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

2008年1月20日,建行与众人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众人商贸公司向建行借款100万元,由鼎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且鼎新担保公司与建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8年1月28日,建行又与韩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众人商贸公司向建行借款100万元,韩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因众人商贸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鼎新担保公司与建行约定代偿方式为:分期代偿,代偿期间为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但该期间内未偿清完毕,鼎新担保公司又于2012年4月29日为众人商贸公司代偿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共计代偿70万元。鼎新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因众人商贸公司、韩某均未归还代偿款,鼎新担保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众人商贸公司给付代偿款70万元;被告韩某对众人商贸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的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韩某辩称原告追偿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对韩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众人商贸公司作为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建行偿还贷款,导致原告鼎新担保公司向建行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为众人商贸公司代偿贷款本息7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众人商贸公司归还代偿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鼎新担保公司于2012年4月29日为众人商贸公司代偿了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至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10月15日已经超过了2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向被告众人商贸公司行使追偿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因被告众人商贸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被告众人商贸公司仍应承担责任。但众人商贸公司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后果不能当然适用于被告韩某。根据法律规定,其他连带保证人对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原告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其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依照公平原则,原告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也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众人商贸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70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该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但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抗辩”谁主张,谁适用。

本案中韩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效力是否及于所有被告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诉讼时效问题必须当事人主动提出,否则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是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当事人的权利,其可以行使或放弃。本案中众人商贸公

司、韩某虽然诉讼地位一样都是被告,但其诉讼权利是独立的。因此韩某对诉讼时效的抗辩仅适用于韩某,众人商贸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但众人商贸公司放弃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后果不能及于被告韩某。

二、原告的追偿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债权沦为自然债权。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计算诉讼时效。

第一种情况保证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若保证人自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则保证人的追偿权会应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保证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能否支持?笔者认为,其他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其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地位一致,对于债权人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当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根据公平原则,其他保证人要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追偿不能部分的债务。而保证人因向债务人追偿超过时效而得不

到法院的支持,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追偿不能,因此,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前提条件不满足,保证人的追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而且若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债务人都不承担责任,反而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也有悖公平。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韩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行使了追偿权。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向债务人及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有先后顺序,但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保证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或其他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分开诉讼。若保证人选择分别诉讼,且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在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此时起诉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已经超过了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的时间,那保证人的追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时追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应该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保证人只有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才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故应从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计算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

综上,笔者建议,从维护自身权利的角度,保证人向债权人

承担了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以防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最长诉讼时效及延长这三方面来表述,也是本文论述的三方面。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规范目的 文义上看,本条第一款旨在确立时间的经过对民事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作出限制,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通说认为其价值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稳定社会关系;其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三,避免债务人举证不便,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但从《民法总则》中的时效制度规定来看,更多地强调的是稳定社会关系及促使权利人行驶权利,并未提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这一功

能。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时效价值在于:其一,诉讼时效制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其二,诉讼时效制度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其三,诉讼时效制度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因此,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的观点,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二)规范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本条将其界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5 条的表述,并结合司法实践长期逐渐转向抗辩权发生说。故应当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作限缩解释,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并不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对方当事人援引时效予以抗辩始得阻碍权利的行使。 其次,本条规定的“权利”,并不等同于《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民事权利,而是指的是请求权。对该“权利”含义的理解,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其具体范围如何,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故本款规定的“权利”限缩为请求权。 根据上述理解,无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诉讼时效规定的排除适用,均围绕请求权而展开。因此,只有请求权才会面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存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追偿起诉状

追偿起诉状 担保人追偿案起诉状 原告:周**,男,汉族,1940年8月15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757号5室。 被告:徐**,男,汉族,现年52岁,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乡马耳山村37号。电话:135196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4000.00元; 2、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利息28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1年9月16日被告以发展养殖业去武威购猪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望超借款,陈望超同意借款但要求担保,原告对被告借款提供保证。1991年9月16日、17日陈望超分两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0000元,借期为半年,月息0.15。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1992年6月25日陈望超向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1992)西法经督字第038号支付令,要求被告向陈望超归还借款及利息3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40元。 被告在支付令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因当时被告在服刑,没能力还款,给其妻写信要求其妻周玉香还款,但被告之妻拒绝还款。陈望超无奈之下,多次找原告要求原告履行担

保责任。1999年元月18日前原告从亲友处借款分期替被告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34000.00元。原告替被告还款后一直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及时审理,依法裁决。 此致 西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4月8日 保险公司追偿权起诉状(无证驾驶)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吕成道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苏伟其,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林圩镇东庄村停斋屯29-3号; 现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被告二:温金隆,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起诉状(追偿租金)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告: ,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年 月日解除; 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元、管理费 元、水电费元,共计元(费用明细见附表); 4、请求判令被告每日按照欠付金额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欠付费用之日,暂计至年月日为元(计算明细见附表); 5、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迁腾退完毕,按约定向原告交还租赁物; 6、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年月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暂计至年月日为元(计算明细见附表); 7、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暂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的商铺(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

