开先墓等文化遗存,串接相公庄镇章丘故城文化遗产聚集区、朱家峪古村落文化遗产聚集区和三涧溪百脉文化遗产聚集区,形成村落旅游展示路线。

⑤黄河文化展示路线:依托黄河市域内河段,结合黄河铁路大桥及两侧孝堂山郭氏墓石

祠、汉济北王墓、扁鹊墓等文化遗存,串接洪范泉村文化遗产聚集区、榆山交通重镇文化遗产聚集区和方峪村寨文化遗产聚集区,形成黄河生态景观展示路线。

(2)市域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加强服务设施建设,以济南历史城区作为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接待中心,同时在各片区设立片区级接待中心。

加快线路公路沿线景观整治及休闲观景平台的建设,增加适量公厕、问询处、停车场、休憩站、垃圾箱等基础服务设施,满足游客休闲、游憩、娱乐等多种需求。

11.3历史城区周边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

(1)展示和利用总体措施

①历史城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遗产以价值展现为目标,构筑多主题展示体系;依托现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数量众多的泉水泉池及泉水园林,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泉水文化;注重名城展示与泉水体验的有机结合。推动舜泉周边环境整治与展示工程,完成舜泉泉水直饮点的建设工程。

②历史文化街区的展示利用

构建芙蓉街——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以芙蓉街——曲水亭街和后宰门街为主线的街区展示路线,串联历史街区内王府池子、文庙、百花洲等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

构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内以鞭指巷和启明街为主线的街区展示路线,串联街区内慈云观、天主教堂、双忠祠、题壁堂等重要文化遗产资源。

构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的5大风貌展示区:医疗建筑风貌展示区、教育建筑风貌展示区、科技保护与服务区、遗产再利用示范区、互动体验区。

③文物古迹的展示利用

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修缮及妥善管理各类文物古迹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各类文物古迹,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大力宣传传统文化。

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包括大明湖、万字会旧址、济南纬二路近现代建筑群、解放阁、趵突泉泉群及园林建筑、黑虎泉泉群及园林建筑等。

④优秀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严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积极建设传习所、博物馆及展览馆等文化设施进行重点展示。

(2)历史城区展示利用规划

形成历史城区6大历史文化展示主题区:大明湖山水环境主题展示区、趵突泉黑虎泉泉水园林主题展示区、护城河泉水渠系主题展示区、明府城传统风貌展示区、一园十二坊近现代建筑主题展示区、山东大学近现代建筑主题展示区。

结合分期实施规划,按照6大展示区,同时充分利用历史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景观、文物古迹、优秀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形成多元展示游线。12.规划实施和管理措施

(1)健全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明确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事权,包括完善负责制定名城保护的重大方向和策略、审查与名城保护相关的重要规划设计,协调和监督与名城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等。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

(3)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作用,通过人才引进和与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培养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保护专业技术人才,为保护管理和实施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提高名城保护的整体质量。

(4)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测绘、数字化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全面系统整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档案资料,保存好各种历史信息。

(5)推动名城保护规划的落实,及时编制历史城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专项规划设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科学指导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缮工作。

(6)加强规划宣传,增强市民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随意私搭乱建的行为。

(7)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在后续名城保护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

(8)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各类保护规划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增强全体市民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使其监督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

(9)继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题研究,在本规划公布实施后,梳理涉及名城保护的各级各类规划,依法补充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

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理论与济南古城区实践的启示(一)

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理论与济南古城区实践的启示(一) 摘要:历史文化名城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华夏古老城市文明的生动见证。在历史文化名城的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现代化,是一个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问题。论文以济南市为例,通过阐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济南经济发展的非矛盾关系,借鉴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例,运用国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前沿的理论、原则及科学的保护方法,探讨对济南历史又化名城的保护及其合理利用。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验教训;保护与发展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近20年,我们一直在探索着一条适合泉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道路来。随着济南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诸如有传统特色的城市文化与特色风貌在逐步消失;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已迫在眉睫。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济南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中非常精辟阐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

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既然承认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揭示了“适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机生物必须适应生存环境向前进化,而且有机生物进化不可能抛弃原有基础,而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步进化,有机生物的进化既要适应环境、也不可能超越环境,城市作为有机整体,其发展如同有机生物进化一样,既不抛弃原有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进行有机的新陈代谢,又得适宜地持续发展。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载体。 济南的发展既应该是对历史有机的继承和延续,更应该是适应现代趋势对旧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话既要继承和延续济南历史的文脉,又要按现代化的要求适宜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肯定说“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隔裂历史的突变对历史是一种伤害,对未来也是一种损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内外的经验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历史文脉,越是历史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护好济南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现代济南人的生活质量,就是保护好促进城市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 济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从开始只是简单的维护不利用或者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论文)

