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

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1.27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7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二条。

三、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第六条修改为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五、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及其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当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舆论监督。”

六、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

“第二章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范围内跨县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十一条

八、删去第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总量控制计划的污染物,可以实行本行政区域的排放总量控制。”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测,其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其他依法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一)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二)非法收贮、处理放射性废物的;

(三)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开具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说明。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2003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2003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前言 《黄河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发布,旨在定期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布黄河流域水资源情势,以不断提高公众的节水、惜水意识,促进黄河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本《公报》是按年度反映黄河水资源情势的综合性年报,内容主要包括水情概况、蓄水动态、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量分析、水质调查评价、泥沙状况及重要水事等。 《公报》的资料来源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各省(区)的实测数据和水利统计资料为主,并收集了气象、城建、环保、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资料。《公报》中有关资料的多年平均值分为21年(1980~2000年均值)和45年(1956~2000年均值)两种。 《公报》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省(区)水利厅的大力支持。水利部水资源司、《中国水资源公报》编辑部给予了热情指导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一、综述 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内流区,下同)总面积79.5万km2,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全河划分为龙羊峡以上、龙羊峡至兰州、兰州至头道拐、头道拐至龙门、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园口、花园口以下、黄河内流区(分别简称为龙以上、龙~兰、兰~头、头~龙、龙~三、三~花、花以下和内流区,下同)等流域分区。黄河流域行政和流域分区面积示意图分别见图1和图2。

2003年黄河流域降水明显偏多,平均降水量为555.6mm,折合降水总量4417.0亿m3。从降水量的地区分布看,三门峡至花园口区间最大。汛期降水量增加尤为明显,全流域汛期降水在持续6年(1997~2002年)偏少后,转为多雨年。汛期流域总降水量全部为正距平。除兰州以上偏多1.3成外,其余地区偏多都在3成以上。其中泾渭洛河和三花区间汛期降水总量超过了1958年,为历史同期第一位。从汛期各月降水变化来看,月降水量偏多的程度(指距平值)呈递增的趋势,以8、9月份偏多最为突出,流域各分区月降水量偏多均在4成到1.5倍。 2003年黄河花园口站以上地区水资源总量为684.06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575.42亿m3,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108.64亿m3。分别比上年水资源总量和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增大69.7%和5.7%,比1980~2000年均值偏多14.9%和23.3%,比1956~2000年均值偏多10.2%和23.2%。 2003年黄河流域共有大、中型水库148座,其中大型水库22座。大、中型水库年蓄水变量为144.13亿m3,其中大型水库年蓄水变量为139.87亿m3。 2003年黄河流域各平原(盆地)区浅层地下水位上升者居多,仅有宁夏的银川(包括银南、银北)平原、内蒙古巴盟河套平原、三门峡河谷平原地下水位略有下降,其他平原(盆地)区地下水位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2003年黄河总取水量为429.12亿m3(含跨流域调出的地表水量),其中地表水取水量296.04亿m3,地下水取水量133.08亿m3。黄河总耗水量为336.45亿m3,其中地表水耗水量243.57亿m3,,地下水耗水量92.88亿m3。 2003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为41.46亿t,其中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为9.46亿t,第二产业为29.33 亿t,第三产业为2.67亿t,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为2.18亿t。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doc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 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9-21 执行日期:1995-9-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议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代表的评议,听取代表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条代表在参加评议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加评议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第二章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条被评议的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新闻中心-中国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1020537.html, 时间: 2013-02-05 发表评论>> 西部网讯今天(2月5日)下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设立了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具体任命如下: 冯力军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杰、井剑萍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晓荣、龙兴元、吴轩第、高正红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屈方方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韩水岐、赵建纲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丹冰、段战平、郭捷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刘丽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彭随义、冯力军、丁和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守泽、邵向农、高霄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董宪民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纪相忠、王志清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平一、耿健、韩静、释吉祥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健伟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文若、胡斌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科、吴一坚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何发理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亚平、李良序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决胜、李挺毅、李秋莲、汪战仓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孟建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耀华、凌敢、任永革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晋屏、张建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中国水利年鉴2004_地方水利-江西省-基本建设

