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 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 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第6号)。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 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 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

案报告书审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技术审查要点。 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 阐述本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划分的水土保持三区 行等级(按即将颁发的标准分为Ⅰ、Ⅱ、Ⅲ级。 .方案编制总则 编制依据应分层次 ①法律法规——增加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②部委规章增加《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③规范性文件增加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各省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公告》。 增加水土保持制图标准、监测规范、投资概算。 大纲及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地方水土保持规划。 项目可研报告、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等资料。 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均应执行 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号文的规定执行,纳入了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但水利水电工程的淹没范围不能简单地用面积计费。 方案编制深度 ①总体深度要求 按可行性研究深度把关。因行业间有差异,工作深度不同,审查时应区别对待。 ②补报方案深度 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方案可达到初设深度,审查时可适当增加深度要求,但方案审查不能代替设计审查。 ③同一项目的不同部分设计深度不同 如项目涉及移民安置(区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如可研阶段尚未具体落实,方案中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明确由地方政府在移民等相应规划中落实方案、检查、验收 议另行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果落实,深度应加深,一并纳入水土保持方案。 设计水平年 ①建设类项目:工程验收后第年。 ②生产类项目:土建区以验收交付使用年为设计水平年; 年。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增加工程项目特性表 突出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建设期、工程占地。 增加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介绍 如施工场地布置、施工时序、土石方及砂石料开挖场地、运输、堆存方式。 土石方平衡 挖方-填方弃方或借方”的方法计算平衡,要考虑挖填方的施工时段、材料质

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解决方案

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的要求 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是施工工程的设计师,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从施工图纸开始就必须认真考虑施工安全问题,尽可能地不给施工和操作人员 留下隐患,编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工程概况、施工工期、场地环境条件,根据 工程的特点,科学地选择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变配电设施及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合理地布置施工平面。安全施工涉及施工的各个环节,因此,工程施工方 案编制人员应当了解施工安全的基本规范、标准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如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还必须熟悉相应 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后,才能在编制工程施工方案时确立工程施工安全目标, 使措施通过现场人员的认真贯彻达到目标要求。 施工方案编制人员,还必须了解施工工程内部及外部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使之起到保证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科学、合理、有序地指导施工的作用。 2.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1) 从施工工程整体考虑。线路架设前首先考虑工程施工期间对周围道路、行人及邻近居民、设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设立安全区域、标示牌),安全通道及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临时用电线路的整体布置、架 设方法;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构配件吊运,起重设备的选择和确定,起重以外 安全防护范围等。复杂的吊装工程还应考虑视角、信号、步骤等细节。 (2) 季节性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夏季防暑降温、雨季施工要制定 防雷防电,冬季防火、防大风等。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拘一格,按其施工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及施工 环境条件,选择安全防范重点,但施工方案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原则。为了进一步明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重点,应抓住:①防高空坠落;② 防触电;③防交通事故;④防误操作等 4 种伤害的防患制定相应的措施,内容 要充实,有针对性。 (3) 技术措施指的是为保证人员安全施工和设备安全运行,从技术上对设 备和人员操作采取的措施。制定技术措施时,应视工作对象和内容,以规程为 依据,特别是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写。编写技术措施时,应详细了解施工现 场的实际情况,掌握电网运行方式,明确带电设备,对需要检修和处理的设备 从技术上采取安全保证,对施工人员要采用的工作方式从技术上加以规范,以 保证工作的安全进行。

2017年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要求示范文本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要求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要求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执行。遇到因条件变 化或考虑不周需变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时,应经原编制、 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1.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 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工长、班组长进行安全 技术措施交底。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应重复进行分项工 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使执行者了解其要求,为落实安 全技术措施打下基础,安全交底应有书面材料,双方签字 并保存记录。 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的实施应列入施工 任务计划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3.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技术负责人、

安全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经常性地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4.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督检查外,还应建立起与经济挂钩的奖罚制度。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 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 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编号:SM-ZD-89189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总厂”)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原则及范围,内容与要求,审批程序及执行,检查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总厂设备检修改造工作。 2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电力检修安全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电力生产管理暂行办法》3管理职能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指南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指南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一)审批类别:审批、审核 (二)审批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投资[1978]1234号); 2、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通知》(计资[1984]1684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闽政[2003]3号);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三)条件或标准: 审批:1、本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2、未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建设条件不需上级部门平衡。 审核:1、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建设条件需上级部门平衡的项目。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资金来源意向和初步承诺; 3、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县级国土部门出置的用地预审意见; 5、县级规划部门出置的选址初步意见; 6、涉及环境、用海、消防等事项的需县级相关部门出置审查意见; 7、特殊项目的特殊事项批准文件; 8、其他必备材料。 (五)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免。 立项申请报告基本格式: 关于……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报告应该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背景 如:为什么要实施该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政策或文件依据等。 二、项目规模 如:计划投资、用地面积(四至)、建筑面积等。 三、资金来源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篇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XX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