昆山市周庄镇保护与旅游开发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引言 (5) 一、昆山市周庄镇规划背景 (6) (一)背景资料 (6) (二)规划内容 (6) (三)规划特色 (6) (四)规划内容 (7) (五)总结 (7) 二、昆山市周庄镇规划思路 (8) (一)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8) (二)周庄规划主要思路 (9) (三)周庄规划总体目标 (9) (四)周庄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 (9) 三、昆山市周庄镇经济人口 (10) (一)经济发展现状 (10) (二)经济发展分析 (10)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 (四)产业发展策略 (12) (五)主要就业提供 (12) (六)人口分析 (13) (七)城镇化水平 (14) 四、昆山市周庄镇规划内容 (14)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4)

(二)城镇性质和镇区用地规模 (15) (三)镇域总体规划 (15) (四)镇域村镇结构 (16) (五)镇域土地利用 (17) (六)镇域设施分布现状 (18) (七)城镇用地规划 (19) (八)古镇保护规划 (20) (九)周庄历史文化 (21) (十)古镇保护规划 (22) (十一)旅游发展现状 (23) (十二)旅游规划 (24) (十三)交通规划 (25) (十四)绿地湿地系统规划 (26)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附录 (31) 附件一 (31) 致谢 (32)

摘要 周庄镇位于昆山市西南隅。1995年,周庄镇被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11月,周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3年,周庄镇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又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被誉为“江南第一水乡”。1997年,周庄古镇旅游业已经开始发展,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想法以及古镇的发展要求促使古镇寻求规划援助,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将周庄的发展定位于世界水平。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并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破坏。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昆山市周庄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 Abstract Zhou Zhuangzhen is located in kunshan city southwest corner. In 1995, was rated as the provincial Zhou Zhuangzhen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in November 1998 ,zhouzhuang preparatory directory listing in 2003, Zhou Zhuangzhen gain UNESCO asia-pacif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utstanding award, and is listed as the first batch of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基础资料搜集 3保护规划 4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3

1总则 1.0.1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 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 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 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 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 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 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 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 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 和落实。 4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 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 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进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 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 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 5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解析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自1986年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为有效地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2014年9月,济南市规划局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总则 1.1 规划目标 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处理好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济南市市域范围,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 2.价值特色 (1)济南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城市,具有独特的泉水文化,是古城冷泉利用体系的典范。 (2)济南名城山、泉、湖、河、城一体,古城与商埠区东西并举,格局独具特色。 (3)济南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埠城市之一,丰富的近代遗产是济南近现代城市发展的缩影,是中国近现代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 (4)济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龙山文化、儒释道文化、名士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3.目标原则 3.1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3.2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 3.3保护目标 (1)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护和延续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格局和风貌,保持济南山、泉、湖、河、城一体的风貌特色; (3)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与泉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面向城乡治理,促进保护规划措施与要求的切实落地,使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可管可控; (6)将济南建设成为“山河秀美、泉溪间流,山、泉、湖、河、城一体共融”的特色泉城。 4.保护框架 4.1保护层次 本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确定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三个保护层次,同时,增补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两个层次,并将济南名泉文化景观作为专项保护层次纳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之中。 4.2保护内容 (1)市域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廊道、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 (2)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层次:保护历史城区的格局、肌理、风貌、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名城价值特色相关的15条河流、2处湖泊及众多看山视廊; (3)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层次:保护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3处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优秀工业遗存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21处全国重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苏州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吴中区和吴江区,面积约2743平方公里(不包括太湖、阳澄湖等大型湖泊水域面积)。 二、规划期限 近期:2013-2020;远期:2021-2030。 三、指导思想 全面的名城保护观——保护、利用与发展三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使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四、保护目标 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统筹保护与发展,完善名城保护机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使苏州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合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示范区。 五、保护原则 1、全面保护,专业保护 2、合理利用,有效利用 3、特色发展,协调发展 六、保护体系 规划分层次、分年代、分系列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历史城区”、“城区”和“市区”三个层次。 《规划》将苏州划分为隋唐前、隋唐宋元、明清、民国和建国后几个历史年代,并提出各历史年代特色、保护内容及重点和利用策略。

