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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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价行为的通知(2020)

各分局,利用科,价格处,各评估机构: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19〕98号)等政策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价评估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业务行为。通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储)价格评估服务机构公开选取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15家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从事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土地收储地价评估业务。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组织实施价格评估服务机构的招标和管理工作。每2-3年更新1次。

二、参与投标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有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二)取得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有用文件(省外土地评估机构须按照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外土地评估机构入皖执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皖估协发》〔2020〕12号)文件要求进行入皖执业初始登记);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取得优良的企业资信和类似业绩,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巨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公开招标选取的评估服务机构,中标公告结束后10日内与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签订《土地评估机构委托服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备案。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开发利用科根据供地时序,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土地评估业务,转送市国土价格管理处进行摇号选定宗地评估服务机构,委托评估。

政府收储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从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中委托评估。

五、宗地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诚信原则进行。市国土价格管理处根据评估业务召集土地评估服务机构现场进行摇号,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派驻局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摇号选定评估服务机构的全过程。

分外情况下,不能及时通知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到场参与公开摇号活动的,可由市国土价格管理处邀请两家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或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摇号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摇号结果及时公开。

六、摇号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参加摇号活动的评估机构人员应于通知要求的时间,提前10分钟到场并签到。不派员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放弃参与当期摇号权利;

(二)摇号主持人宣布摇号活动开始;

(三)摇号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摇出的宗地代码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一次摇出多家评估机构。

如有多宗土地评估,按上述方法摇号选定评估机构。

(五)市国土价格管理处做好摇号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号结果,经纪检监察人员确认后,履行登记签字程序,发放《评估委托书》。

七、市国土价格管理处与土地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委托书,有关权利义务按《土地评估机构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土地评估机构自签订评估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分外情况除外)内完成宗地现场勘查并提交宗地评估摘要表,按通知要求的时限提供取得电子备案号的评估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

八、宗地评估提供以下宗地资料:

(一)拟出让宗地须提供有用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出让宗地界址图;带规划建设方案出让的,须提供宗地出让规划建设方案、注明业态和出让意见函等。

(二)政府储备土地预出让评估须提供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勘测定界图等。

(三)收储土地或遗留问题地块的现状评估,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

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不动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九、摇号评估和评估报告的采纳方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地价款的,摇号五家评估机构同时评估。去除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数,取中间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核定补缴地价款的依据。

(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摇号五家评估机构同时评估,去除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数,取中间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拟定出让宗地起始价的参考依据,起始价在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之上。中间三家评估机构分别出具宗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作为宗地评估结果的依据存档。

单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照现行工业用地途径执行。

十、土地评估费核算计费标准:

单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地评估费参照工业用地计费标准每宗地3000元,经营性用地评估收费标准参照皖价服函〔2012〕67号文,折扣率统一为40%,单宗土地评估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地多评”暨多家评估出报告的,费用均摊)。土地评估费用原则上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公开出让宗地的土地评估,出具估价成果后,如遇到土地流标、改变出让条件和出让编号等原因,须调整估价结果从头提交成果报告的,由原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的土地评估机构从头评估提交,不再收取评估费用。拒绝提交估价成果报告的土地评估机构,取消服务资格。

十一、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土地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据机构违反通知规定的危机程度给予处罚。

(一)恶意压低或抬高地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二)迎合有关方面出具失实土地估价摘要表和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巨大差错的;(四)利用执业便当谋取不合法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关方面或向有关方面索取好处的;

(五)评估机构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造成阴恶社会影响的等其它行为。

(六)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阴恶社会影响的;

(七)被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通报批评的;

(八)一年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参加摇号活动累计二次以上的。

(九)列入“黑名单”内服务机构处罚措施:

1.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因违反上述条款,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暂停服务资格六个月,期间不再参与土地评估摇号活动,暂停服务期满整改合格的恢复其服务资格,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合同期内服务资格。

2.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服务期内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合同期服务资格,且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阜阳市本级的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投标竞标活动。

3.市国土价格管理处将列入“黑名单”的服务机构处罚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同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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