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有关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404 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有关规定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有关规定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安全监察指令书,必须按期完成。逾期完不成者,每少完成一项,从应完成月份起对责任单位每月罚款30元,直到完成为止。因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增加1—2倍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不经技安消防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使用的,每发现—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 第五条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 二、审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五、审批机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六、申请条件:本部门负责审批(含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申请材料: (1)招标事项核准申报申请文件; (2)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 八、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发放证照情况: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招标)的批复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收费依据:无 十四、投诉电话:12345 十五、咨询电话(略)

十六、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 【除法定节假日外】 十七、办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十八、乘车路线:1路、2路公交车 十九、状态查询:行政中心发改局窗口查询:3818031。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资料与审批程序介绍

水保方案编制所需资料与方案审批程序情况介绍 1 编制方案需要用到的主要参考资料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地质勘察报告 ③详查报告 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涉及动土有关的勘察设计报告 2 附件 ①发改委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②供电、供水证明 以及其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复(准)文件(如:矿产详查报告、矿产资源核准文件等)和证明文件(如:本项目所需的电源、水源的供给关系证明,利用到的运输道路与本项目建设的关系,是否涉及拆迁安置情况,矿区土地利用类型现状等) 3 关于水保方案审批程序的情况介绍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第2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为省级立项核准或备案,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水保方案需报省级水行政部门审批,因此本项目的水保方案的评审需由水土保持局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 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通过一段时间的方案编制工作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送审稿),建设单位将“送审稿”一式 10 份送交省水土保持 局审查。

水土保持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形成由评审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交方案编制单位修改完善。 (估计所需时间60个工作日左右) 方案编制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3 份,并附电子版 1份,1申报文件 3 份送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水土保持局审核后,由水利厅批复。 (估计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 方案编制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 完成整个流程。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消除和控制危险隐患,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从技术和管理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安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实现生产施工过程中的本质安全。 第三条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责任单位。 第四条强化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分管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实施责任、安全总监(项目安全员)的监督管理责任,杜绝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五条项目部根据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相关领导及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责任。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中必须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中违法违规的处罚细则。分局在年度安全考核中要加大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的考核权重,并将“资料收集、计算、校核、审批、交底、工序齐全、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记录”等细化到考核表中。 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七条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八条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九条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十一条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三条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高边坡、周边环境复杂等不良地质段施工(支护、锚杆、预应力锚索施工); 二、基坑、洞室、廊道、斜井竖井基础处理施工; 三、桥梁锚索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卷扬机进行吊运、牵制施工台车时。 (二)起重机械设备(卷扬)自身的安装、运行、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吊篮脚手架工程; (二)自制高度在2米以上、钻机操作平台; 六、拆除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代码:5322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全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三)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阶段其他审批手续(如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后,主体工程设施才能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建设项目中需要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 2.符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拟建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同时符合以上3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电厂电气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电厂电气运行安全技术措 施要求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7716电厂电气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operation safety in power plant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电气防误操作事故技术措施 1、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岗位练兵,做好事故预想,按照计划组织反事故演练,通过演练提高事故的处理能力,防止误操作事故发生。 2、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所有带有闭锁和联锁装置的设备应运行正常,运行中的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须停用时必须经总工、当值值长批准,方可使用解锁钥匙或破坏闭锁操作。 3、电气操作前应按《电气倒闸前标准检查项目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

作后应由操作人按照《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完成操作后的相关工作。 4、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甲方项目部负责生产领导批准;使用解锁钥匙时,同样应经甲方项目部负责生产批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严禁非当值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5、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 6、运行负责人,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时严禁跳项、漏项。 7、加强各种保护的投入率,未经总工批准不得擅自解除各种保护。严格执行保护管理规定。 二、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技术措施 1、培训运行人员熟悉期柴油发电机负荷的分配及盘车电机的操作程序及油泵的操作。 2、非正常的厂用电运行方式要事先写好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想。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省、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目录》中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 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省级备案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政府备案机关,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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