镇供水站349座(处),解决35.56万人、22.87万头 牲畜饮水困难。(刘茂福) 【水政】2003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完成并报江西省政府。开展水利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出台的有关工作。《江西省赣江水资源保护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列入了立法规划。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为契机,大力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配合省委农工部开展了全省水费价格等专项调研。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重点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整顿和涉河违章建筑整治,积极调处水事纠纷。加大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整顿,开展了大规模“清江”行动和联合执法,加快了长江河道采砂开禁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赣江等5条江河干流及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编制了《赣江中下游河道采砂应急规划》。《江西省河道采砂权拍卖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拟完成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的组织和指导,建立了河道巡查制度,严格河道执法。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省共发生水事违法案件702件,查处687件,发生水事纠纷368起,调处365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758个,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257起,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刘茂福) 【水资源】2003年,江西省加强了取水许可管理、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新余市在全省率先全部安装了取水计量设施。对贵溪电厂二期、星火有机硅厂扩建等15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2003年全省有效取水许可证11260套,批准取水量786亿m3。在萍乡市湘东区首次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标志着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迈出了重要一步。编制了江西省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并对两个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进行了审查。编制完成了2002年《江西省水资源公报》。全省10个20万人 口以上的重点城市全部开展了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组织发布《江西省水资源质量公报》。萍乡市以水务一体化管理为契机,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统一管理,采取组建城市供水公司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城市供水状况、城市水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水务一体化开始显现出巨大的优势。(刘茂福) 【水利规划】2003年,江西省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5个单项可研报告通过水利部审查和中咨公司的评估。编制完成了《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建议书》,与江西省计委共同进行了预审查。伦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已通过水利部审查;山口岩及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已报国家发改委。完成滨田等36座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复核。全省64座中型、144座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列入全国第二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启动了未列入水利部规划的143座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完成了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完成了《江西省水库建设规划》和《长江重要支流和湖泊建设规划》以及0.3~2万h m2灌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刘茂福) 【基本建设】2003年,江西省鄱阳湖区二期4个单项防洪工程扫尾和竣工验收工作进展顺利,全年完成投资1.8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5.8亿元。其中永修郭东圩、余干古埠圩加固整治工程通过了竣工初验。赣抚大堤加固工程全年完成投资8322.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5.7亿元,占下达计划任务的80.1%。平垸行洪、退田 还湖、移民建镇巩固工程建设完成178座双退圩堤、189座单退圩堤的平退任务。河湖疏浚完成清淤量899万m3,完成18个分部工程和5个单位工程的验收,累计完成投资7864万元。2003年,新开工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8座,累计完成投资2.89亿元。《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良好。完成6城市日元贷款防洪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其中九江、上饶两市4个土建工程开标。(刘茂福) 【防汛抗旱】2003年,江西省天气异常,前洪涝后大旱。4月上中旬、5月中旬、6月下旬先后遭遇了3次局部洪涝灾害,汛情来得早,来得猛,全省五大江河流域均发生了超警戒水位洪水。7月~11月上旬,全省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旱,旱情发生早、来势猛,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经济损失严重。 4月1日~8月31日,全省平均降雨量863mm,比多年均值偏少15%。由于时空分布极为不均,汛期前洪后旱,前汛期暴雨次数多,强度大,范围集中;后汛期副热带高压稳定少动,降雨明显偏少,持续晴热高温少雨,发生百年不遇旱灾。 4~6月,全省降雨量总体与多年同期均值基本持平,全省平均降雨量718mm,但由于时空分布不均,4月上中旬、5月中旬、6月下旬先后发生的3次大范围集中强降雨过程,九江、景德镇、上饶、南昌、宜春五市平均降雨量为894mm,多年同期均值769mm,较多年同期多两成,局部多五~八成,南昌附近县市3个月降雨量为1000~1400mm,多年同期平均降雨700~790mm。尤其是6月下旬,江西省北部平均降雨306mm,多年同期均值仅为112mm,是多年同期均值的2.7倍。南昌市城区降雨量达444mm,为多年同期均值的4.1倍。景德镇、新建、奉新、安义、永修、高安等市县降雨均超过多年同期均值的4倍,但其间的6月上中旬江西省降雨明显偏少,全省平均降雨仅有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五月 - 2 -

编制说明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由于镇、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尚处于多种探索、尝试中,本导则将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吸纳各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各使用单位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 3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5.18 【实施日期】199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决定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地区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款“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晋部队”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

军山西省军区暨驻晋部队”。 二、第四条第三款“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三、第五条第一款中“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之后增加“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款中“乡、镇换届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领导”,修改为“乡、镇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四、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以及按行政区域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 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 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2001年水利统计公报

2001年水利统计公报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 (2002.10.07)