《规划》总结了包括园林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建筑系列、蚕桑丝绸系列??列、民俗系列、名人系列、宗教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系列等苏州主要文化系列,并分别提出保护内容和保护策略。 七、历史城区保护 1、保护目标: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转型发展,提升宜居环境,优化交通组织与管理,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的保护和示范目标。 2、保护结构:“两环、三线、九片、多点”。 两环:城环、街环 三线:山塘线、上塘线、城中线 九片:阊桃片、拙园片、平江片、怡园片、天赐片、盘门片、虎丘片、西留片、寒山片 多点:城门、代表性园林、标志性古塔、标志性近现代建筑 八、城区历史文化保护 1、整体山水格局 整体山水格局:以水为脉、以文为魂、以山为缀、以业为根,突出“东方水城”的保护主题,重点保护城市与四角山水相互依存的整体关系。 2、整体特色引导 根据城市发展演变过程,结合城市价值认知,形成以水为主题的城市特色,将城区划分为网水、山水、新水、文水以及乡水五大特色片区。 3、历史文化名镇与历史老街 保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镇木渎;保护姑苏区葑门横街和相城区的陆慕老街。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摘要: 济南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城,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历程,济南以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和罕见的自然景观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中独具特色,保护这些遗产是当代人的历史责任。 关键词:济南历史文化名城遗产泉城特色古城区商埠区 序言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历时19年了。19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和精心呵护这块由历代先人为济南所创造的荣誉丰碑,始终把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作为济南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来认识和思考,并为此而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根据市政府的布署,结合正在进行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的修编工作,编制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题研究》。本规划专题研究内容将纳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为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 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 1.1悠久的建城历史 从龙山文化古城遗址算起,济南的建城史已逾4600年。汉初,因此地处古济水之南岸,始名“济南”。隋唐时期,政区多变,济南曾为州为郡。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升为济南府,辖历城等五县,为府治之始。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置山东行省,治所设历城。从此,济南作为全省政治中心,至今无变。1904年在古城西开辟商埠。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逐渐扩大。以省府东、西街为古城中心和以大观园商场为商埠中心的双中心城市格局逐步形成。 1.2独特的城市地理形态 济南南依泰山,北临黄河,总揽齐鲁,地处鲁中低山丘陵与华北冲积平原的交接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山湖遥遥相望。济南古城区基本上位于千佛山、华山、鹊山三者所形成的大三角形平面构图布局中间,黄河、小清河横亘在城区北部,泉水巧妙地穿插在城市中间,大明湖汇集泉水,经东西泺河流入小清河。运用我国古代堪舆学原理进行城池选址和布局,使城市与自然环境相融合,这在我国城市规划史上堪称杰作,即使与唐长安、唐洛阳以及其它山水城市相比也毫不逊色。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需要充分结合科学发展观,以全新的理念与视角,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与更新。本文主要以全面保护,永久保护的理念,由经济保障,法制建设以及组织机构等方面入手,对南京城的保护措施进行强化,并且以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南京的文化,社会以及更好更全面的发展,才能不断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标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 一、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 (一)全面保护理念 无论什么样的城市都是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城市,因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由整体出发,不仅是对历史文化名城本身,对周围山川风貌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归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之内。南京,自古以来其周围自然风貌就有“十里秦淮”以及“虎踞龙盘”等美称,因此需要将自然风貌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并举。传统的取土开矿以及城市建设等,时常出现幕府山,象山,郭家山等自然环境被破坏,今后需要做到历史文化名城周围自然风貌尽可能的保持原生态,同时加强对自然景区如玄武湖,雨花台等的人为保护。 而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本身的保护,则需要对以前将保护重点集中在文物个体的情况进行改变,进行整体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分为历史文物,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全面保护。并且注重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以防进行城市基本建设对地下文物的破坏以及非法盗取地下文物的事件发生。 (二)永久保护理念 目前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受到浮躁以及盲目模仿的风气影响,盲目的建设“罗马城”或是“巴黎城”,将历史文化名城搞的不伦不类,甚至找不到一处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因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中,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抛除传统的城市更新就是拆旧建新,建起高楼大厦,霓虹灯以及立交桥。这样的错误思想直接导致在对旧城改造中,将富有特色以及文物特点的历史街区一概推倒建立起现代化的“水泥森林”,将历史文化名城弄的面目全非。因此,树立起正确的历史文化名城更新观尤为重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仅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交通,经济,城建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保存历史的延续性,让现代文化以及历史文化能够更好的和谐共存,并且创建出良好的人居环境以及人文环境,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拙政园历史文化片区社会事业服务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62381230.html, 苏州姑苏区政府采购 磋商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SZCD-GS-C-号 采购项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司法强制执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采购类别:服务类 采购单位: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拙政园历史文化片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苏州新华诚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中国招标行业门户网站