元,租金每年按 %递增;管理费按每平方米元(不含税)计算,租金和管理费的付款方式为每月日前应向原告缴纳当月租金和管理费,每月日前向原告缴纳上月的水电费。 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第条规定:“如乙方迟延交纳租金或相关费用,从迟交日起须按日向甲方支付欠缴金额之%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日,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租赁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收回该租赁物通知后的日内缴清所欠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缴费用,并搬出该租赁物,否则,该租赁物内所有物品将被视为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追收乙方所欠租金和费用。” 然而,截止到年月日,被告已拖欠原告月租金人民币元,月管理费人民币元,月水电费人民币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原告已多次督促被告缴纳上述费用,但是被告对此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于是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双方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拖欠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同时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缴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4、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改变 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6个月 D、9个月 7、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8、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协 议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协议范本) 甲方:河南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cc 乙方:xx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xx年8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 乙方于xx年10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xx年11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 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民法总则新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皖高法(2004)11号文 为正确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方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省高院去年底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试行。全文如下: 一、关于立案、受理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二)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三)其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第三条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以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第四条单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行医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出院、终止医疗服务合同或者要求患者偿还拖欠医疗费的,按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在已经审理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将上述请求作为反诉提起的,告知医疗机构另案起诉。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二、关于当事人 第七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为原告: (一)患者本人; (二)患者死亡的,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第八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一)医疗单位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单位为被告; (二)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四)农村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个人的,以村集体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的名义行医的,以个人为被告; (五)使用他人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的,以出借人和使用人为被告按本《意见》第四条立案受理。 三、关于举证责任 第九条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患者方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 (二)有具体的损害结果。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mplaint for right of recourse dispute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______元(暂算至起诉之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借款担保起诉状范文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告起诉状格式应该写

借款担保起诉状范文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 告起诉状格式应该写 把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有多个担保,均列为第二被告。其余和一般诉状都一样。在内容表述中表明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的地位。 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告,起诉状格式. 有担保人的欠款民事起诉状怎样填 1人觉得有用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如何写起诉书,烦. 状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查看原帖>> 被告人先写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再另起一行被告人写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1):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2):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宁娇吕研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

东师《民法》17春在线作业1

2017秋17春民法17春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向乙借款2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此时,乙向甲主张2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D.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延长 正确答案: 2.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 A. 意思表示作出时 B. 意思表示发出时 C. 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D. 要约人作出回复时 正确答案: 3.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 标的物交付时 B. 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 C. 合同生效时 D. 合同成立时 正确答案: 4. 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万元。胎儿出生1天后死亡,这1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A. 由甲继承 B. 由乙继承 C. 由丙丁继承 D. 由甲、乙、丙、丁继承 正确答案: 5. 下列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A. 拘留 B. 赔偿损失 C. 收缴非法所得 D. 罚款 正确答案: 6. 我国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互相通过电传达成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应签订合同确

认书。甲公司在未签订确认书时,即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拒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正确?() A. 双方的合同无效 B. 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C. 双方的合同效力特定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7.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国家 B. 自己 C. 被代理人 D. 代理人所在机构 正确答案: 8. 根据()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A. 《经济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行政法》 D. 《公司法》 正确答案: 9. 借贷合同是()。 A. 单务合同 B. 诺成合同 C.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 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正确答案: 10. 买卖合同不属于()。 A. 双务合同 B. 不要式合同 C. 有偿合同 D. 实践性合同 正确答案: 民法17春在线作业1 二、多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列无合法依据所获利益中,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有()。 A. 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然支付其生父母的生活费而又主张不当得利的

担保合同起诉状

担保合同起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奥鹏南开大学《主干课2-侵权责任法》2020春主干课考试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A.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的原则 B.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的原则 C.被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才负责任的原则 D.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的原则 【正确答案】:B 甲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受害者诉至法院,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但造纸厂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提出的下列抗辩理由中能成立的是()。 A.造纸厂没有任何过错 B.另一工厂也排放了废水 C.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D.超过诉讼时效3 年 【正确答案】:D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派遣单位()。 A.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B.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C.按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D.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甲为了阻挠乙当选劳动模范,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乙因此未能当选。甲侵害了乙的()。 A.荣誉权 B.财产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正确答案】:D 某证券公司在办公楼外墙体上挂了一张大型广告牌。某日,该广告牌被大风吹落,将一名路过此地的行人砸伤。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该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证券公司 B.该广告牌的制作者 C.该广告牌的设计者 D.市容管理单位 【正确答案】:A 下列侵权责任中,法律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 A.高度危险责任 B.医疗损害责任 C.产品责任 D.物件损害责任 【正确答案】:C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丙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B

民法总则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民法总则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归属、流转)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别(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商法) 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 民法的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 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公平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 系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 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利益、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准 民事行为 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福清法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法律问题

【案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21日,被告刘某驾驶本人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由福清龙田往福清融城方向行驶至305省道51KM+400M处时,与原告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薛某、陈某二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原告及二乘员受伤的损害结果。2006年2月14日,福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21天。2007年7月23日,原告再次住院治疗9天。2007年8月31日,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郑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胫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属IX级(九级)伤残;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属X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已向原告支付2万元赔偿款。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7.65万元以及后续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6000元。 被告刘某辨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了后继损失(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车损外,其余损失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害明显,其诉讼时效应从受伤害之日即2006年1月21日起算,由于被告曾于2006年1月25日与2006年1月31日再次给付医疗费,诉讼时效两次中断,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月31日重新计算,时效届满之日为2007年1月31日。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在原告出院时就已确定。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评定伤残等级,此时,评残前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已确定(精神抚慰主要是依据伤残等级情况来确定的),原告完全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之前主张权利,但原告直至2007年11月1日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显然早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均有过错,且作用相当,因此,原告、被告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告刘某应对原告郑某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福建省统计局2007年统计数据,对被告刘某应向原告郑某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项损失确认为7.33万元。扣除被告刘某已支付的2万元赔偿款,应再赔偿原告郑某5.33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郑某5.33万元,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距其受伤时已将近2年,从而引发双方当事人对关于原告郑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即2006年11月26日之前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焦点问题的激烈争议。 针对被告方的观点,原告方认为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全部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普遍存受害人多次治疗、事故责任须经交警部门认定、伤残司法鉴定等前置诉讼因素,由于受害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受害人的被侵权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仍无从确定,还要根据后续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全部损失能够确定之日。理由有三: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一般情况下治疗的期间很长,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