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七章贷款核算

第八章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XX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XX银行不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和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小企业信贷管理流程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XX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十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开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证项下的海外代付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固定

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

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XX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符合XX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四)符合XX银行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XX银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合XX银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XX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

采用隐含期权方式确定利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按短于一年期限浮动的,应按XX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XX银行实际承诺之日起,应按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XX银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XX银行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应按照XX银行信用评级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二十七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营部门、风险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XX银行关于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按《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照平行作业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

(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贷款申报书》,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风险评价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价应按照XX银行授信风险评价和项目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均应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第三十四条风险经理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核。

第三节审批与签约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XX银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授权方案执行。《贷款申报书》和《项目评估报告》作为申报要件提交审批。

第三十六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按照XX银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标准;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XX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XX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XX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XX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XX银行同意等。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XX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节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第三十九条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XX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XX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四十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附件1)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可比照首次的审核要求办理,具体金额由一级分行根据所辖机构内控管理水平的差异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附件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

(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二)银行汇(本)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

2.在汇(本)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三)支票(提入)

1.核对票面要素与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内容一致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

2.支票提示付款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结算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第四十三条(三)、(四)、(五)所列资料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

(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

2.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贴现行发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五)信用证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在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议付行的

全套单据,按规定审单后发出付款确认书并通知经营部门和审核岗位;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立即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客户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XX银行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

第五十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除应提交第四十三条(一)、(四)、(五)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支付计划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金额。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应按照第四十四条(一)、(二)、(三)、(五)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五十二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放款通知单、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会计核算部门按要求办理贷款发放。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附件3),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二)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应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押品管理、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经办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

第五十八条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第五十九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

的,应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XX银行应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十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账户的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第六十一条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六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专门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应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贷款核算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通过“1270基本建设贷款”、“1271技术改造贷款”、“1273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相关产品核算码核算。

第六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等相关收费按照XX银行贷款承诺费等相应账务核算的有关规定核算。

第六十六条提前还款补偿费作为贷款利息收入纳入相应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第八章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六十八条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六十九条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七十条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七十一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XX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

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第七十二条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XX银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独立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XX银行造价咨询中心具有独立中介咨询机构职能、且有能力监督项目建造(建设)情况的,在与借款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XX银行造价咨询中心。

第七十四条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XX银行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七十五条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六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原规定和合同执行。

附件:1.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2.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3.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

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5.项目融资贷款合同

附件1: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附件2:

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币种:

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字):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 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 (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

(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 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执行《办法》的产品范围 《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并按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含土地储备贷款)等产品品种。对于日后需要专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将在《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二、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银监会制度要求各行“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独立系指独立于信贷经营岗。目前我行的贷款发放审核岗已经做到与经营岗位分离,新制度实施后可继续由贷款发放审核岗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新制度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量加大,因此各分支机构可以对一定金额内的非首次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由目前的四步变CC两步,即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不再经过各自主管。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在保证岗位独立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可自行探索提高贷款 可修改编辑

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的途径,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三、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下,借款人应提交证明其支付事项真实存在的交易资料(一般为商品(劳务)合同或发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的支付事项进行逐笔审核,确保其支付对象与提交的交易资料一致,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并应根据情况主动分析其支付事项是否为贷款项目所需。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并按格式通知书填写贷款支付通知书,一同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发放后需要及时支付,原则上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因此应主要采用汇兑和主动付款支票的方式对外支付。 四、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允许贷款发放后的贷款转存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但此模式下仍需要支付审核。具体的做法是:借款人在提款时以清单的形式说明该次提款的计划用途,经办行在放款前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清单中没有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标准(小额支付标准)的事项。在每月末或每季末,要求借款人汇总报告实际支付情况,并予以审核。 由于提款时借款人提交的清单为事前计划,实际支付与计划 可修改编辑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题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填空题 1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2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3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6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7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8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9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单选题 1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A依法合规B诚实守信C审慎经营D平等自愿 答案:B

2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 A贷款评估报告B风险评估报告C可行性报告D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答案:B 3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A放款条件 B提款条件 C资金用途 D支付方式 答案:B 4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或超过()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5%,200 B5%,500 C10%,200 D10%,500 答案:B 5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A贷款人账户 B借款人账户 C第三方账户 D基本账户 答案:B 6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A小于 B同比例 C大于 D全部 答案:B 7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A不高于 B不低于 C等于 D小于 答案:B 8贷款人应对()和()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A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信用等级(原则要求,目前内外部评级均采信):客户经办: 审批层次(总行/支行): 一、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信贷业务品种{基建/技改}: 信贷业务币种: 信贷业务期限: 信贷业务额度: 信贷业务担保条件: 信贷业务利率及方式: 利息收取方式: 二、信贷业务主体评价 (一)客户基本情况 CC立时间 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

主营业务;兼营业务 行业 规模{净资产和生产能力按近期情况填写,销售收入情况按上年度及本年度截止申请月情况填写} 所有制: 客户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职工人数人,其中在职人;大专以上学历人;中高级以上职称人。 (二)客户发展沿革及重大机构变革 (三)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

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关联交易等补充说明 (四)客户管理情况评价 客户主要高管人员表 管理层素质整体评价{内容包括主要领导人简介、班子结构、业务素质、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经营风格、曾受到何种奖励和处罚。是否CC功开发过类似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是否熟悉对该项目所在行业及经营管理、管理层是否稳定}

_____年 _____年 增长 率 ____年 增长 率 (%)② (最近一期) 客户主要的领导岗位是否主要由有亲缘关系的人员担任: 三、客户财务情况 报 表 类 型:□合并报表/□汇总报表/□单一报表;□经审 计/□未经审计 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 □保留 □否定 □拒绝发 表意见 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财务报表主要指标比较分析表 单位:万元、% 序 号 科目 (%)① ×年×月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银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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