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拙政园历史文化片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关于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司法强制执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的磋商采购公告 受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拙政园历史文化片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苏州新华诚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司法强制执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SZCD-GS-C-号 二、采购内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司法强制执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预算价: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圆整(小写:¥.元) 五、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 七、报名流程及方式: 、申领CA。 未在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申领专用CA证书的供应商登陆“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姑苏区网上报名)进行网上注册及资料填报,并携带相关资料至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网点进行审核并申领CA证书,申领时说明为“姑苏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专用CA证书”,有效期内的CA证书可以反复使用。 已经申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专用CA证书的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及资料填报后,携带CA证书至苏州CA服务网点开通姑苏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报名功能模块即可。 、登录报名。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姑苏区网上报名)”系统,插入CA证书登录后选择具体项目并点击“报名”按钮报名。报名后,系统会显示报名确认单,供应商须打印以供投标使用。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不可撤销报名。 、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软件客服:-- <>业务咨询:- <>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点,详见:关于姑苏区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的通知[姑苏财〔〕号]。 <>苏州市姑苏区财政局综合处:-。 八、文件及信息获取方式:报名供应商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中自行关注并下载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和补充文件以及成交公告。未及时关注或获取文件而导致的责任由报名供应商自行承担。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最新)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2012年6月28日最新版)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被列入名单的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目前中国已公布了12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海口市琼山区与海口市根据国务院意见分计为2处。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处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处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处 增补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处 增补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处 增补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处 增补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处 增补e:2007年3月9日公布,共1处 增补f:2007年3月13日公布,共1处 增补g:2007年3月18日公布,共2处 增补h:2007年4月27日公布,共1处 增补i:2007年5月6日公布,共1处 增补j:2007年9月15日公布,共1处 增补k:2009年1月2日公布,共1处 增补l:2010年11月9日公布,共1处 增补m:2011年1月24日公布,共2处 增补n:2011年3月12日公布,共1处 增补o:2011年3月14日公布,共1处 增补p:2011年5月1日公布,共1处 增补q:2011年11月2日公布,共1处 增补r:2012年3月15日公布,共1处 增补s:2012年6月28日公布,共1处 分类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 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列表括号内数字为城市数。 北京(1)天津(1)河北(5)山西(6)内蒙古(1) 辽宁(1)吉林(2)黑龙江(1) 上海(1)江苏(10)浙江(7)安徽(5)福建(4)江西(3)山东(8) 河南(8)湖北(5)湖南(3)广东(7)广西(3)海南(2) 重庆(1)四川(8)贵州(2)云南(5)西藏(3) 陕西(6)甘肃(4)青海(1)宁夏(1)新疆(5) 下文括号内数字为入选批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2021年计划启动4处(1处文物修缮、3处考古发掘)。1处文物修缮为沈阳天主堂;3处考古发掘包括马鞍山遗址、腰高台遗址、叶茂台北山遗址。 (二)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25处)。 2019年计划修缮2处,启动6处前期工作。2处修缮历史建筑包括高压开关厂俱乐部、堂子街历史建筑;6处启动前期工作历史建筑包括帅府东巷1号建筑、肇新窑业厂区旧址(13栋)、肇新窑业公司职工住宅旧址、三陵衙门旧址、东基俱乐部、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 2020年计划修缮10处,包括帅府东巷1号建筑、肇新窑业厂区旧址(13栋)、肇新窑业公司职工住宅旧址、三陵衙门旧址、东基俱乐部、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中山大戏院旧址、奉西机场附设航空技术部野战航空修理厂、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俱乐部旧址、沈阳第二纺织厂建筑群。 2021年计划修缮13处,包括北二经街20-1号建筑、天津南街117号建筑、盛京施医院教工宿舍旧址、南七马路建筑、南宁南街90号建筑群、南座旧址及周边建筑群、皇姑屯英国工程司旧址、奉海站警署旧址、北三经街56号建筑群、中华路168号建筑群、工农路毛君屯巷建筑群、吉祥四路传统民居、皇姑屯火车站水塔。 (三)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2处)。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

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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