2001年水利主要指标表 一.水利基本建设 2001年水利基本建设继续加强以大江大河重要干支流堤防和控制性水利枢纽建设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突出做好重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加强重点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安全建设。在进一步建设和完善防洪安全体系的同时,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以人饮解困为重点,不断提高城乡供水能力;进一步发展水电事业,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围绕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2001年全国水利基本建设完成投资560亿元,其中:防洪工程投资308亿元,占55%;灌溉工程投资70亿元,占13%;供水工程投资80亿元,占14%;水土保持工程投资17亿元,占3%。 水利基本建设在调整投资结构、优化资金配置的同时,突出重点,确保大中型项目、续建项目、投产项目以及防汛等应急项目建设,保证水利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2001年中央水利投资完成275亿元,占全部完成投资的49%;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完成投资340亿元,占全部完成投资的62%,一批大中型项目相继建成投产。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仍以国家投资为主。2001年水利基本建设完成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款89亿元,占16 %;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193亿元,占34 %;贷款32亿元,占6 %;外资27亿元,占5 %;地方自筹投资174亿元,占31 %;水利建设基金21亿元,占4 %。 中央水利投资在近几年维持高水平的基础上又有大幅度增加。2001年中央水利投资总规模401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国债投资302亿元,在去年178亿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24亿元。中央投资中防洪工程投资289亿元,占72%,主要加强了对长江中下游、黄河下游等重要堤防加固工程的投入,重点安排了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控制性枢纽等项目建设;水资源工程投资74.6亿元,占18.6%,重点安排了农村人饮、重点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大型灌区更新改造及续建配套等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投资24亿元,占6%,重点安排了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生态建设和塔里木河、黑河生态和首都水资源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 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的积极推动下,西部地区水利基建投资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西部地区共完成水利基建投资131亿元,比上年完成投资增长28%,中央水利投资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安排投资111亿元,是2000年的2.2倍。中央投资重点安排了一批江河治理工程、水资源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黑河、塔里木河等生态治理项目相继启动,尼尔基、百色、紫坪铺、沙坡头等水利枢纽工程陆续开工,都江堰灌区、河套灌区等大型灌区改造项目,以及一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土保持项目相继实施。 2001年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当年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为5243亿元,在建水利基建项目投产率为25%,固定资产形成率为59%。水利基建当年新增和恢复库容111亿立方米,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2017.01.16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 去向 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2017.01.16 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 action-data="http%3A%2F%https://www.360docs.net/doc/6811020537.html,%2Fww w%2Fimage%2F5%2F420%2F72.jpg" action-type="show-slide"> 据2017年1月16日出版的《陕西日报》报道,1月1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参加西安代表团审议。 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副省长张道宏、杜航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振江,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吴登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宝根、市长上官吉庆、政协主席董军等参加审议。上述报道信息显示,此前担任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职务的魏民洲现已出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魏民洲,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生,籍贯陕西蒲城,出生地陕西华阴,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学士。 1975.08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03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02 陕西机械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本科,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 机械工业部郑州电缆厂助理工程师,厂党委委员,团委副书记(1982.06任团委副书记) 1983.10 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1985.01 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年旅行社陕西分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兼希望工程办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8.02 中共商洛地委常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0.01在中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发布机构:福建省建设厅 备注/文号:闽建规[2008]14号生成日期:2009-1-21 16:21:51点击:323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接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中国水利年鉴2002_江河治理与开发-海河流域-前期工作

次协商,6月份,从山西省长治市5座水库向下游河南、河北两省沿漳河地区有偿调水3000余万m3。这次 跨省调水,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方面,长治市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供水单位增加 了经济收入;另一方面,缓解了河南、河北两省有关市、县的旱情,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收入,并解决了数十万人 用水困难,从而缓解了沿漳有关地区的用水矛盾,体现 了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 批示:“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实行漳河流域水资源的 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有效地缓解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成功地解决了地区之间长期存在的水事纠纷。这件事办得好,要认真总结经验。”(何兰超李红有) 【水资源】 一、水资源保护 1.水质监测2001年,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及下属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两个分中 心对流域内32条跨省界河流的30多个断面进行了4 次监测,并发布了4期《海河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 状况通报》。此外,还完成了海河流域水资源公报水质 部分的编制工作,主持召开了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 会议。 2.重点引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工作 (1)引滦济津。2001年,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编制完成了《引滦水源地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水质保护方案(初稿)》,针对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及上游承德地区的水污染现状提出了治理措施。同时,加强引滦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滦河上游水污染现状进行调研,发布了4期《引滦水质简报》。 (2)引黄济津。2001年初,为了保证引黄济津供水安全,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引黄济津应急调水的水质监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及协调等多项工作,并整编了引黄济津水质资料等。 3.基础工作2001年,根据水利部水资源司的要求,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十五”行动计划》,提出了“十五”期间流域 水资源保护目标及保护项目,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和经费预算,上报水利部水资源司。同时,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与美国共同完成了天津市水源地的12个监测断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监测和调查工作,获得数据6000多个。在此基础上,编制了《于桥水库富营养化研究实施方案》和《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水质分析报告》。 此外,还参与协调处理了漳卫南运河、沧浪渠水污染纠纷事件。(张增阁李红有) 二、水资源管理 2001年8月,海委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水资源规划(送审稿)》以及9个专题报告。9月12~13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了《海河流域水资源规划》审查会。会上,专家一致认为该规划基础资料翔实、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可行,达到了《海河流域水资源规划任务书》的要求,并有所创新。 编制发布了2000年海河流域水资源公报。本期公 报主要反映了2000年全流域降水、水资源量、蓄水、供 用水、水污染等情况。 开展了海委授权管辖范围内取水户的取水许可证的2000年度审验工作,重点对各取水单位的取水资格、取水能力、年度取水量等进行检查核对并登记在案,完成了海委发放的142套取水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编制并上报了《省际边界娘子关泉区域水量分配方案项目勘测设计任务书》、《海委系统水政监察建设项目建议书》、《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经费测算报告》。 (何兰超 李红有) 【前期工作】 1.勘测2001年,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津院)完成的勘测工作量为:地质106310工日,钻探18281.63m/12684.96标准米,竖井895/485.63标准米,坑槽10029标准立方米,测量434.8标准平方千米,物探3006 2.53标准点,平硐233m/256.72标准米。 2.规划设计 (1)规划。2001年,海委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东线(黄河以北)治污规划》、《海河流域海河口、永定新河口、独流减河口综合整治规划(修订)》和《海委系统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等;提交了《海河流域水资源规划》、《海河流域水利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南水北调东线(东平湖至天津)工程规划(修订)》、《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2001年,海委编制完成了《官厅、密云水库上游水土保持监测系统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设计。2001年,海委编制完成了《官厅、密云水库上游水土保持监测系统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01年海河口和独流减河口清淤及排泥场工程设计》、《2002年海河口排泥场工程设计》等。 (4)规划设计审查。2001年,海委审查批复和鉴定的主要项目有:海河流域海河口、永定新河口、独流减河口综合整治规划;漳卫南运河2001年度汛应急工程,漳河跃进渠渠首枢纽拦河坝应急加固工程,潘家口水库坝头护坡应急处理工程,大黑汀水库主坝闸墩裂缝处理工程,天津市蓄滞洪区2001年安全建设工程设计;2002年蓟运河二期险工治理工程,永定新河2001年应急度汛清淤工程,永定新河右堤应急加固工程,天津市饮用水资源保护工程,河北省宽城县潘家口峪西

中国水资源公报2002

水利部二○○二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2年,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完善,水利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历史性地由规划阶段转入实施阶段,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基本完工,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成功,标志着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饮水解困、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土保持取得新成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价改革等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水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并取得成效,水资源统一调度、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补水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工作,将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2002年,我国南方和西北内陆河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偏多,北方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偏少。海河、辽河、黄河来水遭遇特枯。南四湖几近干涸,京杭运河济宁段断航50天,辽河干流断流158天。现将2002年的水资源量、蓄水动态、供用水量及江河湖库水质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量 2002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660毫米,折合降水总量62610亿立方米,比常年(多年平均)多3.2%。北方五个流域片(松辽河、海河、黄河、淮河、内陆河)降水量比常年少4.8%(其中海河片比常年偏少26.0%),南方四个流域片(长江、珠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降水量比常年多7.2%。在各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偏少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少20%以上的有山东、天津、北京、河北、辽宁;比常年偏多的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多20%以上的有新疆、湖南、上海、江西。 2002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7243亿立方米,折合年径流深287毫米,比常年多4.2%。北方五个流域片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偏少27.5%(其中海河片比常年偏少72.4%),南方四个流域片则偏多10.8%。在各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偏少的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少50%以上的有天津、山东、河北、北京、辽宁、山西;比常年偏多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多50%以上的是上海和湖南。2002年从国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278亿立方米,从国内流出国境及流入国际界河的水量共6705亿立方米,入海水量为17693亿立方米。 2002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8697亿立方米,大部分与地表水资源量重复,不重复的只有1012亿立方米。将地表水资源量与地下水资源量中的不重复量相加,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8255亿立方米,比常年多2.9%,其中北方五个流域片水资源总量4158亿立方米,比常年少22.4%,南方四个流域片24097亿立方米,比常年多9.0%。全国产水总量占降水总量的45%,平均每平方公里产水量29.8万立方米。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对全国3093座大中型水库统计,2002年水库年末蓄水总量1970亿立方米,比年初蓄水量增加41亿立方米。在九大流域片中,黄河片、海河片和松辽河片分别减少77亿、17亿和16亿立方米,长江片、淮河片和东南诸河片分别增加83亿、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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